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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中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
本基金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公
众投资者定价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
顾问”)为本次发售的财务顾问。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
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
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第三十条及第三
十一条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报告。
为出具本核查报告,战略投资者已承诺:其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
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其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
(试行)》(以下简称“《发售指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对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聘请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对战略
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基于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
见,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
查报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方案
本基金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相关方案如下:
(一)参与对象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业务办法》、《发售指引》及《中金重庆两江产业
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金重庆
两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及《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以下简
称“《询价公告》”):
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
1
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
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
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按照如下标准选择战略投资者:(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
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
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
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
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
1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是专业机构投资者:(一)经有关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
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
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
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
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
值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本次发售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综合考虑
投资者资质、市场情况等确定。根据基金管理人事先与各战略投资者分别签署的《中
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下简称
“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名称、类别、承诺认购份额
及限售期安排如下。
序号 战略投资者全称 战略投资者简称 类别 承诺认购份额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比例 限售期
1 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 两江产业集团 原始权益人 49.000% 60个月 /36个月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9.804% 12个月
3 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新资产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6.795% 12个月
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3.052% 12个月
5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陆家嘴信托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2.941% 12个月
6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人寿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2.900% 12个月
7 光大永明资产永聚固收293号 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 光大永明资管永聚固收293号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900% 12个月
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公司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1.176% 12个月
9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上海信托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0.980% 12个月
10 交银国信·永权红利1号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 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0.980% 12个月
11 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广州城发基金 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 0.490% 12个月
注1:两江产业集团承诺认购份额占发售总量20%部分的限售期为60个月,超过20%部分的限售
期为36个月;
注2:上表中承诺认购份额为战略投资者与本基金管理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份
额,战略投资者应当缴纳的认购款项总额将按照基金管理人公告的认购价格计算(认购款项不包
含相关税费,该等税费(如有)由战略投资者另行缴纳)。
(二)配售数量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400,000,000份。本基金初始战略
配售发售份额为320,072,000份,为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80.018%。
本基金原始权益人两江产业集团承诺认购基金发售份额196,000,000份,占基金
份额发售总量的49.00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
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除原始权
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外,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基金发售份额
124,072,000份,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31.018%。
最终战略配售发售份额与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的差额(如有)将根据回拨机
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最终获配
的战略投资者名称、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综上,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
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询价公告》的
相关约定。
二、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对象
(一)两江产业集团
1、基本情况
根据两江产业集团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两江产业集团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MA5U62C402
法定代表人 李克伟
注册资本 壹佰亿元整
成立日期 2016年5月18日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星光大道1号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战略性新兴制造业、战略性新兴服务业投资、股权投资及管理、资产管理、产业投资运营(以上经营范围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重要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及管理、房地产开发;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两江产业集团为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具有参与本次发售
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
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两江产业集团出具的承诺函,两江产业集团拟认购基金份
额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49.00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
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
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业务办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两江产业集团出具的承诺函两江产业集团所认购资金均为
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
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情
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
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国泰君安
1、基本情况
根据国泰君安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泰君安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159284XQ
法定代表人 朱健
注册资本 人民币890,373.0620万元
成立日期 1999年8月18日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国泰君安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9月2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证》(流水号为000000073613),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国泰君安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
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国泰君安出具的承诺函,国泰君安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国泰君安出具的承诺函,国泰君安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
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
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
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国新资产
1、基本情况
根据国新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新资产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64103559L
法定代表人 王志学
注册资本 4,0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5年3月22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2层2MG室
经营范围 从事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国有股权经营与管理;受托资产管理;资本运营;投资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国新资产提供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国新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书》(中兴华审字(2024)第010527
号),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国新资产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最
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根据国新资产出具的说明函,国新资产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
机构投资者。
国新资产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
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国新资产出具的承诺函,国新资产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国新资产出具的承诺函,国新资产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
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
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
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中国人寿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人寿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国人寿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0000071092841XX
法定代表人 白涛
注册资本 2,826,470.5万元
成立日期 2003年6月30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经营范围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中国人寿现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 年12月7日核发的《保
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000005),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属
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国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
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国人寿出具的承诺
函,中国人寿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国人寿出具的承诺
函,中国人寿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
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
他人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
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
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陆家嘴信托
1、基本情况
根据陆家嘴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陆家嘴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00756903541E
法定代表人 黎作强
注册资本 1,04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03年11月18日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3号楼青岛上实中心12层
经营范围 本外币业务范围如下: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银监会批复 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陆家嘴信托现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于2022年2月17
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K0041H23702000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
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陆家嘴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
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
《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
