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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宁波交投杭州湾跨海大桥
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2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8
五、 基金财产保管...................................................................................................... 9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4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7
八、 基金净资产计算和会计核算............................................................................ 19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1
十、 信息披露............................................................................................................ 21
十一、 基金费用........................................................................................................ 23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3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4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5
十五、 禁止行为........................................................................................................ 25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6
十七、 违约责任........................................................................................................ 27
十八、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28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29
二十、 其他事项........................................................................................................ 29
平安宁波交投杭州湾跨海大桥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
1.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法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3.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宁波交投杭州湾跨海大桥封闭式基础
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宁波交投杭
州湾跨海大桥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双方在基金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守信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
释义:
除非另有约定,《平安宁波交投杭州湾跨海大桥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平安宁波交投杭州
湾跨海大桥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或
“本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
解释。
一、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日期:1997年4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660,359.0792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574-87383909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推进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
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高效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动基础设施
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常态化发行的通知》《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
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审核关注
事项(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
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
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试行)》《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
—临时报告(试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
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及相互监督等
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资产
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本基金的其他基金资产可以投资于利率债(包
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以及其他利率债)、AAA级信用债(包括企业
债、公司债、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
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货币
市场工具(包括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
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扣除本基金预留费用后的全部募集资金用于购买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份额;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存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
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1)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扣除本基金预留费用后的全部募集资金用于
购买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份额;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存续期内,本基金
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基础设
施项目出售及处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成基
础设施项目购入、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减少、资产支持证券
收益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不满足上
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调整;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直接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直接或间接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除外;
4)本基金可以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
运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5)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如因信用等级下调导致不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调整;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2)条2)、3)款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
易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相应地不受相关限制。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
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
类会员进行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
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付)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6、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
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存款银行及相关责任人进行
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础设施项目估值、基金净资产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可供分配金额的计算、基金投资运作
及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应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础设施项目相关保险(财产一切险等)证明文件(保险合同原件及
保单原件)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对保额是否大于等于基础设施项目资
产价值进行检查;基金管理人不得对保单进行抵押操作。
(四)基金托管人应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确保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用途。基础设施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不得依赖外部增信,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借款用
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的140%。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改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进行解释、举证或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
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主动配合基金托管
人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的客户资料,遵守基金托管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
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
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予以配合。
基金管理人应对项目的合规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关联关系禁止等外部
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础设施项目开立运营所需的银行账户,办理在基金托
管人或其分支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所涉的资金划付;监督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财务信息;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资产和基金份额净值;监督基
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
排,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改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改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
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
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改正,并将改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原始权益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
人及其他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3、原始权益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
构、基金销售机构、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及其他参与机构
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4、原始权益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
构、基金销售机构、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及其他参与机构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
5、基础设施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资
产支持证券托管人及其他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础设施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6、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监督托管账户
等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金资产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7、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
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8、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有价证券等的损坏、灭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9、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10、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
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托管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
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11、基础设施项目的日常收支应按照《项目公司监管协议》的约定进行,基
金托管人应在付款环节,对基础设施项目账户的款项用途是否符合《项目公司监
管协议》的约定进行审核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外部管理机构应配合基金
托管人履职。
12、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的平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募集专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战略配售情况、网下发售比例等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后,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应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
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和托管人监管名章。开立的托管
