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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2023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
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
数基金指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35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四)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根据本基金现行适用的清算交收和申赎处理规则,投资者当日申
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即T日申购的ETF份额且
日间完成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交收,T日可卖出与赎回,而T日申购
的ETF份额且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T+1日方可卖出和赎回;T日
买入的基金份额,T日可以赎回或卖出。由于登记机构对现金替代采取非净额
结算交收模式,当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登记机构确认后,被赎回的基金份额即被
记减,但此时投资者尚未收到赎回现金替代款。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证
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
(七)本基金投资恒生消费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投资目标为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以期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
报。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和/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
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
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
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基金管理人代
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汇率风险、境外市场的风
险、申购及赎回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低于面值的风险、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投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及融资业务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
(八)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
标的指数的,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九)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及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
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还面临汇率风险、股价波动风
险等香港及境外市场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部分的具体内容。
(十)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
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十一)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
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
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十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外和境内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
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和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
等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
内容。
(十三)指数编制规则概要
1、标的指数简介
恒生消费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恒生消费指数反映反映提供与日
常消费相关的消费品制造及服务的香港上市证券之整体表现
推出日期:2015年8月17日
基日:2010年3月5日
基值:3000
货币:港币
指数代码 路孚特 彭博
价格指数 .HSCGSI HSCGSI
股息累计指数 .HSCGSIDV -
净股息累计指数 - -
2、标的指数编制方案
选股范畴:恒生综合指数成份股
行业要求:见本招募说明书的“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案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部分的具体内容。
挑选方法:市值排名最高的50只证券会被选为成份股
成份股数目:固定为50
缓冲区:排名60名以下的现有成份股将从指数中剔除,而排名40名或以
上的非成份股将加入指数;最终成份股剔除数目和证券新增数目,将按市值排
名决定,以维持成份股数目于50。
检讨周期:每半年 (数据截至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
加权方法:流通市值加权
比重上限:每只成分股10%
(十四)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
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
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
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
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十五)本基金管理人根据2023年5月13日发布的《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对本招募说明书相应做了调整。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5
五、境外托管人 .................................................. 31
六、相关服务机构 ................................................ 34
六、基金的募集 ..................................................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43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十一、基金的投资 ................................................ 61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91
十八、风险揭示 .................................................. 9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 11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9
二十五、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案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 160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62
一、绪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数基金指引》、《试行办
法》、《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
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境外投资顾问(如有):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
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6、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恒生
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2、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3、《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自2013年6月1日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6、《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
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9、《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
《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
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包括其不时修订)
22、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23、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
式运作方 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2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6、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3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3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3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3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35、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6、直销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3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
证券公司
40、登记业务:指《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及相
关业务
4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4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4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9、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
长率差额之日
5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
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5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
所规定的对价资产的行为
5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56、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7、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8、标的指数:指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恒生消费指数及其未来
可能发生的变更
59、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60、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
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
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61、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2、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6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64、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
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及汇率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6、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67、元:如无特指,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6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69、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
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7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
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
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7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7、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
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8、港股通: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的统称。沪港通下
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
报,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李进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科技财务公司及担任中
国华能财务公司上海营业部副主任、综合计划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综
合计划部经理,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经理,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党组成员、总法律顾问、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副总经理(主持经
营工作)、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2011年至2016年兼任华能贵
诚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
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
行投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并于1992至
1996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1996至1997年间出任香港
投资基金公会主席,1997至2000年间出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1997至
2001年间出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1994年加入
景顺集团,现任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张巍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北京动力经济学院教务处干部,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教培部干部、主任科员,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市场营销主
管,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营销部高级工程师、营销部营销一处副处
长、营销部综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
部副经理、总经理工作部经理,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纪检
组长、副总经理,华能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党组书
记、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总经
理、党委委员、副书记,2008年11月至2012年4月兼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2016年12月至2019年1月挂职于四川省科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正厅
级),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兼任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
事、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
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
及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
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
师,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
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闵路浩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公司科
员、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中国小额
贷款公司协会会长,重庆富民银行行长。现任北京中泰创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
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
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
太区监察总监、亚太区首席行政官。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
营运总监。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
事务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事
务部总经理。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
2003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交易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日新闻
记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洲
区副首席投资官,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
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2018年加入本公司,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
业务部及担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年3月加
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彦春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曾任汉唐证券研究部研究员,香港
中信投资研究有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2015年1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曾任美国穆迪KMV公司研究
员,美国贝莱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
部副总裁,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
总监。2012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
部投资经理、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
投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
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机构客户中心及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
监。2009年6月再次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
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
科长、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
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
理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
理。2008年10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张明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架构与开发支持组经理、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执行总经理。2020年
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
取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汪洋先生,理学硕士。曾任美国KeyBank利率衍生品部首席数量分析师,
华泰联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高级研究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基金
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21年
10月加入本公司,现任ETF与创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具有15年证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张晓南先生,经济学硕士,CFA,FRM。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
规划部高级产品设计师,兴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权益投资
部基金经理。2020年2月加入本公司,自2020年4月起担任ETF与创新投资
部基金经理。具有13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汪洋先生曾于2013年9月至2015年1月管理中证金
