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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1 年10 月25 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704 号文核准募集。《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1 年12 月13 日生效,根
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
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已于2014 年12 月16 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名称已变更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
为:“166401”,基金简称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LOF)”,浦银增A、浦银
增B 的基金份额已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已于2015 年1 月8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
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
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
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的相关内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
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
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 年6 月20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2022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目 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 历史沿革...........................................................................................3
第二部分 绪言..................................................................................................4
第三部分 释义..................................................................................................5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12
第五部分 基金托管人......................................................................................26
第六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3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33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6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9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8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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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4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145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第一部分 历史沿革
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1704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于2011 年11 月7 日至2011 年12 月7 日发售,并于2011
年12 月13 日生效成立。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不接受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划分为浦银增A 与浦银增B 两个类别,于2012
年3 月9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封闭期于2014 年12 月12 日到期,在封闭期结束后已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并于2015 年1 月8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已向深圳交
易所申请终止浦银增A、浦银增B 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4】456 号)的同意。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申购费、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无需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浦银增利A 类基金份额;在投
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浦银增利C 类基金份额。
通过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转换持有浦银安盛稳健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系属于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浦银增利A 类基金份额仅支持场外申购赎回业务,不支持场内交易、申购赎
回业务;浦银增利C 类基金份额既支持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同时支持场内交易、
申购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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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二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稳健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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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5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中国证监会2019 年7 月26 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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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或本基金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即浦银增
利A 类基金份额和浦银增利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
浦银增利A 类 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但无需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浦银增利C 类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
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 指《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浦银安盛稳健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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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
位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
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
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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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公历日
月公历月
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 日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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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
额的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转换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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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
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
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NAV)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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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侧袋机制 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
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
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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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81 号3 幢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 号中环广场38 楼
成立时间:2007 年8 月5 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91,000 万元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董事长。同济大学工学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
银行郑州分行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
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及
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兼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自2017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自2017 年4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 先生,副董事长。法国国籍,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院。
于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巴黎)公司,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 年至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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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 年,任职安盛罗森堡公
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2005 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内
部审计全球主管。2009 年起先后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安盛投资
管理公司亚太区CEO、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董事。2016 年12 月至2021 年3
月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9 月至今任安盛投资管
理公司亚洲区总裁。另兼任Foch Saint Cloud Versailles Sci 及Fuji Oak
Hills 公司董事。自2009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丁蔚女士,董事。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
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龙卡业务处理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个人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总部银行卡部负责人、总经理,个人银行总
部副总经理兼银行卡部总经理,电子银行部(移动金融部)总经理,零售业务部
总经理、零售业务工作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零售业务
总监、零售业务党委副书记、零售业务部总经理。2021 年1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
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CIO 和CEO,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CIO。2010 年任命为安盛-Kyobo 投资管理公司CEO。2012 年起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2012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12
月起兼任本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6 年
12 月至2021 年3 月兼任安盛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陈颖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律师、经济师。1994 年7 月参
加工作。1994 年7 月至2013 年10 月期间,陈颖同志先后就职于上海市国有资
产管理办公室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久事公司法律顾问,上海
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
经理、执行总经理,上海国盛集团地产有限公司总裁助理。2013 年10 月起就职
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
行董事、总裁。2018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刘长江先生,董事。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处长、处长。2003 年4 月进入浦发银行,历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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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兼企业年金
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企业
年金、期货结算部总经理,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兼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总
行第一直属党委委员,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兼总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
总经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副书记,总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中心)总经
理、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副书记。现任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行金
融市场业务党委副书记。2021 年11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自1994
年7 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2012 年7 月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
理。自2013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12 月至2017 年2 月兼任本公
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2 月至2021
年11 月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 年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 年1 月至2011 年9 月,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 年11 月起至今,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3
年2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独立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1987 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
长、副院长、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
BOSCH 讲席教授、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2014 年4 月
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
