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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升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3年3月24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二、托管协议的修订
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对《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修订不涉及基金合同的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对《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并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更新后的文件在本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工银瑞信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11-9999
五、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3日
附件:《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人
原托管协议
内容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
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
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时间:1992年6月1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2】7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
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修改后托管协议
内容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
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
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成立时间:1992年6月1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2】7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
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
认和执
行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固有财产。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
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
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
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
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3、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
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
点开立对应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证券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交易的结算
以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记录,并与本基金银
行账户之间建立唯一银证转账对应关系,证券
经纪机构对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的安全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保管证券
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4、由基金托管人持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
机构签订的三方存管相关协议办理证券资金账
户与本基金银行账户的银证签约手续,未经基
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将银证签
约的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即本基金银行账户)变
更为其他账户,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给
本基金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5、本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
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
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
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6、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
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
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
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
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或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
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
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
令应采用电子传真、邮件、电子指令或双方认可
的其他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
权
……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收
安排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收
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
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代理本基金股指期
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须拥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
所全面结算会员或交易结算会员资格。
……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
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基金提供宏观
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
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
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买
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及时对基金股指期货头寸、持
仓进行分析,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体系。
2、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
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
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将委托协
议原件或复印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并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
码、券商名称、佣金费率、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特
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期货保证金账户、套期保值
额度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
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10个工作日前通
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
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及时申请接收结算
数据。
(二)基金清算交收
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
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
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根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
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
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
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
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
最低备付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
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
寸。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
管人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中国金融期货交
易所及其结算会员办理。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
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任方承担
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
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
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T+1日上午10时之前完成
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
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时,责任方应对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 日)10:
00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
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暂缓或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在基金
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
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
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纪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标
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代理本基金股指
期货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须拥有中国金融期货
交易所全面结算会员或交易结算会员资格。
……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
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基金提供
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
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
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代理本基金
股指期货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及时对基金股指
期货头寸、持仓进行分析,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
体系。
2、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
证券经纪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经纪服务
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进行证券买卖的中的
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
中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
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
证券经纪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
纪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
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
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期货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
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
算;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
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
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
机构负责结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
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用以具
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
任。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
资金汇划,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
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
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
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2、沪、深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从证券经纪机构
处接收本基金的场内交易电子清算数据,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之间的场
内交易电子清算数据的传输采用专线(深证通)
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关于沪、深交易所数
据传输和接收的具体相关条款、各方当事人权
利、责任及义务的具体约定以三方签署的经纪
服务协议为准。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
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