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节 前言和释义 .................................................... 1
第二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三节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第四节 基金备案..................................................... 13
第五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六节 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 22
第七节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间转换 ............................... 24
第八节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5
第九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2
第十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0
第十一节 基金的托管 ................................................. 42
第十二节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估值 ............................................... 55
第十五节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六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八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第二十节 违约责任 ................................................... 74
第二十一节 争议的处理 ............................................... 75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6
第二十三节 基金合同摘要 .............................................. 77
第一节 前言和释义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
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特订立《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
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时,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
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同时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中信银行; 基金托管人:
指《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合法修订和补充;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托管协议:
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招募说明书:
书》;
指《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后的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的文件;
指《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公告》;
指《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指依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招募说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书取得和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基金合同当事人: 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证券法》: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基金法》: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2019年7月26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9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
注册登记业务: 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的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开放式基金账户: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证券账户: 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机构: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
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并与
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代为办理销售
服务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
个人投资者: 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
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
机构投资者: 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
设立募集期: 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成立条件后向中国证
基金合同生效日: 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得到其书面确认
之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存续期: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工作日: 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开放日: 作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T + N日: 指人民币元;
元: 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认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
申购: 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
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通过
赎回: 销售机构提出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
场外: 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
机构和场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
场内: 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和场所;
也称为持续营销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
销售服务费 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费用从基金
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 将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
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单个开放日针对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巨额赎回: 放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该基金的巨额赎
回。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
再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及基金
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
基金转换: 人提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基金收益: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基金资产总值: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总数;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基金资产估值: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流动性受限资产: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指定媒介: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网站: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
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
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
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
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特定资产: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
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
地震、台风、水灾、流行病等自然灾害,以及罢
工、国家紧急状况、政治动乱、戒严、战争、恐
怖主义行为、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
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等事件;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采用契约型开放式运作方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满足本金稳妥与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最低募集份额
最低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
款的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0%。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节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7年1月22日证监基金字[2007]14号
文批准募集发售。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和发售对象
1、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进行公开发售。场外销售渠
道为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
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销售渠
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发售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认购时间安排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
机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3、认购的方式
(1)认购的方式: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
销申请不予接受。
(3)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4、认购的限额
在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
机构约定的为准,在本基金直销网点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由基金管理
人制定和调整。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无上限,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方法
(1)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2)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 元/基金份额。
(3)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4)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时,认购的有效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场内认购时,
认购的有效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折回金额返
还给投资者,折算金额时,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
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6、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代表的部
分归基金资产。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
金资产。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第四节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招募说
明书》停止认购,并依法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符合基金备案条件时的处理方式
如基金合同未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本基金募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第五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进行(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
人将在网站公示。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与本基金的代销机构约定并公告。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在确定
了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3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前的3个
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的,称为A 类;不收取申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B类。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两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
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互相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方式和时
间在基金转换开始公告中列明。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应当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在销售机构保留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视同无效,不予成交。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收到申购或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个工作日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到其提出
申请的基金代销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4、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额到帐,则相关申购不
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的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于T日提交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
赎回款于T+2工作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相关款项的支
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更新后招募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金进行计算。本
基金A类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零,但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持有期限在7日
(含7日)以上、30日以内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持有期超过30日(含
30日)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承
担,所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时,基金的有效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场内申购时,基金的有效申购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
的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还给投资者,折算金额时,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损失
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2、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基金的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赎回
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持有期限在30日以内的基金份额,基金赎回金额计算方法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持有期限超过30日(含30日)的基金份额,基金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份额净值在T日当天收市后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并在T+1工作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含该日)后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