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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8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0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12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13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5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3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9
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托管....................................................................................................37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3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4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55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6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7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3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75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6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77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事项....................................................................................................78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9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寿安保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更名而来。国寿安保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国寿安保科技创新3年封闭
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
9月1日起执行。
七、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国寿安保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3年封闭运作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国寿安保科技
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并适用基金合同中封闭运
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或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是由国寿安保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
开放后更名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更名后,基金合同相应修
订为《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科技创新3年封
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
金更名后,托管协议相应修订为《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6、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更名后,招募说明书相应修订为《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寿安保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更名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应修订为《国寿安保
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封闭运作期: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38、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天数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天数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2、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
申购、场外赎回
43、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
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4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5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9、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
务。
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国寿安保
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内、场外申购和赎回。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深入产业研究与上市公司研究,寻找科技创新领域领军企业,分享创新企业
成长红利,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在封闭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同时,基金的投资策
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或按基金管理
人、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通
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
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市交
易。本基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
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
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除此之外,基金费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
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上市并变更为非上市基金时,对于本基金
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中,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
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运作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
业务。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
场内,并在基金上市后交易。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
金名称调整为“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
回。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天内开始办理场内与场外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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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中进行更新;
6、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
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内(包括该日)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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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
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
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
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
其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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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8、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且基金
合同相应修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
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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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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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以
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出的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
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基金管理人接受的该持有人的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
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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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
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上市交易买
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
证券账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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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系统内转托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
关系变更。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
