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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询价公告
基金管理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特别提示
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中航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中航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
定发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
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
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指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
“证券业协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
等相关规定,以及上交所有关基金发售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组织实施发售
工作。
本次网下询价及网下发售通过上交所的“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实施,请网
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基础设施基金询价、定价、认购等详细规则,请
查阅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布的《发售指引》。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售的网下询价、投资者认购和缴款等方面内容:
1、本基金将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向符合
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以下简称“网下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以
下简称“公众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售。
本次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及公众发售由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负责组织。战
略配售通过基金管理人实施;网下发售通过上交所的“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实
施;公众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可的上交所会员单位(“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
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实施。
2、基金管理人确定本次询价区间为8.844元/份-10.185元/份,并将通过网下
询价最终确定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
3、询价时间:本次发售的询价时间为2023年3月9日的9:00-15:00。
4、网下发售对象:指参与网下询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
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
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
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5、同一投资者多档报价:本次询价采取拟认购价格与拟认购份额数量同时
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报价应当包含拟认购价格和
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份额数量。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在询价区间范围内进行
报价,可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报价应当包含每份价
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份额数量,且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认购
价格不得超过3个。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
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
报价记录为准。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认购份额数量上限为4,410万份,占网下初始
发售份额数量的100%。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
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参与询价时,请特别
留意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对应的拟认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基金管
理人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基金管理人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
过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认购的,则该
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参加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2023年3月8日(X-1日)中午12:00前通过招商证
券公募REITs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平台(网址:https://issue.cmschina.com/reits)提
交相关资产证明材料。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
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售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售、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
并在《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发
售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基金网下发售的,应自行
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6、延迟发售安排:若本次认购价格超出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后网下投资
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认购首日(募
集期首日)前5个工作日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本基金募集期将相应延迟。
7、限售期安排:网下发售及公众发售部分的基金份额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
安排,战略投资者认购基金的限售期安排详见“二、(四)限售期限”。
8、网下投资者认购及缴款:本次网下发售中,网下认购与缴款同时进行。
《发售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认购,同时在网下认
购期间缴纳对应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在网下认购阶段,配售对象应使用在证券
业协会备案的资金账户,向基金管理人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
9、认购费用: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安排详见“五、(二)
认购费用”。
10、回拨机制: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在网下及公众发售结束后,根据战略
投资者缴款、网下发售及公众发售认购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战略配售、
网下发售和公众发售数量进行调整。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
本次发售回拨机制”。
11、中止发售情况:中止条款请见“九、中止发售情况”。
本基金为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发售方式与普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有所区别,请投资者特别关注。本基金在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资
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以获取基础设施运营收益并承担标的资产价格波动,因此
与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
主要风险包括基础设施基金的特有风险及基金投资的其他风险。其中,(1)基
础设施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项目经营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出
售/处置价格波动及处置的不确定性风险;估值与公允价值有偏差的风险;现金
流预测风险及预测偏差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公允价值下跌风险;
市场风险;上网电价国补收入部分延后收到的风险;上网电价国补退坡的风险;
环保不达标的风险;光伏发电行业技术迭代风险;项目公司营业收入季节性波动
风险;项目公司《电力业务许可证》续期风险;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到期续期
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存在权利负担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现有电费收入账户暂未
变更至监管账户的风险;电力市场化交易风险;行业特有的自然灾害风险;与交
易安排有关的风险;(2)其他一般性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集中度风险;作
为上市基金存在的风险;受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之间的竞争、利益冲突风险;
新种类基金不达预期风险;基金发售失败的风险;税务等政策调整风险;对外借
款相关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与运营管理机构之间的潜在竞争、利益冲突风险;
信用风险;其他风险等。具体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础设施基金资
产、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或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
金的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的相关预测结果不代表基金存续期间基础设施项目
