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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4年12月11日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6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2
二、基金概览........................................................................................................ 2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9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10
六、基金合同摘要.............................................................................................. 15
七、基金财务状况.............................................................................................. 16
八、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的基金投资组合...................................... 17
九、重大事件揭示.............................................................................................. 16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19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19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20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21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2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
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
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中金
重庆两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
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于2024
年11月19日披露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cc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和《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一)基本信息
1、基金名称: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重庆两江(扩位简称:中金重庆两江REIT)
3、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08010
4、基金份额总额:400,000,000份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截至2024年12月4日,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
74,778,835份(不含有锁定安排份额)。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
首日)内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2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第四个交易
日起,网下投资者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根据前述网下投资人的交易要求,
除可交易份额外,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网下配售对
象获配的其他份额不得卖出。
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7、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12月11日
8、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上市推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础设施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园区类基础设施项目为最终投资标的的基础设施资产
支持专项计划。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包括基础设施基金的
特有风险及基金投资的其他风险。其中,(1)基础设施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产业园区行业相关的风险(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可能导致的行业风险、城
市规划及基础设施项目周边产业规划、园区政策等发生变化的风险、相关政策法
规发生变化的风险、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等),基础设施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基
金首次投资的交易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估值与现金流预测的风险;基
础设施项目直接或间接对外融资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收购与出售的相关风险;
土地使用权到期、被征用或收回的风险;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风险等)
及其他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的特别风险(集中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
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险、运营管理机构的尽职履约风险、计划管理人、托
管人尽职履约风险、税收政策调整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的风险、专项计
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2)其他一般性风险因
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价格波动风险、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相关参与机构
的操作及技术风险、基金运作的合规性风险、证券市场风险等。具体请见招募说
明书第八部分“风险揭示”。
(三)基础设施基金认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基础设施资产的情况
本基金已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以募集资
金投资于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发行的“中金重庆两江产
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该资产支持证券
全部份额。“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于2024年12月
4日设立,自该日起,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的利益)成为项目公司的所有
权人,即项目公司的唯一股东。本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穿透取得基础
设施资产所属的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和对该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东债权,项目公
司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已完成。
上述项目公司及目标基础设施资产如下:
序号 项目公司名称 目标基础设施资产
1 重庆两江新区瑞资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1)双鱼座项目A栋1-4层、7-13层、18层、24-25层及双鱼座项目地下车位(即双鱼座项目A栋及地下车位,简称“双鱼座项目”);(2)双子座项目2、3、4栋产业用房及地下车位(即双子座项目);(3)凤凰座项目A3栋(不包括已售5-1、7-1单元)、A5栋(不包括已售1-1、6-1单元)产业用房(即凤凰座项目)和(4)高新园拓展D区一期项目D2-A栋、高新园拓展D区一期项目D2-B栋(即拓D一期D2项目)
本基金初始投资的基础设施资产包括双鱼座项目、双子座项目、凤凰座项目
及拓D一期D2项目。4个产业园区项目均位于重庆两江数字经济产业园照母山
研创核心区内,该区域是重庆两江新区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区域,基础设施配套
完善、创新创业活跃、产业集群密集,是重庆两江新区经济增长的引擎。
关于基础设施项目详细情况可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四部分“基础设施
项目基本情况”等章节。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
8月30日证监许可〔2024〕1229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本基金在基金合同存续期内采取封闭
式运作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开放申购、赎回。
3、基金合同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4年,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4、发售日期: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2日。其中,公众投资者
募集期为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1月28日;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
募集期为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2日。
5、发售价格:2.550元人民币/份。
6、发售方式:本次发售由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负责组织实施,采用向战
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
售(以下简称“网下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以下简称“公众发售”)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7、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
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2)场内销售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8、验资机构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400,000,000份。此次募集扣
除认购费后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不含利息)为1,020,000,00.00元人民币,认购资
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3,173.98元人民币。其中,战略配售最终发售份额
为320,072,000份,网下发售最终发售份额为55,950,000份,公众发售最终发售
份额为23,978,000份。有效净认购资金已于2024年12月3日划至本基金的托管
账户。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不折算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
全部计入基金资产。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2,029户,本次募集资金的基金份额共计
400,000,000份,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10、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及《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4年12月3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年12月3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400,000,000份。
13、战略投资者认购情况
本次发售的11家战略投资者均已根据战略配售协议,按照网下询价确定的
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的基金份额,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认购款项足额汇至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本基金战略投资者100%配售。
本次发售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投资者 认购数量 (份) 限售期限 (月) 占发售总量的比例
1 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96,000,000 占发售总量20%部分的限售期为60个月,超过20%部分的限售期为36个月 49.000%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9,216,000 12 9.804%
3 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7,180,000 12 6.795%
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208,000 12 3.052%
5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1,764,000 12 2.941%
序号 投资者 认购数量 (份) 限售期限 (月) 占发售总量的比例
6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1,600,000 12 2.900%