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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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设立日期:2013年10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复【1996】14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年2月7日至长期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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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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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
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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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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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
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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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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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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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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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
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
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
或基金托管费。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和相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如因登记机构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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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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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深入产业研究与上市公司研究,寻找科技创新领域领军企业,分享创新企业
成长红利,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1、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
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其中股票
资产主要投资于符合科技创新主题所界定的行业;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同业存单,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调整,并以调
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2、封闭运作期届满后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
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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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
于本基金所界定的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调整,并以调
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运作期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评估市场的系
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比例。
在宏观经济相对稳定的情形下,以中证500指数市盈率作为股票投资比例决定因素。具体
方法为,以年报和最近一期财报数据为基础,计算中证500指数市盈率。当中证500指数
市盈率大于15倍(含),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5%(含);当中证500指
数市盈率大于12倍小于15倍,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5%-65%;当中证
500指数市盈率小于12倍(含),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5%(含)-100%。
本基金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申购赎回、市场波动、股票停牌等原因导致股票资产的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配置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20个交易日内对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以符合配置要求。
总体而言,本基金将在保持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在
大类资产配置上,在具备足够多本基金所定义的投资标的时,优先考虑股票类资产的配置,
剩余资产将配置于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上。除主要的股票及债券投资外,本基金还可通过
投资衍生工具等,进一步为基金组合规避风险、增强收益。
2、科技创新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界定的科技创新企业主要是指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
国家重大需求,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
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
业。具体来说,本基金将围绕以下几方面展开:
1)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化与信息化是未来产业发展的大势所趋,是未来中国产业升
级的灵魂。本基金将聚焦科技与产业的融合,投资下一代通信网络、物联网、三网融合、新
型平板显示、高性能集成电路和以云计算为代表的高端软件等行业的优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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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端制造业。高端制造业处于制造业价值链的高端环节,具有技术、知识密集,附
加值高、成长性好等特点,发展高端制造业也是衡量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因此,本
基金将投资轨道交通、核电装备、大飞机、机器人、军工等相关高端制造业的优质企业。
3)新材料。新材料是指具有优异性能的结构材料和有特殊性质的功能材料,新材料技
术不断进步,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带来社会生产力大幅提高。本基金将投资于涉及电子信息
材料、新能源材料、先进复合材料、生物医用材料、智能材料等新材料应用的优质企业。
4)新能源。新能源是有别于石油、煤炭等传统能源之外的,具有清洁、高效等特征的
非常规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核聚变能等方式。本基金将投资于光伏、风电、
核电、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技术研究、应用领域的优质企业。
5)节能环保。我国的重化工业进程逐步接近尾声,以往高污染、高耗能的发展方式难
以持续。因此,未来的发展重点将逐步转向绿色化、节能化。具体来看,本基金将投资于水
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土壤修复,以及涉及节能工程等相关产业的优质企业。
6)生物医药。先进的医疗技术、高效的治疗药物、智能化的制药流程,是生物医药行
业追求的目标。生物医药是关系到国民生计、人民福祉的重点行业,因此国家始终将行业发
展放在重要位置。本基金将拥护国家发展战略,投资于医疗设备、生物技术、制药等相关产
业的优质企业。
7)符合科技创新定位的其他领域:随着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科技创新的内容
也将不断丰富和发展,本基金将跟随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不断丰富“科技创新”
投资主线。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挑选优质上市公
司。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
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公司的竞争优势:重点考察公司的市场优势,包括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在细分市
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络方
面的优势和发展潜力等;资源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比如市场
资源、专利技术等;产品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的、难以模仿的产品,对产品的定价能力
等以及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b、公司的盈利模式:对企业盈利模式的考察重点关注企业盈利模式的属性以及成熟程
度,考察核心竞争力的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
c、公司治理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是否有清晰、合理、可执行的发展战略;是否具有合
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否具有进取精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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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
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a、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b、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
额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和总
市值。
4、科创板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科技创新企业的范畴选出备选股票池,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的方法进行个股的选择。在定性方面,本基金通过以下标准对股票进行研究分析并筛选出优
异的上市公司:第一,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市场空间、技术壁垒、行业地位、技术优势及可
持续性筛选出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第二,根据上市公司研发管理情况、研发人员数量、
研发团队构成及核心研发人员背景情况、研发投入情况、研发设备情况、技术储备等角度进
行定性分析,筛选出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具备持续创新能力的上市公司;第三,商业模式
创新代表了在市场营销、管理体系、生产流程等诸多方面的变化和创新,通过这些创新实现
了企业成本的降低、盈利的增加和竞争实力的提高;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和挖掘通过应用创新
商业模式重构盈利模式的产业及相关的投资机会,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重构商