真实的现金流分配情况,也不代表本基金能够按照可供分配金额预测结果进行分
配;本基金基础设施资产评估报告的相关评估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资产的实际可
交易价格,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
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及本公告的各项内容,
充分考虑本基金相关风险因素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知悉本次发售的定价原则
和配售原则,审慎参与本次基金的报价和发售,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
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认购数量和未来持有基金份额情况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基金管理人视为该投资者承诺:
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
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售的相关问题由基金管理人保留最终解释权。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3年3月2日证监许可[2023]455号文《关于准予
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及证券交易所同意基金份额上市,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情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基金简称为“中航京能光伏REIT”,场内简称为“京能光伏”,扩位简
称为“中航京能光伏REIT”,基金代码为“508096”,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售的
询价、网下认购及公众认购。
2、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亿份。
本基金战略配售初始发售份额为2.37亿份,占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79%。
网下初始发售份额为0.441亿份,占扣除战略配售初始发售份额数量后发售
份额的70%;公众初始发售份额为0.189亿份,占扣除战略配售初始发售份额数量
后发售份额的30%。
最终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公众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如有)
确定。
3、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指参与网下询价和认购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本
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资管产品。网下投资
者应当于2023年3月8日中午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
请见本公告“三、网下询价安排”。只有符合基金管理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
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售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售询价的,须
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商证券公募REITs项目网
下投资者平台(网址:https://issue.cmschina.com/reits)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
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招商证券公募REITs项目网下投
资者服务平台(网址:https://issue.cmschina.com/reits)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
查材料。
提请投资者注意,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在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
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
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
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拒绝其参与
询价及配售。
4、本次发售将进行面向网下投资者的网下路演及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推
介。具体安排请见“一、(六)2、本次发售的路演推介安排”。
5、网下投资者拟认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单个配售对象最低
拟认购份额数量为1万份,拟认购份额数量最小变动单位为1万份,即网下投资
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认购份额数量超过1万份的部分必须是1万份的整数倍,
每个配售对象的拟认购份额数量不得超过4,410万份。
6、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网下询价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及基础设施项目的详细情况,请阅读2023年3月6日公告的《中航京能光
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本次发售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全称: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中航京能光伏REIT
3、基金场内简称:京能光伏
4、基金扩位简称:中航京能光伏REIT
5、基金代码:508096
(二)发售方式
本次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采用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及公众发
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售方式包括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及其
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发售。其中:
1、战略投资者需根据事先签订的《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
基金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战略配售协议》”)进行认购。
2、对网下投资者进行询价发售,并对所有入围的网下投资者按照同比例配
售原则进行配售。
3、对于公众投资者,待网下询价结束后,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以询价
确定的认购价格公开发售。公众投资者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
购本基金。
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及公众发售均由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负责组织。网
下发售通过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实施;公众发售通过上交所场内证券
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实施;战略配售通过基金
管理人实施。
(三)发售数量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亿份。
本基金战略配售初始发售份额为2.37亿份,为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79%。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认购数量为1.629999亿份,占基金
份额发售总量的54.3333%;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其他
专业机构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数量为0.740001亿份,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24.6667%。
本基金网下初始发售份额为0.441亿份,占扣除战略配售初始发售份额数量
后发售份额的70%,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14.7%。
本基金公众初始发售份额为0.189亿份,占扣除战略配售初始发售数量后发
售份额的30%,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6.3%。
最终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公众发售份额将根据回拨情况(如有)确定。
(四)定价方式
基金管理人确定本次询价区间为8.844元/份-10.185元/份,并将通过向符合
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询价确定本基金认购价格。
具体定价方式详见“三、网下询价安排”。
(五)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中,网下发售及公众发售部分的基金份额无流通限制
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发售的基金份额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战略投资者认购基金的限售期安排详见“二、(四)限售期限”。
(六)本次发售的重要日期安排
1、发售时间安排
日期 发售安排
X-3日 2023年3月6日 (周一) 1.披露《询价公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公告和文件 2.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X-2日 2023年3月7日 (周二)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X-1日 2023年3月8日 (周三) 1.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当日中午12:00前) 2.网下投资者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中午12:00前) 3.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X日询价日 2023年3月9日 (周四) 基金份额询价日,网下投资者询价时间为9:00-15:00
X+1日 2023年3月10日 (周五) 1.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2.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 3.确定战略投资者最终获配金额
T-3日(自然日) 2023年3月13日,预计 (周一) 披露《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关于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的专项核查报告、律师事务所关于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T日募集期首日 2023年3月16日,预计 (周四) 网下认购日(9:00-15:00)及缴款日 公众认购日及缴款日(场内15:00认购截止,场外认购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战略投资者缴款日