7 光大永明资产永聚固收293号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 7,600,000 12 1.900%
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4,704,000 12 1.176%
9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3,920,000 12 0.980%
10 交银国信·永权红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920,000 12 0.980%
11 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60,000 12 0.490%
合计 320,072,000 80.018%
注:(1)原始权益人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认购196,000,000份基金份额,占
本次基金发售总量的49.000%。
(2)以上限售期限自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4〕166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12月11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重庆两江(扩位简称:中金重庆两江REIT)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0801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
易。
6、截至2024年12月4日,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74,778,835份(不含有锁
定安排份额)。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
首日)内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2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第四个交易
日起,网下投资者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根据前述网下投资人的交易要求,
除可交易份额外,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网下配售对
象获配的其他份额不得卖出。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场外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
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转托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即可上市流通。本基金自2024年
12月4日起开通办理场外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自2024
年12月11日起,投资者可办理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外的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
自2024年12月11日起,本基金开通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
业务,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通平台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限售份额的情况:
本基金最终战略投资者均通过场内证券账户认购,其持有份额数量和限售情
况如下:
序号 证券账户名称 限售份额总量(份) 限售类型 限售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
1 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80,000,000 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战略配售限售 60个月
116,000,000 36个月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9,216,000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配售限售 12个月
3 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7,180,000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配售限售 12个月
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险传统公募REITS产品国寿投 12,208,000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配售限售 12个月
5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1,764,000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配售限售 12个月
6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11,600,000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配售限售 12个月
7 光大永明资管-光大银行-光大永明资产永聚固收293号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 7,600,000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配售限售 12个月
序号 证券账户名称 限售份额总量(份) 限售类型 限售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
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4,704,000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配售限售 12个月
9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3,920,000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配售限售 12个月
10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交银国信·永权红利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920,000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配售限售 12个月
11 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60,000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配售限售 12个月
合计 320,072,000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场内份额可以上市交易,使用场外基金账
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
或在本基金开通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通平台业务后进行场外份额转让。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4年12月4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029户,平均每户持有
的基金份额为197,141.45份。其中,战略投资者11户,网下机构投资者20户,
公众投资者1,998户。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4年12月4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91,452,684份,占
基金总份额的97.8632%;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547,316份,占基金总
份额的2.1368%。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为3,840份,占本基金总
份额的0.001%。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负责人、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10万份(含)。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4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 (万份)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1 重庆两江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9,600.00 49.00%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921.60 9.80%
3 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718.00 6.80%
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险传统公募REITS产品国寿投 1,220.80 3.05%
5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176.40 2.94%
6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1,160.00 2.90%
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046.62 2.62%
8 大家资管-光大银行-大家资产稳健优选1号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 884.61 2.21%
9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粤财信托·鹏雅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833.90 2.08%
10 光大永明资管-光大银行-光大永明资产永聚固收293号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 760.00 1.90%
合计 33,321.92 83.30%
注:1、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李金泽
3、总经理:宗喆
4、注册资本:60,000万元
5、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918666422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00%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建立以客户服务为核心的业务组织
架构,依据战略规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对各部门进行创设与调整,强调各部门之
间合理分工、互相衔接、互相监督。
公司管理层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
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产品委
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基金投资、风险管理、产品相关的重大决策。
公司根据独立性与相互制约、相互衔接原则,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满足公司
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各部门必须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
明确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
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使各项工作规
范化、程序化,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2024年9月30日,基金管理人有员工162人。
12、信息披露负责人:李耀光
电话:010-63211122
13、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截至2024年9月30日,基金管理人旗下共管理51只公募基金和多个私募
资产管理计划;其中,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000亿元。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闫婧茹女士,会计硕士,CPA。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管理委
员会高级经理、中信金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
务融资总部项目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新投资部高级经理。闫婧茹
女士具备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或运营管理经验。
陈涛先生,工学硕士。历任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工程
师;国投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高级经理;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交通金
融事业部经理、境内综合租赁业务三部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经
理。陈涛先生具备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或运营管理经验。
马澍玮先生,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历任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助
理工程师;中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运营中心高级业务经理、处长、总经理助
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新投资部高级经理。马澍玮先生具备5年以上
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或运营管理经验。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1
注册资本:590.85551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资产托管部是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为总行一级部门。总行
