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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1年4月
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03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合
同于2011年6月24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5
年期届满即2016年6月24日,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自动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年6月25日办理完毕运作期届满转换有关工
作,自2016年6月27日起,基金名称变更为“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7年1月9日,本基金在原基金份额基础之上对基金份额进行分
类,原有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为C类份额(以下简称
“利鑫(LOF)C类”),并增设A类份额(以下简称“利鑫(LOF)A类”)。
2021年8月23日,本基金C类份额场内简称由“长信利鑫”扩位为“长信利鑫
LOF”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经基金份额分
级后,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利鑫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
基金份额;利鑫B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因整体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
特有的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4月30日(其中基金管理
人章节的信息截止日为2024年6月1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截止日为2024
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24
五、相关服务机构.................................................27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56
七、基金的募集...................................................61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62
九、利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63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65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84
十二、五年期届满基金的转换.......................................87
十三、基金的投资.................................................90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99
十五、基金的业绩................................................107
十六、基金的财产................................................111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112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119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123
二十、基金的会计和审计..........................................126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127
二十二、风险揭示................................................135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46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49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79
二十六、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201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204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204
二十九、备查文件................................................20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
念、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释 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分级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利鑫A、利鑫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2:1
利鑫A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鑫A份额。利鑫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利鑫B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鑫B份额。利鑫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5年。本基金在扣除利鑫A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利鑫B享有,亏损以利鑫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利鑫B承担
利鑫A的开放日 利鑫A的开放日原则上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或相关公告公布的工作日)
折算基准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利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原则上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T日。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利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人在折算基准日对利鑫A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利鑫B的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5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与利鑫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利鑫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利鑫(LOF)A类 本基金进行份额分类后,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利鑫(LOF)C类 本基金进行份额分类后,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在利鑫A的单个开放日,利鑫A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利鑫A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场外 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从一交易账户转移到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37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37楼、38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注册资本 壹亿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 2003年5月9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元瑞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魏明东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350万元 44.55%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49.5万元 31.21%
武汉钢铁有限公司 2500.5万元 15.15%
上海彤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51万元 4.55%
上海彤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49万元 4.54%
总计 16500万元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刘元瑞 董事长 男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钢铁行业研究分析师、研究部副主管,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所总经理、副总裁。
任晓威 非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学士,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董秘,上海金欣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华海欣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苏中药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泰州苏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曾任国开曹妃甸投资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及营运总监、国开吉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中国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HK1278)执行董事、副总裁兼上海公司(上海金罗店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代为履行总裁职责)等职。
李 钊 非独立董事 男 硕士,现任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业金融运营管理总监,历任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财务部协理及管理师、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主任管理师、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财务部经理及高级经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首席会计师、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首席会计师。兼任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华宝资本有限公司监事、央企信用保障基金理事。
覃 波 非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上海国家会计学院EMBA毕业,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曾任职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市场开发部区域经理、营销策划部副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专户理财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徐志刚 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徐汇区办事处办公室副主任、信贷科副科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任、金融调研室主任、浦东分行副行长,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上海实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裁,上海实业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德勤企业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华东区财务咨询主管合伙人、全球金融服务行业合伙人。
刘 斐 独立董事 女 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旗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上海国和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创始合伙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浦银安盛创始人),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浦发银行与新鸿基合资组建的养老金投资管理公司),浦发银行办公室负责人。
闫立 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民警,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主任科员,吉林省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上海政法学院终身教授、二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赵雍 监事会主席 男 中共党员,管理学学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审计师、管理咨询师,现任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巡视办、审计部 巡视工作(综合管理)处长。历任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审计管理员、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审计管理师、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审计专员、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审计高级专员、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审计高级专员、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派出子公司监事管理处长。目前兼任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监事、中联先进钢铁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李世英 监事 女 民革党员,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任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江成长资本投咨有限公司、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和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MBA教育中心硕士研究生合作导师。曾任长江三峡实业开发公司财务部出纳、会计;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会计兼行政岗,投资银行总部财务部经理、财务总部核算部副经理,大鹏证券托管工作组财务管理岗,重庆营业部财务经理岗,财务总部财务管理岗、核算管理岗、副总经理,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王鹏 监事 男 工学博士,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金融风险管理师(FRM),湖南省湖湘青年英才。现任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机关第一党支部书记、集团风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兼任湖南省征信有限公司监事、湖南财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监事。历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主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信用评估室经理助理,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信用评估室副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兼信用评估室经理等职。
李毅 监事 女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综合行政部总监。曾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行政部副总监、零售服务部总监。
孙红辉 监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运营官兼基金事务部总监。曾任职于上海机械研究所、上海家宝燃气具公司和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曾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及运营总监。
魏明东 监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监。曾任上海市徐汇区文化局(现为上海市徐汇区文化和旅游局)科员、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事主管,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副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行政部总监兼人力资源总监。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覃波 总经理 男 简历同上。
周永刚 督察长 男 经济学硕士,EMBA。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曾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自治街营业部总经理,中南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燕南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彭刘杨路营业部总经理兼自治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事业部副总经理,北方总部副总经理兼北京展览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北方总部总经理兼北京展览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代表处主任,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代表处主任、经纪业务总部产品推广部经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代表处主任、上海汉口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邵彦明 副总经理 男 硕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曾任职于北京市审计局、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大鹏证券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1年作为筹备组成员加入长信基金,历任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公司总经理助理。
邓 挺 副总经理 男 经济学、法学双学士,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高级渠道经理、华东营销中心渠道总监、华中营销中心总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保险业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简历
冯彬 固收多策略部总监、基金经理 自2023年12月21日起至今 厦门大学金融工程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金合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于2012年11月至2014年7月担任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担任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担任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担任富国稳健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担任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5月至2014年11月担任富国富钱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5月至2014年11月担任富国安益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7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5月至2023年1月担任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4月至2023年12月担任长信稳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1月至2023年12月担任长信稳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0月至2024年2月担任长信富民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固收多策略部总监、2019年10月至今担任长信金葵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0月至今担任长信利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0月至今担任长信稳裕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0月至今担任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7月至今担任长信9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9月至今担任长信稳固6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12月至今担任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23年12月至今担任长信12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文琍 基金经理 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 曾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名 职务
