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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招商蛇口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拟进行公开发售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售”)。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招商基金”)为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
本基金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售。
基金管理人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的
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
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第三十条及第三十
一条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报告
为出具本核查报告,战略投资者已承诺:其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
基金管理人及其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所提供的全部材料
均真实、准确、完整。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家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
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高效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
信托基金(REITs)项目常态化发行的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深交所REITs业务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
事项(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
——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
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发售上市业务办理》、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基金本次发售的战略投
资者进行核查,并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
查。
基于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
意见,以及基金管理人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报告
说明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招商基金招商蛇口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招商基金招商蛇口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简称“《基金合同》”)以及《招商基金招商蛇口租赁住房
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以下简称“《询价公告》”):
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
的关联方,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
者。除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外,本基金从如下范围
中选择其他战略投资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
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
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年金基金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
资者。
对于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
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本基金按照如下标准选择战略投资者:(1)与原始权益
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
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
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
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
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
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
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中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
及前述主体以外符合《发售业务指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范围
1
及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
23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等相关文件,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如下:
序号 全称 简称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1 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招商公寓或原始权益人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2 招商资管知源晴选FOF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知源晴选2号
3 芜湖通达致远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芜湖通达致远叁号
4 招商基金-瑞驰系列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瑞驰系列6号
5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招商信诺
1 《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
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
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
允许质押。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
配售,战略配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合理确定,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2 《深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以及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3 《深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
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本所鼓励下列专业投资者和配售
对象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一)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三)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
(四)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
资者;
(五)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
(六)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
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公司
9 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 宏源汇智
1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产险
11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寿险
12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集团
13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
14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人寿
15 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再
16 国寿瑞驰(天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寿瑞驰
17 广州合凡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凡贰号
18 大家资产厚坤27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厚坤27号
19 睿投久远1号基础设施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睿投久远1号
20 睿投久远2号基础设施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睿投久远2号
21 朗和首熙基础设施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朗和首熙基金
22 中航基金首熙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首熙2号
23 中粮信托-腾飞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腾飞3号
24 中粮信托·丰泽润业021号财富管理服务信托 丰泽润业021号
25 交银国信·永权红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永权红利1号
(一) 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公寓”或“原始权益人”)
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
告出具之日,招商公寓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招商公寓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443817U
法定代表人 郑国毅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龟山路8号明华国际会议中心C、B座C-601
成立日期 1992年12月2日
注册资本 2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委托住宅及配套设施的规划;发包建设项目;住宅及配套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及管理;住宅及商业配套设施的买卖、租赁业务;房产权代理管理;承办职工房产的咨询和代理业务及为办理上述一系列业务而进行的事宜;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由分支机构经营);酒店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家私家电出租及上门维护;健身服务;会议服务;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住宿服务;餐饮服务。
2. 配售资格
招商公寓系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 配售比例
根据招商公寓签署的《关于招商基金招商蛇口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及其出具的承诺函,原始权益人招商公寓拟认购份额
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25%。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
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
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因此,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
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 限售期安排
根据招商公寓签署的《关于招商基金招商蛇口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协议》及其出具的承诺函,原始权益人招商公寓已承诺,招
商公寓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
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
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
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 招商资管知源晴选FOF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 基本情况
根据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资管”)提供的招商资管
知源晴选FOF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知源晴选2号”)《资产管理计
划备案证明》,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知源晴选2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招商资管知源晴选FOF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NP58
管理人名称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4年8月19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招商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招商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351197322
法定代表人 易卫东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前海鸿荣源中心A座2501
成立日期 2015年4月3日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无,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
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
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
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招商资管提供的《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3号),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
查询,招商资管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的全资子公
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4年7月)》,招商证券系证券公
司。基于此,并根据招商资管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招商资管系