L日募集期结束日 2023年3月17日,预计 (周五) 网下认购日(9:00-15:00)及缴款截止日(17:00截止) 公众认购及缴款截止日(场内15:00认购截止,场外认购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战略投资者缴款截止日(17:00截止)
L+1日 2023年3月20日,预计 (周一) 决定是否回拨,确定最终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公众发售的基金份额数量及配售比例,次日公告
L日后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中国证监会募集结果备案后,披露《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上市条件后尽快办理
注:
1、X日为询价日,T日为募集期首日,L日为募集期结束日;询价日后的具
体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发售公告》及后续公告公示的日期为准;
2、如无特殊说明,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因特别事项影响本次发售的,基金
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及时公告,修改发售日程;
3、若本次认购价格超出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
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募集期首日前5个工作日发布
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本基金募集期将相应延迟,届时请以《发售公告》为准;
4、如因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
无法正常使用其“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进行询价或网下认购工作,请及时与基
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联系。
2、本次发售路演推介安排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于2023年3月6日(X-3日)至2023年3月17
日(L日)期间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发售路演工作。
二、战略配售
(一)参与对象
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
确定。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
联方,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其中,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
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
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其下属企业(特别是在光伏发电基础设施领域有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与原始
权益人谋求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的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或其下属企业(特别是在光伏发电基础设施领域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企业);
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
管产品;
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光伏发电相关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
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
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
对原始权益人公司治理及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
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私募基金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私募基金信息如下:
产品管理人 基金名称 设立时间 资金规模(元) (截至2023年2月21日) 实际支配主体
上海铂绅私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铂绅思文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思文5号基金”) 2022年11月10日 165,399,000 上海铂绅私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原始权益人与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思
文5号基金认购的情况如下,其中部分由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认购:
公司名称 职务 姓名 认购比例
北京能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京能国际”) 董事长 张平 6.05%
京能国际 董事 李红薇 1.81%
京能国际、京能国际能源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京能发展(北京)”) 总裁 朱军 6.05%
京能国际 党委副书记 刘国喜 4.23%
京能国际 纪委书记 张代富 0.97%
京能国际、京能发展(北京) 副总裁 刘东升(由其配偶认购) 6.05%
京能国际、京能发展(北京) 副总裁 黄慧 3.63%
京能国际 副总裁 金鑫 3.63%
京能国际、京能发展(北京) 副总裁 贾耕 1.81%
京能国际 副总裁 王六虎(由其配偶认购) 1.27%
本基金从如下范围选择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指引》规定的证券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
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年金基金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
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
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
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
外。
(二)配售数量
本基金战略配售初始发售份额数量为2.37亿份,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79%。
其中,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认购数量为1.629999亿份,占基
金份额发售总量的54.3333%;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其
他专业机构战略投资者承诺认购数量为0.740001亿份,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24.6667%。
(三)配售条件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基金管理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
加本次发售询价,并承诺按照网下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基金
份额。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
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
品除外。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确认其符合战略投资者的资格及条件,认可本
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符合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2023年3月13日(预计)公布的《发售公告》将披露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
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2023年3月16日(预计)17:00前,战
略投资者应向基金管理人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中航京能光伏封闭
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
称、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四)限售期限
参与配售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
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
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
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参与战略配售的,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战略投资者拟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五)核查情况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和聘请的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将对战略投资者的选
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发售指引》第三十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
形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将就核查事项出具文件,律师事务所将就核查事项出具
法律意见书。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与《发售公告》一并披露。
(六)认缴款项缴纳及验资安排
战略投资者可选择使用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参与认购,如选择使用
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则在份额限售期届满后,需将所持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方可
进行交易。
战略投资者应当在募集期结束前(L日15:00前)缴纳认购资金,未按时缴
纳认购款项则认购失败。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七)相关承诺
战略投资者承诺按照适用法律法规、本基金法律文件及《战略配售协议》等
规定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遵守法律法规和有权监管部门关于战略投资者的相关
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认购资金来源合法、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遵守获配份额限售期要求等。