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能源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管理汇添富深证3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2016年5月至2021年9月管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博时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博时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管理博时中证可持续发展1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9月至2021年9月管理博时标普5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张晓南先生曾于2015年8月至2018年7月管理任兴
银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11月至2018年7月管理兴银
丰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管理兴银消费
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管理兴银
丰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7月至2022年5月管理景顺长城
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汪洋先生兼任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5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景
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张晓南先生兼任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科技传媒通信1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景顺长城中证科技传媒通信1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景顺长城MSCI
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景顺长城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
证5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景顺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
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
值加权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无。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相关投资部门负责人、
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刘彦春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黎海威先生,公司副总经理、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广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勇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资产配置官、养老及资产配置部总经理;
刘苏先生,研究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汪洋先生,ETF与创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彭成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收益分配
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证券服务机构;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申购或赎回之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应收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连同认购款项的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
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28)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
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29)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30)确保境外证券投资项下资金累计净汇出额不得超过外管局批准的境
外证券投资额度;
(3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
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
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
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
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
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
上半个年度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
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
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
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
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
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
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
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
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
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3)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
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
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
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
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
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
决定;考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
策委员会决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4)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
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
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
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5)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
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
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
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
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
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
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
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
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
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
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
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
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
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
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
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
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
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
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
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
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
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
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
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1
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8.60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212.36亿元,
同比增长8.91%,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26.80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
务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
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2年9月30日,兴业银行共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17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4055.27亿元,基金
份额合计23181.41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
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
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
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
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
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
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
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
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
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法定最低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
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
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
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
例决定;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
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按照监管规定每月结束后10个自然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
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6)基金托管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
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法定最低期
限;
(27)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五、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址: 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 合伙制 (Partnership)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BH”)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
一。BBH自1928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年,BBH开始为客
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
BBH的惠誉长期评级为A+,短期评级为F1。
(二)全球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投资者
服务部 (Investor Services)。在全球范围内,该部门由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合伙
人Seán Páircéir 先生领导。在亚洲,该部门由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合伙人Taylor
Bodman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
络覆盖近一百个市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球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了5.3万亿
美元,其中超过70%是跨境投资资产。亚洲是BBH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BBH
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30年,亚洲区服务的资产超9,500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部门,拥有近4,700名员工。BBH致力为客
户提供稳定优质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
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
荣,包括∶
《全球托管人》
《全球投资人》
《ETF Express》
《R&M 调查》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 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 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
资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
易信息;
6、 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 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六、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3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或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王博
联系电话:021-6887017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郭劲扬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3】35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消费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发售,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
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受前述募集规模的限制。
(八)募集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
金进行认购。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九)募集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可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
情况和联系方式见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情况调整销售机构。
(十)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
时间,并及时公告。
(十一)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十二)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
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
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
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十三)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下表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
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下表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佣金比率
M 0.80%
50万份≤M 0.50%
M≥100万份 每笔5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四)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认购时间详见本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申请: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人认购时收取,投资人需以
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
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投资人可多次提出认购申请,认购一经受理不可
撤销,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例:某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100,000份,
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0%,则需准备的资金数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元
认购佣金=1.00×100,000×0.80%=800元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00 份,则需缴纳
认购金额100,800元,其中认购佣金800元。
(十五)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认购时间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
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
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
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人认购时收取,投资人需以现
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相
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和认购费用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利息)/认购价格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500,000份,认购费率为0.50%,
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1.00×500,000×(1+0.50%)=502,500 元
认购费用=1.00×500,000×0.50%=2,500 元
又假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了55元的利息,则净认购份额=502,500-
2,500+55)/1.00=500,055份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500,000份,则需缴纳认购金
额502,500元,其中认购费用2,500元,并产生利息55元,该投资人一共可获
得500,055份基金份额。
5、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
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6、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确认
后,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7、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
情况。
(十六)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
准; 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
(十七)募集期间认购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若未来港股通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
无法继续实施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必要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
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
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小数点后的尾数处理导致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
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四)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
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如本基金对部分份额类别进行折算,对于涉及投票权、提议召集权、召集权、