证券公司子公司。知源晴选2号系由招商资管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
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商资管代表知源晴选2号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知源晴选2号具备
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
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招商资管代表知源晴选2号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知源晴选2号的计
划管理人招商资管与原始权益人存在关联关系。招商资管为招商证券的全资子公
司,招商证券实际控制人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集团”),原
始权益人为招商局集团间接控股的企业。
根据原始权益人的确认、招商资管代表知源晴选2号出具的承诺函、《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意见征询》及回执,并经核查,知源晴选2号系独立的资产管理产
品,资管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也独立于管理人股东;知源晴选2号参与本基
金份额战略配售属于关联交易,已根据《招商资管知源晴选FOF2号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10条的约定履行重大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征询投资
者意见并获得投资者回复;向上穿透从资金来源看,知源晴选2号资金均来源于
非关联方资金,不被原始权益人所控制,知源晴选2号不属于原始权益人或其同
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根据招商资管代表知源晴选2号出具的承诺函,知源晴选2号获得本次战略
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三) 芜湖通达致远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 基本情况
根据芜湖通达致远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通
达致远叁号”)现行有效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登录基金业
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芜湖通达致远叁号
的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芜湖通达致远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类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ANF02
基金管理人名称 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4年8月16日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致远资本”)
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
告出具之日,招商致远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94958693A
法定代表人 刘锐
住所 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创投路160号光明科技金融大厦2803
成立日期 2009年8月28日
注册资本 21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1、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其他投资基金;2、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财务顾问服务;3、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开展的其他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
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
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
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招商致远资本系招商证券的全
资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4年7月)》,招商证券系
证券公司。基于此,并经登录基金业协会查询,招商致远资本系经基金业协会备
案的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登记编号:PT2600030376),芜湖通达致远叁号
系由招商致远资本管理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
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芜湖通达致远叁号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芜湖通达致远叁号具备良好
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
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
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经核查,芜湖通达致远叁号的管理人招商致远资本与原始权益人存在关联关
系。招商致远资本为招商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招商证券实际控制人为招商局集团,
原始权益人为招商局集团间接控股的企业。
根据原始权益人的确认、芜湖通达致远叁号出具的承诺函、《芜湖通达致远
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4年第二次临时合伙人会议决议》,并经
核查,芜湖通达致远叁号系独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芜湖通达致远叁号财产独
立于管理人,也独立于管理人股东;芜湖通达致远叁号参与本基金份额战略配售
属于关联交易,已根据《芜湖通达致远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
伙协议》第6.5条约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
议通过《关于参与招商基金招商蛇口租赁住房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
配售投资的议案》,招商致远资本回避表决;向上穿透从资金来源看,芜湖通达
致远叁号资金主要来源于非关联方资金,投资及退出决策不被原始权益人所控制。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出具的《芜湖通达致远叁号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联方关系的鉴证报告》,原始权益人与芜湖通达
致远叁号不构成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根据芜湖通达致远叁号出具的承诺函,芜湖通达致远叁号获得本次战略配售
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四) 招商基金-瑞驰系列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 基本情况
根据招商基金提供的招商基金-瑞驰系列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瑞驰系列6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瑞驰
系列6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招商基金-瑞驰系列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NQ14
管理人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4年8月19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招商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招商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093625X4
法定代表人 王小青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成立日期 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 131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
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
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
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4年7月)》以及招商
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招商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瑞驰
系列6号系由招商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
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
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商基金代表瑞驰系列6号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瑞驰系列6号具备
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
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招商基金代表瑞驰系列6号出具的承诺函、原始权益人及招商基金出具
的说明并经核查,计划管理人招商基金与原始权益人非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根据招商基金代表瑞驰系列6号出具的承诺函,瑞驰系列6号获得本次战略
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五)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信诺”)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招
商信诺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710931571W
法定代表人 王小青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102号
成立日期 2003年8月4日
注册资本 28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 在广东省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
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
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
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招商信诺持有的《保险许可证》,招商信诺为依法存续的保险公司,系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
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
资格。
根据招商信诺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招商信诺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
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招商信诺出具的承诺函及原始权益人的确认,并经核查,招商信诺与原
始权益人非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根据招商信诺出具的承诺函,招商信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六)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信证券
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017814402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成立日期 1995年10月25日
注册资本 1482054.6829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
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
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
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4年7月)》以及中信证券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中信证券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
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
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
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
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七)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国
泰君安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159284XQ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成立日期 1999年8月18日
注册资本 890373.062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
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
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
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4年7月)》以及国泰君安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国泰君安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
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
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
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泰君安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国泰君安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
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君安出具的承诺函,国泰君安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八)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
金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25909986U
法定代表人 陈亮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成立日期 1995年7月31日
注册资本 482725.6868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外汇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
