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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
平安宁波交投杭州湾跨海大桥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之专项核查报告
平安宁波交投杭州湾跨海大桥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拟进行公开发售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平安基金”)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或“甬兴证券”)为本基金的财务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指南第1号——发售上市业务办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聘请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对战略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本核查报告系基于以下前提出具:原始权益人、战略投资者等所提供的文件、材料、承诺函、声明函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核查报告的事实、文件和信息,无论是否可从公开渠道获得,其均已向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披露,而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基于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平安宁波交投杭州湾跨海大桥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简称“《招募说明书》”)、《平安宁波交投杭州湾跨海大桥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简称“《基金合同》”)、《平安宁波交投杭州湾跨海大桥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询价公告》(简称“《询价公告》”),本基金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如下: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前述主体以外符合《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规定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于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根据《基金合同》《询价公告》中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和前述主体外符合《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范围及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战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等相关文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如下:
序号 全称 简称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1 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交投
2 宁波大通开发有限公司 大通公司
3 上海跻沄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跻沄
4 嘉兴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嘉高公司
5 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宁波方太
6 上海海通环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海通
7 环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 环驰轴承
8 宁波恒发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恒发
9 宁波华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华联
10 宁波更大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更大
11 慈溪市吉桥投资有限公司 慈溪吉桥
12 宁波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舜大
13 宁波华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宁波华德
14 宁波华野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华野
15 宁波市水芝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水芝灵
16 宁波震轩食品有限公司 宁波震轩
17 慈溪赛永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慈溪赛永桥
18 周卫明 周卫明
(一)宁波交投
1、宁波交投的基本情况
根据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宁波市监局”)于2024年10月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84047F)、宁波交投的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宁波交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朝晖路416弄262号
注册资本 317,694.1672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周杰
成立日期 1993年5月19日
营业期限 1993年5月19日至9999年09月09日
经营范围 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实施经营管理;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及其他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实业项目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房地产开发。
经核查宁波交投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4年11月15日,宁波交投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宁波交投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宁波交投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宁波交投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综上,宁波交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宁波交投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二)大通公司
1、大通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宁波市监局于2023年7月1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111895670)、大通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大通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宁波大通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朝晖路416弄262号(2-1)
注册资本 41,817.5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陈林芬
成立日期 1998年11月3日
营业期限 1998年11月3日至9999年12月31日
经营范围 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开发;高科技产品、材料的开发、研究;仓储,汽车维修(限分支机构),经济贸易、会计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大通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4年11月15日,大通公司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大通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大通公司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大通公司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综上,大通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大通公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上海跻沄
1、上海跻沄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上海市监局”)于2021年3月2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01545290Q)、上海跻沄的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上海跻沄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跻沄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98号2101室C区
注册资本 145,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顾耀忠
成立日期 2014年4月29日
营业期限 2014年4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养护、维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批发、零售,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上海跻沄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4年11月15日,上海跻沄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上海跻沄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上海跻沄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上海跻沄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综上,上海跻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上海跻沄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嘉高公司
1、嘉高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嘉兴市监局”)于2024年1月1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704403078F)、嘉高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嘉高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嘉兴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大道902号1幢三楼310室
注册资本 111,274.25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柏卫东
成立日期 1998年5月8日
营业期限 1998年5月8日至9999年9月9日
经营范围 高等级公路建设、投资、管理及公路沿线配套设施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建设开发项目凭许可证经营);受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嘉通集团”)委托收储开发嘉通集团已取得的土地;房屋建设工程的建设投资、管理;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的建设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嘉高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4年11月15日,嘉高公司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嘉高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嘉高公司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嘉高公司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综上,嘉高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嘉高公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五)宁波方太
1、宁波方太的基本情况
根据宁波市监局于2024年5月2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14479257XW)、宁波方太的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宁波方太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218号
注册资本 5,319.1489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茅忠群
成立日期 1995年5月22日