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陆家嘴信托获得本次配售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陆家嘴信托出具的承诺函,陆家嘴信托所认购资金均为自
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
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
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
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光大永明人寿
1、基本情况
根据光大永明人寿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光大永明人寿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000710929682C
法定代表人 孙强
注册资本 54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2年4月22日
注册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136号天津国际金融中心大厦第3层(建筑层第2层) 304-305 (部分) 、第16层(建筑层第12层) 1607、第68层(建筑层第50层) ) )
经营范围 在天津行政辖区及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2、战略配售资格
光大永明人寿现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于2022 年 3
月2日核发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000036),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
立的保险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光大永明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
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
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
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光大永明人寿出具的承诺函,光大永明人寿获得本次配售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光大永明人寿出具的承诺函,光大永明人寿所认购资金均
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
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
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
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光大永明资管永聚固收293号
1、基本情况
根据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永明资管”)提供的光大
永明资管永聚固收293号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光大永明资管永聚
固收293号”)设立公告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网站的公示信息,光
大永明资管永聚固收293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光大永明资产永聚固收293号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
产品登记编码 ZH2023120951
管理人名称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 2023年12月26日
根据光大永明资管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
光大永明资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593839361K
法定代表人 程锐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年3月2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8号楼3层307号房间+
经营范围 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光大永明资管现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1月2日核发
的《保险许可证》(机构编码为00016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
构,其管理的光大永明资管永聚固收293号系经依法登记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光
大永明资管永聚固收293号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
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光大永明资管永聚固收293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
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
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
符合《发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
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光大永明资管(代表光大永明资管永聚固收293号)出具
的承诺函,光大永明资管永聚固收293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
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光大永明资管(代表光大永明资管永聚固收293号)出具
的承诺函,光大永明资管永聚固收293号所认购资金均为该产品托管账户内经合法
募集的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
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
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
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八)中金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金公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25909986U
法定代表人 陈亮
注册资本 482,725.6868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5年7月31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外汇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中金公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2月6日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证》(流水号为000000059670),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金公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
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公司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
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
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
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九)上海信托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上海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11322022450
法定代表人 潘卫东
注册资本 人民币500,000.0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 1981年5月6日
注册地址 九江路111号
经营范围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上海信托现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于2022年1月21
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K0020H23100000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
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上海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
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
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
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上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上海信托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上海信托出具的承诺函,上海信托所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
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
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
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
1、基本情况
根据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登记系统初始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交银
信托永权红利1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交银国信·永权红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产品编号 ZXD34J202405010028877
管理人名称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登记日期 2024年6月20日
根据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管理人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信
托”)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交银信托的基本情
况如下:
公司名称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0001775900188
法定代表人 童学卫
注册资本 576,470.588235万元
成立日期 2003年1月30日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16-17层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非银行金融业务;信托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战略配售资格
交银信托现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于2022年2月15
日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K0044H242010001),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
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其管理的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系经登记的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
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
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
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
售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
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交银信托(代表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出具的承诺函,
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
少于12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交银信托(代表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出具的承诺函,
交银信托永权红利1号所认购资金均为该产品托管账户内经合法募集的资金,符合
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
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
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
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
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一)广州城发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广州城发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广州城发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094100730B
法定代表人 黄纪元
注册资本 壹佰贰拾伍亿零贰佰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4年3月19日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6001房A单元
经营范围 资本市场服务(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广州城发基金提供的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州
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瑞诚审字[2024]第400994号),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广州城发基金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最
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根据广州城发基金提供的说明函,广州城发
基金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属于《证券期货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
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广州城发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
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
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发售指引》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
象选择标准。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广州城发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广州城发基金获得本次配售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 12 个月。
4、禁止性情形
根据战略配售协议及广州城发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广州城发基金所认购资金均
为自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除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
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外,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
配售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
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本次发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律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聘请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和第
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
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四、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核查结论
综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
1、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
标准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2、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
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询价
公告》的相关约定。
3、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本次发售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
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第三十条 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
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
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
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
为。”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