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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升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2年8月30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不涉及《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托管协议》全文于2022年8月27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0755-22627627咨询相关事宜。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在《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的文件在本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四、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前后文对照》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五、基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
有财产。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
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
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
行。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
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
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
关协议。
5.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
资金账户中, 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
择的证券公司负责。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
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六、指令的发
送、确认及执
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
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
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
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 即银
证互转。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
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依据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
相关资料, 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手
续。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及交易信
息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
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
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无明确规定
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
行。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营机
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
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纪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
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
行签订协议, 明确三方在本基金进行证券买卖的中的各类
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
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
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七、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
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 在每
月前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
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账
户资金报告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
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
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
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
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
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
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
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
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
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
托管人、 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
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
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 基金管理人应
在T+1日上午12: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
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 影响基金资产的清
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之
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时, 用于融资回购的
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 如因
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
化造成质押欠库, 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实行场内T+0交收的资金清算按
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所场内交易由证
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本基金
其他场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该等规则和
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 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
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
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
无法完成的责任; 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
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托管人
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
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
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
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
拒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