学士。现任火山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上海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董叶顺先生曾任IDG 资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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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员,上海联和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MSN(中
国)有限公司、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
子产业近20 多年的管理经验,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统、中联汽车电子、联合
汽车电子系统、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职务。
自2014 年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赵晓菊女士,独立董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本科,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经
所博士。1973 年参加工作。1983 年2 月起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先后
任助教,讲师,副教授,副院长,常务副院长。赵晓菊女士曾担任上海国际银行
金融学院首任院长、执行董事。1999 年6 月至今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2018 年8 月至2021 年5 月,担任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院长。
2021 年5 月至今,担任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荣誉院长兼研究院学术委员会
常务副主任。自2021 年9 月起担任上海仁达普惠金融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长。
自2020 年6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监事长。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 年4 月至2014 年6 月就职
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监事。2011 年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自2015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Fabien Malazdra 先生,监事。尼斯大学金融工程学士,拥有15 年法律合规
及尽职调查方面的丰富经验。 2006-2007 年期间,任法盛资产管理公司(Natexis
Asset Square)对冲基金尽职调查分析师。2007-2013 年期间,任摩根芒萨尔投
资公司(JPMorgan Mansart Investments)尽职调查副主管。2013 年加入安盛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合规顾问、合规经理,2018 年8 月起至今,任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合规总监。2021 年11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职工监事。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 年至2003 年间曾在国
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担任金融工程研究员2 年;2003 年至2007 年10 月
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4 年,先后担任金融工程部研究员、研究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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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10 月加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本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监,
并于2010 年12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3 月担任本公司职工监事。2012 年5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
面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4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
港深基本面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 年9 月起,担任浦银
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1 月起,担任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4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及
浦银安盛MSCI 中国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6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9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MSCI 中国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2021 年5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鑫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 年7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ESG 12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21 年11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中证证券公司3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12 月起担
任浦银安盛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朱敏奕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学历。2000 年至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 年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市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部总监。自2013 年3 月起,兼任本公
司职工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董事,总经理。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自1994
年7 月起,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历任银行职员、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计财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自2012 年7 月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
理。自2013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2013 年12 月至2017 年2 月兼任本公
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2 月至2021
年11 月兼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喻庆先生,督察长。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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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中国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
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 年8 月起,
担任本公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
事联行结算、产品开发以及基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 年3 月起加盟本公司,
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2012 年5 月
2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副总经理。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
任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系教师;大通证券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
理;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高级副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货币市场及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交银康联保险人寿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市场
部副总经理。2018 年5 月30 日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2 月至2020
年3 月,兼任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陈阳先生,副总经理。北京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士。曾在中关村
证券(现为安信证券)任理财规划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任渠道部北方区总
经理、诺安基金管理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监兼南部、东北部营
销中心总经理。2013 年12 月加入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副总经理、
总经理,现任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 年12 月进入浦银
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22 年2 月起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邓列军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在汇添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信息技术部IT 高级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信
息技术部副总监、信息技术部总监。2020 年3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20 年7 月起担任本公司首席信息官,2021 年11 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信息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章潇枫先生,复旦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本科学历。加盟浦银安盛基金前,
曾任职于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报价回购岗以及自营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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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岗。2016 年6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公司,2016 年6 月至2017 年5 月在固
定收益投资部担任基金经理助理岗位,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之职。2017
年6 月至2018 年7 月担任公司旗下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
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6 月至2019 年
1 月担任浦银安盛盛勤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原浦银安盛
盛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5 月至2021 年7 月担任浦
银安盛幸福聚益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5 月
至2021 年12 月担任浦银安盛盛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8 月至2021 年12 月担任浦银安盛盛煊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3 月至2022 年1 月担任公司旗下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9 月至2022 年5 月担任浦银安盛盛泽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5 月起担任公司旗下浦银
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盛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及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8 年12 月起
担任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原浦银安盛
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11 月起担任公司旗下浦银安
盛普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3 月起担任公司旗下浦银安
盛普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9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普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3 月起,担任浦银安盛普裕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薛铮,任职时间2017 年1 月23 日至2017 年6 月8 日;刘
大巍,任职时间2017 年1 月23 日至2018 年7 月5 日。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吴勇先生,本公司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楚天舒女士,本公司首席指数量化官。
陈士俊先生,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本公司职工监事。
蒋佳良先生,本公司研究部总监兼均衡策略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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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曙亮先生,本公司FOF 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汪献华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李羿先生,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涂妍妍女士,本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监。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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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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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
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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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
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
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层、
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部的风险管理;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
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
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
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
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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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审计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
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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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
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
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
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
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
负最终责任。
4、督察长、审计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流程,
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为执行内部控制措施以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从其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分为两个大的层次: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础,
