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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1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5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7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 8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9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7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4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9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 61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 6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63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兴全全
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
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
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
9月1日起执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
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
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
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
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
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基
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
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某一开放式基金(包括本基金)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
开放式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
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
额总数后的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且在本合
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
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全球视野的角度,主要投资于富有成长性、竞争力以及价值被低估的公司,
追求当期收益实现与长期资本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5%,具体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
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
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直销和代销时发生的开支,包括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
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份额时交纳认购费用。
1、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
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经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自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
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
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
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T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回投资者预留的银行
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
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参见基金管
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必须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
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
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
回金额的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
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份额时交纳申购费用。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时交纳赎回费用。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6)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
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在至少一种指
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
定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其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
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40%以上的赎回申
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通过
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于2日内以邮寄、传
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
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十二、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
人应按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
十三、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十四、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
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进
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
公告。
十五、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
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
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
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
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八、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只受理司法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
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 称: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成立时间: 2003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
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和调整本基金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
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亲自或委托其
他机构向投资者收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5)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
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
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1)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3)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
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13)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分红款项;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18)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
代理该项业务;
(19)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2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1)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22)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23)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7)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时间:1988年7月20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50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4)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4)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划款指令,并负责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1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
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并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 年以上;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
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
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书面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7)其他注意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
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大会召集人的授权代表。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通过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方式,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
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定。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
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共同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
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
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50%以上(含50%)基金份额的
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
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共同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
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则按上述程序进行同时更换。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
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
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
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全球视野的角度,主要投资于富有成长性、竞争力以及价值被低估的公司,
追求当期收益实现与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全球视野的角度寻求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切合国内经济未来发展规划
的国内优质产业。
根据一系列的成长、估值和竞争力指标从中选取富有成长性、竞争力以及价值被低
估的公司进行投资。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
托凭证、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若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80%-95%、债券投资比例为
0%-20%、权证投资比例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于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
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投资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全球视野的角度挖掘中国证券市场投资的历史机遇,采取自上而下的方
法,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1)全球视野下的国内市场变动趋势
本基金通过动态跟踪国内外主要经济体的GDP、CPI、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以及
估值水平、盈利预期、流动性、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并考察各种关键指标之间的关
联度,确定未来市场变动趋势。
(2)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预期
本基金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及其相互关联度的基础上,对股
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
(3)确定资产配置
根据上述定性和定量指标的分析结果,运用资产配置优化模型,在给定收益条件下,
追求风险最小化目标,最终确定大类资产投资权重,实现资产合理配置。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充分把握全球经济一体化、全球产业格局调整与转移趋势以及国内经济工业
化、城市化、产业结构升级与消费结构升级的发展趋势,以全球视野的角度寻求符合国
际经济发展趋势、切合国内经济未来发展规划的国内优质产业。
本基金运用“兴全全球视野行业配置模型”进行行业配置,该模型考察国内外产业生