覃波 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家春 固收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健均衡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高远 研究发展部总监、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均衡策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文琍 固收多策略部副总监、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海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18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陆莹 现金理财部副总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长信稳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浦瑞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叶松 权益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企业精选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睿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企业优选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企业成长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先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傅瑶纯 国际业务部总监、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左金保 量化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电子信息行业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低碳环保行业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量化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汇智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涂世涛 量化专户投资部总监兼投资经理
蔡军华 固收研究部总监兼固收专户投资部总监
陈言午 专户投资部总监兼投资经理
宋海岸 量化研究部总监、长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国防军工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进装备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电子信息行业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冯彬 固收多策略部总监、长信金葵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裕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9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固6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12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督察长组成公司的经营管理层。
公司经营管理层下设的委员会 内部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 量化投资部、权益投资部、研究发展部、股票交易部、债券交易部、基金事务部、渠道管理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综合行政部、人力资源部、国际业务部、战略与产品研发部、互联网金融部、财务管理部、专户投资部、固收专户投资部、量化专户投资部、养老FOF投资部、券商业务部、培训部、固收多策略部、现金理财部、集团业务部、量化研究部、固收研究部、营销服务部、资产配置研究部、机构业务部、专户业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党总支办公室
分支机构 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武汉分公司、沈阳分公司
员工总数 245人(截至2024年6月13日)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
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员工不得拥
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4)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
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8)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
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内控体系由不同层面的构成。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包括督察长)、
内部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
险控制责任。
(1)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
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经营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
内部各部门、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内部控制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工作,主要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协
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基金事务部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和部分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
业务骨干组成;
(4)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完
备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对
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检
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5)业务部门和公司各岗位: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
环节的风险控制;公司各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按业务授权规范
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等。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等。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5、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投资风险管理;
(2)交易风险管理;
(3)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
权威性;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
做到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同时进行空间隔离,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从制度上降低和
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以防范和化解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内部控制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建
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
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运营一处等处室。现有员工90人,全部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
管银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387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
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
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
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销售机构:
1 1、直销中心: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37楼、38楼
法定代表人:刘元瑞 联系人:崔静雨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 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银行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银行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95398,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25841098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联系人:沙牧楠
电话:010-63639110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4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靖余
电话:021-23262712 传真:021-63586853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6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28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8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9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李弢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或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2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郭琳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999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张颢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洪成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400-88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2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2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4000-766-12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马良婷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3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徐超逸
电话:021-20613988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余强萍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2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7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28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2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18516109631 传真:86-021-61101630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站:www.leadfund.com.cn
30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3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站:www.hcfunds.com
32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联系人:陶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站:www.ctsec.com
33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站:www.amcfortune.com
34 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楼20层2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6号安邦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正吉 联系人:张楠
电话:010-852562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69 网站:www.hx-sales.com
35 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77-8032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站:www.yilucaifu.com
3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王宫
电话:021-38789658 传真:021-68880023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网站:www.jsfund.cn
37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吴迪
电话:010-57319532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站:www.danjuanfunds.com
3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张巍婧
电话: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39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88447611 传真:029-88447611
客户服务电话:95325或400-860-网站:www.kysec.cn 8866
40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联系人:刘鸣
电话:0755-86013388-77386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95017(拨通后转1转8) 网站:www.tenganxinxi.com、www.txfund.com
41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5号中环国际1413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分机号转810) 传真:025-53086966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转849 网站:www.huilinbd.com
4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网站:www.cfsc.com.cn
4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
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752 传真:010-6622276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站:www.e-chinalife.com
44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埔区北京东陆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林志枫
电话:15626219801 传真:021-50206001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站:www.msftec.com
45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联系人:隋亚方
电话:139101819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站:www.puyifund.com
46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王清臣
电话:0411-39027861/1352230069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站:http://www.yibaijin.com/
47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站:www.crsec.com.cn
48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王笑宇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49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5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51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开发区科创11街18号京东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保威 联系人: 隋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9566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52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客服电话:95357 传真:021-23586860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53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马烨莹
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54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55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5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电话:18551604006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7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58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97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张政
电话:18865518956 传真:02135073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 网址:www.zocaifu.com
59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曹梦媛
电话:025-58519529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销售机构:
1 1、直销中心: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37楼、38楼
法定代表人:刘元瑞 联系人:崔静雨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 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电话:010-68858101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林葛
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陈实
电话:010-66105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联系人:刘文霞
电话:010-66596325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759608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唐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联系人:方爽
电话:010-6555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0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林军 联系人: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户服务电话:956023 网址:www.cqcbank.com
1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刘军祥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010-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波 联系人:张晓欢
电话:027-82656924 传真:027-82656099