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
基金财产清算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
份未折算的基金份额与固定比例的已折算基金份额代表同等权利,其中固定比
例指折算比例。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本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本基金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披露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和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
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终止上市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届时,
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
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或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
数基金合并。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
数据和汇率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必须
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最新成交价以
及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估值汇率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机构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或跨境指数产品
中采用的实时汇率价格、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
3、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4、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
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从
其规定,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
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
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场内可以现金申购、赎回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如无特
指,本部分内容适用于场内人民币现金申购、赎回业务。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场内开通本基金人民币现金
申购、赎回以外的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非人民币现金申购赎回
的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
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
港联合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相关证券、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
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
特殊申购,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购,
不收取与申购相关的费用和成本。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基金管理人修改或更新《业务规则》的,则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
进行披露。
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况下,增加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币种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则
届时将另行公告;
4、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采用实物申购赎回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 T 日的申购、赎回申请由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进行确认。。如投
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
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
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
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
请的确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1)申购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申购后,登记机构在T日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基
金管理人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2)赎回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
清算交收,基金管理人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赎回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
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10日(指开放日)内办理。
如遇中国证监会或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投资的香港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
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
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的情形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销售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
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
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
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申购失败的情形,按
照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参
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
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
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2、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参
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或限制基金当日最大申购份额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港股通每日额度、外汇额度、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
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设定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当日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
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依据有关规定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
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
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
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
关费用。
5、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
相关程序后,对基金申购赎回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
公告时间等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
可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更新
的申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
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
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指T日前第1个申赎开放日,
下同)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
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2种类型: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和必须现金
替代(标志为“必须”)。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成份证
券的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人买入或卖出证券并
与投资人进行相应结算。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
为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固定现金替代金额与投资人进行结算。
(2)退补现金替代
本部分“T+1日”指T日后的第1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
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1)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是需要在投资人现金申购或赎回时
代理投资人买入或卖出的组合证券。
2)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申购现金替代保
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T日预计开盘价×T-1日估值汇率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
在香港市场购入组合证券,结算成本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
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替代金额高于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
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替代金额低
于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
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申购现金替代溢价
比例,具体的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3)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在香港市场交易或港
股通等方式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代投资者买入被替代证券。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
收取申购替代金额。
正常情况下,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T日所购入
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
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和未买入的被替代证券T日收盘价(折算为人
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被替代证券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
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
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替代金额确定基金应退
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T日后的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
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
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当交收期间出现港
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未来基金管理人有权视基金运行情况,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折算汇率和计算未购入被替代证券成本的价格进
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
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
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退补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
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
4)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在T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内,基金
管理人根据赎回申请通过香港市场交易或港股通等方式代投资者卖出被替代
证券。在T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已卖出的证券,按照
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金额(卖出价格扣除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
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确定基金应支付的替代金额;未卖出的证券,按照被
替代证券T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
当天的估值汇率;T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
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确定基金应支付给投资者的替代金额。
正常情况下,T+7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替代金额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登记机构,登记
机构办理现金替代资金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
托管人。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
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未来基金管理人有权视基金运
行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折算汇率和计算未购入被替代证券成本
的价格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
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
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
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
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
相应调整。
5)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运作情况
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并按规定公告。
6)未来如港股通的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
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
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相关现金替代处
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
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必须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
券的数量乘以T日预计开盘价并按照T-1日估值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
理的其他方法。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
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申
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日预计开盘价以及T-1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如果T日前一日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交易日非申赎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可
对公式中“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调整;若T日或T-
1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预估现金部分需进行相应的调整。若T日为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
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
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
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
份证券的数量、T日收盘价以及T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
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
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
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
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23-XX-XX
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513970
2023年XX月XX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1,000,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000
2023年XX月XX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申购上限 无
赎回上限 无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0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股)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替代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说明: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系统升级相应调整,具体
格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清单模版为准,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期
货交易场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
清单编制错误;
(6)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
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
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者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计算错误。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
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
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或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
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10)因外汇额度、港股通每日额度等原因需要控制基金申购规模;
(11)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7)、(9)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4)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期
货交易场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
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
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者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计算错误。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
清单编制错误;
(7)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形;
(8)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9)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其他申购、赎回投
资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10)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
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1)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7)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二)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