基金管理人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
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利益输送行为。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是否存在此种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在后续公告中承诺声明。
三、网下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1、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询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本公告
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询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2、网下投资者应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发售指引》、《网下投资
者管理细则》等法规中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网下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
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
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
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3、网下投资者需完成在证券业协会注册,注册应当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和
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因证券投资、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重大违法违
规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并
符合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注册为本基金网下投资者的,还应当符合以下适当性要
求:
(1)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2)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从事证券交易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3)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
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
规模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
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
净值;
(4)符合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网下投资者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后,可将其所属或直接管理的、拟参与网
下询价和认购且符合《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规定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资产管理产
品注册为配售对象。
网下投资者应对所注册的配售对象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其他机构、
个人或产品规避监管规定提供通道服务。
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参与网下询价和认购的,还应当符合监管规定和其
他相关自律组织的要求,遵守相关规定。
4、本次发售网下询价通过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进行,网下投资
者应当在询价日前一交易日,即2023年3月8日(X-1日)中午12:00前,按照
规定向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办理完成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
统”CA证书,且其所属或直接管理的、拟参与本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且符合
规定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资产管理产品必须已注册为配售对象。完成上述流程的网
下投资者方可参与本次发售。
5、拟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所有网下投资者,应于2023年3月8日(X-1日)
中午12:00前通过招商证券公募REITs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平台(网址:
https://issue.cmschina.com/reits)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基金管理人将在上交
所规定的时间内,通过“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确认拟参与网下发售的配售对象
名称、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账户等相关信息,同时剔除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账户,完成询价准备的确认工作。网下投资者不符合相
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售网下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
6、禁止参加本次询价和网下发售的投资者范围
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售:
(1)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战略投资者以及其他与定价存在利益冲突
的主体;
(2)原始权益人的关联自然人,包括1)直接或间接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
上股份的自然人;2)原始权益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间接
控制原始权益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1)及
2)中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
证监会、上交所或原始权益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原始权益人有
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原始权益人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3)原始权益人的关联法人,包括:
1)直接或间接控制原始权益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上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证监会、上交所或原始权益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原始
权益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原始权益人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在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
(5)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上述第(1)项中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年金基金除外。上述第(1)项中的战略投资者管理的依法
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
合规管理,合理确定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参与询价时,请特别留意拟
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对应的拟认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的资产规模或资
金规模。
基金管理人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资
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认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8、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下发售。
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在询价及配售前履行核查义务,对投资者是否存在
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的要求进行相应的
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
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
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
格的,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拒绝接受其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网下投资者
参与本基金询价即视为向基金管理人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
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
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及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2023
年3月8日(X-1日)中午12:00前通过招商证券公募REITs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平
台(网址:https://issue.cmschina.com/reits)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如网下投
资者核查系统无法上传,投资者可与基金管理人协商确定核查资料的其他传送方
式。
网下机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为准。未在上
述规定时点前完成注册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售。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
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
1、需提交的资料:《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方基本信息表》、
资产证明文件等;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资管产品等均需提供相应的备案或登记
