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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海富通瑞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2022年11月3日起对旗下海富通瑞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的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费用
自2022年11月3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即本基金原基金份额转换而来)或C类基金份额(拟增设的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在2022年11月3日前(含2022年11月3日)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将自动划归为A类基金份额,对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继续持有、赎回或转换无任何改变,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任何影响。
C类基金份额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如下所示:
1、管理费率(与A类基金份额一致)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2、托管费率(与A类基金份额一致)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3、申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4、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业务类型 份额持有期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
7 日以下 1.50%
7 日(含)以上,30 日以下 0.10%
30 日(含)以上 0%
5、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基金简称:海富通瑞福债券A,基金代码:519137;海富通瑞福债券C,基金代码:017109)。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如新增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见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因增加C类基金份额,我公司就《海富通瑞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海富通瑞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上述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我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海富通瑞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五、重要提示
1、自2022年11月3日起,本基金并存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自由选择申购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但各类别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2、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在官网披露,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3、A类和C类基金份额共同受《海富通瑞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束,同一类别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权利,凡《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中对基金份额的提及,未做特别说明的,均适用于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类和C类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5、在分红方式上,投资人可对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除息日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6、本基金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最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更新本基金的收费方式,但本基金的上述业务变更自2022年11月3日起实施。
7、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公告等文件。投资者可访问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400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日
附件:
1.《海富通瑞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2.《海富通瑞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1.《海富通瑞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43、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销售 服务费 收取方 式的 不同将 基金份 额分 为不同 的类别 ,各基 金
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 中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
基金份额
45、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增加: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
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在 投资 者申购 基金份 额时 不收取 申购费 用,而 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 金费 用的不 同,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 平等 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 益产生 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况下 ,根据 基金实
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可以 调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对 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收费 方式 或者停 止现有 基金 份额的 销售等 ,此项 调整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基 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
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 设定,具 体见 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 全额计 入
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 式由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调整 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7、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
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 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份 额
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 赎回申 请(以 下
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优先确 认其 他赎回 申请人 (以下 简称“小 额赎回 申请 人”)的赎 回申请 :若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 的范围 内对 大额赎 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 额赎回 申请 人未予 确认的 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若小 额赎回 申请人 的赎 回
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 回申请 按比例
确认,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
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延
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 金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基 金管理 人也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 投资 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额 分别 设置代 码,分别 计算 和公告 两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和两类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 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 明书 》。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 类基金 份额净 值,有 效份额 单位为 份,上 述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 基金 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
不收取申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赎回 费用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设定,具 体见 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 部分用 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 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份额具 体的 计算方 法、赎回 费
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 由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确 定,并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 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 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 的,将 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 请(以
下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10%的前 提下,优 先确 认其他 赎回申 请人 (以下简 称“小额 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 当日 予以全 部确认 ,则基 金管理 人在仍 可接 受赎回 申请的 范围 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 赎回 申请人 未予确 认的 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若小额 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小额赎回申 请人 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未确认的赎 回申请 (含小额 赎回 申请人 的其余 赎回 申请与 大额赎 回申 请人的 全
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选择延期赎回
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日 的该 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 金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基 金管理 人也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和 期货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 法》、《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行为,还 应当 说明基 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 管理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同 》
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
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 其托 管
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 同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和 期货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予
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行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即视 为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基金赎回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 更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或变 更收费 方式、对 基金 份额分 类办法 及规 则进
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或调高基金赎回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 下,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对 基金 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
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或 登记机 构、或销 售机 构、或投 资人自 身的 过错造
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 正,因 更正
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 承担;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未及 时更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误 ,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 且有 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 错误的 有关 直接当
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
方”),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则受 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
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由 基金登 记机 构进行 更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错 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而 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决定延
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 的,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
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 账户的 基金 净值信 息,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设立 大额赎 回情 形下的 净值精 度应 急
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 当任 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或 登记机 构、或销 售机 构、或投 资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 当事人(“受
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 错、下
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 正,因 更
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 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 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 错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 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由 基金登 记机 构进行 更正,并 就估 值
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采 取合 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而 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 的,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 部分 的约定 对主袋 账户 资产进 行估值 并披 露主袋 账户的 基金 净值信
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 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 的
0.1%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 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 系基 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销售服务费使
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 用,根 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规 定,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金 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 理人可 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担 。 当投 资者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定 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 不同
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其分红相互独立、互不 影响 ;投资者 不同基 金交 易账户 设置的 基金 分红相 互独立 、互
不影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减去该
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 理人可 对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 站、基金 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基金 产品 资料概 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 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 日的各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临时报告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 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2.《海富通瑞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相 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 披露、基 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 净值、根 据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相 关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 对外披露基金 份额净 值之前 ,必须 保证
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 记录与 会计 账簿记 录不
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 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
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 金会计 核算 不完整 或不真 实,由 此导致 的损失 由基 金的会 计责任 方承
担。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算 业务 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 余额 数
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 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 择,本 基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金 分
红;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基金 份额,其 分红 相互独 立、互不 影响 ;投资者 不同基 金交 易账户 设置的
基金分红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 协议 、
基金产 品资料 概要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净 值信息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 价 格 、定 期 报 告 、临 时 报
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清 算报告 、投资资 产支 持证券 的信息 披露 、投资国 债期货 信息
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信息 披露 、实施侧 袋机制 期间 的信息 披露等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 信息,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基金 产品 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各类基 金净值 信息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定
期报告 、临时 报告、澄 清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清算 报告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信 息 披
露、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 信息披 露等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编 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 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十一、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进行复核。
(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 基金份 额资产
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销售服 务费等 ,根据 本托管 协议和 《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 ,自动
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 具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