业模式的上市公司;第四,通过对市场环境、潜在需求、产品特性和潜在竞品等角度进行分
析,筛选出有市场潜力的上市公司;第五,通过定性的方式分析并筛选出服务于经济高质量
发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等国家战略或供给侧结构性
改革的上市公司。在定量方面,本基金通过研发投入(科研投入/主营业务收入)、总市值/
(净利润+费用化研发投入)、市销率(P/S)、市净率(P/B)、市现率(P/CF)、企业价值
倍数(EV/EBITDA)、股价相对内涵价值比(P/EV)、人均市值、以及互联网活跃用户数、
电商网站成交额GMV等指标的定量评判,筛选估值合理,具备高成长潜力的公司。
5、战略配售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关注并深入分析和论证战略配售股票的投资机会,通过深入产业研究与上
市公司研究,寻找科技领域领军企业,结合未来市场走势判断,精选战略配售股票。战略配
售股票锁定期结束后,本基金可对股票的投资价值做出判断,结合市场环境,在有效识别和
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退出时机,力争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6、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期限结构策略、久期调整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分散
投资策略、回购套利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等投资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
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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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证券
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
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采
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
数。
(2)期限结构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而投资者的期限
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采取定性和
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方法为: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
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定量方法为:参考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同时结合未来的各期限
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情景分析结果,提出可
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中长期内的宏观经济波动趋势,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在
一定范围内适当对资产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
期,以增强投资组合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
下跌带来的风险。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主体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财
务状况等信息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在此基础上,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对债券的收
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同时参考债券外部评级,对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信
用风险细致甄别,做出综合评价,并着重挑选资质良好及信用评级被低估的券种进行投资。
(5)分散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当分散行业选择和个券配置的集中度,以降低个券及行业信用事件给投资组
合带来的冲击。
(6)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合起来,管
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
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
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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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控制风险需求,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在基础资产类型和资产池现金流研究基础上,分析不
同档次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本着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类别资
产的合理配置,同时注意流动性风险,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量规模,对部分高质量的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实现基金资产增值增厚。
8、融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策略性投资的需要,依据谨慎原则及在保证风险资产实际投资比例不超过
风险资产投资比例上限的前提下,有选择地参与绩优股票的融资交易,提高基金资产投资收
益。同时充分考虑融资买入股票的流动性,控制流动性风险。
9、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
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10、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
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二)封闭运作期届满后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及时跟踪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宏观经济政策动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
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的深入研究,分析股票市场、债券市场、
货币市场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根据计算结果适时动态地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
券、现金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除主要的股票及债券投资外,本基金还可通过投资衍生工
具等,进一步为基金组合规避风险、增强收益。
2、科技创新主题的界定
科技创新主题概念的提出是基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的表述。当前来看,一些重大颠覆性科技创新正在快速发展,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
新能源等带来技术变革,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同机器人和智能制造技术相互融合,
带来技术更新和成果转化更加便捷,同时也加快了产业更替速度,提高了社会生产力。本基
金关注世界科技发展方向、关注国际技术竞争、关注国家重大需求,重点投资拥有核心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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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创新能力,能服务于国家重大需求的企业。具体来说,本基金将围绕以下几方面展开:
1)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化与信息化是未来产业发展的大势所趋,是未来中国产业升
级的灵魂。本基金将聚焦科技与产业的融合,投资下一代通信网络、物联网、三网融合、新
型平板显示、高性能集成电路和以云计算为代表的高端软件等行业的优质企业。
2)高端制造业。高端制造业处于制造业价值链的高端环节,具有技术、知识密集,附
加值高、成长性好等特点,发展高端制造业也是衡量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因此,本
基金将投资轨道交通、核电装备、大飞机、机器人、军工等相关高端制造业的优质企业。
3)新材料。新材料是指具有优异性能的结构材料和有特殊性质的功能材料,新材料技
术不断进步,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带来社会生产力大幅提高。本基金将投资于涉及电子信息
材料、新能源材料、先进复合材料、生物医用材料、智能材料等新材料应用的优质企业。
4)新能源。新能源是有别于石油、煤炭等传统能源之外的,具有清洁、高效等特征的
非常规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核聚变能等方式。本基金将投资于光伏、风电、
核电、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技术研究、应用领域的优质企业。
5)节能环保。我国的重化工业进程逐步接近尾声,以往高污染、高耗能的发展方式难
以持续。因此,未来的发展重点将逐步转向绿色化、节能化。具体来看,本基金将投资于水
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土壤修复,以及涉及节能工程等相关产业的优质企业。
6)生物医药。先进的医疗技术、高效的治疗药物、智能化的制药流程,是生物医药行
业追求的目标。生物医药是关系到国民生计、人民福祉的重点行业,因此国家始终将行业发
展放在重要位置。本基金将拥护国家发展战略,投资于医疗设备、生物技术、制药等相关产
业的优质企业。
7)符合科技创新主题定位的其他领域:随着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科技创新主
题的内容也将不断丰富和发展,本基金将跟随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不断丰富“科
科技创新”投资主线。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挑选优质上市公
司。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
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公司的竞争优势:重点考察公司的市场优势,包括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在细分市
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络方
面的优势和发展潜力等;资源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比如市场
资源、专利技术等;产品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的、难以模仿的产品,对产品的定价能力
等以及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b、公司的盈利模式:对企业盈利模式的考察重点关注企业盈利模式的属性以及成熟程
度,考察核心竞争力的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
c、公司治理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是否有清晰、合理、可执行的发展战略;是否具有合
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否具有进取精神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
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a、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b、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
额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和总
