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1
九、基金收益分配.................................................................................................................... 27
十、基金信息披露.................................................................................................................... 28
十一、基金费用 ........................................................................................................................ 3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3
十五、禁止行为 ........................................................................................................................ 3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4
十七、违约责任 ........................................................................................................................ 36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 3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9
二十、其他事项 ........................................................................................................................ 39
二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 39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成立时间:2003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7月2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07.7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
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订立《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托管协议”,“本协
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
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及
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等)、回购、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进行
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托管人应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对于明显违规的投资,基金托
管人可以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
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
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
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
比例符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等。
(2)监督的标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
性变化,在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范围内,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
具等投资品种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2)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遵从其规定;
6)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得超过5%;本基金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得超过该券发行
总量的10%;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
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的投融资
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
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情况进行核查。对
于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且不必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明知超过前述标准且继续进行相关投融资交易的,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
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融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应拒绝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
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割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
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办理清算、交割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其更新。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进
行结算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2)监督的标准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并定期或不定
期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确凿证据表明管理人提供
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从可信对手名单中剔
除。
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出交易
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按规
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基金托管
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
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定期、基
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
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行为,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进行监督和
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违约行为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上述约定内容,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或冲
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造成
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
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
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
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
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项,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9、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
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账而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基
金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
责任。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
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
托管专户进行。
3、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
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
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
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托管人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
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