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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关于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4月1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恒生消费ETF(QDII) (场内简称“恒生消费”,扩位简称:恒生消费ETF)
基金主代码 51397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年4月1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3年4月21日
赎回起始日 2023年4月21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
合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2、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2、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赎回份额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场外非直销机构
无
5.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名单如下:
序号 销售机构全称
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1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1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1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2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
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
合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并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
殊申购,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购,不收
取与申购相关的费用和成本。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基金管理人修改或更新《业务规则》的,则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进行
披露。
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况下,增加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币种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则届
时将另行公告;
4、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
可采用实物申购赎回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 T 日的申购、赎回申请由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进行确认。。如投资
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
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
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
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1)申购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申购后,登记机构在T日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基
金管理人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2)赎回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
清算交收,基金管理人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赎回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
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10日(指开放日)内办理。
如遇中国证监会或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投资的香港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登记
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
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
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销售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
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
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
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
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
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
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2、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参
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或限制基金当日最大申购份额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港股通每日额度、外汇额度、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
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设定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当日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
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依据有关规定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
数。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
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
关费用。
5、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相
关程序后,对基金申购赎回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
时间等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
可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更新的申
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七)本公告仅对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23年3月22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的《景顺
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 及
代销机构网站,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
关事宜。
(八)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