客户服务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1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银行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银行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95398,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25841098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萍 联系人:林黎云
电话:0592-5365735 传真:0592-5061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联系人:沙牧楠
电话:010-63639110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靖余
电话:021-23262712 传真:021-63586853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8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28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0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郭岩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21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王志琦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联系人:单晶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1754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60 1555 网址: www.dwjq.com.cn
2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5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2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2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马梦洁
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部 网址:www.gf.com.cn
2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李弢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8250812 传真:0791-86281443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址: www.gszq.com
3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人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于智勇
电话:0755-81981259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或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959号B1座华安证券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汪燕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6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7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19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3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郭琳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高悦铭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戚侠 联系人:王丹妮
电话:15811217115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41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秦雨晴
电话:021-20315197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999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6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48层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程晓英
电话:18064091773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95391或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4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8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4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
电话:010-83991719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4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21
客户服务电话:95565或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5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张颢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洪成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400-88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5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5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5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鹿馨方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7616310
客服热线:95355、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4000-766-12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马良婷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1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徐超逸
电话:021-20613988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hexun.com
6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余强萍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65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电话:95255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7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电话:021-34013996-3011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68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9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70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71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电话:021-80365020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18516109631 传真:86-021-61101630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站:www.leadfund.com.cn
73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7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站:www.hcfunds.com
75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站:www.amcfortune.com
76 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楼20层2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6号安邦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正吉 联系人:张楠
电话:010-852562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69 网站:www.hx-sales.com
77 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77-8032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站:www.yilucaifu.com
78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王宫
电话:021-38789658 传真:021-68880023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网站:www.jsfund.cn
79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吴迪
电话:010-57319532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站:www.danjuanfunds.com
8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张巍婧
电话: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81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88447611 传真:029-88447611
客户服务电话:95325或400-860-8866 网站:www.kysec.cn
82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联系人:刘鸣
电话:0755-86013388-77386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95017(拨通后转1转8) 网站:www.tenganxinxi.com、www.txfund.com
83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5号中环国际1413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分机号转810) 传真:025-53086966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转849 网站:www.huilinbd.com
8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网站:www.cfsc.com.cn
8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
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752 传真:010-6622276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站:www.e-chinalife.com
86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埔区北京东陆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林志枫
电话:15626219801 传真:021-50206001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站:www.msftec.com
87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联系人:隋亚方
电话:139101819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站:www.puyifund.com
88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王清臣
电话:0411-39027861/1352230069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站:http://www.yibaijin.com/
89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站:www.crsec.com.cn
90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王笑宇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91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92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93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开发区科创11街18号京东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保威 联系人: 隋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9566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94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客服电话:95357 传真:021-23586860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95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马烨莹
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96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7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9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电话:18551604006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9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00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97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张政
电话:18865518956 传真:02135073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 网址:www.zocaifu.com
10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曹梦媛
电话:025-58519529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1 3、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有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其他相关机构
信息类型 注册登记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明 廖海(负责人) 曾顺福
联系电话 010-59378856 021-51150298 021-61418888
传真 010-59378907 021-51150398 021-61411909
联系人 崔巍 廖海、刘佳 汪芳(汪芳、冯适为经办注册会计师)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份额按照不超过2:1的份额
配比,分为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级基金份额,即利鑫A和利鑫B。自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运作
1、利鑫A、利鑫B运作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利鑫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
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利鑫A的开放日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利鑫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利鑫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6个月满的
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2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利鑫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利鑫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至5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2、利鑫A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利鑫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利
鑫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利鑫A的份额数按折
算比例相应增减。利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具体
份额折算方法参照基金合同中“七、利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在指定媒介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配比与规模控制
利鑫A、利鑫B的份额分开募集、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利鑫
A、利鑫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2∶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
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利鑫A进行份额折算,并确保开放日利鑫
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利鑫A的份额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增减。在每一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T+1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利鑫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所有经确认有效利鑫A的申购申请,基金
管理人按照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原则进行成交确
认。
具体规模控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在指定
媒介上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三)利鑫A、利鑫B基金份额收益分配规则
利鑫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
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利鑫A的年收益率(单利)=1.1×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0.8%
利鑫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以百分比计算的小数点
后第2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利鑫A的首次年收益率;在利
鑫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利鑫A的年收益率,且约定收益率
为单利。
如届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对1年期银行存款利息征收利息税,则利鑫A的
年收益率(单利)的计算公式中“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征税后的利率。
例如:假设某一开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2.5%,
利息税为5%,则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2.5%×(1-5%)=2.375%。
本基金的净资产将优先支付利鑫A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在扣除利鑫A的应计
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利鑫B享有;如本基金的净资产等于或低于利鑫A的本
金及其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利鑫A后,仍存在额外
未弥补的利鑫A本金及约定收益总和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利鑫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如果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利鑫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
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发售
利鑫A、利鑫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五)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利鑫A和利鑫
B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
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其中利鑫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利鑫A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
际价值。
1、利鑫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内,在利鑫A的非开放日(t日),设ta