际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其他申购赎回方式,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且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5、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
引》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
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
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
(十四)集合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单个或多个投资人集
合其持有的组合或单个证券或现金,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
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
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在开始执行前将予以公告。
(十五)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
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
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
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本招募说明书予以
更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以期获得与标的
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余资产可投资于其他
金融产品或工具:
境外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
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
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
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
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内投资工具包括: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港股通标的
股票、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港股通机制投
资香港市场股票。
本基金为对冲外币的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境外外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
汇
远期合约、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投
资产品等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
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的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
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
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者因法律法规限制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
负责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对投
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性变更和调整,力争降低跟踪误差。在正常情况下,本基
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
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港
股通交易机制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
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80%,金融衍生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原则上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标的指
数的收益表现。
(2)股票投资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
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
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
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
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① 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
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②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
踪标的指数;
③ 特殊情况下,如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人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
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上述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法律法规的限制;②标的指数成
份股长期停牌;③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④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
大违规行为,有可能面临重大的处罚或诉讼。
(3)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
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4)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
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3、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境内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
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频率、交易成本和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
数的目的。
2)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投
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
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
人股票期权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未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股票期权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纳入投资范围并制定相应投资策略。
(2)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资于远
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
等金融衍生产品,以期降低跟踪误差水平。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
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金融衍生品进行交易。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还可通过投资外汇期货、外汇远期、外
汇互换等来管理基金投资以及应对申购赎回过程中的汇率风险。
4、目标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控制投资组合跟踪误差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能投资于与本
基金有相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且以标的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
括ETF)。本基金将通过考量基金的跟踪误差、规模、流动性、基金费用等因
素,精选基金进行投资。
5、债券投资策略
出于对流动性、跟踪误差、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本基金适时对债券
进行投资。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增加基金收益,弥补基金运作成本,本基
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还将参与境外回购交易、境外证券借贷交易等投资。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存托凭证投资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基
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7、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和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
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此外,本基金可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开展融券业务。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
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
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
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
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厚投资收益。
未来,随着全球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
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
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1)、(3)、(4)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3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不符合上述第(2)、(5)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
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5)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
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资产;
7)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
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i)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ii)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iii)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
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iv)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v)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8)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i)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ii)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iii)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
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iv)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
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
证;
v)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vi)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9)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i)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ii)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iii)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
股息、利息和分红;
iv)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
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v)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
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0)本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
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
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投资境外投资组合的,除上述第(6)项的5)、7)、8)、9)、10)
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
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7)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i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ii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iv)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v)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vi)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9)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
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以下交易限制:
11.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
期限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
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11.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
的30%;
11.3 最近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 亿元;
11.4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
加权平均计算;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
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境内投资组合的,除上述第(7)项的5)、11)、12)、13)项
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
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7)项的11)项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为:恒生消费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
率折算)。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
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
数的,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等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
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还面临汇率风险以及香港等境
外市场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
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
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
偿,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
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
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
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
换、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
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
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境外基
金、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衍生工具和其他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
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
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
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
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已上市流通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权益类证券(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债券的估值
A. 境内债券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
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B. 境外债券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
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6、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7、基金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
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8、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9、金融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的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1、基金持有的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
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其他有价证券按公允
价估值。
12、外汇汇率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
机构公布了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主
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若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未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届时以估
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最近时点)由彭博信息
(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
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13、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
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
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
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
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
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1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约定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14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登记机构、
指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
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4、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
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
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使用估值汇率折算,下同)达到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多分配12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
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
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
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
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
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
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即: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1*100%
??
