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前言................................................................ 1
释义................................................................ 1
第一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二节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9
第三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9
第四节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5
第五节 基金财产的保管.............................................. 16
第六节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9
第七节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2
第八节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5
第九节 基金收益分配................................................ 29
第十节 基金信息披露................................................ 31
第十一节 基金费用.................................................. 33
第十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5
第十三节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5
第十四节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36
第十五节 禁止行为.................................................. 38
第十六节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39
第十七节 违约责任.................................................. 40
第十八节 争议解决方式.............................................. 42
第十九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3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3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前言
鉴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发行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
鉴于中信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银行拟担任本
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
议。
除非另有约定,《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合法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
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指《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是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招募说明
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招募说明
书取得和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2004年6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的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直销机构: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
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代为办理销售
服务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
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
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成立条件后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得到其书面确认
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 + 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元: 指人民币元;
认购: 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
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通过
销售机构提出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场外: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
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
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和场所;
销售服务费 也称为持续营销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
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费用从基金
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
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针对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该基金的巨额赎
回。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份额
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
再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及基金
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基金转换: 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报刊: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
网站: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
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
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
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
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特定资产: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
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
地震、台风、水灾、流行病等自然灾害,以及罢
工、国家紧急状况、政治动乱、戒严、战争、恐
怖主义行为、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
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等事件;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第一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一节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4] 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89.34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主营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贴现业务;汇兑、旅行支票、信
用卡业务;代理收付和财产保管业务;经济担保和信用见证业务;经济咨询业务;
外汇存款、汇款、放款、担保业务;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兑换;出口信贷。
二、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2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节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基金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
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
订本协议。
第三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
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
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
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定期存单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类资产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为提高基
金收益水平,本基金可以参与新股申购,但股票等权益类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20%。
如本基金投资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应在中国证
监会正式批准基金投资该类工具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方可投资。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融资比例和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
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品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5)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超过5年(含5年);
(6)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7)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因通过发行市场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
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 除上述第(7)、(17)、(18)项以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20)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
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但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
的证券,也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1)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期间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比例
限制的上限进行监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如名单变更,变更一方应及时向对方变更信息,由接受方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因基金管理人与名单所列示的机构
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因此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如见券付
款、见款付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及
相应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
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且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
正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且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将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存款银行名单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该名单进行回函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投资存款的银行不在上述名
单范围之内,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存款银行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存
款银行时应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
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收到名单两天后,被确认调整的存款银行名单开始生效。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
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
(六)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定期存款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前,需
与基金托管人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由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会批准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特点,在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前
充分做好研究工作,合理控制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谨慎投资,确保不出现流动性隐患,如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公司应承担该风险。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
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进行核查,包括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
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
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节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