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3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13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6
七、 基金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0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3
九、 基金收益分配....................................................................................................27
十、 基金信息披露....................................................................................................28
十一、 基金费用........................................................................................................30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31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32
十四、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32
十五、 禁止行为........................................................................................................33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3
十七、 违约责任........................................................................................................35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37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37
二十、 其他事项........................................................................................................38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时间: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2]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685,572,211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保
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简
称“《暂行规定》”)、《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信息披
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或简称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应当投资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于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1)现金;
2)通知存款;
3)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低于以下信用评级标准的短期融资券: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信用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评级为
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8)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
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托
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通知其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给予合理解释。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有权对通
知事项随时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
行相关结算事宜,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取消相
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
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同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
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
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等。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货币市场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
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3)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80 天;
8) 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
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①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②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1)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
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除上述 6)、8)、9)、14)、15)项外,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规模变
动、市场波动、发债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
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
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
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
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且不必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有权拒绝
执行相关结算事宜,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取消
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
关规定不符的,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说明理由。同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
动。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9)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
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应拒绝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
割的理由。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前述标准
不符的,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同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以书面方式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
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并书面通知对方。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
程序
(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2)监督的标准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在本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
易对手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有证据表明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
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从可信对手名单中剔除。
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出
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
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是否具备《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条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监督的标准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3)监督的程序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
型、期限、利率、计息方式、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
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
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
等有关文件。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
内,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及其计算、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
程序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
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4、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记录/账册和其他相关资料、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进行核查。
(二)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该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进行
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
面形式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
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
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
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全额划入销售
机构在注册登记机构处开立的备付金账户中,注册登记机构再将认购资金划入为
本基金开立的认购专户中。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并开始履行托管人基金财产保管职
责。
(三)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
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保
管基金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
关规定。
(四) 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
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