市值。
4、科创板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科技创新企业的范畴选出备选股票池,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的方法进行个股的选择。在定性方面,本基金通过以下标准对股票进行研究分析并筛选出优
异的上市公司:第一,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市场空间、技术壁垒、行业地位、技术优势及可
持续性筛选出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第二,根据上市公司研发管理情况、研发人员数量、
研发团队构成及核心研发人员背景情况、研发投入情况、研发设备情况、技术储备等角度进
行定性分析,筛选出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具备持续创新能力的上市公司;第三,商业模式
创新代表了在市场营销、管理体系、生产流程等诸多方面的变化和创新,通过这些创新实现
了企业成本的降低、盈利的增加和竞争实力的提高;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和挖掘通过应用创新
商业模式重构盈利模式的产业及相关的投资机会,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重构商
业模式的上市公司;第四,通过对市场环境、潜在需求、产品特性和潜在竞品等角度进行分
析,筛选出有市场潜力的上市公司;第五,通过定性的方式分析并筛选出服务于经济高质量
发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等国家战略或供给侧结构性
改革的上市公司。在定量方面,本基金通过研发投入(科研投入/主营业务收入)、总市值/
(净利润+费用化研发投入)、市销率(P/S)、市净率(P/B)、市现率(P/CF)、企业价值
倍数(EV/EBITDA)、股价相对内涵价值比(P/EV)、人均市值、以及互联网活跃用户数、
电商网站成交额GMV等指标的定量评判,筛选估值合理,具备高成长潜力的公司。
5、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期限结构策略、久期调整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分散
投资策略、回购套利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等投资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
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证券
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
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采
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
数。
(2)期限结构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而投资者的期限
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采取定性和
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方法为: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
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定量方法为:参考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同时结合未来的各期限
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情景分析结果,提出可
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中长期内的宏观经济波动趋势,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在
一定范围内适当对资产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
期,以增强投资组合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
下跌带来的风险。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主体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财
务状况等信息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在此基础上,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对债券的收
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同时参考债券外部评级,对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信
用风险细致甄别,做出综合评价,并着重挑选资质良好及信用评级被低估的券种进行投资。
(5)分散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当分散行业选择和个券配置的集中度,以降低个券及行业信用事件给投资组
合带来的冲击。
(6)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合起来,管
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
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
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
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控制风险需求,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在基础资产类型和资产池现金流研究基础上,分析不
同档次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本着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类别资
产的合理配置,同时注意流动性风险,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量规模,对部分高质量的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实现基金资产增值增厚。
7、融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策略性投资的需要,依据谨慎原则及在保证风险资产实际投资比例不超过
风险资产投资比例上限的前提下,有选择地参与绩优股票的融资交易,提高基金资产投资收
益。同时充分考虑融资买入股票的流动性,控制流动性风险。
8、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
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9、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
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投资于科技
创新主题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8)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18)本基金持有的同业存单,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8)、(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相应变更。
2、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本基金所界定的
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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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8)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8)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8)、(16)、(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相应变更。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1、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4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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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60%。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
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
数字创意产业、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具有代表性的100家上市公司,采用自由流通股本加
权方式,以反映中国战略新兴产业上市公司的整体走势。中证全债指数具广泛市场代表性,
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根据本基金投资比例和策略特点设置,能够准确反映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便于基金管理人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
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2、封闭运作期届满后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5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0%。
中证5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所开发的,其样本空间内股票是由全部A股中剔
除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及总市值排名前300名的股票后,总市值排名靠前的500只股票组
成,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场中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中证全债指数具广泛市场代
表性,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根据本基金投资比例和策略特点设置,能够准确反映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便于基金管理人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
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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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
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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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
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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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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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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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月费;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封闭运作期内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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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封闭运作期届满后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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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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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下的场外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场内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仅能为现金分红,具体权益分派程序等有关事项
