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前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11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12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13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托管 .........................................................41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4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财产 .........................................................51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2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57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0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72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3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74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事项 .........................................................75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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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长信富安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长信富安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及
其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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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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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信富安纯债
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原《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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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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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原《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封闭期:本基金在存续期内,除开放期外,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3、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
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第二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2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三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日的18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以此类推。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最长不
超过1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原定开放
期首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
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
算该开放期时间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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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业务规则》: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场所
44、场外: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结余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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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
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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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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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除开放期外,均为封闭期。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6个月后的月度对
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
第二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2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三个
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8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以此类推。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如原定开放期首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以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为目标。
五、基金存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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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
六、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
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证监会备案并
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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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2310号文注册公开发行。基金管理人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11月3日至2015
年11月18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
1,482,871,919.06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301,959.62份),有效认购户数
为9,322户。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于2015年11月23日正式成立,
《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1月23
日生效。
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5月7日期间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
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议案》,内容包括长信
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名称、基金运作方式、投资
比例、业绩比较基准、基金费率等,基金名称由“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变更注册后的《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6月10日生效,《长信富安纯债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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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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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除开放期外,均为封闭期。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6个月后的月度对
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
第二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2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三个
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18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以此类推。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如原定开放期首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9年11月15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
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即2020年5月15日,假设
第一个开放期为15个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20 年5月15日至2020
年6月4日的15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为2019年11 月15日至2020
年5月14日;第二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12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即2020年11月16日(因2020年11月15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则本基金第二个封闭期为2020年6 月5日至2020 年11月15日。以此类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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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交易时间
结束后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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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