层面共设1个二级部和6个业务处。1个二级部为养老金业务部,下设年金基金
处和账管业务处共2个业务处;6个业务处分别为证券基金处、银行信托处、资
管行政外包业务处、投资监督与内控合规处、运营管理中心(处级)和综合管理
1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获金融监
管总局核准的公告》(临2024-053),金融监管总局同意本行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59,085,551,061元。截
至目前,尚未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
处。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
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
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证券投资基金和基础设施领域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共347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7,018.61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
理计划、基金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QFII、银行
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
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中国光大银行具有丰富的基础设施领域资产管理产品托管经验,为开展基础
设施基金托管业务配备了充足的专业人员。中国光大银行为各类交通运输、公用
市政、产业园区等基础设施领域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过托管服务,治理机制健全,
内控制度完善。在全国范围内托管的基础设施领域产品类别主要包括基础设施类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等,如太平洋-山西焦煤债权投资
计划、泰康-郑州公投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安联资管-蓬安公路PPP项目基础
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中意-成都兴城人居商业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光大永明-滁
州城投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光大永明-新川网易成都研究院基础设施债权投
资计划(一期)等。
4、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
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
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合规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的内控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
大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保密规定》
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
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
基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
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5、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上市推荐人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成立日期:1995年07月31日
法定代表人:陈亮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晓英、宋朝学、谭小青
电话: 13520691019
传真:010-65547190
签章注册会计师:崔巍巍、胡丽娅
联系人:崔巍巍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
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24年12月4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产: 期末余额
银行存款 34,000.00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长期股权投资 1,020,000,00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其中:股票投资 -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203,173.98
资产总计 1,020,237,173.98
负债: 期末余额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0,311.47
应付托管费 557.38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8,275.86
负债合计 19,144.71
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实收基金 1,020,000,000.00
未分配利润 218,029.27
所有者权益合计 1,020,218,029.2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020,237,173.98
注: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为400,000,000.00份。
八、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的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12月4日(本基金合同自2024年12月
3日起生效,本报告期自2024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12月4日),本基金除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的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1 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4,000.00
4 其他资产 203,173.98
合计 237,173.98
(二)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四)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五)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六)报告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203,173.98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合计 203,173.98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
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
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础设施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监督基础设施基金资金账户、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监督
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保险;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
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
行)》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上市推荐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的规则;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有关权益变动
的管理及披露要求。其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特定比例时,
应按照规定履行份额权益变动相应的程序或者义务,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
50%时,继续增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应按照规定履行基础设施基金收购的程
序或者义务。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卖出本基金战略配售份额导致
份额权益发生前述变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通知、公告等义务;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意在拥有基金份额时即视为承诺,
若违反《业务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基础设施基金中拥
有权益的基金份额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基金份
额不行使表决权;
(12)战略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需遵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业务规则》
等相关要求;
(13)作为战略投资者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的义务,包括
以下内容:
1)不得侵占、损害基础设施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
2)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
机构履行职责;
3)确保基础设施项目真实、合法,确保向基金管理人等机构提供的文件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及时移交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关
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等;
5)主要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重
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购回全部基金份额或
基础设施项目权益;
6)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按照有关规定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4)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发行和销售基金份额;
(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相关投资标的行使相关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
决定延长专项计划期限或提前终止专项计划、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法律文件重要内
容、决定专项计划分配相关安排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项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
财务管理,以及通过专项计划间接行使对项目公司所享有的其他权利等;
为免疑义,前述事项如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财务顾问、证券
经纪商、做市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选择运营管理机构,并依据基金合同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
(17)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
财务管理,监督、检查运营管理机构履职情况;
(18)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关
于本基金运营咨询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人员构成、议事规则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
(19)行使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未
明确行使主体的权利,包括决定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占基金净
资产20%及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事项(不含扩募)、决定基础设施基
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决定本基金成立后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净资产5%的
关联交易(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等;
(2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询价、定价、
认购、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相关规则;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
(2)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发售的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以及基金份额的登记事宜等;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委托运营
管理机构负责部分运营管理职责,但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等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负债确认计量,编制中期和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
(11)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与临时报告;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
