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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信建投明阳智能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中信建投明阳智能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由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024年6月21日证监许可〔2024〕969号文《关于准予中信建投明阳智能新能
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
本基金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
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财务顾问”)为本次发售的财务顾问。
基金管理人与财务顾问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
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发售业务(试行)》
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报告。
为出具本核查报告,战略投资者已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其聘
请的法律顾问提供的全部信息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任何虚
假、隐瞒或误导之处。
基金管理人与财务顾问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
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
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
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
“《发售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2019 年修
订)》、《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并聘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
查。
基于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
查意见,以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特就本次战略配售
事宜的核查报告说明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中信建投明阳智能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信建投明阳智能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中信建投明阳智能新能
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询价公告》(以下简称“《询价公告》”),中信建
投明阳智能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战略投
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
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
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
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
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
专业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按照如下标准选择战略投资者:(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
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
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
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
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
1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是专业机构投资者:(一)经有
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
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
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
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
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
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
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约定
的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配售资格
(一)战略配售方案
1.参与对象
经核查基金管理人与各战略投资者分别签订的《中信建投明阳智能新能源
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下统称“战略配售协
议”),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名称、类型、承诺认购份额及限售期
安排如下: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简称 类别 承诺认购份额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比例 限售期(月)
1 北京洁源新能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洁源 原始权益人 13.060% 60
2 内蒙古明阳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明阳 原始权益人 6.940% 60
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3.000% 12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4.250% 12
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2.100% 12
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4.250% 12
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公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2.125% 12
8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中金财富证券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2.125% 12
9 中信建投基金-优信睿享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中信建投优睿1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500% 12
10 嘉实基金宝睿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宝睿5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3.200% 12
11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招商信诺人寿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2.200% 12
12 国寿瑞驰(天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寿瑞驰基金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4.500% 12
13 盛泉恒元量化套利专项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盛泉恒元9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675% 12
14 盛泉恒元多策略远见1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盛泉恒元19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500% 12
15 盛泉恒元量化套利专项3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盛泉恒元38号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0.825% 12
16 兴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兴业国信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3.500% 12
17 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铁路基金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14.250% 12
合计 / / / 80% /
注1:上表中承诺认购份额为战略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份额,战
略投资者应当缴纳的认购款项总额将按照基金管理人公告的认购价格计算(认购款项不包含认购费用和
相关税费,相关认购费用及税费(如有)由战略投资者另行缴纳)。
2.配售数量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0,000万份。本基金初始战
略配售发售份额为16,000万份,为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80%。本基金原始
权益人北京洁源承诺认购基金发售份额2,612万份,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13.06%;原始权益人内蒙明阳承诺认购基金发售份额1,388万份,占基金份额
发售总量的6.94%;原始权益人合计认购份额4,000万份,占基金份额发售总
量的20%;原始权益人全部认购份额的限售期为自基金上市之日起60个月。除
原始权益人外,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基金发售份额12,000万份,占基金份
额发售总量的60%。
最终战略配售发售份额与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的差额(如有)将根据回
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最
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
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的相关约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北京洁源
(1)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洁源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通过国
2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北京洁源基本情况如
下:
名称 北京洁源新能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309535955XT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滨河大道3号院3号楼4层401
法定代表人 张传卫
注册资本 119821.457万元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不会排队服务、对外劳务合作);销售机械设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4年03月13日
经核查北京洁源《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北京洁源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北京洁源为本项目原始权益人,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
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
2
网址:https://www.gsxt.gov.cn/,下同
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北京洁源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北京洁源获得的本次配
售基金份额限售期为60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
《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北京洁源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战略投资者认购资金均为自
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北京洁源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
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
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
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北京洁源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北京洁源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
《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2.内蒙明阳
(1)基本情况
根据内蒙明阳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内蒙明阳基本情况如
下:
名称 内蒙古明阳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100318527929R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科创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张超
注册资本 玖亿伍仟陆佰万(人民币元)
经营范围 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凭行政审批或资质证书经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
成立日期 2014年12月22日
经核查内蒙明阳《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内蒙明阳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内蒙明阳为本项目原始权益人,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
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
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内蒙明阳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内蒙明阳获得的本次配
售基金份额限售期为60个月。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
《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内蒙明阳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战略投资者认购资金均为自
有资金,符合本次战略配售投资方向及用途;内蒙明阳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
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
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
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内蒙明阳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内蒙明阳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
《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3.中信建投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
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建投证券的
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81703453H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注册资本 775669.4797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结汇、售汇业务;外汇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5年11月2日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建投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建投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18日核发的编号为
00000005456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
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信建投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
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
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信建投证券获得
的本次配售基金份额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信建投证券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
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
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
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
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国泰君安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国泰君安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
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国泰君安证券的
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159284XQ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注册资本 人民币890461.0816万元整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9年08月18日
经核查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国泰君安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国泰君安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3月21日核发的编号为
00000005967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
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国泰君安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
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
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国泰君安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国泰君安证券获得
的本次配售基金份额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国泰君安证券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
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