证明、沪深交易所场内证券账户或开放式基金账户证明、产品合同。具体资料请
参见本公告“三、(二)、2、(2)提交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部分列明的材料
清单。
此外,除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账户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配售对象
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2、系统提交方式
(1)注册及信息报备
登录招商证券公募REITs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平台(网址:
https://issue.cmschina.com/reits),在2023年3月8日中午12:00前完成用户动态密码
登录及信息报备。登录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
个用户。由于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程中第一时间以短
信或者电话反馈进展,请务必在本次发售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用户在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接收到手机验证码,并登录成功后,请按如下步
骤在2023年3月8日中午12:00前进行平台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项目列表——中航京能光伏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进入询价”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正
确的营业执照号码和正确的协会编码,以及联系人姓名、邮箱和办公电话。点击
“保存及下一步”;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四步:阅读《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点击“确认”进入下一步。一旦点击
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的全文内容;
第五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
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2)提交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
1)《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提交的方式为点击确认自动生成的电子版《网
下投资者承诺函》,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的
全文内容。
2)《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所有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模板,
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时需上传 EXCEL 版及盖章
版 PDF。
3)所有投资者均需提交营业执照(盖章版扫描件)。
4)所有投资者均需提交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如金融许可证、经营证券期货
业务许可证、保险业务许可证、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证明等)(盖章版扫描件)。
5)投资者根据不同类型的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需提供以下材料:
a)《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账户和机构自营投
资账户,则无需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
均需在系统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整后,需上传《配售
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的EXCEL版及盖章版PDF。
b)配售对象备案或登记证明文件(盖章版扫描件)。
所有拟参与本次发售的私募基金网下投资者,均应提交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核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本款所称私募基金,系指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
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
合伙企业。
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配售对象中,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成立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亦需提供上述备案核查材料,上
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证券公司
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
资产管理产品等。
c)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文件。
所有投资者均需上传每个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文件的盖章版扫描件。机构投
资者自有资金或管理的每个产品参与网下询价的拟认购金额不超过其资产规模
(总资产)或资金规模,其中,对于公募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基金专户、资
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原则上应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工作日的产品总
资产为准;对于自营投资账户,原则上应以公司出具的询价首日前第五个工作
日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为准。资产证明材料中载明的资产规模需与下述
EXCEL电子版《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填写的资产规模一致。
d)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
所有投资者均需在系统下载《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已自动抓取配
售对象信息),填写金额、日期后再上传表格。
https://issue.cmschina.com/reits——中航京能光伏封
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模版下载。投资者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
表》中填写的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将作为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判断配售对象
是否超资产规模认购的依据。
e)产品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
若配售对象属于投资者管理的基金、资管产品等,应提供相应产品合同盖
章版扫描件,产品合同必须体现合同首尾页、盖章页、投资范围页及产品募集
方式页(公募基金及公募理财产品适用);若配售对象属于保险资金证券投资
账户,并属于受托代理投资业务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盖章版扫描件,委托
代理合同需体现合同首尾页、盖章页及投资授权内容页;若配售对象属于网下
投资者的自营投资账户,无需提供产品合同。
f)所有投资者均需提交沪深交易所场内证券账户或开放式基金账户证明
(网页查询的沪深交易所账户信息截图、沪深账户股卡、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
认单均可)(盖章版扫描件)。
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
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售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拒
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售、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售
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基金网下发售的,应自行承担
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
畅通)。3、提交时间:2023年3月8日中午12:00之前,投资者可修改已提交的
项目申请信息;在2023年3月8日中午12:00之后,投资者将无法对已提交的信息
进行修改。
4、投资者注意事项:
所有的电子文件(《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除外)提交后还需下载打
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章后扫描上传方能完成本次信息填报。需下载签章后
并上传的文件包括:《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
息表》(如有);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
资者未按要求在2023年3月8日中午12:00之前完成材料提交,或虽完成材料提交
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报价将被
界定为无效报价。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基金管理人将安排专人在
2023年3月6日、2023年3月7日的9:00-12:00,13:00-17:00及2023年3月8日的
9:00-12:00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755-83084170或0755-83084171。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
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根据投资者类型及
实际情况的不同,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信息
表和资金规模证明文件、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
关系名单、配合其他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
理的资管产品的出资方为本基金原始权益人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检查、
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售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拒绝
其参与本次网下发售、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售公
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应自行承担由此
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基金管
