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8
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34
十、基金信息披露 ..........................................................36
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3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4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4
十五、禁止行为 ............................................................4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9
十七、违约责任 ............................................................5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5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54
二十、其他事项 ............................................................5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56
浦银安盛经济带崛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浦银安盛经济带崛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浦银安盛经济带崛起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浦银安盛经济带崛起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浦银安盛经济带崛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浦银安盛经济带崛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
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浦银安盛经济带崛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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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邮政编码:200020
法定代表人:谢伟
成立时间:2007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91,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浦银安盛经济带崛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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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
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浦银安盛经济带崛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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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中小
企业私募债)、货币市场工具(含中期票据)、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
的投资工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
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
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
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现金、债券资产、资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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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现金、债券资产、资产
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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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0%‐95%;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1)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投资于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5)、(2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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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章第(九)条规定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本协议第十五章第(九)条所述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了
适当程序后,则不再受该等规定的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在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中的交易对手,以约定适用的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情况下,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不
承担责任,但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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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
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
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
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
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基金管
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
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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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
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
代销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提供的
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
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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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前,基金管理
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和中
小企业私募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
募债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
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
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电话提醒的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浦银安盛经济带崛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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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的,如适用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规定限制或适用变更后的规定,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
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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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收到对方电话或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
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要求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
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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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浦银安盛经济带崛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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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
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
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
浦银安盛经济带崛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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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充分的协助与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
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
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本基金开
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
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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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登公司的规定执
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
(六)股指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
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
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新账户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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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
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
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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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已
出具统一授权书的除外)。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
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有效时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在电话确认的
时点或授权文件载明的时点(两者以孰晚者为准)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授权文
件生效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确认的
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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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确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
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处理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
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收
款人、收款账号、收款银行、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
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如因基金管理
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
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
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
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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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
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
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
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变更通知并经电话确认
后,授权文件即在电话确认的时点或授权文件载明的时点(两者以孰晚者为准)
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指令授权变更生效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指令授权书原件寄送
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未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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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
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
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
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
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该等情况及
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
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以及新股业务: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
算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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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2)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
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委托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
金限额,基金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
低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
限额。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基金财产支付利息。
3)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委托财产 T 日进行了中登公司深
圳分公司 T+1DVP 卖出交易,基金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头
寸,即该笔资金在 T+1 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
户。
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备股票配售资格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
股票配售对象,应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业务规则,由基金托管人向中登深圳分公
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配售对象名单,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深圳新股网下申购划款
指令时(指令的发送应及时且最晚于 12:00 之前),应配合提供“配售对象 ID
号码”、“委托序号”、“证券代码”、“申请数量”、“申请价格”等新股申
购要素信息,以便基金托管人及时准确向中登深圳分公司上报配售对象名单。
5)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
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管理合同终止
时,基金资产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
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
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
合同终止后,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计划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
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
交收职责。
6)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合同/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
约且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
司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理人另
行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2)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0 非担保
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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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中小企业
私募债、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管理人需
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14:00 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
易证明文件传真至托管人,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
的顺利进行。若管理人未及时通知托管人有关交易信息,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
保)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
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管理人承诺
在日终前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2)鉴于目前中国结算公司仅对前述部分交易品种采取可由托管银行指定不
交收的模式,并且中国结算公司对 T+0 资金划款的时效性要求高,因此,为确保
基金托管人各托管产品交易交收的顺利完成,管理人在此申明如下:“一旦出现
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管理人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基金托管人。对于中国结算公
司允许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
的取消交收指令;对于中国结算公司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知悉
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托管产品资
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
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3)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托管
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并最终占用基金托管人所托管其他产
品在中国结算公司的备付金而交收成功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日终前补足交收款
项,并承担可能造成的损失;若是占用了基金托管人其他托管产品存放中国结算
公司的备付金而导致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产品交收失败的,所有损失将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同时,基金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管理人追
索利息的权利。
4)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基金管
理人承诺若由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过错而导致本托管产品交易交收失败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对于托管产品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交
收的收款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 14:00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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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托管
产品资金托管账户。
(3)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N 非担保
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
完成托管产品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
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基金管理人
应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
进行电话确认。
(4)基金财产参与 T+0 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品种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有足额头寸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 T+0 日 14 时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并确
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包括赔偿引起基金托管人其他托管产品交收失败的损失以及赔偿因占用基金托管
人在中登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
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
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
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
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
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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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
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
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
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
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流程安排
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挂牌的不符合净额结算标准的公司债和其他债券
品种(目前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场内交易(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下称
“RTGS”)、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的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场内交易
(实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按以下流程处理:
1、上海 RTGS 业务处理流程
(1)买券
① T 日(指交易日,下同)14:00 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效划款指令并附成
交单通过约定的指令传输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指令上应注明交易的成交编号
及交收金额,对方账户为基金托管人专用备付金账户,账户信息为:
户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备付金)
账号:216200143300010514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
划款摘要:“04432376+成交编号”
(注:04432376 为基金托管人小账号,成交编号为每笔交易的成交编号)
对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的买券划款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交收责
任。
② 为确保划款金额准确无误,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划款前会依据 PROP 平台上
的实际交收金额与划款指令中的金额进行核对,如指令金额与实际交收金额不
符,该指令将被视为无效指令不予执行,同时会把正确金额及时通知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按正确金额修改指令后,重新提交基金托管人。
③ T+1 日,基金托管人将未交收的买券款从备付金账户划回至本基金的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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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
(2)卖券
若基金管理人需要日间调出卖券款,须于 T 日 14:00 前将有效划款指令并附
成交单通过约定的指令传输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划款指令中应注明成交编号
及交收金额,对方账户为本基金的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据此指令将款项调出并
划至本基金的托管专户。
无论买券和卖券,T 日日终,基金托管人以中登公司结算数据为依据,根据
基金管理人 T 日交收情况,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账务和头寸。
2、深圳 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业务处理流程
(1)买券
① T 日 14:00 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效的划款指令并附成交单通过约定的指
令传输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划款指令中应注明交易的成交编号及交收金额,
对方账户为基金托管人备付金账户,账户信息为:
户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
账户:337010172600002848
开户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划款摘要:“B001999723+成交编号”
(注:B001999723 为基金托管人小账号,成交编号为每笔交易的成交编号)
② 如下单后出现无法履约情况,基金管理人应于 14: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有效的不履约申报指令并附成交单,指令上应注明交易的成交编号及交收金额等
信息。
因 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业务处理时间极其有限,且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不保证该不履约申报机制成功。为此,一旦出现无法履约情况,基金管理人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及时与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沟通。
③ T+1 日,基金托管人将未交收的买券款和多划入的买券款从备付金账户划
回至本基金的托管专户。
④ 由于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产品是合并清算模式,因此若基金管理人在交易
后未及时将有效划款指令提交到基金托管人而导致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卖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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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将于 T+1 日将交收成功的卖券款从备付金账户划回至本基金的托
管专户。
无论买券和卖券,T 日日终,基金托管人以中登公司结算数据为依据,根据
基金管理人当日的交易交收情况,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账务和头寸。
如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相关规则发生调整,且涉及上述流程变
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再行商议。
(五)股指期货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财产相关期货投资将另行签订操作备忘录,具体操作按照《期货投资操
作备忘录》(协议名称以实际签署为准)的约定执行。
(六)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
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
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
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根据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的对账数
据进行证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七)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登记机
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每个
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
浦银安盛经济带崛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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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
4、基金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
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