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
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
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4年7月)》以及中金公司持有
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中金公司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
司,系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
者,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
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中金公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
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公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九) 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汇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宏源汇智
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593896534X
法定代表人 林彦旭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4房间(3号楼104房间)
成立日期 2012年3月27日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
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
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宏源汇智提供的《宏源汇智投资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
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宏源汇智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金
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宏源汇智提供的《投资经验说明函》及相
关证明材料,宏源汇智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因此,宏源汇智系符合《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备《发售业务
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宏源汇智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宏源汇智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
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宏源汇智出具的承诺函,宏源汇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产险”)现行有效
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
日,太保产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3337320XW
法定代表人 顾越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90号交银大厦南楼
成立日期 2001年11月9日
注册资本 1994808.765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
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
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
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太保产险持有的《保险许可证》,太保产险为依法存续的保险公司,系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
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
资格。
根据太保产险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太保产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
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保产险出具的承诺函,太保产险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一)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寿险”)现行有效
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
日,太保寿险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33370906P
法定代表人 潘艳红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寿宁路71号
成立日期 2001年11月9日
注册资本 86282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 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人身保险业务,与国内外保险及有关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外国保险机构办理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业务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
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
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
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太保寿险持有的《保险许可证》,太保寿险为依法存续的保险公司,系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
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
资格。
根据太保寿险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太保寿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
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保寿险出具的承诺函,太保寿险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二)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集团”)现行
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
具之日,太保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11707B
法定代表人 傅帆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号
成立日期 1991年5月13日
注册资本 962034.1455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经营范围 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再保险业务;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
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
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
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太保集团持有的《保险许可证》,太保集团为依法存续的保险公司,系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
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
资格。
根据太保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太保集团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
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保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太保集团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三)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安盛”)现行有效的营业
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工
银安盛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07406373J
法定代表人 王都富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66号5层E单元、18层和19层
成立日期 1999年5月14日
注册资本 12505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经营范围 上海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
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
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
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工银安盛持有的《保险许可证》,工银安盛为依法存续的保险公司,系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
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
资格。
根据工银安盛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工银安盛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
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工银安盛出具的承诺函,工银安盛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四)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太平人寿
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0928436A
法定代表人 程永红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2801、2803A、2804室,29-33层
成立日期 1984年11月17日
注册资本 1003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定期死亡保险、个人两全寿险、个人终身寿险、个人年金保险、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个人长期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短期健康保险、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
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
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
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太平人寿持有的《保险许可证》,太平人寿为依法存续的保险公司,系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
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
资格。
根据太平人寿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太平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
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平人寿出具的承诺函,太平人寿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五) 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现行有效的营
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
中国农再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MA01YJ7H9K
法定代表人 赵阳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西路8号院1号楼-4至22层101内9层、10层
成立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注册资本 161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 (一)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以及转分保业务;(二)上述再保险业务的服务、咨询业务;(三)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四)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
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
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
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农再持有的《保险许可证》,中国农再为依法存续的保险公司,系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具
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
资格。
根据中国农再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中国农再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
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国农再出具的承诺函,中国农再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六) 国寿瑞驰(天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 基本情况
根据国寿瑞驰(天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国寿瑞驰”)现行有效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登录基金业协会私募
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国寿瑞驰的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国寿瑞驰(天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ACY60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11月7日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资本”)现行
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
具之日,国寿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100022725R
法定代表人 杨宇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2号、14号10层12-1001