为自利鑫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利鑫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t为t日利鑫A的份
额余额,NAVat为t日利鑫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在利鑫A上一次开放日
(如t日之前利鑫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利鑫A的年收益
率。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利鑫A
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利鑫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日全部利鑫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日全部利鑫A份额应计收益=(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利鑫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利鑫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利鑫A的份额
余额加上t日全部利鑫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2、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NAVbt为t日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Fbt为t日利鑫B的份额余额,
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利鑫A、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
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利鑫A与利鑫B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利鑫A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利鑫A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利鑫B的封闭期届满
日(T日),设Ta为自利鑫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利鑫A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T
为T日利鑫A的份额余额,NAVaT为T日利鑫A的基金份额净值,r为在利鑫A
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利鑫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利鑫
A的年收益率。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利鑫A
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利鑫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日全部利鑫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日全部利鑫A份额应计收益=(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利鑫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利鑫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利鑫A的份额
余额加上T日全部利鑫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2、利鑫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NAVbT为T日利鑫B的基金份额净值,FbT为T日利鑫B的份额余额,
利鑫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利鑫A、利鑫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
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利鑫A与利鑫B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内,在利鑫A的非开放日,本基金将公告
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利鑫A的开放日,本基金将公告利鑫
A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利鑫B的5年封闭期届满日,本基金将公告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份额
净值。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4月27日证监许可【2011】
603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1年6月8日至2011年6月17日。经上海众华沪银会
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
集长信利鑫分级债券636,483,025.08份基金份额,其中利鑫A募集
424,384,931.89份基金份额,利鑫B募集212,098,093.19份基金份额,有效认
购户数为14,687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符合基
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1年6月24日获得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从即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利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基金管理人可在利鑫A的折算基准日按
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利鑫A份额。
(二)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利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T日)与其
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利鑫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T日)的具体计算(主要
涉及到折算基准日(T日)折算前利鑫A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见基金合同中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中有关利鑫A的运作方式的相关内容。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每满6个月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一
次。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利鑫A于2016年6月23日进行了本基金的第十次份
额折算。
(四)具体折算方法
折算基准日日终,利鑫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折算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利鑫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利鑫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为:
利鑫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T日)折算前利鑫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利鑫A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利鑫A的份额数×利鑫A的折算比例
利鑫A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利鑫A的基金份额净值、利鑫A的
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利鑫B的上市交易等
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基金份额折算方案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投资者可在利鑫A的开放日通过场外的
方式对利鑫A进行申购与赎回,利鑫B在五年期内不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但可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
申购与赎回。
(一)利鑫A的申购与赎回
1、利鑫A的开放日
利鑫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四、基金份额的分
级”中有关利鑫A的运作方式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利鑫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利鑫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利鑫A于2016年6月23日进行了本基金的第十次
开放,投资者可在当日发起赎回业务一次,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2016年6
月24日起开放结束。详情见2016年6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cxfund.com.cn)发布的相关公
告。
2、申购与赎回场所
利鑫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利鑫A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
基金投资者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
法另行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利鑫A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利鑫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
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
理,即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
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不损害利鑫A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利鑫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利鑫A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利鑫A的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包
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
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T+1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利鑫A的赎
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所有经确认有效利鑫A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按照
历史累计申购份额数不超过历史累计赎回份额数的原则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对利
鑫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利鑫A的累计申购份额数小于或等于累计
赎回份额数,基金管理人将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成交确认;如果利鑫A的累
计申购份额数大于累计赎回份额数,则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利鑫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利鑫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利鑫A申购和赎回申请。利鑫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
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
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利鑫A时,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
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
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
办理申购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利鑫A时,投资者的最低赎回份额调整为1份,
即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投资者当日
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注册登
记机构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赎
回本基金需遵循上述规则;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
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利鑫A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利鑫A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利鑫A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鑫A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00
(2)利鑫A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3)利鑫A的申购、赎回费用
利鑫A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7、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利鑫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利鑫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赎回利鑫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利鑫A的申购
申请,此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利鑫A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
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9、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利鑫A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利鑫A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
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
日予以支付。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内,利鑫A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利鑫A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以下一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
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
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已于2016年7月22日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2、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
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场内销售机构为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下。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
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
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确
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
日)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
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
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场外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遵循
上述规则;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
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同时每笔申购
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场外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的最低
份额为1份;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
份额不足1份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
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赎回本基金需遵循上述规则;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
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定。
(4)投资者通过场内赎回时,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整数份。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
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单笔/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期届满转为LOF基金后的申购、赎回费率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期届满转为LOF基金并对基金份额进行分类后,将基
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种。利鑫(LOF)A类在申购时收取
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利鑫(LOF)C类不收取申购费,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本基金
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现将相关申
购、赎回费率列示如下:
1)利鑫(LOF)A类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期届满转为LOF基金后,新增的利鑫(LOF)A类仅
开通场外申赎,不开通场内申赎,具体申购、赎回费率如下:
A、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9)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0)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据规
定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及除养老金客户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0.04%
100万元≤M<500万元 0.5% 0.025%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每笔1000元
注:M为申购金额
投资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即可享
受上述特定费率。未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的养老金客户,不享受
上述特定费率。
B、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个月 0.3%
3个月≤Y 0.15%
6个月≤Y<1年 0.1%
Y≥1年 0
2)利鑫(LOF)C类:
利鑫(LOF)C类不收取申购费用,收取不同的场内外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A、场内赎回费率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期届满转为LOF基金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利
鑫(LOF)C类场内赎回费率为1.50%,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利鑫(LOF)C
类场内赎回费率固定0.10%;
B、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期届满转为LOF基金后,利鑫(LOF)C类场
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0%
7天以上(含7天)90天以内 0.10%
90 天以上(含90 天) 0
(2)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期届满,由原有利鑫A、利鑫B份额转为利鑫(LOF)
C类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由原有利鑫A、利鑫B份额转为利鑫(LOF)C类
的场内份额赎回费率为固定0.1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各类份额的赎回费
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其他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各类份额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2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3)本基金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利鑫(LOF)A类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利鑫(LOF)A类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利鑫(LOF)A类