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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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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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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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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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
少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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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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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4、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的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十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三)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业务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
况等。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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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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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所造成的损
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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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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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监管部门一份,每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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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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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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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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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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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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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
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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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
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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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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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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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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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下的场外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场内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仅能为现金分红,具体权益分派程序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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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四、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上市月费;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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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闭运作期内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封闭运作期届满后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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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深入产业研究与上市公司研究,寻找科技创新领域领军企业,分享创新企业
成长红利,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1、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
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其中股票
资产主要投资于符合科技创新主题所界定的行业;投资于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同业存单,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调整,并以调
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2、封闭运作期届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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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
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
于本基金所界定的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调整,并以调
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三)投资策略
A、封闭运作期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评估市场的系
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比例。
在宏观经济相对稳定的情形下,以中证500指数市盈率作为股票投资比例决定因素。具体
方法为,以年报和最近一期财报数据为基础,计算中证500指数市盈率。当中证500指数
市盈率大于15倍(含),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5%(含);当中证500指
数市盈率大于12倍小于15倍,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45%-65%;当中证
500指数市盈率小于12倍(含),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5%(含)-100%。
本基金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申购赎回、市场波动、股票停牌等原因导致股票资产的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配置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20个交易日内对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以符合配置要求。
总体而言,本基金将在保持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在
大类资产配置上,在具备足够多本基金所定义的投资标的时,优先考虑股票类资产的配置,
剩余资产将配置于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上。除主要的股票及债券投资外,本基金还可通过
投资衍生工具等,进一步为基金组合规避风险、增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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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技创新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界定的科技创新企业主要是指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
国家重大需求,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
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
业。具体来说,本基金将围绕以下几方面展开:
1)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化与信息化是未来产业发展的大势所趋,是未来中国产业升
级的灵魂。本基金将聚焦科技与产业的融合,投资下一代通信网络、物联网、三网融合、新
型平板显示、高性能集成电路和以云计算为代表的高端软件等行业的优质企业。
2)高端制造业。高端制造业处于制造业价值链的高端环节,具有技术、知识密集,附
加值高、成长性好等特点,发展高端制造业也是衡量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因此,本
基金将投资轨道交通、核电装备、大飞机、机器人、军工等相关高端制造业的优质企业。
3)新材料。新材料是指具有优异性能的结构材料和有特殊性质的功能材料,新材料技
术不断进步,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带来社会生产力大幅提高。本基金将投资于涉及电子信息