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1?*100% ?
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减去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差额超
过1%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
率达到1%以上时,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
期增长率为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因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
费、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证券、期货结算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基金托管人及
境外托管人垫付资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
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3、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
一致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
一致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4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
地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中国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
区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
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
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
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
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上。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及基金终止上市;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或开通不同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3、基金投资境内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境内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14、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5、参与境内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境内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
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及管理情况,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16、基金投资境内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境内股票期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
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等。
17、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的信息。
18、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9、基金如参与境外证券借贷、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的,应当在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20、投资境外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本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决定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主要集中于香港上市提供与日常消费相关的消费品制造及服务的
证券,须承受因政府政策变化、行业景气度变化等影响证券投资主题类股票的因素所带来的
行业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各种费用及税收
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
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
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及其他机制工具造成的指
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
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使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0%,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5%,但因标
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
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如变更的标的
指数和原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则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
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
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8、成份股停牌或违约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
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按
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申购赎回清
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
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
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 份额的风险。
9、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
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10、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
时成交数据及汇率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
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还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
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11、退市风险
因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
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2、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人买券卖券的风险
因涉及香港市场股票的买卖,在投资人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组合证券中全部或
部分证券需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代理申赎
投资人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投资者人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券的结算金额的不确
定性(含汇率波动风险)。按照目前的证券代理买卖规则,正常情况下,对于T日确认成功的
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正常情况下将在T日当天代理申赎投资人进行相关证券买卖,
而对于当天未买入或未卖出的部分证券,基金管理人将按该证券T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
若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
进行结算,因此投资人需承受可能当天无法完成所有证券买卖、未完成买卖部分按收盘价结
算等风险;发生特殊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调整交收日期,存在交收日期变动的风险。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存在相关规则变动带
来的风险。
13、本基金可以投资港股,投资风险包括
(1)本基金除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投资于港股外,还可通
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环境、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市
场制度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
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
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
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香港市场证券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
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也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2)只有沪港深三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因此在
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
3)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只有内地和香港两
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
情形,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
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4)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
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
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
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5)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
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内地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
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
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
卖出;
6)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
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
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7)交收制度带来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
差异,香港证券市场的交收期为T+2日,卖出资金回到本基金人民币账户的周期比内地证券
市场要长,此外港股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易。因此,本基金
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带来流动
性风险。
14、申购及赎回风险
1)本基金目前采用现金申赎原则,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对价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
买卖原则确定,可能受组合证券的买卖价格、汇率等的影响,与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
有不同,投资者须承担其中的交易费用、汇率波动和冲击成本,也可能因期间市场波动而遭
遇损失。
2)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投资组合变现可能受到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
不足等因素影响,导致投资者收到的赎回对价的金额出现较大波动的风险。
3)投资者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失败。
此外,如果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4)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人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
赎回失败。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
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人需求等因素设定了当日赎回份额上
限,以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投资人的赎回份额如超过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可能导
致赎回失败的风险。
15、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投资人利益将受损,申购赎回
的正常进行将受影响。
