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和释义 ...................................................................................................................................... 2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0
四、基金备案 ........................................................................................................................................ 12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13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2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
九、基金的托管 .................................................................................................................................... 39
十、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0
十一、基金投资 .................................................................................................................................... 42
十二、基金财产 .................................................................................................................................... 5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十九、违约责任 .................................................................................................................................... 73
二十、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 75
二十二、基金合同摘要 ........................................................................................................................ 76
一、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天
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及其
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
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
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
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
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
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
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释 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投资人创造超
额收益。
(五)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在认购时收取,具体费率标准参见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本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
1、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
公开披露。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以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三)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
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
计算。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与
过户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用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
行。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五)认购份额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
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
售公告》。
(六)认购限额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七)其他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四、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商业银
行,不能挪做它用。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资
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募集期届满后 30 天内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
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
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
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若发生销售机构
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销售机构变更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明示。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改变等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最迟在调整前两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基金赎回以
基金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两日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须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在 T 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T
+2 个工作日到其办理申请业务的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通常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
划往赎回人预留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有关巨额
赎回的条款处理。
(五)申购份额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扣除用
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金额计算方法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交易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份额持有人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
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两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办理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至(4)项或(6)(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两日
内刊登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公告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