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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二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 2
四、基金资产保管 ......................................................................................................................................... 3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5
六、交易安排 ................................................................................................................................................. 6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8
八、基金收益分配 ....................................................................................................................................... 10
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11
十、信息披露 ............................................................................................................................................... 11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12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 12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12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和基金持续销售费用 ........................................... 13
十五、禁止行为 ........................................................................................................................................... 14
十六、违约责任 ........................................................................................................................................... 15
十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 16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 16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 17
二十、其他事项 ........................................................................................................................................... 17
长城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36层DEF单元、38
层、3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755-29279188
传真:0755-29279000
联系人:崔金宝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8982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4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387,223,983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
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
务;租赁业务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长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长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
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
年后开始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
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三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基金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2、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是否按时将
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
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
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
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发生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
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
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
报告。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本基金的基金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
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
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
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
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银监会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主协议及买
断式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将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以下称“授权通知”),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
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以回函确认。授权
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并回函,并且基金管理人收到回函并确认的当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
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
指令。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
的方式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
令有效后,方可执行划款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若划款指
令违规,基金托管人事后才发现的,托管人仍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发生重大违规事件,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
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若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法、违
规的,不予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进行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传真给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及/或
权限的修改),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
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同时电
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
人确认。修改授权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
日内将修改授权通知的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六、交易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
位,选择的标准是: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
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市场走向分析及其他专门报告。
根据上述标准考察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并通知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在有效时间内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
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票、支票、本票和电子支付平台等。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
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如果基金托管人因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
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传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由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四)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
由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
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2: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的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通知基金
托管人。
(五)基金融资
本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并以加密传真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
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
所短期债券。
5、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发生重大偏离,消除或减少因基金份额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
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
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即“影子定价”。当“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达到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
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
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
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
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4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计价,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计价方法。
7、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二)净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
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
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按照差错发生的具体情况,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
误,进而导致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
交易日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
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
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
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基金
七日收益率的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向相关责任
方追偿。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
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
了后5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5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5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
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
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按约定进行支付。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长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
日收益并分配。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
再次分配。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按月结转收益到投资者基金账户;此外,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双方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可以采用按日结转收益,不论何种结转方式,当日收益均
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
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为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
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
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结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
一致后可按日结转。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有关监管机构批
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持
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由本
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对基金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和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
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
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指定媒介公开
披露。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
账册、交易记录、财务报表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有关文件。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出具基金
托管情况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抄送基金管理人。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
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长城”、“长城货币市场”等字样。
十四、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3%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于次月首
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10%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其中,A级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为0.25%,B级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E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各级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划往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
0.25%。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及基金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
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于任何《基金合同》中没有载明、未
经公告的基金费用(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5、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协商调低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或托管费。
十五、禁止行为
1、《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2、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
金资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基金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
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5、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6、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7、《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违约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
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
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
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条款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投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投资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投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投资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包括基金管理人在撤销
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投资指令下达人员
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未能正确识别投资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的表面形式
是否一致,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投资指令,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4)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5)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未能将其收取的基金份额款项
全额、及时汇至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是,在发生基金
份额款项未能全额、及时汇至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情形时,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但基金
管理人未将基金申购金额通知基金托管人的除外。
(7)基金管理人制定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分配方
案中财务数据方面的内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如果基金托管人不同意该分配方案中的财务数据,
则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方案中的财务数据,则
双方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8)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人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
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9)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
确定其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10)基金管理人对其违约行为给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向其他
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十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
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
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经相关各方当事人盖章以及相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下列第十九条第2款发生
时止。
2、本协议一式6份,协议相关各方各执2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有关银行监管机构各1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中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中的用语定义参见《基金合同》。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
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办理。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 订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