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4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7
第五部分 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85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 ........................................................................................................ 8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7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88
第一部分 前言
一、前言
订立《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的运作。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基
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
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
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
融机构。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或本发售公告: 指《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法》 :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
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
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
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
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
17日颁布、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的《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规定》: 指1999 年8 月2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转发)
并于1999 年8 月27 日起施行的《基金管
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及
有权机关对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2005 年3 月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
于2005 年4 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作出之
修订与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
新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
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
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成立条件,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收到其书
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
的不定期之期限;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
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元: 指人民币元;
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请购
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销售机
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
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
者账户转移到其他账户的行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费用。本基金对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一定
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各类基
金份额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B类基
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
设置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A类基
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E类基金份额每百
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场外基金份额类别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
份额之和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
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单
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
场外基金份额类别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
份额之和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
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
为A类基金份额;
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 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无论基金投资是否盈利
或亏损,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均
适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本基金场
外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固定基金
份额净值为1.00 元,场内E类基金份额的固
定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份额的日净收益;
日每百份基金净收益: 指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
摊余成本法: 指本基金资产的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
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行政命令的
颁布或变更或其它突发事件;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收益账户: 指本基金为E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分配的虚拟
账户,用于登记该类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累计
收益;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
申购、场内赎回;
场外: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
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场外
申购、场外赎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强调本金安全性、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基金规模
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份额。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每份A类基金份额和每份B类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每份E
类基金份额面值为100.00元。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各类
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A类基
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在场外申购和赎回;E类基金份额在场内申购和赎回。
1、场外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金额等级,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分为A类基金
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并且
按照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本基金份额超过500万份(含500万份),并且按照基金资产净值0.01%的年费率
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
公布各类别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2、场内基金份额
本基金E类份额在场内进行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针对E类份额设置不同基金代码,并公布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基金份额的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前
公告。
八、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销售服务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年度报告中对基金销
售服务费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方式
本基金存续期内,采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方式,即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B类基金份额以固定基金份额净值1.00 元作为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
础,E类基金份额以固定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作为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
基础。
十、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A类
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1.00元,每份E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100.00元。
十一、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12月15日证监基金字[2005]195号文
核准募集。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发售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为:基金管理人直销和销售代理人代销。
三、基金份额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
资证券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认购限额为: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在代销机构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最低追加认购数额为1000元人民币;在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
为1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
限制。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发售渠道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和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
七、认购的时间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
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公告。
八、认购的程序
(一)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二)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
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该退回款项所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认购方式及确认
(一)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二)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
撤销。
(三)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四)投资者在当日(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通常可在T+2 日到
原认购网点查询交易受理情况。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按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
购金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认购
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 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计算公式为: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法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
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
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E类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E类基金
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E类基金份额上市前按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E类基金份额上市的决定后按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E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
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代理人可以增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时间及原则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投资者如果在开放日规定时间之外提出申
请的,其申请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
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有关调整的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从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从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
4、在确定了基金开始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
前的3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固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价格以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E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在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一经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即不可撤销;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在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E类基金在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