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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高新华灵活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新华灵活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2年4月29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新华灵活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对《托管协议》其他内容一并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原内容 修订后表述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宗友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
层
法定代表人:翟晨曦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基金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删除该内容。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
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五、基金财产保管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
证券清算。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所
托管产品的证券资金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五、基金财产保管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
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营业网点开户的流程和要求,
签订相关的协议,并办理三方存管。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中,
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
责。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结
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增加: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
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
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基金管理
人通过基金托管人进行银证互转,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交易资
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
用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
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
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
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
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
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
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
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
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
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T+1日上午10时之前完成融资,用
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
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
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
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
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进行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
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一)清算与交收
1、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结
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
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
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证券经营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
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营机构原因造成
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
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
及时协商解决。
十五、禁止行为
2、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三十一条禁止的任一行
为。
3、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本协议当事人不得
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十五、禁止行为
2、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三十八条禁止的任一行
为。
3、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本协议当事人不得
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6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2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3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1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在《新华灵活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的文件在本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新华灵活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新华灵活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新华灵活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四、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 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进行相关咨询。
五、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慎重考虑、谨慎决策,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做理性的基金投资者。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