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利鑫(LOF)C类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利鑫(LOF)C类的申购份额=申
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利鑫(LOF)A类及利鑫(LOF)C类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
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
申购利鑫(LOF)C类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
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金投资者。
3)两类基金份额均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
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7、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
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
(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9、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
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
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11、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的转换
本公司在直销柜台和直销网上交易开通了长信利鑫债券基金与长信利息收
益货币基金A、B级份额(A级代码:519999;B级代码:519998)(非直销渠道)
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具体业务信息详见本公司相关公告。
本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披露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利
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直销渠道转换相关业务的公告》,自2018年9月
19日起,暂停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直销渠道转换相关业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32号《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
相关规定,本公司从2010年4月23日起调整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具体规
则如下:
1、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
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
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1)货币基金转至非货币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份额对应的未结转收
益
补差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货币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没有赎回费)
(2)非货币基金转至货币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货币基金份额净值
(货币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补差费为零)
(四)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利鑫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利鑫A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内不同交易账户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利鑫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利鑫A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利鑫B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的规定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一定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
理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
行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
者,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在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注册登记机构负
责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利鑫B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后的基金份额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利鑫B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利鑫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利鑫B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利鑫B已于2011年9月23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简
称:利鑫B;代码:150042),并于2016年6月24日终止上市。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之日起45日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简称:长信利鑫,代码:163003)
于2016年7月22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自2021年8月23日起,
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简称扩位为“长信利鑫LOF”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利鑫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利鑫B)上市交易的费用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长信利鑫)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利鑫B)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为利鑫B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长信利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长信利鑫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利鑫B)的停复牌与暂
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利鑫B于2016年6月24日终止上市。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五年期届满基金的转换
(一)五年期届满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名称变更为“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利鑫A、利鑫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2017年1月9日,本
基金在原基金份额基础之上对基金份额进行分类,原有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为C类份额,并增设A类份额。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新增的利鑫(LOF)A类基金份额仅开通场外申赎,不开通场内申
赎,且不进行上市交易。
(二)五年期届满基金转换时利鑫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利鑫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
将持有的份额赎回、或转入“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若投资者
不做选择,其持有的利鑫A份额将被默认转入“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利鑫
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选择申请,利鑫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
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选择申请。
(三)五年期届满基金份额的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的份额转换基准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5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1.0000元。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0元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利鑫A、利鑫B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额。
本基金的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利鑫A份额(或利鑫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利鑫A(或利鑫
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利鑫A(或利鑫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利鑫A(或利鑫B)的份额数×利鑫A份额(或
利鑫B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利鑫A、利鑫B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利鑫B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利鑫A份额(或利鑫B份额)的转换比率、利鑫A
(或利鑫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
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利鑫A、利鑫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日起45日
内,本基金将开始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
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
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
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利鑫A、利鑫B进行份额转换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五年期届满基金转换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保
持不变。
(五)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的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利鑫A、利鑫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
召开方式参见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部分。上述“转换时利鑫A的
处理方式、基金份额的转换规则及基金转换后的投资管理”也同样适用于本情况
下基金份额的转换。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与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前提
下,力争为各级投资者谋求与其风险公正匹配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从利率、信用的角度深入研究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价值,在有效控制流动性和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投资组合;此外,本基金适当参与股票首次发行和增发新股等投资品种,实
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
级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央行票据、银行同业存款、回购、可转债、可
分离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
发的权证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A、B两级虽然分别募集及申购、赎回,但两级资金将融合一起来进
行投资管理。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宏观调控政策走向以及各类资产市场风险收益特征
及其演变趋势的综合分析、比较,首先采用类属配置策略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
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对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进一步分析预测,制定各自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走向以及各类资产的风险来源、收
益率水平、利息税务处理和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将市场细分为普通债
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附权债券
(含可转换公司债、各类附权债券等)、资产证券化产品、新股申购四个子市场,
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
资产的最优权数,力求在较低风险下获得较高组合收益。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的走势
做出分析。
自上而下: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对债券市场走势做出判断,以作为
确定组合久期大小的依据。主要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性特征,
对收益率的未来变化趋势做出判断,从而对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以获取稳健
的超越市场的投资收益。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压力浮现,央行政策
趋于紧缩时,我们将缩短组合久期,以本金安全为主要策略;反之,在经济增长
趋于回落,通货膨胀率下降,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我们将增加组合久期,以获
取更高的票息和价差收益。
自下而上:通过对个券的分析来选择投资品种。主要根据各品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指标,挑选被市场低估的品种。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获取
稳定的收益。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之后,本基金将通过对不同信用类别债券的收
益率基差分析,结合税收差异、信用风险分析、期权定价分析、利差分析以及交
易所流动性分析,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以挑选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券种,建立具
体的个券组合。
本基金具体的普通债券投资策略主要有骑乘策略、息差策略及利差策略等。
(1)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
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
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骑乘
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则随着
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
利得。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
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也就是杠杆放大策略,进行放大策略时,
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
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3)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进而相应地进行债券置换。影响两期限相近债券的利差水平的
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
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
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3、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
本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选择不
同的行业,再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本基金利用可
转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性;
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
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本基金将与本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作,深
入研究,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2)其它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该种产品中
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而上市
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一方面,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
司债券所获得的认股权证可以择时卖出或行使新股认购权;另一方面,分离交易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
理。
4、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
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
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5、新股申购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
价格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新股申购是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
方式。本基金将研究股票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
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
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
在新股变现上,本基金对新股实行择机变现策略,即根据对新股流通价格的
分析和预测,结合股票市场发展态势,适时选择新股变现时机,以获取较好的股
票变现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
2、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中债综合指数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央行票据、及企业短期融资券所构成,该类人民币债券均为投资级以上,其
剩余期限大于一个月,且付息方式均为固定利率付息和一次还本付息。中债综合
指数样本每月调整一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债券自下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计入
指数;不合格债券将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被剔除。
由于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以为投资者
创造持续稳健投资收益为目标,因此以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总体上,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利鑫A级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基金份额;利鑫B级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的基金份额。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等;
4、债券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八)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及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类证券研究员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提
供研究报告及投资建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
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审核批准有关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建立基金投资的具体方案,进行资产
配置及投资组合,确定基金各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比例;
