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5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6
五、基金备案 ....................................................... 8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9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6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3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 29
十、基金的托管 .................................................... 32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32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3
十三、基金的财产 .................................................. 3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3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3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4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3
二十、违约责任 .................................................... 55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5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56
二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 56
一、前 言
订立《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
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性文件。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据本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发售和管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
任何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人或注册登记机指办理基金登记、注册、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的机构,
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ING: 指本基金管理人的外方股东荷兰投资管理公司的母公司荷
兰国际集团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销售代理人
代销机构或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合格的境外机
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条件,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
基金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
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
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交易的申请确认日
T+n日: 指T日后(不含T日)第n个工作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发售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
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
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
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销售服务费: 也称为持续营销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
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
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的所有权凭证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
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并生效之日后发生
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债券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基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五)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收益类产品,可以满足追求
本金安全基础上持续稳健收益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六)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追求本金安全基础上持续稳健投资
收益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者。
(七)存续期限: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及对象
1、发售时间及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本基金募集采用公募方式,包括直销和代销两种途径,直销由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代销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开展。
3、发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者。
4、最低募集总份额:2亿份。
5、最高募集目标: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目标。
(二)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确认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笔认购金额、首次认购金额、以及本基金认购期内的总体规模
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者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
机构约定的为准。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具
体规定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
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由本公司担任)
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详见招募说明
书。
(四)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结
果为准),募集期间结束后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具体规定参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其中
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以后两
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关于本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以及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规定。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
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
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通过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
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合同不生效。
本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给认购人。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
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赎回和转换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
2、受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的营业网点;
3、有网上交易功能的销售机构的网站。
上述直销和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
或减少销售的网点并另行公告。
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如传真、电
话或网上交易等形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和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和转换开始的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和转换开始
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和转换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
准,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因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赎回和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和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和转换以份额申
请。
3、 当日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本基金管理人只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
请。
5、 赎回和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
额在赎回时先赎回或先转换。
6、 若同一投资人转换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转换后赎回的处理顺序。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
开始实施日前的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
2、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和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和
转换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与通知: 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申请,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
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
回和转换的确认情况。
4、 申购、赎回款项支付: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
赎回款项将在T+7日内划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账户。
5、 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赎回和转换的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转换进行金额或数量上的限制,有关规
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还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有关申购金额、赎回及转换
数量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
入基金资产。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有效金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
产计入基金资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Y = [X×a×(1-b)]/[d×(1-c)]
其中: Y = 转入基金Y的份额
X = 转出基金X的份额
a = 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基金X的份额净值
b = 转出基金X的赎回费率
c = 转换转入金额所对应的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之间的申购费率差 (转入基金
申购费率小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c = 0)
d = 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基金Y的份额净值
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仅适用于前端收费及销售服务费模
式的情况,若未来本基金或/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开通后端收费,则本基金可以
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许可的情况下,对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的计算方法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的转换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转换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2、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申购费归基金
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
在扣除相关的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
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具体的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以及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程序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应在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的交易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因导致
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注册登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自接受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和处理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
该笔申购申请;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4)、(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暂停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和转换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 涉及转换的两只基金,其中的一只或两只当日为非日常交易开放日;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
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本基金当
日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
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日公告暂停期间的本基金
的收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