营业期限 1995年5月22日至9999年9月9日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家具零配件生产;家具零配件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文具制造;日用杂品制造;玩具制造;办公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玩具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金属制日用品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阀门和旋塞研发;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阀门和旋塞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装卸搬运;服饰研发;日用电器修理;家用电器安装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休闲观光活动;移动终端设备制造;移动终端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燃气器具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研发;集中式快速充电站(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消毒器械生产;检验检测服务;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三路58号;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六路66号;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六路1266号;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六路28号)
经核查宁波方太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4年11月15日,宁波方太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宁波方太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宁波方太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宁波方太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综上,宁波方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宁波方太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六)上海海通
1、上海海通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长宁市监局”)于2023年4月2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753814682F)、上海海通的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上海海通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海通环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8号-322号1201室
注册资本 3,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陈晶晶
成立日期 2003年8月20日
营业期限 2003年8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除专项规定),企业投资管理,企业资产委托管理;销售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金属材料(除贵稀金属),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针纺织品,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不含熟食卤味),酒类(不含散装酒);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上海海通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4年11月15日,上海海通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上海海通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上海海通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上海海通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综上,上海海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上海海通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七)环驰轴承
1、环驰轴承的基本情况
根据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慈溪市监局”)于2023年9月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5002X8)、环驰轴承的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环驰轴承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环驰轴承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横彭公路12号(“一照多址”)
注册资本 15,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于群亚
成立日期 1991年11月15日
营业期限 2000年7月26日至2040年7月25日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轴承制造;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经营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慈溪市横河镇马堰村新陆家路11号)
经核查环驰轴承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4年11月15日,环驰轴承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环驰轴承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环驰轴承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环驰轴承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综上,环驰轴承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环驰轴承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八)宁波恒发
1、宁波恒发的基本情况
根据慈溪市监局于2024年1月1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7E428P5U)、宁波恒发的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宁波恒发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宁波恒发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周巷镇建业路9号
注册资本 1,088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严丽娟
成立日期 2021年12月8日
营业期限 2021年12月8日至2027年12月7日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宁波恒发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4年11月15日,宁波恒发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宁波恒发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宁波恒发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宁波恒发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综上,宁波恒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宁波恒发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九)宁波华联
1、宁波华联的基本情况
根据宁波市监局于2018年6月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13327222E)、宁波华联的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宁波华联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宁波华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宁波杭州湾新区庵东镇工业区
注册资本 1,730.8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阮国芬
成立日期 1999年1月21日
营业期限 1999年1月21日至9999年9月9日
经营范围 电子显示器、汽车配件、电器配件研究、开发、制造;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经核查宁波华联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4年11月15日,宁波华联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宁波华联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宁波华联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宁波华联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综上,宁波华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宁波华联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宁波更大
1、宁波更大的基本情况
根据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余姚市监局”)于2016年3月1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2561887809)、宁波更大的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宁波更大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宁波更大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余姚市朗霞镇新新工业区
注册资本 12,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戎伟军
成立日期 1997年9月3日
营业期限 1997年9月3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轴承、汽车配件、电器、塑料件、五金件的制造、加工。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开展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经核查宁波更大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4年11月15日,宁波更大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宁波更大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宁波更大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宁波更大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综上,宁波更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宁波更大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一)慈溪吉桥
1、慈溪吉桥的基本情况
根据慈溪市监局于2018年12月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421929293)、慈溪吉桥的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慈溪吉桥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慈溪市吉桥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浙江省慈溪市宗汉街道康鑫梵石花园6号楼104室(住宅)
注册资本 1,883.1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陈志校
成立日期 2002年11月7日
营业期限 2002年11月7日至2032年11月6日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经核查慈溪吉桥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4年11月15日,慈溪吉桥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慈溪吉桥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慈溪吉桥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慈溪吉桥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综上,慈溪吉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慈溪吉桥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二)宁波舜大
1、宁波舜大的基本情况
根据余姚市监局于2024年8月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13337279W)、宁波舜大的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宁波舜大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宁波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住所 浙江省余姚市东旱门南路168号
注册资本 4,2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赵文灿
成立日期 1992年5月3日
营业期限 2004年6月4日至2034年6月3日
