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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工银瑞信蒙能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工银瑞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为本次发售的财务顾问。
本基金通过向战略配售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5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一一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等与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对本基金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30条及第31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了审查和判断,并聘请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本核查报告系基于以下前提出具:战略投资者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文件的复印件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一致,且嗣后提交的该等文件的原件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自愿、合法及有效的。战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作出的书面或口头说明均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且不存在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
基于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报告说明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工银瑞信蒙能清洁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下称“《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前述主体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本基金按照如下标准选择战略投资者: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满足《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综上,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1、《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2、《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3、第二十六条4、第二十七条5的规定。
二、本次战略配售的份额数量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等相关文件,原始权益人将作为基础设施基金战略投资者合计认购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2亿份,拟参与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占本次发售份额数量的34%;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将作为基础设施基金其他战略投资者合计认购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0.92亿份,拟参与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占本次发售份额数量的29%。
根据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以及战略投资者作出的书面承诺,基金管理人认为,本次战略配售向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的约定。
三、战略配售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战略配售协议等相关文件:(1)原始权益人获得的战略配售基金份额:其中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基础设施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基础设施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2)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获得的战略配售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础设施基金上市之日起均不少于36个月。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战略配售中,战略投资者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四、参与对象
本次发售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投资者资质、市场情况等确定。根据基金管理人事先与各战略投资者分别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名称、类别及限售期安排如下。
序号 战略投资者全称 战略投资者简称 战略投资者类
型 限售期
1 内蒙古恒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恒润新能源 原始权益人 60个月/
36个月
2 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金资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36个月
3 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 华电产融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36个月
4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担保集团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36个月
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36个月
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36个月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36个月
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36个月
9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中金财富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36个月
1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36个月
11 睿投久远1号基础设施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睿投久远1号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36个月
12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陆家嘴信托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36个月
13 交银国信·永权红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交银国信1号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36个月
14 江苏信托·工银理财基础设施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
号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36个月
15 江苏信托·工银理财基础设施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
号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36个月
16 中银证券中国红-汇中3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中银中国红汇中32号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36个月
17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投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36个月
五、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一)恒润新能源
1、基本信息
根据恒润新能源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6查询,恒润新能源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内蒙古恒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927564197654X
法定代表人 高宝
注册资本 21688.000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0年12月9日
营业期限 2010年12月9日至长期
住所 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米粮局乡恒润风电场
经营范围 风电的生产和销售;风电系统的代运行、维护和检修,风电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电气
工程安装;吊装辅助运输;热力生产和供应;供热服务;热力站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维修。
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恒润新能源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恒润新能源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战略配售比例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根据原始权益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恒润新能源参与本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为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额的34%。
基于上述,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恒润新能源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恒润新能源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34%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5、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恒润新能源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恒润新能源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内蒙金资
1、基本信息
根据内蒙金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内蒙金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000353045626P
法定代表人 郭永昌
注册资本 963000.000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 2015年08月07日
营业期限 2015年08月07日至2099年12月31日
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和大街28-6号金资大厦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收购、受托经营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对不良资
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外投资;资产管理;相关咨询服务业务
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内蒙金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根据内蒙金资提供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4〕0011004885号),截至2023年12月31日,内蒙金资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内蒙金资提供的说明函,内蒙金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且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内蒙金资具备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要求。
根据内蒙金资出具的承诺函,内蒙金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内蒙金资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内蒙金资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内蒙金资出具的承诺函,内蒙金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内蒙金资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内蒙金资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内蒙金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华电产融
1、基本信息
根据华电产融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华电产融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710934801X
法定代表人 刘雷
注册资本 1345823.546871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7年05月31日
营业期限 2007年05月31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1号楼1至23层01内21至23层
经营范围
投资及资产管理;资产受托管理;投资策划;咨询服务;产权经纪。(“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
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 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 不得发放贷
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
者承诺最低收益”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
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华电产融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根据华电产融提供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4〕23951号),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华电产融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华电产融提供的说明函,华电产融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且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华电产融具备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要求。
根据华电产融出具的承诺函,华电产融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华电产融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电产融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华电产融出具的承诺函,华电产融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华电产融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华电产融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华电产融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深圳担保集团
1、基本信息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深圳担保集团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70019325C
法定代表人 张中华
注册资本 1398788.860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7年12月24日
营业期限 2007年12月24日至2037年12月24日
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鸿荣源北站中心B塔4601
经营范围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从事保证担保业务, 开展诉讼保全担
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投标担保(以上不含融资性担保业务);
对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公司进行投资(营业执照另行申办);投资兴办
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科技服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深圳担保集团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提供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4〕22270号),截至2023年12月31日,深圳担保集团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深圳担保集团提供的说明函,深圳担保集团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且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深圳担保集团具备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要求。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出具的承诺函,深圳担保集团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深圳担保集团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深圳担保集团出具的承诺函,深圳担保集团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深圳担保集团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深圳担保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深圳担保集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中信建投
