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六月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0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2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5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6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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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场内
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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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所的会员
25、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
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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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
金份额登记(包括初始登记,申购赎回变更登记、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基金申购赎回有效申报数据的确认、基金申购赎回的清
算和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国
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结算业务的机构
29、登记结算系统: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0、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
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
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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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
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转指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或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将其持
有人的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不同会员营业部之
间进行转指定的行为
46、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中定义的“指定交
易”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或
另有规定的除外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0、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1、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
益。由于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本基金所指每百万份基
金净收益即为每百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52、7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7日(含节假日)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所折
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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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4、增值服务费:指本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因向投资者
提供增值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5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按不同费率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并分别公
布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但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认购时使
用一个共同的认购代码,申购和赎回时使用一个共同的申赎代码
56、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本基金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
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57、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本基金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
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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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维持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稳定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00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0.01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对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代销售机构收取增值服务费,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分别公
布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但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的认购时
使用一个共同的认购代码,申购和赎回时使用一个共同的申赎代码。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及规则
本基金可设置不同的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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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费率水平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但应在该等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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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按面值发售,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0.01元。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和场外方式同时公开发售,即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
基金销售系统(以下简称“上证基金通”)以及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0.01元/份。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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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份额通过上证基金通进行发售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但单笔最高认购限额应不超过上证基金通规
定的限额,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且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应不超过上证基金通规定的限额,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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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00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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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结
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份额变更登记及场内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
对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基金份额,除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的
事项外,其申购、赎回以及清算交收所涉及的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0.01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同一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投资人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当日申购的
基金份额当日不能赎回,且申报指令不可以更改或撤销;
4、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T
日申购基金份额,申购资金实时冻结。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T日赎回基金份额,赎回资金T日场内可用,T+1日可取。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交易时间内通过有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判断投资人申购、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赎回申请是否有效,并实时向基金销售机构发送成交回报。
对于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申请,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结算机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的有效申购、赎回数据进行清算和交收,并根据交收结
果办理申购、赎回的相应变更登记。登记结算机构将申购、赎回相关数据发送上
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