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3
前 言 3
释 义 4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11
第四部分 基金的存续 12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4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2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74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77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8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联安信
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
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国
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
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
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
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
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申购申请的要约邀
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联安信心增长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名为“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运作方式、投资策略等条款的一系列
事项的通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自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日,即201X年X月X日起生效。原《国联安
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起失效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
情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持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规定媒介 指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全国性报刊(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
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
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
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地投资管理,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 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B类基金份额。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相关规则进行调
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945号文批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12
年2月17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2年2月22日生效。
2014年5月19日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运作方式、投资策略、基金更名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事项已于2014年7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自该日起,《国
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国联安信心增长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第四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当日登记
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进行基金份额更名、必要的信息变更以及投资人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
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
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
回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以向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费用由投资
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限于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1)A类基金份额
当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B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B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3)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可以及时查询基金交易确认信息
并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8)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9)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4)、(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
第(3)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