1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
存在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7、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主要存在
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定义为由于投资标的物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
2)市场流动性风险:当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定义为衍生品市场价格与连动之标的价格不一致所产生的风险;
4)结算流动性风险:定义为当基金之保证金部位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或因指数波动
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5)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
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6)信用风险:定义为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之风险;
7)作业风险:定义为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事件所导致的
损失。
18、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
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从而对投资人基金份额、资金等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
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
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其他代理
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9、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
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20、基金参与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业务,可能存在杠杆投资风
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特有风险。
21、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外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不同国家/地区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境外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境外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
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
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
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
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
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22、境外证券借贷风险
证券借贷风险是指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
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二)市场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等市场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三)境外投资风险
(1)税务风险
香港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基金投资香港市场可能会就股息、
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基金 收益受到一定影响。
此外,香港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可能导致本基金向
香港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 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2)市场风险
基金投资于港股的部分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产业景气循环周期、货币政
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
潜在风险。此外,香港证券市场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特有的政治 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
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A股证券市场可能有诸多不同,从而带来市场风险的增加。
(3)交易风险
香港市场在交易规则、交易时间、清算交收安排等交易制度方面有别于A股市场,可能会
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及时捕捉相关投资 机会或规避投资风险、
净值波动幅度增大以及更高的操作风险等。
(4)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实行T+0回转交易制度,即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可以当天卖出,同时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
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
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
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
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使得基金投资
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属于跟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为恒生
消费指数,该指数反映提供与日常消费相关的消费品制造及服务的香港上市证券之整体表现。
因此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较低。但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仍可能出现流动
性不足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风险。
(3)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和事
后评估。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进行流动性评估,
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设置当日赎回份额上限;(二)
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三)拒绝或暂停赎回;(四)延缓支付赎回对价;(五)暂停
基金估值;(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当基金管理人启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
措施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以下风险:无法办理申购业务;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的全部
基金份额或无法及时收到赎回对价;无法获得基金净值数据等。
(六)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
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及代销机构等。
(七)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
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八)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
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管理人的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
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投资税费成本。
(九)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代销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
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十)招募说明书中指数编制方案简述未及时更新的风险
如指数编制方案发生了修订,本基金将在后续年度更新招募说明书中更新指数编制方案
简述。本基金存在着招募说明书中所载的指数编制方案简述与指数编制单位的最新指数编制
方案不一致的风险。
(十一)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
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
益或本金安全。
3、恒生消费指数(“该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发布
及编制。恒生消费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
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就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或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的其它名称)(“该产品”)
使用及参考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就(i)该指数及其
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
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
的结果,而向该产品的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
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
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在适
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就该产品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
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它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
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
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 任何经纪、该产
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不得因该产品,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
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
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
下交易该产品。为避免产生疑问,本免责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与恒
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构
成这种关系。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该产品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受
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及承认、理解并接受该产品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
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单元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收益分配
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
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证券服务机构;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申购或赎回之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应收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连同认购款项的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
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28)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
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29)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30)确保境外证券投资项下资金累计净汇出额不得超过外管局批准的境
外证券投资额度;
(3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
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法定最低期限;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
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
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
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
例决定;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