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
执行的依据;
2、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经董事会的审
阅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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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规范公司管理
和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以业务为中心,就业务开展的目标、原则、过程、风险
控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以指导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应经董事
会的审阅与批准。;
3)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业务管理流程。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和
业务管理流程主要在执行内部控制大纲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以业务管理环
节和部门管理为中心,对业务操作管理方法、具体流程及部门管理方法及岗位职
责等作出明确和细化的规定,以规范部门内部和部门与部门之间、具体业务操作
环节等工作的开展。公司其他制度、部门规章及业务管理流程应经公司管理层的
审阅与批准。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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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1995 年12 月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42.06528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9]81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周直毅
电话:021-68475608
传真:021-68476936
上海银行成立于1995 年12 月29 日,总部位于上海,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229。
上海银行以“精品银行”为战略愿景,以“精诚至上,信义立行”为核心价
值观,近年来通过推进专业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服务能级不断增强,普惠金融、
供应链金融、科创金融、绿色金融、民生金融、投资银行、交易银行、跨境银行、
金融市场、消费金融、养老金融、在线金融等特色逐步显现。近年来,上海银行
把握金融科技趋势,以更智慧、更专业的服务,不断满足企业和个人客户日趋多
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上海银行主动对接国家战略和上海“三大任务、一大平台”,发挥协同作用,
提升区域服务能级;深化服务实体经济,加大小微信贷投放力度,搭建普惠金融
线上模式,形成了以“上行e 链”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体系;将零售业务作为“重
中之重”,从客户经营、基础支撑、生态建设等方面打造零售经营体系;开展数
字化转型,以端到端的思维、全旅程的理念、颠覆式创新思维,推进科技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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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融合;稳健经营,规范管理,着力提升风险经营管理能力。
上海银行目前在上海、北京、深圳、天津、成都、宁波、南京、杭州、苏州、
无锡、绍兴、南通、常州、盐城、温州等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形成长三角、京津
冀、粤港澳大湾区和中西部重点城市的布局框架;发起设立四家村镇银行、上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上海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并通过其设立了境外投行机构上银国际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自成立以来市场影响力不断提升,截至2021 年末,上海银行总资
产26531.99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7.76%;实现营业收入562.30 亿元,同比增长
10.8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0.42 亿元,同比增长5.54%。在英国《银
行家》杂志2021 年公布的全球银行1000 强榜单中,按一级资本位列第67 位,
较去年上升6 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托管
产品部、托管运作部(内设系统管理团队)、行管运作部、稽核监督部,100%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银行于2009 年8 月1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 号。
近年来,上海银行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导向,持续深化业务转型,把握
市场热点,积极拓展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保险、资产证券化四大重点细分市场,
大力提升同业托管竞争力,保险托管规模突破1200 亿元,公募基金托管规模突
破2100 亿元。同时,上海银行持续探索并积极推进托管产品创新,为包括基金
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和私募投资机构等
各类机构提供资产托管服务,形成了托管产品及服务多元化发展的格局,资产托
管规模超过2.4 万亿元,其中同业机构托管规模超过1.5 万亿元。
截至2022 年3 月末,上海银行托管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已达118 只,产品
类型涵盖了股票型、债券型、货币型、指数型、ETF、QDII 等,基金资产净值规
模合计约2177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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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上海银行有关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
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是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资
产托管部共同组成。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配
备专职人员负责托管业务内控稽核工作,各业务部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室、岗位和人员。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的稽核监督团队,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部室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形成相互制约,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前提,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
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
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托管业务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的管理结构。
(3)专门的稽核监督人员组织各业务部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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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风险控制措施。
(4)托管业务操作间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定期开展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保证业
务连续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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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81 号3 幢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 号中环广场38 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薇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微信服务号: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客户端:“浦银安盛基金”APP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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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闸北区裕通路100 号洲际中心15,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闸北区裕通路100 号洲际中心15,16 层
负责人:董冬冬
电话:(021)60561288
传真:(021)60561299
联系人:董冬冬
经办律师:董冬冬、耿海霞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 号前滩中心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珏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珏
五、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网络集成系统,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
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
技术支持。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直销系统、
资金清算系统、投资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网上交易系统、呼叫中心系统、
外服系统、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业系
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进行
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
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但与系
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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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事项。
另外,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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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704 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10,758 户,净
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05,197,332.55 元,折合基金份额905,197,332.55 份;募集
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663,586.14 人民币元,折合663,586.14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在基金募集期内,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基金1,000.22 份,占基金总份额
0.00011%。上述资金已于2011 年12 月13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浦银安盛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按照每份
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计算,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905,197,332.55 份,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663,586.14 份,两项合计共905,860,918.69 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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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
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已于2011 年12 月13 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之浦银增A 与浦银增B 已于2012 年3 月9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并于2014 年12 月15 日终止上市。本基金完成基金转型后,浦银安盛
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15 年1 月8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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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将开放浦银增利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同时开放浦
银增利C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场内及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实现各类基金份额
的日常业务。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浦银增利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
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
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
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还可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浦银增利A 类基金份额和浦银增利C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
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封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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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之日起不超过90 天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
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已自2015 年1 月8 日起开放
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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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场外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另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份额为1,000 份,最低追加申购份额为1,000
份,同时每笔申购份额必须是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申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金份额。
2、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 元,最低追加申购
金额为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每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1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 元。
3、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和单个基金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
4、场内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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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A 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300 万元 0.4%
300 万元≤M〈500 万元0.1%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 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 赎回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浦银增利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
取的赎回费全计入财产。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1.5%
7 日≤N<30 日0.1%
30 日≤N 0
2、C 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
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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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1.5%
N≥7 日0.1%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1.5%
7 日≤N<30 日0.1%
N≥30 日0
赎回费用由赎回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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