理人、战略投资者以及其他与定价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不得参与网下询价,但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和年金基金除外。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
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询价
本次发售的网下询价通过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进行。询价期间
为2023年3月9日的9:0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REITs询
价与认购系统”填写、提交拟认购价格和拟认购份额数量。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2023年3月8日中午12:00前
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CA
证书,方能参与本次发售的询价。
只有符合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能参
与询价。基金管理人提醒网下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查是否符合本公告
“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的相关要求。同时,网下投
资者应于2023年3月8日中午12:00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
查资料。
本次网下询价采取拟认购价格与拟认购份额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
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报价应当包含拟认购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认
购数量。
本次网下询价的询价区间为:8.844元/份-10.185元/份。参与询价的网下
投资者需在询价区间范围内进行报价,可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
报一个报价,报价应当包含每份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份额数量,且同一
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认购价格不得超过3个。
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
交。
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
准。
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本次发售中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认购份额数量设
定为1万份,拟认购份额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万份,即每个配售对象的拟
认购份额数量超过1万份的部分必须是1万份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认购
份额数量不得超过4,410万份,且拟认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总资产
或资金规模。
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3年3月8日(X-1日)中午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
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
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3、单个配售对象的数量不符合要求的,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4、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
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5、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或提交材料后经基金管理
人审核后未通过的;
6、基金管理人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提交的资产证明材
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认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7、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8、被证券业协会列入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9、网下投资者报价超出询价区间;
10、其他网下投资者无效申报的情况。
(五)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如发现网下投资者或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
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或委托他人报价;
2、与其他投资者、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或其财务顾问等利益相关方串
通报价;
3、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4、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未严格履行报价决策程
序审慎报价或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5、未合理确定拟认购数量,拟认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
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8、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认
购基金份额;
9、获配后未恪守相关承诺;
10、接受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或其财务顾问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
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11、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或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
情形。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将对网下发售、配售行为,参与定价和配售投资者
的资质条件,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时存在本节
所列违规行为的,证券业协会按照法规对其采取自律措施并在其网站公布。网
下投资者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本节所列违规行为的,视为所在机构行为。
(六)其他要求
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再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
分认购基金份额。配售对象关联账户是指与配售对象场内证券账户或场外基金
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
账户。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注册资料中“账
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不受上述限制。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认购价格
网下询价报价截止后,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根据本公告的条件,对网下
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查,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及其对应的拟认购数量。
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后,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将根据所有网下投资者报
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并结合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社保基金、
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的报价
情况,审慎合理确定认购价格。询价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拟认购价格
不低于认购价格,且未超过询价区间上限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在确定认购价格
后,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参与认购。认购价
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认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认购份额数量信息
将在《发售公告》中披露。同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将确定本次发售份额、
募集资金总额,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如下信息:
1、认购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募集期起始日、基金份额总发售数量、网下发
售份额数量、公众投资者发售份额数量、回拨机制(如有)、认购方式、认购费
用、销售机构以及以认购价格计算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及预期收益测算等。
2、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拟认
购价格及对应的拟认购份额数量。
3、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
均数;
若本次认购价格超出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
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将在基金份额认购首日(募集期首
日)前5个工作日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本基金募集期将相应延迟。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认购,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基金
管理人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
五、各类投资者认购方式及费用
本基金认购价格确定后,将在《发售公告》中公布。本基金各类型投资者
均以该价格参与认购。具体认购方式和资金交收将在后续刊登的《发售公告》
中披露。
(一)认购方式
1、战略投资者的认购方式:本基金的战略投资者认购采取“份额认购,份
额确认”的方式。战略投资者需根据事先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