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
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
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国泰君安证券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国泰君安证券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5.银河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银河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银河证券的基本情况
如下:
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4537G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 王晟
注册资本 1013725.8757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7年01月26日
经核查银河证券《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银河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银河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4月19日核发的编号为
00000005965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
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银河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
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
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银河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银河证券获得的本次配
售基金份额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银河证券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
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
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
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
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
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银河证券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银河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6.中信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证券的基本情况
如下: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017814402
类型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注册资本 1,482,054.6829万元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成立日期 1995年10月25日
经核查中信证券《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26日核发的编号为
000000054575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
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
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
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信证券获得的本次配
售基金份额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信证券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
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
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
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
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
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信证券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中信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7.中金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的基本情况
如下:
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625909986U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陈亮
注册资本 482725.6868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外汇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5年07月31日
经核查中金公司《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中金公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2月6日核发的编号为
000000059670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
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金公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
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
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中金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金公司获得的本次配
售基金份额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金公司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
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
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
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
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
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金公司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中金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8.中金财富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财富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
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金财富证券的
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9891627F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 高涛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成立日期 2005年09月28日
经核查中金财富证券《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中金财富证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中金财富证券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1月15日核发的编号为
000000054595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
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金财富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
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
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中金财富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金财富证券获得
的本次配售基金份额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金财富证券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
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
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
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
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金财富证券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中金财富证券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9.中信建投优睿1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中信建投优睿1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中信建投优睿1号的基
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优信睿享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B1363
管理人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05月30日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中信建投
优睿1号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基金”)基
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0785440673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法定代表人 黄凌
注册资本 45000万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3年09月09日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建投基金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12日核发的编号为
00000005958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
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的中信建投优睿1
号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管计划,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中信建投优睿1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
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
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中信建投基金(代表中信建投优睿1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
售协议,中信建投优睿1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中信建投基金(代表中信建投优睿1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
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
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
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
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
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信建投基金(代表中信建投优睿1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
查,中信建投优睿1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
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0.嘉实基金宝睿5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嘉实基金宝睿5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函,嘉实基金宝睿5号的基本
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嘉实基金宝睿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ADQ91
管理人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11月16日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嘉实基金
宝睿5号的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基金”)基本情况如
下: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00218879J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806A单元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注册资本 人民币15,000万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9年03月25日
(2)战略配售资格
嘉实基金现持有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1月22日核发的编号为
000000054606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
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嘉实基金管理的嘉实基金宝睿5号系
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管计划,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
嘉实基金宝睿5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
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
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嘉实基金宝睿5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
议,嘉实基金宝睿5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嘉实基金(代表嘉实基金宝睿5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
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
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
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
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
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
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嘉实基金宝睿5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
嘉实基金宝睿5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1.招商信诺人寿
(1)基本情况
根据招商信诺人寿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
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招商信诺人寿的
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710931571W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102号
法定代表人 王小青
注册资本 28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在广东省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3年08月04日
经核查招商信诺人寿《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招商信诺人寿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招商信诺人寿现持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现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于2022年4月11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54
的《保险许可证》,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属于《证券期
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招商信诺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
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
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招商信诺人寿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招商信诺人寿获得
的本次配售基金份额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招商信诺人寿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
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
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
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
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招商信诺人寿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招商信诺人寿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2.国寿瑞驰基金
(1)基本情况
经核查《国寿瑞驰(天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
协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
3
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国寿瑞驰基金的基本情况如
下:
基金名称 国寿瑞驰(天津)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备案编码 SACY60
3
网址:https://www.amac.org.cn/,下同
管理人名称 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11月7日
管理人登记编码 P1033992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国寿瑞驰
基金的管理人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100022725R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2号B座10层12-1001内1001、1002、1003、1004、1008