经营范围 位于余姚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双河村(土地面积39581.69平方米)、余姚市城区南河沿路(土地面积1286.16平方米)、余姚市凤山街道双河村(土地面积19539平方米)、余姚市城东新区金型路(土地面积16298平方米)、余姚市城东新区星光路(土地面积13234平方米)、余姚市城东新区星中路东(土地面积18022平方米)等地块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
经核查宁波舜大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4年11月15日,宁波舜大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宁波舜大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宁波舜大提供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宁波舜大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宁波舜大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综上,宁波舜大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宁波舜大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三)宁波华德
1、宁波华德的基本情况
根据宁波市监局于2016年11月1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13327644D)、宁波华德的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宁波华德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宁波华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 浙江省慈溪经济开发区兴慈六路西侧
注册资本 9,586.1064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胡华强
成立日期 1999年2月9日
营业期限 1999年2月9日至2049年2月8日
经营范围 汽车零部件研究、开发、制造、加工;汽车电器、汽车内外饰件、塑料配件、金属配件、模具制造、加工。
经核查宁波华德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4年11月15日,宁波华德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宁波华德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宁波华德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宁波华德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综上,宁波华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宁波华德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四)宁波华野
1、宁波华野的基本情况
根据慈溪市监局于2017年7月2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9468445H)、宁波华野的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宁波华野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宁波华野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逍路头村
注册资本 2,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蔡林强
成立日期 2002年6月18日
营业期限 2002年6月18日至9999年9月9日
经营范围 杭州湾大桥工程及附属设施项目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宁波华野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4年11月15日,宁波华野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宁波华野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宁波华野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宁波华野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综上,宁波华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宁波华野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五)宁波水芝灵
1、宁波水芝灵的基本情况
根据慈溪市监局于2024年10月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67020547D)、宁波水芝灵的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宁波水芝灵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宁波市水芝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慈溪市长河镇长丰村
注册资本 12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吴永四
成立日期 2011年1月4日
营业期限 2011年1月4日至2061年1月3日
经营范围 电子元器件研究、开发、制造、加工;家用电器、水暖器材、塑料制品、橡胶制品、汽车配件、五金配件、模具制造、加工。
经核查宁波水芝灵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4年11月15日,宁波水芝灵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宁波水芝灵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宁波水芝灵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宁波水芝灵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综上,宁波水芝灵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宁波水芝灵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六)宁波震轩
1、宁波震轩的基本情况
根据慈溪市监局于2019年7月1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GRRKL56)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宁波震轩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宁波震轩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海通路528号
注册资本 5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陈龙海
成立日期 2019年7月15日
营业期限 2019年7月15日至9999年9月9日
经营范围 食品经营:食品销售;水果、蔬菜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宁波震轩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4年11月15日,宁波震轩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宁波震轩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宁波震轩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宁波震轩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综上,宁波震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宁波震轩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七)慈溪赛永桥
1、慈溪赛永桥的基本情况
根据慈溪市监局于2023年8月3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2EMFXG)、慈溪赛永桥的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慈溪赛永桥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慈溪赛永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慈溪市长河镇长丰村
注册资本 5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张佰挺
成立日期 2016年8月5日
营业期限 2016年8月5日至9999年9月9日
经营范围 电子元器件研究、开发、制造、加工;家用电器、五金配件制造、加工。
经核查慈溪赛永桥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2024年11月15日,慈溪赛永桥系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慈溪赛永桥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慈溪赛永桥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慈溪赛永桥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认购主体的业务方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综上,慈溪赛永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慈溪赛永桥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十八)周卫明
1、周卫明的基本情况
根据余姚市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周卫明先生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1919700205****。
2、周卫明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周卫明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禁止情形核查
周卫明已承诺,认购主体所缴付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情形;认购主体不存在接受或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如有)承诺基金上市后基金份额价格将上涨、财务顾问(如有)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的情形。
综上,周卫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小结
周卫明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作为原始权益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战略配售协议
经核查战略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合计18份战略配售协议,该等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四、本次战略配售的份额数量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本次战略配售已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等相关文件,原始权益人将作为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合计认购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80,000万份,拟参与认购的战略配售份额占本次发售份额数量的80%。
经核查战略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以及战略投资者作出的书面承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向原始权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询价公告》的约定。
五、战略配售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本次战略配售已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等相关文件,原始权益人合计获得的战略配售基金份额中不少于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的份额持有期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其余部分持有期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综上,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战略配售中,战略投资者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六、律师核查意见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北京汉坤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
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战略配售的份额数量、战略投资者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发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战略配售协议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七、结论性意见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战略配售的份额数量、战略投资者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上交所REITs业务办法》《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发售不存在《上交所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战略配售协议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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