账户,应遵循托管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规定。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
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后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
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
人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开展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投资前,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名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户,该账户仅限向托管账户划拨存款本金及利息资金。开户时基金管理
人须向存款银行预留基金托管人监管名章。委托资产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
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
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
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确户名、
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存单后,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存单正本。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双方约定,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办理开户、存入、支取、
变更等存款业务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证明信息等材料。如需在存款银行开通网上
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功能,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确认同意。
如需停止使用银行存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联系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销户手
续,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基金所投资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七)专项计划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专项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按照《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八)项目公司监管账户开立和管理
项目公司监管账户由项目公司按照《项目公司监管协议》在基金托管人或其
分支机构处开立,按照《项目公司监管协议》的约定管理和进行资金划付。
(九)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
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在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十)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一)基础设施项目权属证书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明确需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础设施项目权属证书及相关
文件清单,并对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验证后,将
原件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具体交接程序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实际情
况另行协商。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给基金托管人的上述文件将根据文件类型
以及所属项目区分类别,建立文件清单与目录,由专人负责及进行建档规范管理。
基础设施项目权属证书因办理抵质押、行政审批、备案、登记等手续必须移交贷
款银行或行政管理机关保管的,基金托管人仅负责保管接收凭证,由实际保管人
承担权属证书原件的保管责任。
(十二)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相关文件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重大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
式将重大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
自文件保管部门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
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重大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重大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还应当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要求,负责安全保管基础设施
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协议相关约定的指令、办理
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
指定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以下称“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
章样本,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
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基金管理人
应使用原件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于
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
授权通知原件的时间,则授权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
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若基金管理人同时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了基金业务统一交易清算授权书和单
个基金交易清算授权书的,授权书以以下第(1)种方式为准:(1)统一授权书。
(2)单个基金计划授权书。
(二)指令的形式与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示或要求。指令形式包括纸质指令,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电
子系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发送的电子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电子、纸质指令须明确包含以下要素:用款
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信息、资金用途等(以双方事先商定的为准),并
需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深证通”电子
系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人在向托管人发送电子指令、纸质指令后,须通过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
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
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
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
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
距划款截止时点至少2个工作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
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以及在每个工作日的15:00以后发送
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
失。
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
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
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的工作时间为08:30-11:30,13:30-17:00。
2、 基金管理人发送电子和纸质指令时,应确保其投资交易与结算行为真实,
且符合监管要求及本协议约定。
3、基金托管人对电子指令、纸质指令的要素审核,仅指对指令要素的完整
性以及与“证明材料”的表面一致性进行验证。要素审核无误,方可确认指令有
效,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要素审核不通过,或基金托管
人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指令违反《基金法》等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本协议约
定的,进入异议处理程序。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托管人的审核或
给计划财产、第三人带来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
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5、指令的撤销与变更
对于基金托管人尚未执行的电子指令与纸质指令,基金管理人可以撤销,但
应提前与基金托管人沟通。双方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通过邮件等双方约定的方
式发送撤销指令的书面通知(下称“指令撤销通知”)。指令撤销通知须及时发出,
载明指令撤销内容,并加盖授权通知中的预留印鉴。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发送指令
撤销通知的,由此造成的直接后果及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在发送指令撤销通知后电话联系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该指令
撤销通知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方可生效。如指令撤销通知载明的撤销内容与协商
结果不一致,或印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托管人不予确认,由此导致的相关后果
及责任,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指令变更参照上述流程办理。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
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形式发送划款指令等。
2、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视
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电子指令与纸质指令的异议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电子指令与纸质指令存在合理疑义的,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基金管理人须在双方协商的有效时间内答复,如未在有效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对于因异议处
理导致的指令执行延误,基金托管人亦不承担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1个交
易日,使用原件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基金管理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
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
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通知的时间,则授权于基
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通知时生效。在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之前,基金托管人
所接收的原被授权人所签发的划款指令及其它文件仍然完全有效。基金管理人更
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
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
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书面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并由
基金管理人确认。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
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
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
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支付。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
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清算与交割
1、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总对总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登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
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中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预留2个工作小时的指
令处理时间,当日15:00之后收到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尽力负责但不承诺指令支
付成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
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
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和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
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
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原因导
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4、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托管协议约定的有
效资金划拨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
划回,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产品托管户事宜。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个交易日终了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
方账账相符。对基金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于每个交易日终了进行对账。对实物
券账目,每月月末由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
一次。
(四)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及时将分红款
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八、基金净资产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净资产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净资产是指基金总资产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即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层
面计量的净资产。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估值日闭市后,本基金合并财务报表的净