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按照监管规定每月结束后10个自然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
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6)基金托管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
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法定最低期
限;
(27)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
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
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
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二)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
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
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
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
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
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
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日及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7)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9)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
行调整、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及相应业务规则调整;
(1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1)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
(12)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四)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且除书面授权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
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九)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八)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单元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
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
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李进
成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7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 林诗琪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
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
出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业务,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
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余资产可投资于其他
金融产品或工具:
境外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
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
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
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
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内投资工具包括: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港股通标的
股票、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港股通机制投
资香港市场股票。
本基金为对冲外币的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境外外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
汇远期合约、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
投资产品等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
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
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1)、(3)、(4)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3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不符合上述第(2)、(5)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
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
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资产;
5)本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
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
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投资境外投资组合的,除上述第(4)项的5)外,若基金超过上述
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
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i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ii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iv)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v)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vi)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9)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
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以下交易限制:
11.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
期限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
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11.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
的30%;
11.3 最近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 亿元;
11.4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
加权平均计算;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
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境内投资组合的,除上述第(7)项的5)、11)、12)、13)项
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
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7)项的11)项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书面提
示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
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七)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可以保管的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在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处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
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登记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
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
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
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相应责任,但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章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
托管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供境内账户资金划拨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
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定期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
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
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
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
至基金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
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
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
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
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协商解决。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
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
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
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境外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
管理证券账户。
(七)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结算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
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十一)有关非上市证券托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本托管协议或相关附件及/或补充协议中
约定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可能经常要求基金托管人在接到基金管理人指令后,
交割及/或持有以实物形式存在的非上市股权、债券,即未在公开投资交易所挂
牌交易的股权、债券(以下合称“非上市证券”),包括登记在基金管理人名义
下的证券,以此前登记的所有人名义持有的证券、或不受基金托管人及/或基金
托管人指定的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指定的境外托管人,以下简称
“代理人”)控制的人的名义或方式持有的证券。
特此确认,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此前已经并且今后将继续依据基金管理人
就此类事项所发出的指令操作,前提是基金管理人特此确认如下内容:
(a) 此类事项将涉及特殊的服务、风险和潜在义务;
(b) 基金管理人同意,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本托管协议或相关附件及/或
补充协议中包含的有关指令的免责条款适用于针对非上市证券作出的所有操
作;且
(c) 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可能无法实施与非上市证券有关的部分特殊托
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定价、代理投票、公司行动、投资收益代收、申请退税
等);并且基金托管人的唯一责任为:
(i) 按照经过正常授权的指令操作;
(ii) 如资产在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控制的第三方处保管,则将仅传
递由该等第三方提供的证券信息;并且
(iii) 如资产将由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保管,则将使该等非上市证券与基
金托管人及代理人的自有资产分开保管,并在接到基金管理人指令后归还该等
非上市证券。
基金托管人已经做好准备,可继续就此事宜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协助,但是,
必须明确指出:对于因同意交割及/或持有非上市证券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义
务、成本、罚款、处罚、索赔和费用(以下统称“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相应责任,但因基金托管人欺诈、故意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上述