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按规定保留路演、定价、配售等过程中
的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
演现场录音等,且能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2)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础设施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
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本基
金涉及的各层级银行账户内封闭运行;
(5)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6)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
相关文件;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确保基础设施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
账户及资金流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本基金涉及
的各层级银行账户内封闭运行;
(8)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
配、信息披露等;
(10)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11)监督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1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5)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6)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款
项;
(20)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二)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三)表决程序与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与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份额不
计入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总数。与运营管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解聘、更换运营管理机构事项无需回避表决,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下述事项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3)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4)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5)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6)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基础设施
项目购入或出售;
(7)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扩募;
(8)本基金成立后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占基金净资产20%及以上
的关联交易;
(9)本基金运作期间内由于国家或当地有权机构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
励、倡导基础设施项目减免租金的情形,拟执行减免租金政策的,但通过原始权
益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申请相关部门就减免事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或其他方式可
使得对应期间项目公司未因此减少收入导致本基金可供分配金额下降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三、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安排
(一)运营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主动履
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同时,基金管理人拟委托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机
构负责部分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
托而免除。运营管理机构的基本信息、专业资质、人员配备等请参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二)运营管理职责安排
基金管理人、项目公司与运营管理机构于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基金
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的运营职责范围,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安排
运营管理服务协议当事人一方应就因其违反该协议而致使其他方和/或其他
方的关联方、董事、员工、代表、承继人或获准的受让人(以下简称“受偿方”)
所遭受的或与之有关的所有损失向其他方和/或其受偿方给予足额赔偿。
由于运营管理机构的违约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基金管理人、基础设施基金或
基础设施项目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或项目公司有权要求运营管理机构赔
偿损失。
若受偿方就相关损失从违约方之外的其他方或其他路径已获得足额赔偿或
补偿的(例如根据相关保单已由保险公司进行实际理赔),受限于受偿方不再因
违约事项遭受进一步损失,受偿方有权豁免由违约方继续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应当将90%以上合并后基金
年度可供分配金额分配给投资者,每年不得少于1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6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连续2年未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收益分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申请基金
终止上市,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权益登记日、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现金红利发放日、可供分配金额(含净利润、调整项目及调整原因)、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应分配金额等事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在权益登记日前2个交易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
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按照基
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比例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通过基础
设施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载体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
利。本基金通过主动的投资管理和运营管理,提升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收益水平,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稳定的收益分配及长期可持续的收益分配增长,并争
取提升基础设施项目价值。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政策性金融债,信用评级为AAA的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非政策性金融债、公开发行的
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含存托凭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
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础
设施项目购入、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调整。
本基金运作期间,如出现基金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本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投资比例要求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应尽快采取措施使本基金符合相关投资比例要
求。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础设施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前述投资
比例要求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进行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
基础设施项目购入、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资产支持证券
收益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述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调整;
(2)本基金除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外的基金财产,应满足下述条件:
1)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
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2)中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本基金运作期间,如出现基金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本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投资比例要求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应尽快采取措施使本基金符合相关投资比例要
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
前公告,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关于本基金参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参见基金合同
“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章节。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四)借款限制
本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不得依赖外部增信,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
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其中,用于基础设施项目收购
的借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
2、本基金运作稳健,未发生重大法律、财务、经营等风险;
3、本基金已持基础设施和拟收购基础设施相关资产变现能力较强且可以分
拆转让以满足偿还借款要求,偿付安排不影响基金持续稳定运作;
4、本基金可支配现金流足以支付已借款和拟借款本息支出,并能保障基金
分红稳定性;
5、本基金具有完善的融资安排及风险应对预案;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本基金总资产被动超过基金净资产140%的,基金不得新增借款,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且未延长基金合同有效期限;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中金重庆两江产业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
专项计划未能设立或未能在相关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4、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在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或处置
完毕,且连续6个月未成功购入新的基础设施项目;
5、本基金投资的全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生相应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事
件导致全部专项计划终止,且连续6个月未成功认购其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
券;
6、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
7、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难以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9、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0、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会计核算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
或其他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专业审慎处置资产,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
的分配。资产处置期间,清算小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七、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