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由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1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2
十一、基金费用 ································································································· 3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9
十五、禁止行为 ································································································· 4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4
十七、违约责任 ································································································· 4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8
二十、其他事项 ································································································· 49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发行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邮政编码:300203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143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从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人民币810.3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天弘丰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已届满,天弘丰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故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中的份额分级机制等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其
衍生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增发、可转债转股、所持股票配售及派发、
权证行权所形成的股票,以及所持股票派发和可分离债券分离所形成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
易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
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4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对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20%。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商
业银行金融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
证券等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
述相关规定。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
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6、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
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中期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
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
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1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经基金托管
人及时提醒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
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
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
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基金的投资风
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控制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出现流动性风险。投资流程及风险控制
制度需经董事会授权,其中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还应批准相
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一旦因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出现流动性风险,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该风险,具体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
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
给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
则,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
证券主体的资格证明、发行证券数量、定价依据、募集资金投向、承销商、发行
期限、流通受限期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划付账号、划付款项、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
真实、完整,并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的前两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如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存在疑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并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投
资运作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改正或补救。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6、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了监
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包括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丰利A的年收益率计算、丰利A与丰利B的份额配比、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时、准
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包括本基金在分级基金
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丰利A的年收益率、丰利A与丰利B的份额配比、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