法定代表人 刘晖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5年11月2日
(2)战略配售资格
国寿瑞驰基金为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备案编号为SACY60,属于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国寿瑞驰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
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
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国寿瑞驰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国寿瑞驰基金获得
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国寿瑞驰基金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
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
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
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
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国寿瑞驰基金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国寿瑞驰基金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3.盛泉恒元9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盛泉恒元量化套利专项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私募基
金公示信息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盛泉恒元9
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盛泉恒元量化套利专项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备案编码 SLV021
管理人名称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0年09月23日
管理人登记编码 P1006545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盛泉恒元
9号的管理人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泉投资”)的基本情况
如下:
名称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63025448127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顺园区105幢16号
法定代表人 赵忠东
注册资本 136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投资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资产管理咨询服务;为企业的并购、重组提供咨询服务;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4年07月08日
(2)战略配售资格
盛泉恒元9号为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备案编号为SLV021,属于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盛泉恒元9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
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
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盛泉投资(代表盛泉恒元9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
盛泉恒元9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盛泉投资(代表盛泉恒元9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
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
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
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
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
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
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盛泉投资(代表盛泉恒元9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盛泉
恒元9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禁止性情形。
14.盛泉恒元19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盛泉恒元多策略远见1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私募基
金公示信息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盛泉恒元19
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盛泉恒元多策略远见1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备案编码 SZV822
管理人名称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3年04月19日
管理人登记编码 P1006545
盛泉恒元19号的管理人盛泉投资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核查报告书“二、战略
配售方案和战略配售资格之(二)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之13.盛泉9号之(1)
基本情况”部分内容。
(2)战略配售资格
盛泉恒元19号为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备案编号为SZV822,属
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盛泉恒元19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
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
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盛泉投资(代表盛泉恒元19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
盛泉恒元19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盛泉投资(代表盛泉恒元19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
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
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
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
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
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
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盛泉投资(代表盛泉恒元19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盛泉
恒元19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禁止性情形。
15.盛泉恒元38号
(1)基本情况
经核查《盛泉恒元量化套利专项3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私募
基金公示信息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盛泉恒元
38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 盛泉恒元量化套利专项3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备案编码 SLW256
管理人名称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0年11月27日
管理人登记编码 P1006545
盛泉恒元38号的管理人盛泉投资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核查报告书“二、战略
配售方案和战略配售资格之(二)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之13.盛泉9号之(1)
基本情况”部分内容。
(2)战略配售资格
盛泉恒元38号为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备案编号为SLW256,属
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盛泉恒元38号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
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
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盛泉投资(代表盛泉恒元38号)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
盛泉恒元38号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的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盛泉投资(代表盛泉恒元38号)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
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
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
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
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
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
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盛泉投资(代表盛泉恒元38号)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盛泉
恒元38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禁止性情形。
16.兴业国信
(1)基本情况
根据兴业国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录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兴业国信的基本情况
如下:
名称 兴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067753306M
类型 有限责任有限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号2幢430室
法定代表人 胡斌
注册资本 人民币340000.0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 资产管理,股权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顾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3年04月23日
经核查兴业国信《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兴业国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兴业国信提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并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网站(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查询,兴业国信为经基金业协会登记
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01644,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
机构投资者。
兴业国信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
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
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
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兴业国信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兴业国信获得的本次配
售基金份额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兴业国信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参与
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持有
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并符
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理人、
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
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兴业国信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兴业国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7.湖北铁路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湖北铁路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登
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湖北铁路基金的
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5MA4F5GUQ29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武汉市汉阳区世茂锦绣长江C1地块第3座武汉基金产业基地6楼601、602室
法定代表人 李波伟
注册资本 叁佰亿圆人民币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铁路、公路、港航、航空等交通基础项目、客货运输业、现代物流业等相关产业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资及管理;铁路线综合开发经营性项目投资及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股权投资;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1年12月8日
经核查湖北铁路基金《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湖北铁路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北铁路基金的净资产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根据湖北铁路基金提供的《关于投资经验的情况说明》及附件,
湖北铁路基金具有2年以上证券类及基金类产品投资经历。因此,湖北铁路基
金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湖北铁路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
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
公告》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获配限售期
根据湖北铁路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湖北铁路基金获得
的本次配售基金份额限售期为12个月。
(4)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湖北铁路基金已在其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中承诺:其使用来源合法的资金
参与本次配售,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配售所获得的基金份额的实际
持有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配售的情形(但依法设立
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其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金管
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
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根据湖北铁路基金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湖北铁路基金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根据各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并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
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
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的禁止性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指引》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金上市后
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的禁止性情形。
基于上述,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
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律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1.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
取标准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2.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
《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十二
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的相关
约定;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为原始权益人和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
《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引》第二十
六条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
约定的战略配售对象选择标准。
3.本次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
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结论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经核查后认为:
1、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的
选取标准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2、参与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选取标准、认购份额及限售期
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指
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及《询价公告》的相关约定。
3、基金管理人向本次发售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指引》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