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六月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14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7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1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6
九、 基金收益分配................................................................................................... 32
十、 基金信息披露................................................................................................... 33
十一、 基金费用 ....................................................................................................... 35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7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8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9
十五、 禁止行为 ....................................................................................................... 42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4
十七、 违约责任 ....................................................................................................... 46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 47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 48
二十、 其他事项 ....................................................................................................... 49
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管
理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来);
鉴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年02月0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
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
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
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
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0)封闭运作期间,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0%;开放期内,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当期的剩余封闭期;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
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除第(2)、(14)、(15)条及第(9)条另有约定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除外。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
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
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
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
认收到上述资料。
2. 基金管理人应防范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对
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
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如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因基金管理人未就相应风险
控制制度的修订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除外),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
须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约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
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
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5.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