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12
五、基金的存续 ............................................................................................................................ 1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2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 24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6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1
十二、基金的托管 ........................................................................................................................ 44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 45
十四、基金的投资 ........................................................................................................................ 46
十五、基金的财产 ........................................................................................................................ 56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8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6
二十二、违约责任 ........................................................................................................................ 79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80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 81
二十五、其他事项 ........................................................................................................................ 82
二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3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
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三)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浙商沪深30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
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
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
外。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
(七)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
金由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
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
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
19、沪深300指数:指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
本编制而成的指数,以综合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沪深300指数由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8、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
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9、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场内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时
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
登记系统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终止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期限。本基金的存续期间为
不定期
40、日/天:指公历日
41、月:指公历月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工作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通过场外或场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要求通过场外或场内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0、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
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
记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对沪深300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
通过量化投资方法进行积极的组合配置和管理,力争实现稳定的优于标的指数的
投资收益和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投资回报。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91号文
核准募集,于2012年3月28日至2012年4月27日期间公开发售。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5月7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2018年7月10日,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型
议案,内容包括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
份额终止运作,由分级基金转为非分级的指数增强型LOF基金以及修订基金合同
等,并更名为“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
略、投资目标有所改变。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2018年8月20日起,《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生效,原《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本基金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通过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
账户下。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
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浙商沪深300份额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