材料、新能源材料、先进复合材料、生物医用材料、智能材料等新材料应用的优质上市公司。
4)新能源。新能源是有别于石油、煤炭等传统能源之外的,具有清洁、高效等特征的
非常规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核聚变能等方式。本基金将投资于光伏、风电、
核电、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技术研究、应用领域的优质企业。
5)节能环保。我国的重化工业进程逐步接近尾声,以往高污染、高耗能的发展方式难
以持续。因此,未来的发展重点将逐步转向绿色化、节能化。具体来看,本基金将投资于水
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土壤修复,以及涉及节能工程等相关产业的优质企业。
6)生物医药。先进的医疗技术、高效的治疗药物、智能化的制药流程,是生物医药行
业追求的目标。生物医药是关系到国民生计、人民福祉的重点行业,因此国家始终将行业发
展放在重要位置。本基金将拥护国家发展战略,投资于医疗设备、生物技术、制药等相关产
业的优质企业。
7)符合科技创新定位的其他领域:随着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科技创新的内容
也将不断丰富和发展,本基金将跟随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不断丰富“科技创新”
投资主线。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挑选优质上市公
司。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
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公司的竞争优势:重点考察公司的市场优势,包括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在细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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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络方
面的优势和发展潜力等;资源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比如市场
资源、专利技术等;产品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的、难以模仿的产品,对产品的定价能力
等以及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b、公司的盈利模式:对企业盈利模式的考察重点关注企业盈利模式的属性以及成熟程
度,考察核心竞争力的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
c、公司治理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是否有清晰、合理、可执行的发展战略;是否具有合
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否具有进取精神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
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a、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b、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
额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和总
市值。
4、科创板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科技创新企业的范畴选出备选股票池,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的方法进行个股的选择。在定性方面,本基金通过以下标准对股票进行研究分析并筛选出优
异的上市公司:第一,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市场空间、技术壁垒、行业地位、技术优势及可
持续性筛选出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第二,根据上市公司研发管理情况、研发人员数量、
研发团队构成及核心研发人员背景情况、研发投入情况、研发设备情况、技术储备等角度进
行定性分析,筛选出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具备持续创新能力的上市公司;第三,商业模式
创新代表了在市场营销、管理体系、生产流程等诸多方面的变化和创新,通过这些创新实现
了企业成本的降低、盈利的增加和竞争实力的提高;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和挖掘通过应用创新
商业模式重构盈利模式的产业及相关的投资机会,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重构商
业模式的上市公司;第四,通过对市场环境、潜在需求、产品特性和潜在竞品等角度进行分
析,筛选出有市场潜力的上市公司;第五,通过定性的方式分析并筛选出服务于经济高质量
发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等国家战略或供给侧结构性
改革的上市公司。在定量方面,本基金通过研发投入(科研投入/主营业务收入)、总市值/
(净利润+费用化研发投入)、市销率(P/S)、市净率(P/B)、市现率(P/CF)、企业价值
倍数(EV/EBITDA)、股价相对内涵价值比(P/EV)、人均市值、以及互联网活跃用户数、
电商网站成交额GMV等指标的定量评判,筛选估值合理,具备高成长潜力的公司。
5、战略配售策略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本基金将积极关注并深入分析和论证战略配售股票的投资机会,通过深入产业研究与上
市公司研究,寻找科技领域领军企业,结合未来市场走势判断,精选战略配售股票。战略配
售股票锁定期结束后,本基金可对股票的投资价值做出判断,结合市场环境,在有效识别和
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退出时机,力争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6、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期限结构策略、久期调整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分散
投资策略、回购套利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等投资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
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证券
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
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采
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
数。
(2)期限结构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而投资者的期限
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采取定性和
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方法为: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
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定量方法为:参考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同时结合未来的各期限
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情景分析结果,提出可
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中长期内的宏观经济波动趋势,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在
一定范围内适当对资产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
期,以增强投资组合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
下跌带来的风险。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主体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财
务状况等信息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在此基础上,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对债券的收
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同时参考债券外部评级,对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信
用风险细致甄别,做出综合评价,并着重挑选资质良好及信用评级被低估的券种进行投资。
(5)分散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当分散行业选择和个券配置的集中度,以降低个券及行业信用事件给投资组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合带来的冲击。
(6)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合起来,管
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
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
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
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控制风险需求,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在基础资产类型和资产池现金流研究基础上,分析不
同档次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本着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类别资
产的合理配置,同时注意流动性风险,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量规模,对部分高质量的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实现基金资产增值增厚。
8、融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策略性投资的需要,依据谨慎原则及在保证风险资产实际投资比例不超过
风险资产投资比例上限的前提下,有选择地参与绩优股票的融资交易,提高基金资产投资收
益。同时充分考虑融资买入股票的流动性,控制流动性风险。
9、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
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10、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
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B、封闭运作期届满后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及时跟踪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宏观经济政策动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
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等的深入研究,分析股票市场、债券市场、
货币市场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根据计算结果适时动态地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券、现金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除主要的股票及债券投资外,本基金还可通过投资衍生工
具等,进一步为基金组合规避风险、增强收益。
(2)科技创新主题的界定
科技创新主题概念的提出是基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的表述。当前来看,一些重大颠覆性科技创新正在快速发展,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
新能源等带来技术变革,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同机器人和智能制造技术相互融合,
带来技术更新和成果转化更加便捷,同时也加快了产业更替速度,提高了社会生产力。本基