命周期与行业景气度两大指标体系,并动态跟踪两者之间的关联度,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中的行业配置比例。
(1)全球视野下的行业生命周期演进
把握国内行业生命周期的演进规律需要在一个全球视野的角度下,综合国内外影响
行业发展演进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之间关联度,才能得出正确结论。以此为理论依据,
在全球视野的角度下,本基金将国内行业划分为三大类别:生命周期滞后型行业(A)、
生命周期阶段一致型行业(B)和生命周期先导型行业(C)。
基于上述行业分类,本基金可以在全球视野角度下把握国内行业生命周期的演变规
律,前瞻性地进行行业投资的合理配置,以获取超额行业配置收益,针对成熟市场与国
内同类型行业生命周期的演变特征规律,可以对国内外股票进行合理的估值比较。本基
金将重点投资于处于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的相关行业,而规避处于衰退期的行业。
(2)行业景气周期确定
本基金将行业景气周期分为三个阶段:景气上升期、景气平稳期和景气下降期,通
过观测产量、销售量、利润、开工率、投资额、存货、价格及其变化趋势等指标的变化
来预测行业景气的变化情况,确定行业景气周期不同阶段,并动态跟踪国外同类行业景
气周期变化趋势与关联关系。
(3)确定行业配置
根据上述定性和定量指标的分析结果,综合考察国内外行业生命周期、行业景气周
期变动趋势以及相互之间的关联度,确定行业资产投资权重。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兴全股票三因子过滤系统(Stock Triple-Factors Filter System, STFS)”,
从成长性、估值与竞争力三个层面精选股票。
本基金通过构建成长性因子指标体系,筛选出富有成长性的股票进入备选股票库;
通过估值分析来判断在当前价格水平下的投资品种是否具有吸引力,筛选估值有吸引力
的股票进入备选股票库的依据。此外,本基金还构建了定量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企业竞
争力因子指标体系,全面考察影响上市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内外部环境重大因素,进行个
股精选。
本基金在确定公司估值、成长与竞争力因子体系上,除依据各种公开披露信息外,
更注重通过研究团队的上市公司实地调研获得最新、最为准确的信息,及时跟踪和调整
备选股股票库。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依照上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无风险套利、杠杆策略和个
券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这些积极投资
策略是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的。
本基金还将凭借多年的可转债投资研究力量积累进行可转债品种投资,着重对可转
债的发行条款、对应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重点关注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
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并依据科学、完善的“兴全可转债评价体系”选择具有较高投
资价值的个券进行投资。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
进行投资,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正股价值发现驱动的杠杆投资策略、组合套利策略
以及复制性组合投资策略等。
本基金将在进行充分风险控制和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投资于未
来出现的新投资品种。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整体
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
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
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
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
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海外及国内宏观经济环境;
(3)海外及国内货币政策、利率走势和证券市场政策;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研究;
(6)证券市场的走势。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
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
大投资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
具体的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
研究策划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宏观分析、市场分析、行业
分析、公司分析、个券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提出本基金股票备选库的构建和
更新方案,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最终决定本基金股票备选库,为本基金的投资管
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基金管理部、研究策划部的报告确定基金资
产配置的比例;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对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判断构建基金组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
案。
(4)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究策划部协同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研究员应保持对个券和个股的定期
跟踪,并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个券和个股的最新信息,以利于基金经理作出相应的调整。
(5)投资指令下达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
交易室。
(6)指令执行及反馈
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交易完
成后,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日志存档备查。
(7)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
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赎回的情
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业绩评价
金融工程小组将定期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归因分析,找出基金投资管理的长处和不
足,为日后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六、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其基金管理人、基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
定限制。
(二)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3、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80%-95%、债券投资比例为
0%-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投资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
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得超过5%;本基金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家公司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得超过该券发行
总量的1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2、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除上述第(二)项第3、5、8、10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80%×沪深300指数+15%×中证国债指数+5%×同业存款利率。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沪深300指数选取了A股市场上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300只股票作为其成份股,
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证国债指数是一个全面反映国债市
场(包括银行间、上交所、深交所)的综合性指数,也是债券品种中比较基准的参考。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本基金可以选择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
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以“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
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
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股票,按估值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
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估值日其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收盘价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b)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的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
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未上市债券按购入成本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权证,按估值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
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估值方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充足理由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相关投资品种的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应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恰当反映
基金资产其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股票估值
方法和债券估值方法的规定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
方法。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及时改正,并报告中国
证监会。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进
行赔偿。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账款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
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
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
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估值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
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
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
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
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
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未正式颁布,本基金暂时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若相关法律法规允
许本类型基金提取销售服务费或者增加销售服务费作为投资者可以选择的收费方式,则
本基金可以提取销售服务费,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费率范围内,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履行适当程序后收取。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及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告收取
基金销售服务费或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F÷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F为销售服务费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若相关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对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提取方式或者其他事项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
费率等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
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
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分
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
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
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修改,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4、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
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
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
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
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
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
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
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
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未违约方因防止和减轻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
担。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各方通
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自一方向其他各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开始。如果协商开始后
30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就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
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解决。
(本页无正文,为《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