4、基金经理与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类证券研究员就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进
行及时的双向交流,选择确定投资品种;
5、基金经理向交易管理部下达交易指令,包括投资品种、价格和投资数额;
6、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执行交易,并向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部总监反馈交易执行情况;指令完成后,交易管理部将成交单交基金经理
签字确认,并向基金事务部核查清算结果。
7、金融工程部的风险与业绩评估人员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业绩和风险
评估,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提出风险控制意见,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调整风
险控制策略和评估投资业绩的参考;量化分析研究人员通过数量化分析模型和指
标对证券市场进行分析和研究,在证券选择、资产配置等方面为投研部门提供有
价值的分析报告;
8、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整个投资交易全过程是否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检查有无涉嫌内幕交易、侵犯持有人权益的行为;
9、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
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九)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非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不能在二级市场主动投资权证,但可以通过一级市场申购可分离
债等方式持有权证。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5%,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
整;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
受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九)条第2、12、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十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摘自本基金2024年一季
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35,061,220.37 95.72
其中:债券 535,061,220.37 95.7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1,205,575.89 3.7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66,397.77 0.48
8 其他资产 48,215.31 0.01
9 合计 558,981,409.34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5,212,242.46 3.3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35,247,045.11 29.7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137,871.58 2.23
4 企业债券 77,407,621.80 17.0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40,386,472.13 8.8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66,807,838.87 58.7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35,061,220.37 117.84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9 浦发转债 370,000 40,328,935.62 8.88
2 113042 上银转债 360,000 39,929,414.80 8.79
3 128129 青农转债 351,371 36,614,966.43 8.06
4 113056 重银转债 346,630 36,271,268.23 7.99
5 113052 兴业转债 330,390 34,419,441.83 7.58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发行主体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年11月15日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沪金罚决字〔2023〕52号),经查,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情况:一、
封闭式产品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终止日晚于产品到期日;二、理财产品老产品投资
新资产的到期日晚于2020年;三、将无法持有至到期的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
四、未按规定披露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五、开展理财业务违反公平交易原则;
六、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未达到5%;七、公募理财产品持
有单只证券的市值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0%;八、理财业务数据登记错误;九、
违规发行大额存单;十、为保理业务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十一、
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审核严重不审慎;十二、委托贷款违规用于购买理财;十三、
违规向委托贷款借款人收取手续费。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
(二)项、第七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
局决定对上海银行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690万元。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发行主体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年11月15日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沪金罚决字〔2023〕51号),经查,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情况:一、
不良贷款余额数据报送存在偏差;二、漏报贸易融资业务余额EAST数据;三、
漏报核销贷款本金EAST数据;四、漏报质或抵押物价值EAST数据;五、漏报权
益类投资业务EAST数据;六、漏报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业务EAST数据;七、漏报
其他担保类业务EAST数据;八、漏报委托贷款业务EAST数据;九、理财产品底
层持仓余额数据报送存在偏差;十、理财产品销售端与产品端数据报送存在偏差;
十一、理财产品信息登记不及时;十二、监管标准化数据与客户风险系统数据存
在偏差;十三、EAST系统《个人客户关系信息》表漏报;十四、EAST系统《表
外授信业务》垫付情况存在偏差;十五、EAST系统《信贷资产转让》表错报;十
六、EAST系统《对公信贷业务借据》表错报;十七、EAST系统《个人信贷业务
借据》表关联错误;十八、虚假受托支付,贷款资金长期滞留借款人账户;十九、
小微企业划型不准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
六条第(五)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上海银行责令改正,
并处罚款共计690万元。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发行主体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年12月28日收到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
金罚决字〔2023〕81号),经查,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情况:一、未
按规定提供报表;二、未根据标的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发放贷款,导致贷
款资金被挪用;三、个人贷款贷前调查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四、个人消费贷
款违规流入股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上海银行处以罚款合计145万元。其中总行15万元,
分支机构130万元。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发行主体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收到青岛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银保监罚决
字〔2023〕37号、38号),经查,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同业业
务授信管理不审慎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
条、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决定对青岛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发行主体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于2024年1月2日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
开表(青国金罚决字〔2024〕1号),经查,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
在监管标准化(EAST)数据错报漏报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青岛监管局决定对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发行主体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年10月31日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渝金管罚决字〔2023〕24号),经查,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投资业务调
查、审查、审批不尽职;资金投放不合规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决定
对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150万元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警告。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发行主体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年5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18号),经查,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在销售产品准入集中统一管理、基金销售业务数据统计质
量等方面存在不足。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基金销售办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发行主体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年12月12日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深金罚决字〔2023〕69号,经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考评机制不当,贷
款业务操作不规范,小微企业划型不准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深圳监管局决定对平安银行处以罚款170万元。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发行主体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年8月2日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金罚决字
〔2023〕7号),经查,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规避委托贷
款监管,违规利用委托债权投资业务向企业融资;二、违规贷款未整改收回情况
下继续违规发放贷款;三、对政府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监控不力,导致政府债务增
加;四、股权质押管理问题未整改五、审计人员配备不足问题未整改;六、对相
关案件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置;七、未按监管要求将福费廷业务纳入表内核算;八、
代销池业务模式整改不到位;九、违规开展综合财富管理代销业务整改不到位;
十、个别贷款风险分类结果仍存在偏离,整改不到位;十一、发放违反国家宏观
调控政策贷款仍未整改收回;十二、部分正常资产转让问题整改不到位;十三、
部分不良资产转让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十四、对部分违规问题未进行责任
追究或追究不到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
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民生银行处
以罚款合计4780万元。其中,总行4430万元,分支机构350万元。
对如上证券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公司研究部门按照内部研究工作规范对该
证券进行分析后将其列入基金投资对象备选库。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根
据具体市场情况独立作出投资决策。该事件发生后,本基金管理人对该证券的发
行主体进行了进一步了解与分析,认为此事件未对该证券投资价值判断产生重大
的实质性影响。本基金投资于该证券的投资决策过程符合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范
围与投资决策程序。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其余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0,863.3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7,351.96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8,215.3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9 浦发转债 40,328,935.62 8.88
2 113042 上银转债 39,929,414.80 8.79
3 128129 青农转债 36,614,966.43 8.06
4 113056 重银转债 36,271,268.23 7.99
5 113052 兴业转债 34,419,441.83 7.58
6 113037 紫银转债 8,592,374.79 1.89
7 123104 卫宁转债 7,969,080.45 1.76
8 127018 本钢转债 6,028,033.93 1.33
9 127016 鲁泰转债 5,460,184.93 1.20
10 110081 闻泰转债 5,150,620.55 1.13
11 127025 冀东转债 5,043,716.87 1.11
12 127044 蒙娜转债 4,974,986.30 1.10
13 113640 苏利转债 4,193,309.22 0.92
14 123133 佩蒂转债 3,736,123.00 0.82
15 113618 美诺转债 3,213,258.60 0.71
16 127017 万青转债 2,216,857.53 0.49
17 118000 嘉元转债 2,100,832.88 0.46
18 113650 博22转债 2,097,805.48 0.46
19 118022 锂科转债 2,052,848.08 0.45
20 123179 立高转债 2,016,838.36 0.44
21 113658 密卫转债 1,670,788.36 0.37
22 111001 山玻转债 1,610,184.25 0.35
23 113641 华友转债 1,542,110.14 0.34
24 123056 雪榕转债 1,122,038.36 0.25
25 113616 韦尔转债 1,119,690.41 0.25
26 113047 旗滨转债 1,116,514.64 0.25
27 110047 山鹰转债 1,079,113.70 0.24
28 118005 天奈转债 1,031,213.51 0.23
29 113053 隆22转债 1,010,807.95 0.22
30 128108 蓝帆转债 1,002,126.03 0.22
31 127031 洋丰转债 947,157.60 0.21
32 118023 广大转债 871,563.01 0.19
33 110070 凌钢转债 158,584.20 0.03
34 127024 盈峰转债 64,956.81 0.01
35 113633 科沃转债 35,301.32 0.01
36 113065 齐鲁转债 14,790.70 0.0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十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前)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年6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86% 0.07% 4.37% 0.10% -1.51% -0.03%
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9.53% 0.16% 3.60% 0.06% 5.93% 0.10%
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2.74% 0.26% -0.47% 0.09% 3.21% 0.17%
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27.00% 0.43% 10.34% 0.11% 16.66% 0.32%
2015年1月1日-2015年1月31日 16.56% 0.22% 8.15% 0.08% 8.41% 0.14%
2016年1月1日-2016年6月24日 3.72% 0.11% 1.38% 0.07% 2.34% 0.04%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6月24日,图示日期为2011年6月
24日至2016年6月24日(转型前)。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
束时,本基金各项投资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二)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后)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长信利鑫债券(LOF)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年1月9日(份额增加日)-2017年12月31日 2.43% 0.04% 0.40% 0.06% 2.03% -0.02%
2018年 5.74% 0.07% 8.22% 0.07% -2.48% 0.00%
2019年 6.05% 0.12% 4.59% 0.05% 1.46% 0.07%
2020年 5.14% 0.26% 2.98% 0.09% 2.16% 0.17%
2021年 4.03% 0.18% 5.09% 0.05% -1.06% 0.13%
2022年 -5.38% 0.37% 3.31% 0.06% -8.69% 0.31%
2023年 -0.10% 0.28% 4.78% 0.04% -4.88% 0.24%
2024年1月1日-2024年3月31日 1.27% 0.06% 1.99% 0.06% -0.72% 0.00%
长信利鑫债券(LOF)C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6月25日(基金转型起始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03% 0.07% 0.46% 0.11% 0.57% -0.04%
2017年 1.79% 0.04% 0.24% 0.06% 1.55% -0.02%
2018年 5.35% 0.07% 8.22% 0.07% -2.87% 0.00%
2019年 5.71% 0.12% 4.59% 0.05% 1.12% 0.07%
2020年 4.77% 0.26% 2.98% 0.09% 1.79% 0.17%
2021年 3.68% 0.18% 5.09% 0.05% -1.41% 0.13%
2022年 -5.70% 0.37% 3.31% 0.06% -9.01% 0.31%
2023年 -0.41% 0.28% 4.78% 0.04% -5.19% 0.24%
2024年1月1日-2024年3月31日 1.21% 0.06% 1.99% 0.06% -0.78% 0.00%
2.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基金管理人自2017年1月9日起对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进行份额
分类,原有基金份额为C类份额,增设A类份额。
2、本基金转型起始日为2016年6月25日,长信利鑫债券(LOF)A图示日期为2017
年1月9日(份额增加日)至2024年3月31日,长信利鑫债券(LOF)C图示日期为2016
年6月25日至2024年3月31日。
3、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日为2011年6月24日,转型起始日为2016年6月25日,转型后的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与转型前一致,转型后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各项投资范围及比例要
求。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的估值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
责任人(“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
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
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
担,不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
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时;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