金关注世界科技发展方向、关注国际技术竞争、关注国家重大需求,重点投资拥有核心技术、
具备创新能力,能服务于国家重大需求的企业。具体来说,本基金将围绕以下几方面展开:
1)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化与信息化是未来产业发展的大势所趋,是未来中国产业升
级的灵魂。本基金将聚焦科技与产业的融合,投资下一代通信网络、物联网、三网融合、新
型平板显示、高性能集成电路和以云计算为代表的高端软件等行业的优质企业。
2)高端制造业。高端制造业处于制造业价值链的高端环节,具有技术、知识密集,附
加值高、成长性好等特点,发展高端制造业也是衡量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因此,本
基金将投资轨道交通、核电装备、大飞机、机器人、军工等相关高端制造业的优质企业。
3)新材料。新材料是指具有优异性能的结构材料和有特殊性质的功能材料,新材料技
术不断进步,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带来社会生产力大幅提高。本基金将投资于涉及电子信息
材料、新能源材料、先进复合材料、生物医用材料、智能材料等新材料应用的优质企业。
4)新能源。新能源是有别于石油、煤炭等传统能源之外的,具有清洁、高效等特征的
非常规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核聚变能等方式。本基金将投资于光伏、风电、
核电、燃料电池等新能源技术研究、应用领域的优质企业。
5)节能环保。我国的重化工业进程逐步接近尾声,以往高污染、高耗能的发展方式难
以持续。因此,未来的发展重点将逐步转向绿色化、节能化。具体来看,本基金将投资于水
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土壤修复,以及涉及节能工程等相关产业的优质企业。
6)生物医药。先进的医疗技术、高效的治疗药物、智能化的制药流程,是生物医药行
业追求的目标。生物医药是关系到国民生计、人民福祉的重点行业,因此国家始终将行业发
展放在重要位置。本基金将拥护国家发展战略,投资于医疗设备、生物技术、制药等相关产
业的优质企业。
7)符合科技创新主题定位的其他领域:随着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科技创新主
题的内容也将不断丰富和发展,本基金将跟随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不断丰富“科
科技创新”投资主线。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挑选优质上市公
司。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
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公司的竞争优势:重点考察公司的市场优势,包括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在细分市
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络方
面的优势和发展潜力等;资源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比如市场
资源、专利技术等;产品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的、难以模仿的产品,对产品的定价能力
等以及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b、公司的盈利模式:对企业盈利模式的考察重点关注企业盈利模式的属性以及成熟程
度,考察核心竞争力的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
c、公司治理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是否有清晰、合理、可执行的发展战略;是否具有合
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否具有进取精神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
量分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a、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b、财务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
额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市销率(PS)和总
市值。
(4)科创板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科技创新企业的范畴选出备选股票池,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的方法进行个股的选择。在定性方面,本基金通过以下标准对股票进行研究分析并筛选出优
异的上市公司:第一,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市场空间、技术壁垒、行业地位、技术优势及可
持续性筛选出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第二,根据上市公司研发管理情况、研发人员数量、
研发团队构成及核心研发人员背景情况、研发投入情况、研发设备情况、技术储备等角度进
行定性分析,筛选出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具备持续创新能力的上市公司;第三,商业模式
创新代表了在市场营销、管理体系、生产流程等诸多方面的变化和创新,通过这些创新实现
了企业成本的降低、盈利的增加和竞争实力的提高;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和挖掘通过应用创新
商业模式重构盈利模式的产业及相关的投资机会,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重构商
业模式的上市公司;第四,通过对市场环境、潜在需求、产品特性和潜在竞品等角度进行分
析,筛选出有市场潜力的上市公司;第五,通过定性的方式分析并筛选出服务于经济高质量
发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等国家战略或供给侧结构性
改革的上市公司。在定量方面,本基金通过研发投入(科研投入/主营业务收入)、总市值/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净利润+费用化研发投入)、市销率(P/S)、市净率(P/B)、市现率(P/CF)、企业价值
倍数(EV/EBITDA)、股价相对内涵价值比(P/EV)、人均市值、以及互联网活跃用户数、
电商网站成交额GMV等指标的定量评判,筛选估值合理,具备高成长潜力的公司。
(5)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期限结构策略、久期调整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分散
投资策略、回购套利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等投资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
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证券
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
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采
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
数。
2)期限结构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而投资者的期限
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采取定性和
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方法为: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
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定量方法为:参考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同时结合未来的各期限
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情景分析结果,提出可
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中长期内的宏观经济波动趋势,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在
一定范围内适当对资产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
期,以增强投资组合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
下跌带来的风险。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主体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财
务状况等信息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在此基础上,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对债券的收
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同时参考债券外部评级,对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信
用风险细致甄别,做出综合评价,并着重挑选资质良好及信用评级被低估的券种进行投资。
5)分散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当分散行业选择和个券配置的集中度,以降低个券及行业信用事件给投资组
合带来的冲击。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合起来,管
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
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
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
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控制风险需求,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在基础资产类型和资产池现金流研究基础上,分析不
同档次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本着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类别资
产的合理配置,同时注意流动性风险,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量规模,对部分高质量的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实现基金资产增值增厚。
(7)融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策略性投资的需要,依据谨慎原则及在保证风险资产实际投资比例不超过
风险资产投资比例上限的前提下,有选择地参与绩优股票的融资交易,提高基金资产投资收
益。同时充分考虑融资买入股票的流动性,控制流动性风险。
(8)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
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9)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
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投资于科技
创新主题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总市值的30%;
8)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18)本基金持有的同业存单,其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8)、(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相应变更。
2、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本基金所界定的
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8)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8)、(16)、(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相应变更。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等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国寿安保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