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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23年9月18日起对旗下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同时对《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C类基金份额
自2023年9月18日起,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根据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如下所示:
(一)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360005
1、申购费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50万元)到500万元 0.9%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2、赎回费
对于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形下,赎回费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手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7日)至1年 0.5%
1年(含1年)至2年 0.2%
2年(含2年)以上 0%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新增设的份额),基金代码:019303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对于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持续持有期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7日)至30日 0.5%
30日(含30日)及以上 0%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平台(含移动终端平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为确保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并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本次因增设C类基金份额及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改均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结合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1:《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根据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修改托管协议,托管协议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2:《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进行相应修改。
3、投资者可拨打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88,或登录公司网站www.epf.com.cn,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
1、《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2、《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5日
附件1:《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合同内容 修改后内容
二、释
义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
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三、基
金的基
本情况
(九)其他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
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
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
金份额。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
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公告。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
定,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
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等。 该等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
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
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
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交易日
(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
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高不
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具体详见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基
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及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不记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
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等手续费用。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应在最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在招募说明书有效期
间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
在调整实施新的费率之日前两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人以及以特定交
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
费率。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本基金当时的现金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
延期赎回或者暂停赎回;
(1) 全额赎回: 按正常的赎回程序办
理;
(2)部分延期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
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下一
个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申请赎回
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
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大额
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
申请人” )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该等大额赎回申
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延期办理。 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
赎回。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
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
对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新
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
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
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两日在指
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
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资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
有。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单独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
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
3、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
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4、申请日(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交易
日(T+1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
资产净值总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数。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高不超
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具体详见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由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及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记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其他情形下,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中
25%归入基金资产,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根
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资产, 其余部
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手续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应在最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在招募说明书有效期间上
述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调
整实施新的费率之日前两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
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人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本基金当时的现金情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
延期赎回或者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按正常的赎回程序办理;
(2)部分延期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以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并以下一个开放
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申请赎回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转入下一
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
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 基金管理
人应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 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 (“大额
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申
请人” )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
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按比例确认, 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
予确认的部分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 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
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
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的方式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布最新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
两周,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于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
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两日在指定
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述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
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述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年7月20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购买或通过其他方式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据
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
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
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述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
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法定代表人:刘翔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述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购买或通过其他方式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据本
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
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合法权益。
八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3、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二)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修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3、 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
务费率的除外;
(二)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
服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十四、
基金资
产的估
值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1、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
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份额净值错误。 差
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2、差错处理的程序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1、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
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2、差错处理的程序
(5)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
基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式、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
规及相关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资产中支付。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市场
和基金发展情况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及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基金
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两日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式、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
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
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
付。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市场
和基金发展情况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过。 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
前两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按有关规定制
定;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 在符合基金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基
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至多五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60%。 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
可不分配, 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四个月内完成;
4、 基金当期收益须先弥补上期亏损
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 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
不进行收益分配;
6、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
权;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
记人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自动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及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
9、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
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
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
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人自动将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按有关规定制
定;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在符合基金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基金
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至多五次,每次基
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
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
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
月内完成;
4、基金当期收益须先弥补上期亏损后,
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
进行收益分配;
6、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收益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
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7、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
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自动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规则》及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8、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
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
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
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十八、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七)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八)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七)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八)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十 九 、
基金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财 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本基金合同的修改涉及下列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变更基金类别或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本基金合同的修改涉及下列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变更基金类别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
费率的除外;
附件2:《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一、 托管
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
心1幢,6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以上范围凡涉及国
家专项专营规定从其规定)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19075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8年7月20日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
中心1幢,6层
法定代表人:刘翔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
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上范围凡
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从其规定)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19075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三、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之间的
业 务 监
督、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
认 购 、 申
购和赎回
的资金清
算
(二)申购和赎回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核对无
误后, 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基金净值公告传
真至报社。
2、T+1日,注册登记人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
将确认的申购、赎回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
送。 管理人、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二)申购和赎回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并进行核对;核
对无误后,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基金净值公
告传真至报社。
2、T+1日, 注册登记人根据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传送。 管理人、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
处理。
八、 基金
资 产 估
值、 资产
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
算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
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
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
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
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
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份额净值差错的处理
(1)差错处理的原则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
法如下: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
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此造
成或扩大的损失, 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
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
已得到更正;
2)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
在对外公告基金净值信息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
复核情况, 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4)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
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
正确情形的方式;
6)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给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8)由于本托管协议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合理必要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
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计算错误造成基金投资人或
基金的损失的,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9)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10)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
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
为准;
11)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2)差错处理的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
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
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余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
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
果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
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
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份额净值差错的处理
(1)差错处理的原则
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
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
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
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
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
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
应在对外公告基金净值信息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
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由此给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
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
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
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
正确情形的方式;
6)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
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给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 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
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8) 由于本托管协议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
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合理必要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计算错误造成基金投资
人或基金的损失的,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
责赔偿;
9)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
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11)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2)差错处理的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
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
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九、 基金
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
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 投资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
一种;如果投资人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
的方式处理。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
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投资人可以选
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如果投资人没有明示选择,则
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十 五 、 基
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7项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市场和基金发展
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
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
最迟须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
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等费用,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
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8项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市场和基金发
展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
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最迟须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
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
理人。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