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3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0%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1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2%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利鑫(LOF)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利鑫(LOF)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利鑫(LOF)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利鑫(LOF)C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0.30%的年费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利鑫(LOF)C类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利鑫(LOF)C类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上述(一)中第4到第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基金
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等费率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六)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八)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不进行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处理;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
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
投资的费用。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二十、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可以
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利鑫A的首次开放日前或者利鑫B上市交易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利鑫A和利鑫B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利鑫A的首次开放日后或者利鑫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以及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于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
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基金定期报告中应公告利鑫A的年收益
率、利鑫A和利鑫B的份额配比。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20)利鑫A办理申购、赎回;
(21)利鑫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2)利鑫A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6)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
(30)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利鑫A的年收益率、利鑫A
和利鑫B的份额配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二十二、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
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2、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长信
利鑫债券(LOF)+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
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
户份额名称中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3、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
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
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4、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
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
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5、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
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6、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
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
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
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
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8、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资
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
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款项。
9、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
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三、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
赎回安排相匹配,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本基金主要的流
动性风险为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因巨额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若是由于投资者大
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
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
在巨额赎回发生时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可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章节。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随着我国股票和债券市
场交易机制的逐步完善、投资者结构的优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我
国的股票和债券市场已经具备较好的流动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在个股个券选择
时将精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优质标的。因此,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整体具有较高
的流动性水平,可以匹配本基金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风险管理
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支付所有的赎回款项。当发现
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会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
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
请。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章节中“(二)
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中“10、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十、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章节中“(二)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进行基
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中“9、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及“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
2)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上述具体措施可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章节中“(二)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进行基金转
换后的申购与赎回”中“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暂停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章节第(七)条
的相关约定,若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实施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相应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实施侧袋机制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相关内容。当本基金启用侧袋
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
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
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人才流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10、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同
时参与新股申购,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
风险,也可能面临新股发行放缓甚至停滞,或者新股申购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
损所带来的风险。
(1)利鑫A的特有风险
1)利率风险
在利鑫A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
率设定利鑫A的年收益率。如果开放日利率下调,利鑫A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
下进行调整;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利鑫A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
相应调整,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2)流动性风险
利鑫A原则上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利鑫A份额,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不能赎回利鑫A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利鑫A的开
放日可能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的风险。
3)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利鑫A实施折算,投资者可通过赎回
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约定收益,但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可能
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4)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利鑫A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利鑫A的约定收益率并
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利鑫A将
无法获得约定收益甚至面临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5)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利鑫A份
额赎回、或是转入“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者不选择的,
其持有的利鑫A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利鑫A的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2)利鑫B的特有风险
1)利率风险
在利鑫A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重
新设定利鑫A的年收益率,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利鑫A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
上作出调整,利鑫B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2)杠杆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的运作期内,本基金在扣除利鑫A的应计收益
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利鑫B享有,亏损以利鑫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利鑫
B承担,因此,利鑫B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也将
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利鑫B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3)杠杆率变动风险
利鑫B具有较高风险、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由于利鑫B内含杠杆机制,
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
动上,但是,利鑫B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当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就越低,收益或损失放大效应越弱;
反之,当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低,杠杆率就越高,收益或损失放大效
应则越强,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4)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利鑫A、利鑫B在募集期份额配比最高为2∶1,由于利鑫A、利鑫
B将独立发售,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2∶1,存在
不确定性;本基金成立后,利鑫B封闭运作,利鑫A原则上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满6个月开放一次。由于利鑫A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在利鑫
A每次开放结束后,利鑫A、利鑫B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两级份额配比的
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利鑫B的杠杆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5)上市交易风险及折/溢价交易风险
利鑫B在5年封闭期内上市交易。首先,利鑫B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
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利鑫B份额的风险;利鑫B上市后也
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其次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利鑫B的
上市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6)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日,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
金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时,所有利鑫B份额将自动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后,利鑫B将不再内含杠杆机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另外,本基
金转型后,原有利鑫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可能会因其
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不能顺利赎回。此时,投资者
可选择卖出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
份额。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
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利鑫A的本金及应计
收益分配,如有剩余部分,则由利鑫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37楼、38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刘元瑞
成立时间:2003年5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注册资本:810.3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利鑫A、利鑫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利鑫A、利鑫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利鑫A、利鑫B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利鑫A、利鑫B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
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
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
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基金
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召开的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下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有效的利鑫A和利鑫B各自的
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份额的50%(含50%)”;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利鑫A和利鑫B各自的基金
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出席大会的利鑫A和利鑫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但在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利鑫A、利鑫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利鑫A、利鑫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参加大会的利鑫A和利
鑫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含三分之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指“参加大会的利鑫A和
利鑫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
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不进行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处理;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
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
投资的费用。
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3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0%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1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2%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30%。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0.30%的年
费率计提。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上述1中第(4)到第(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
级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央行票据、银行同业存款、回购、可转债、可
分离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
发的权证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
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不能在二级市场主动投资权证,但可以通过一级市场申购可分
离债等方式持有权证。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5%,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
整;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