1、基本信息
根据中信建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信建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81703453H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注册资本 775669.4797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 2005年11月02日
营业期限 2005年11月02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结汇、售汇业务;外汇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
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
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建投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中信建投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18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4561)。
根据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信建投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建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中信建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信建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国泰君安
1、基本信息
根据国泰君安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国泰君安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159284XQ
法定代表人 朱健
注册资本 890373.062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 1999年08月18日
营业期限 1999年08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 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国泰君安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国泰君安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9月2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73613)。
根据国泰君安出具的承诺函,国泰君安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国泰君安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君安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国泰君安出具的承诺函,国泰君安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国泰君安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泰君安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国泰君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中信证券
1、基本信息
根据中信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信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017814402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注册资本 1482054.6829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 1995年10月25日
营业期限 1995年10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
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
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
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
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中信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3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号:000000059611)。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信证券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中信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八)银河证券
1、基本信息
根据银河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银河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4537G
法定代表人 王晟
注册资本 1093440.2256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 2007年01月26日
营业期限 2007年01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
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银河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 银河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9月10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
号:000000073614)。
根据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
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银河证券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
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银河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参与
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银河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九)中金财富
1、基本信息
根据中金财富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金财富的基本信息
如下:
名称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9891627F
法定代表人 高涛
注册资本 800000.000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05年09月28日
营业期限 2005年09月28日至2055年09月28日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
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中金财富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中金财富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1月15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
号:000000054595)。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
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金财富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
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金财富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参与
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中金财富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国信证券
1、基本信息
根据国信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国信证券的基本信息
如下:
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2784445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注册资本 961242.9377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 1994年06月30日
营业期限 1994年06月30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
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产品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
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国信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 国信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5月27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
号:000000047138)。
根据国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国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
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国信证券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
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国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国信证券参与
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国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国信证券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一)睿投久远1号
1、基本信息
上海睿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睿投基金” )拟以其受托管理的睿投久远1号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
(1)睿投基金基本信息
根据睿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睿投基金的基本信息
如下:
名称 上海睿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C54EXN1Q
法定代表人 周芊
注册资本 1000.000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22年12月07日
营业期限 2022年12月07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58号308-3室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
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睿投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睿投久远1号基本信息
根据睿投基金提供的睿投久远1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睿投久远1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 睿投久远1号基础设施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备案编码 SANP84
备案日期 2024年08月19日
受托人名称 睿投基金
2、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睿投基金为登记编号P1074731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睿投基金(代表睿投久远1号)出具的承诺函,睿投久远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睿投久远1号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睿投基金(代表睿投久远1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睿投基金(代表
睿投久远1号)出具的承诺函,睿投久远1号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
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睿投基金(代表睿投久远1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睿投基金(代表睿
投久远1号)出具的承诺函,睿投久远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二)陆家嘴信托
1、基本信息
根据陆家嘴信托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陆家嘴信托的基本
信息如下:
名称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00756903541E
法定代表人 黎作强
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 2003年11月18日
营业期限 2003年11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3号楼青岛上实中心12层
经营范围
本外币业务范围如下: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
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
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
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
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
准的其他业务(银监会批复 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陆家嘴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陆家嘴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于2022年2月17日核发的《金融
许可证》(机构编码:K0041H237020001)。
根据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陆家嘴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
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陆家嘴信托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
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陆家嘴信托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陆家嘴信
托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陆家嘴信托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陆家嘴信托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三)交银国信1号
1、基本信息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交银国际” )拟以其受托管理的交银国信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交银国际基本信息
根据交银国际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交银国际的基本信息
如下:
名称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0001775900188
法定代表人 童学卫
注册资本 576470.588235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 2003年01月30日
营业期限 2003年01月30日至长期
住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16-17层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非银行金融业务;信托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交银国际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交银国信1号基本信息
根据交银国际提供的交银国信1号《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交银国信1号的
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交银国信·永权红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产品编码 ZXD34J202405010028877
审查完成通知日期 2024年6月20日
受托人名称 交银国际
2、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交银国际现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于2022年2月15日核发的《金
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44H242010001),交银国信1号系由交银国际担任受托人设立并经中国信托
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交银国际(代表交银国信1号)出具的承诺函,交银国信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
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交银国信1号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交银国际(代表交银国信1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交银国际(代表
交银国信1号)出具的承诺函,交银国信1号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
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交银国际(代表交银国信1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交银国际(代表交