成立日期 1995年11月2日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
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
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
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经登录基金业协会查询,国寿资本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登记编号:P1033992),国寿瑞驰系由国寿资本管理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
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
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寿瑞驰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国寿瑞驰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
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寿瑞驰出具的承诺函,国寿瑞驰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七) 广州合凡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 基本情况
根据广州合凡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凡贰号”)
现行有效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登录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
进行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合凡贰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广州合凡贰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ANN35
基金管理人名称 合凡(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4年8月23日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合凡(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
凡股权”)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
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合凡股权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合凡(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R4PA3G
法定代表人 姜海
住所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号2110房
成立日期 2017年7月28日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
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
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
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经登录基金业协会查询,合凡股权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登记编号:P1067865),合凡贰号系由合凡股权管理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
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
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合凡股权代表合凡贰号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合凡贰号具备良好的市
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
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合凡股权代表合凡贰号出具的承诺函,合凡贰号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八) 大家资产厚坤27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1. 基本情况
根据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家资产”)提供的中保保险
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图以及《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代码预分配通知书》等资
料,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大家资产厚坤27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
称“厚坤27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全称 大家资产厚坤27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产品代码 11920680073
产品类别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产品管理人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产品管理人大家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大家资产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57693819XU
法定代表人 何肖锋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96号3层B303
成立日期 2011年5月20日
注册资本 6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
的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
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
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
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大家资产提供的《保险许可证》,大家资产为依法存续的保险资产管理
公司,厚坤27号系由大家资产担任产品管理人设立并经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
系统登记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
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大家资产代表厚坤27号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厚坤27号具备良好的
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
《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
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大家资产代表厚坤27号出具的承诺函,厚坤27号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
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十九) 睿投久远1号基础设施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 基本情况
根据睿投久远1号基础设施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睿投久远1
号”)现行有效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登录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
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睿投久远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睿投久远1号基础设施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ANP84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上海睿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4年8月19日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睿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投基金”)
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
告出具之日,睿投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睿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C54EXN1Q
法定代表人 周芊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58号308-3室
成立日期 2022年12月7日
注册资本 1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
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
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
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经登录基金业协会查询,睿投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登记编号:P1074731),睿投久远1号系由睿投基金管理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
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
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睿投基金代表睿投久远1号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睿投久远1号具备
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
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睿投基金代表睿投久远1号出具的承诺函,睿投久远1号获得本次战略
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十) 睿投久远2号基础设施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 基本情况
根据睿投久远2号基础设施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睿投久远2
号”)现行有效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登录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
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睿投久远2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睿投久远2号基础设施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ANN41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上海睿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4年8月19日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睿投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睿投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睿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C54EXN1Q
法定代表人 周芊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58号308-3室
成立日期 2022年12月7日
注册资本 1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
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
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
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经登录基金业协会查询,睿投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登记编号:P1074731),睿投久远2号系由睿投基金管理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
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
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睿投基金代表睿投久远2号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睿投久远2号具备
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
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睿投基金代表睿投久远2号出具的承诺函,睿投久远2号获得本次战略
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十一) 朗和首熙基础设施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 基本情况
根据朗和首熙基础设施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朗和首熙基金”)
现行有效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登录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
进行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朗和首熙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朗和首熙基础设施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TA407
基金管理人名称 北京朗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年10月28日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北京朗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和基金”)
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
告出具之日,朗和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北京朗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3MA020DMC2E
法定代表人 蔡子祥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南法信大街118号天博中心C座8层10室
成立日期 2021年2月18日
注册资本 3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项目除外】。(“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