资产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资产,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资产。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的估值日、估值对象、估值方法、估值程序、
核算及估值错误的处理、暂停估值的情形、基金净资产的确认、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础设施项目的评估等均以基金合同的约定及《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净资产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
不成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净资产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不成
时,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基金净资产,并以基金管
理人公布的基金净资产为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改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资产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本基金定期报告的内
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内容;其中,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应当包
括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
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基金定期报告的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3、定期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
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
复核;在会计年度结束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反馈。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
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因审计、法律等专业服务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信息,并要求专业顾问遵
守保密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
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基础设施基金询价公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权益变动公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基金净资产信息、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相关信息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本基金的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其中,
基金中期报告应当包含基础设施基金中期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基金年度报告应
当包含基础设施基金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资产、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
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
可能会损害基金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等信
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暂缓披露:
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2、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3、本基金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基础设施
基金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费用,不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
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如有)、会计师费、律师费、信
息披露费等各项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如基金募集失败,上述相关费用不
得从投资者认购款项中支付。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
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限不低于20年,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的合理要求,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本基金的基金账册、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相关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并按规定
的期限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更长期限的除外。
1、基金托管人应当安全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权属证书、相关凭证
和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对基础设施项目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及完整性验证后,
基金管理人将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原件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在取
得重要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等方式将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并通过
电话确认文件已送达。
文件原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如需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说明用途及使用期限,基金托管人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文件原件邮寄至
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使用完毕后应及时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项目公司就重要的基础设施项目权属证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在基金托管人指定的场所保存。
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存的基础设施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基金托管人应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营业机构。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妥善
保存该等权属证书及文件。
3、档案的交接
本协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托管人指定的营业机构向基金托管人移
交上述应由基金托管人保存的档案,双方应在当日签署相关交接清单。前述交接
清单签署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当安全保管档案;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而导致相
关档案毁损或灭失并给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公司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当予
以赔偿。
特别的,如基金存续期间发生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交割日后1个月内,参照上述流程与基金托管人完成新购
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档案交接。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签署与本基金有关的合同文本后,应及时按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将合同正本或副本提交对方。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保管就基金资产对外签署的全部
合同的正本。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
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向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
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
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
员相互兼职。
(七)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
金不再受上述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履行恰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托管业务;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业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者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
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
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不投资或处置资产
造成的损失等;
4、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等;
5、原始权益人、其他参与机构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且基金管理人并无违反《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等相关法规情形的;
6、基金托管人对于存放在基金托管人之外的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及基于
从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合法获得的信息及合
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导致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等。
(三)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
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守约方”)有权
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如果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
方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遭受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
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
受的损失。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
理的必要支持。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经济损失。
十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律),没有相关成文规定的,参照通用的商业惯
例和(或)行业惯例。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现行有效的仲
裁规则在深圳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仲裁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基金托管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时提交的托管协议,应经
托管协议当事人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本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本协
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最终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有
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壹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分别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加盖公
章或业务专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托管
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二)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
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
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及时向其他当事人提供关于此种不
可抗力事件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
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
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
各项义务。
4、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
(三)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条
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积极协商以达成有效的约定,且该有效约定
应尽可能接近原规定和本协议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四)通知与送达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按本协议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正式通知
或者书面通讯,应以挂号邮寄、快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对方通知地址。
协议对方应另行约定通知地址。
2、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日,即视为送达;
如采用快递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2日,即视为送达。
3、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7日内将更改后
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邮件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文件或通知应按变更
后的联系方式送达,如相关方未能及时通知的,由此引发的全部不利后果由责任
方承担。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
商办理。本协议附件(若有)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平安宁波交投杭州湾跨海大桥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本协议由下述双方于 2024年11月22日在深圳签署。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
议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协议的全部条款均
无疑义,并对本协议中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
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基金管理人(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