银国信1号)出具的承诺函,交银国信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四)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
1、基本信息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江苏信托” )拟以其受托管理的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
(1)江苏信托基本信息
根据江苏信托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江苏信托的基本信息
如下:
名称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0001347804794
法定代表人 胡军
注册资本 876033.661182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1992年06月05日
营业期限 1992年06月05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南京市长江路2号22-26层
经营范围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
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
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
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
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江苏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基本信息
根据江苏信托提供的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江苏信
托工银理财1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江苏信托·工银理财基础设施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产品编码 ZXD33J202301010073629
审查完成通知日期 2023年3月6日
受托人名称 江苏信托
2、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江苏信托现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2021年8月31日核发的《金
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26H232010001),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系由江苏信托担任受托人设立并经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出具的承诺函,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
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
《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
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江苏信
托(代表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出具的承诺函,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
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江苏信托
(代表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出具的承诺函,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
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五)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号
1、基本信息
江苏信托拟以其受托管理的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江苏信托基本信息
详见本核查报告“(十四)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1P基本信息/(1)基本信息” 。
(2)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号基本信息
根据江苏信托提供的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号《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江苏信
托工银理财2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江苏信托·工银理财基础设施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产品编码 ZXD33J202404010086162
审查完成通知日期 2024年05月27日
受托人名称 江苏信托
2、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江苏信托现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2021年8月31日核发的《金
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26H232010001),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号系由江苏信托担任受托人设立并经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信托产品。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号)出具的承诺函,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号具备良好的市场
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号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
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江苏信
托(代表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号)出具的承诺函,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号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
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
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江苏信托(代表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江苏信托
(代表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号)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号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六)中银中国红汇中32号
1、基本信息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银国际” )拟以其受托管理的中银国际工银理财1号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
(1)中银国际基本信息
根据中银国际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银国际的基本信息
如下:
名称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36650364G
法定代表人 宁敏
注册资本 277800.000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成立日期 2002年02月28日
营业期限 2002年02月28日至2032年02月27日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
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中银国际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中银中国红汇中32号基本信息
根据中银国际提供的中银中国红汇中32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中银中国红汇中32号的基本
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中银证券中国红-汇中3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ZXD33J202301010073629
备案日期 2021年9月1日
管理人名称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 中银国际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5月13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
号:000000029355)。
根据中银国际(代表中银中国红汇中32号)出具的承诺函,中银中国红汇中32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
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中银中国红汇中32号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
《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
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银国际(代表中银中国红汇中32号)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中银国际
(代表中银中国红汇中32号)出具的承诺函,中银中国红汇中32号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中银国际(代表中银中国红汇中32号) 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银国际
(代表中银中国红汇中32号)出具的承诺函,中银中国红汇中32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
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七)工银瑞投
1、基本信息
根据工银瑞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工银瑞投的基本信息
如下:
名称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0576401648
法定代表人 许长勇
注册资本 120000.000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2年11月20日
营业期限 2012年11月20日至2099年12月31日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奎照路443号底层
经营范围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工银瑞投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工银瑞投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1月18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流水
号:000000054602)。
根据工银瑞投出具的承诺函,工银瑞投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
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基于上述,工银瑞投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深交所发售业务
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工银瑞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工银瑞投出具的承诺函,工银瑞投参与
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基于上述,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工银瑞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工银瑞投出具的承诺函,基金管理人及财
务顾问认为,工银瑞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深交所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禁止性情形。
六、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了各战略投资者出具的相应承诺函、各战略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
相应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出具的相应承诺函,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
务指引》第30条、第31条规定的以下禁止性情形:
(一)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投资者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
略配售;
(二)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
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基于以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截至尽职调查基准日,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
引》第30条、第31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结论意见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适当审查,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12条、第26条以及第27条
的规定。
(二)恒润新能源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26条规定的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资格;内蒙金资、华电产融、深圳担保集团、中信建投、国泰君安、中信证券、银河证券、中金财
富、国信证券、睿投久远1号、陆家嘴信托、交银国信1号、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号、
中银中国红汇中32号、工银瑞投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12条、第26
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恒润新能源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
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限售期的相关规定;内蒙金资、华电产融、深圳
担保集团、中信建投、国泰君安、中信证券、银河证券、中金财富、国信证券、睿投久远1号、陆家嘴信托、交
银国信1号、江苏信托工银理财1号、江苏信托工银理财2号、中银中国红汇中32号、工银瑞投作为战略投
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指引》第18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
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30条、第31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1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修正)》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
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
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
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
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
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
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
2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2023修订)》第十八条: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
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其
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
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础设施
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战略配售,战略配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合理确定,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且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披露战略投
资者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基金份额总量、占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比例及持有期限等。 )
3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第十二条:网
下投资者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
4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第二十六条: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
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
5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第二十七条:
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
长期投资价值。 本所鼓励下列专业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一)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三)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
(四)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
资者;
(五)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
(六)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
6
网址:http://www.gsxt.gov.cn/,查询时间:2024年11月6日;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