受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3、基金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利鑫A的首次开放日前或者利鑫B上市交易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利鑫A和利鑫B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利鑫A的首次开放日后或者利鑫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以及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于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
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
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①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利鑫A的本金及应计
收益分配,如有剩余部分,则由利鑫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5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
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37楼、38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刘元瑞
成立时间:2003年5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
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
级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央行票据、银行同业存款、回购、可转债、可
分离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
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
发的权证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品种。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
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
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不能在二级市场主动投资权证,但可以通过一级市场申购可分
离债等方式持有权证。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5%,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
整;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
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1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控制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比
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出现流动性风险。投资流程及风险
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授权,其中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还应批
准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一旦因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出现流动性风险,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该风险,具体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
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
制原则,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
发行证券主体的资格证明、发行证券数量、定价依据、募集资金投向、承销商、
发行期限、流通受限期限,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划付账号、划付款项、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
真实、完整,并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的前两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6)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
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
了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利
鑫A的年收益率计算、利鑫A和利鑫B的份额配比、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0、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2、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时、准确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利鑫A和利鑫B的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利鑫A的年收益率计算、利鑫A和利鑫B的份额配比,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
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基金托管人所托
管的基金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
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的认购款项存入
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
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的认购款存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募
集专户中,任何人不得动用。利鑫A、利鑫B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
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各自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基
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银行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
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
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
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利鑫A和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5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利鑫A和
利鑫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利鑫A和利鑫B的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①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b、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②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①-②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④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①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⑤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⑦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⑥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①-⑥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
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⑧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①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④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③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①-③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⑤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2)条第5)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3、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内(含第4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处理原则
当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差错给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
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
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
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利鑫A的开放日、利鑫B封闭期届满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利
鑫A的开放日、利鑫B封闭期届满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七、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或“公
司”)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网点、客户服
务中心、网站等渠道享受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内容
服务类别 具体服务 服务内容
账户服务 对账单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每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的对账单定制需求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寄送交易对账单。
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求不定期向其邮寄相关公司介绍和产品介绍的资料。
查询服务 网络在线查询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码或开户证件号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登录”栏目,可享有账户查询、短信/邮件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多项在线服务。
交易信息查询 在一笔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开始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登录”栏目查询交易情况,包括客户购买总金额、基金购买份额、基金分红份额、历史交易信息等等。
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专线,由人工坐席提供相关服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重要信息的更改手续办理如下: 1、代销客户:由代销渠道提交办理(具体提供材料请咨询代销机构)。以配号方式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中的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的变更业务,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单个开放式基金账户只能够修改其中一项关键信息。 2、直销客户:非正常变更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证明原件、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正常变更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银行柜台出具的新旧银行卡转换证明原件,邮寄到本公司。
基金投资的服务 网上交易 投资者除可通过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办理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xfund.com.cn)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说明。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每交易日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专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客户投诉处理流程 本公司客户投诉受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设定专门的投诉管理工作流程,并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情况。
客户投诉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专线(400-700-5566)、代销机构、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电子邮件(service@cxfund.com.cn)、信件等多种形式对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客户投诉将被汇总登记并存档,通过拨打客户服务专线进行的投诉将被电话录音存档,本公司将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总结相关问题,完善内控制度。
增值服务 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致电客户服务专线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产品净值、交易确认、公司新闻、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以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信息。
个性化理财服务 随着公司的发展,本公司将酌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个性化理财服务,如配备理财顾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理财建议以及相关的理财计划等形式。
组织投资者交流会 本公司将不定期地举行投资者交流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投资、理财等方面的讲座,使得本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得到更多的理财信息和其他增值服务。另外,本公司基金经理也将通过多种方式不定期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流,让基金份额持有人了解更多基金运作情况。
投资者教育服务 为了进一步做好投资者服务,让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和各类证券投资品种的特点和风险,熟悉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公司将开展普及证券知识、宣传政策法规、揭示市场风险、引导依法维权等投资者教育活动。
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披露公司信息 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信息,包括本公司的发展概况、组织结构、公司文化、经营理念、经营管理层、经营情况等公开信息,本公司开通了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专线400-700-5566(免长话费)和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以方便投资者查询。
披露基金信息 本公司将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披露法定的文件、公告信息。 本公司将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公司网站、代销机构及相关基金宣传资料来披露本基金相关信息,包括本基金的概况、
投资理念、投资对象、风险收益特征、净值及其变化情况、基金经理介绍等多方面的信息。
其他信息的披露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网站除为投资者提供上述信息咨询外,还提供其他信息咨询,包括托管人的情况、基金知识、市场新闻和行情、产品信息等多方面内容。
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专线 4007005566(免长话费)、工作时间(8:30-12:00 13:00-17:00)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61009865
公司网址 https://www.cxfund.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cxfund.com.cn
二十八、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申购(含定投申购)、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证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5/25
2 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5/31
3 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7/21
4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7/21
5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证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8/11
6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证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8/14
7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证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8/29
8 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8/31
9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8/31
10 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10/25
11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10/25
12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聘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的公告 证券日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12/22
13 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12/26
14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等事宜的公告 证券日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12/29
15 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12/29
16 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12/29
17 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12/29
18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12/29
19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不法分子假冒本公司工作人员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的公告 上证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4/1/19
20 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4/1/22
21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第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4/1/22
22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 上证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4/2/6
23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证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4/3/6
24 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3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4/3/29
25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4/3/29
26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证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4/4/1
27 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4/4/22
28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4/4/22
本信息披露事项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十、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