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
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
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经登录基金业协会查询,朗和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登记编号:P1072258),朗和首熙基金系由朗和基金管理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
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
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朗和基金代表朗和首熙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朗和首熙基金具备
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
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朗和基金代表朗和首熙基金出具的承诺函,朗和首熙基金获得本次战略
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十二) 中航基金首熙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基金”)提供的中航基金首熙
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首熙2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截至
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首熙2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航基金首熙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SU646
管理人名称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1年9月17日
根据计划管理人中航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航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MA006AQR31
法定代表人 杨彦伟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1号院1号楼1层101内10层B1001号
成立日期 2016年6月16日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
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
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
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募基金管理机构名录(2024年7月)》以及中航
基金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航基金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首熙
2号系由中航基金担任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具
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
资格。
根据中航基金代表首熙2号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首熙2号具备良好的市
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
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航基金代表首熙2号出具的承诺函,首熙2号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十三) 中粮信托-腾飞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粮信托”)提供的《中国信托登
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并经登录中国信托
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粮信托-腾飞3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腾飞3号”)基本情况如下:
信托名称 中粮信托-腾飞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 ZXD40Z202405010058733
受托人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初始登记日期 2024年6月18日
根据腾飞3号受托人中粮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中粮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7825237P
法定代表人 刘燕松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楼B座19层、20层整层,A座3层302-03单元
成立日期 2009年7月27日
注册资本 283095.4182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 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
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
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
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粮信托提供的《金融许可证》,中粮信托为依法存续的信托公司,腾
飞3号系由中粮信托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的信托产品,其已完成初始登记,具备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
格。
根据中粮信托代表腾飞3号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腾飞3号具备良好的市
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
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粮信托代表腾飞3号出具的承诺函,腾飞3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十四) 中粮信托·丰泽润业021号财富管理服务信托
1. 基本情况
根据中粮信托提供的《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预登记形式
审查完成通知书》,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粮信托·丰泽润业021号财富
管理服务信托(以下简称“丰泽润业021号”)基本情况如下:
信托名称 中粮信托·丰泽润业021号财富管理服务信托
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 ZXD40Z202408102060942
受托人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预登记日期 2024年8月26日
根据丰泽润业021号受托人中粮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中粮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7825237P
法定代表人 刘燕松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楼B座19层、20层整层,A座3层302-03单元
成立日期 2009年7月27日
注册资本 283095.4182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 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
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
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
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中粮信托提供的《金融许可证》,中粮信托为依法存续的信托公司,丰
泽润业021号系由中粮信托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并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
司登记的信托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
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粮信托代表丰泽润业021号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丰泽润业021号
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
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粮信托代表丰泽润业021号出具的承诺函,丰泽润业021号获得本次
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二十五) 交银国信·永权红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 基本情况
根据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国际信托”)提供的《中国信
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并经登录中国
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交银国信·永
权红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永权红利1号”)基本情况如下:
信托名称 交银国信·永权红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 ZXD34J202405010028877
受托人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初始登记日期 2024年6月20日
根据永权红利1号受托人交银国际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登录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中粮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0001775900188
法定代表人 童学卫
住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16-17层
成立日期 2003年1月30日
注册资本 576470.588235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非银行金融业务;信托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 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
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
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
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
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投资者。
根据交银国际信托提供的《金融许可证》,交银国际信托为依法存续的信托
公司,永权红利1号系由交银国际信托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的信托产品,其已完
成初始登记,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
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交银国际信托代表永权红利1号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永权红利1号
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
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应当具备的条件。
3. 限售期安排
根据交银国际信托代表永权红利1号出具的承诺函,永权红利1号获得本次
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
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战略配售是否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况
根据各战略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各战略投
资人、财务顾问出具的承诺函,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以下禁止性情形:
(一)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
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战略投资
者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
(二)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四、律师核查意见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一)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第十八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 招商公寓、知源晴选2号、芜湖通达致远叁号、瑞驰系列6号、招商
信诺、中信证券、国泰君安、中金公司、宏源汇智、太保产险、太保寿险、太保
集团、工银安盛、太平人寿、中国农再、国寿瑞驰、合凡贰号、厚坤27号、睿
投久远1号、睿投久远2号、朗和首熙基金、首熙2号、腾飞3号、丰泽润业
021号、永权红利1号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发售业务指引》
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 招商公寓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
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限
售期的相关规定;知源晴选2号、芜湖通达致远叁号、瑞驰系列6号、招商信诺、
中信证券、国泰君安、中金公司、宏源汇智、太保产险、太保寿险、太保集团、
工银安盛、太平人寿、中国农再、国寿瑞驰、合凡贰号、厚坤27号、睿投久远
1号、睿投久远2号、朗和首熙基金、首熙2号、腾飞3号、丰泽润业021号、
永权红利1号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
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
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禁止性情形。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基金管理人经核查后认为:
(一)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
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二) 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
期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
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询价公告》
的相关约定。
(三) 基金管理人向本次发售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
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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