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 录
一、前 言 .................................................................................................................................................2
二、释 义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8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10
五、基金的存续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12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22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
十、基金的托管 .....................................................................................................................................42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3
十二、基金的投资 .................................................................................................................................44
十三、基金的财产 .................................................................................................................................5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54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60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6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1
二十、违约责任 .....................................................................................................................................73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7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75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6
一、前 言
(一)订立《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长信纯债
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并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本基金合同有任何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
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
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五)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
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招募说明书: 指《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托管协议由《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业务规则: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2012年6月19日《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各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分别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生效日。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后生效,《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场外: 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转入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A类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此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C类基金份额、C类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的基金份额,此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和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债券品种,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投资理念
基于对经济和债券市场的展望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积极管理型的
投资策略和严格的基金风险控制,为投资者提供稳健持续增长的投资收益。
通过综合研判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走向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优化配置
基金资产的利率期限结构,可以降低组合收益的波动性,获得稳定的超额收益。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
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且在投资
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或变更收费方式、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报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合
同修订变更而来。
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4月19日证监许可【2010】
481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0年5月24日至2010年6月23日向全社
会公开募集。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0年6月28日生效。
2014年5月23日至2014年6月2日期间,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以通
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宜,将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允许本基金主要投资纯债债券品种,并基于上述投资范围的变更,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名称、投资、基金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已于2014年7月1日完成并通过了向中国
证监会的备案,自该日起,《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并取代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正式
变更为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长信纯债壹号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
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增减基金
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以
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
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在
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
规定,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对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按
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
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
额后赎回;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包括该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
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赎回时,当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
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单次申购的最低和最高金额以及单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详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
笔/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详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必须在调整前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A 类和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5%。
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
3、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用)的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两类基金份额的具体
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
在调整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在依法履行相关
手续后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基金
销售服务费和基金转换费率,此项规定同样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
交易等)业务适用。
6、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两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
于所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费、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