损失可能涉及以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与非上市证券的所有权有关的问题、
账目差错、伪造股票证书、或在以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控制的人或第三方
的名义登记的非上市证券交割和后续的托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一般性损失。
以下列出了基金托管人认为在上述非上市证券持有方式下,基金管理人可
能遭受的损失。但是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指出,在此并未列出所有风险,除
此之外,可能还存在其他风险。
如非上市证券登记在基金管理人名下,或登记在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
控制的人名下,或在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控制的第三方处保管,则基金托
管人及代理人将仅负责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恰当指令,(1)保管用于代表或声称
代表该等非上市证券及相关权利的证书、文件或单据(“权利文书”);以及(2)
传递由上述第三方提供的证券信息,前提是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实际收到了来
自第三方的证券信息。但是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不会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
对任何上述权利文书以及证券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也不会对其作出任何验证。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对上述权利文书和证券信息进
行验证。如果上述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非上市证券的发行人)直接向基金管
理人传递证券信息,则基金管理人应对此等证券信息的传递和沟通负责。
如非上市证券由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控制的第三方(可能包括也可能
不包括第三方托管人)通过其簿记账目、保函或其他保证的方式持有,基金托
管人对于该等第三方的违约或欺诈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后期基金管理人希望出售该等非上市证券,第三方可能会对出售非上市
证券实施额外限制,从而会影响基金管理人实现这一目标。上述第三方所实施
的任何限制均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的控制。对于不受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
控制的第三方实施的任何限制,基金托管人不会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承担
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可能无法协助基金管理人代收非上市证券的收益。如
由第三方负责代收非上市证券的收益,则基金托管人及代理人将仅负责在实际
收到结算资金时,将该等收益贷记入相关账户中。此外,上述收益后期可能需
要代扣所得税,在任何情况下,非本国居民可能需要纳税,如未纳税或未按时
纳税,可能会导致处罚或罚息。
如第三方无力偿还债务,基金管理人可能会丧失对于非上市证券的“所有
权”(或可能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延期行使权利),而非上市证券则会
被划入普通债权人可用的持有人所有的资产池中。
上述一项或全部各项相关的诉讼及/或其他行政管理费用,可能导致须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的成本。
基金托管人可在此确认,就基金托管人作为上述非上市证券托管人的义务
范围已与基金管理人达成一致;且基金管理人同意将按照本条款和托管协议或
相关附件及/或补充协议中的约定赔偿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代理人等第三方向我方主张的损失、成本和费用等)并使
基金免于损失。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
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境外基
金、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衍生工具和其他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2、估值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时间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
3.估值方法
(1)已上市流通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权益类证券(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债券的估值
A. 境内债券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B. 境外债券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
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6)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7)基金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
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8)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9)金融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
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1)基金持有的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其他有价证券按公
允价估值。
(1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5)外汇汇率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
机构公布了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主
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若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未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届时以估
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最近时点)由彭博信息
(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
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16)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
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
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
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
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
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约定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
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登记机构、
指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
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4)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
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
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保存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单元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期限。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
以下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交易记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
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向本公司定制月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
成功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给截至上月最
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0但当期有交易发生的
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短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
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3)月度微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微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
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0但当期有交易发生、且已在
“景顺长城基金”微信公众号上成功绑定账户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微信对账
单。
(4)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
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当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
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第四季度内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
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纸质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因提
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邮编等)不详、
错误、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
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
或本公司网站办理联系方式变更手续。详询400-8888-606,或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igwfmc.com)“在线客服”咨询。
(二)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
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
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同时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
诉等,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
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和在线服务、
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
非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
时解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案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一)标的指数简介
恒生消费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恒生消费指数反映反映提供与日
常消费相关的消费品制造及服务的香港上市证券之整体表现。
推出日期:2015年8月17日
基日:2010年3月5日
基值:3000
货币:港币
指数代码 路孚特 彭博
价格指数 .HSCGSI HSCGSI
股息累计指数 .HSCGSIDV -
净股息累计指数 - -
(二)标的指数编制方案
选股范畴:恒生综合指数成份股
行业要求:被分类为以下恒生行业系统的业务类别
代号 业务类别 代号 业务类别
232010 家庭电器 234070 消闲及文娱设施
232020 消费电子产品 237040 多元化零售商
232030 玩具及消闲用品 237050 其他零售商
232040 家具 251010 包装食品
233010 纺织品及布料 251020 乳制品
233020 服装 251030 非酒精饮料
233030 鞋类 251040 酒精饮料
233040 珠宝钟表 251050 食品添加剂
233050 其他服饰配件 252010 禽畜肉类
234040 酒店及度假村 252020 农产品
234050 旅游及观光 253010 超市及便利店
234060 餐饮 253020 个人护理
挑选方法:市值排名最高的50只证券会被选为成份股
成份股数目:固定为50
缓冲区:排名60名以下的现有成份股将从指数中剔除,而排名40名或以
上的非成份股将加入指数;最终成份股剔除数目和证券新增数目,将按市值排
名决定,以维持成份股数目于50。
检讨周期:每半年 (数据截至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
加权方法:流通市值加权
比重上限:每只成分股10%
(三)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的网站(http:// www.hsi.com.hk/)
免 费查询标的指数的相关信息,包括指数概要、编制方法、指数行情、收益表
现、临时变动、成份股列表等。
(四)指数信息的更新
如指数编制方案发生了修订,本基金将在后续年度更新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指数编制方案简述。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
同
(三)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
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