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1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9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 1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4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8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
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
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
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
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
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
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
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
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
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
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
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泰信周期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
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
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基金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为 1 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
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
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
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
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封闭运作,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转为
开放运作。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
《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上限,具体见《泰信周期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
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
过认购金额的 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
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 户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
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基金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的期间,
本基金封闭期为 1 年。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进入基金的开放期,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自封闭期届满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可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
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
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
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8)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