议》进行认购。募集期结束前,战略投资者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以认购价格
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参与战略配售的原始权益人,可以用现金或
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对价进行认购。
2、网下投资者的认购方式:本基金的网下投资者认购采取“份额认购,份
额确认”的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向基金
管理人提交认购申请,参与基金份额的网下配售,且应当在募集期内通过基金管
理人完成认购资金的缴纳,并通过登记机构登记份额。网下投资者的配售对象认
购时,应当按照本次发售确定的认购价格埴报认购数量,其填报的认购数量应为
其在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拟认购份额数量。同时,认购份额数
量对应的认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
模或资金规模。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认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认
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认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
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认购记录为准。
3、公众投资者的认购方式:本基金的公众投资者认购采取“金额认购,份
额确认”的方式。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或场外方式认购基金份额。
场内认购是指通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认购基金份额的行为。通过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证券账户下。
场外认购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的销售网点认购或按基金管理人、场外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认购基金份额的行为。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基金账户下。
场外认购限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包括直销柜台及电子交易
平台)及代销机构认购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场内认购限额:投资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交所会员单位认购时,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及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对于场内认购的
数量限制,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
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认购费用如下:
1、本基金的公众投资者认购采取“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公众投资
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
如下:
场外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场内认购费率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参考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
别计费。
3、对于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认购费用为每笔1000元。
4、本基金为封闭式基金,无申购赎回机制,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场内交
易费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六、本次发售回拨机制
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认购、网下投资者认购及公众投资者场内认购预计将于
2023年3月17日(L日)15:00同时截止,公众投资者场外认购预计将于2023
年3月17日(L日)17:00截止。认购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根据
公众认购情况预计于2023年3月21日(L+2日)公告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
对网下、公众发售的规模进行调节。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募集期届满,公众投资者认购份额不足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公众投资
者部分向网下发售部分进行回拨。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低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的,
不得向公众投资者回拨。
2、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高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且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倍
数较高的,网下发售部分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回拨。回拨后的网下发售比例,不得
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的70%。
3、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应在募集期满的第二个交
易日日终前,将公众投资者发售与网下发售之间的回拨份额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在《基金份额回拨公告》中披露。
七、各类投资者配售原则及方式
(一)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的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参与基
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前述主体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
的战略配售。
(1)本次战略配售募集的基金份额共计237,000,000份,占本次募集基金份
额的79%。
(2)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
(二)网下配售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
者进行配售:
1、本基金发售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同类投资者获得的配售比例相
同。
2、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份额=该配售对象的有效认购数量×配售比例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份额。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
如果网下有效认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售数量,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
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认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三)公众认购
公众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的确定方法为:
1、如公众有效认购数量小于或等于本次最终公众发售数量(回拨后),则
投资者按其有效认购量认购份数;
2、如公众有效认购数量大于本次最终公众发售数量(回拨后),则将采用
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进行配售,即:对募集期本基金的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
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
末日比例配售的结果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八、投资者缴款
募集期结束前,战略投资者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以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认
购的基金份额数量。
网下投资者认购资金及对应的认购费用应当于2023年3月17日(L日(预
计))15:00前到账,未获配部分认购资金预计将于2023年3月24日(L+7日,
自然日)内退还至原账户。
公众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按照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
付认购款项,未获配部分认购资金预计将于2023年3月24日(L+7日,自然
日)内退还至原账户。
九、中止发售情况
1、本次发售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提交的拟认购数量合计低于网下初始发售份
额数量的;
(2)认购价格未达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预期,或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
就确定认购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如发生以上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中止发售原因、恢复发售安排等事
宜。中止发售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基金管理人可重新启
动发售。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份额总额未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100%;
(2)募集资金规模不足2亿元,或投资者少于1,000人;
(3)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
(4)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向网下投资者发售比例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
的70%;
(5)导致基金募集失败的其他情形。
基金募集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十、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1号院1号楼1层101内10
住所:
层B1001号
联系电话: 010-56716116
联系人: 杨娜
财务顾问: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电话: 010-57783222
联系人: 吴思宇、尹帅、刘文浩、何萍、范泽宇、李夏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