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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招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12月4日《关于准予招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65号)注册公开募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
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
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含存托凭证)和备选成份券(含存托凭证)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
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
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
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
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
招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
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投资集中风险、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
风险。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
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本基金跟踪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存在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具体详见“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
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反映上市至少满一年、可通过港股通买卖的香港上市高股息低波
动证券的表现。
1、选股范畴
合资格在互联互通下交易的恒生综合指数成份股。
2、候选资格
(1)流动性要求
投资类指数的换手率测试及6个月日均成交额至少2千万港币。
(2)派息要求
连续三个最近财政年度皆有现金派息记录及最近的完整财政年度派息比率必须为正数并不多于
100%。
(3)股价表现筛选
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证券将从指数候选名单中剔除:
①过去12个月股价下跌超过50%;
②过去12个月股价表现在合资格候选股票中排名最差的10%。
3、成份股挑选准则
(1)成份股数目
招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固定为50
(2)挑选方法
净股息率排名最高的75只合资格证券(首75高息名单)会被甄别入围;
净股息率=除税后之每股派息/股息数据截止日之收市价格
每股股息是参照检讨截止日前十二个月以除息日计算收到的现金股息,如股票每半年(或每季)
派发股息,即最近2期(或4期)的总股息;股息数据截止日前12个月内曾更改财政年度年结日之
证券,倘为非现有成份股,将会在成份股筛选过程中被排除;倘为现有成份股,则以最近一个完整
财政年度之股息作评审;如证券的净股息率高于7%,其净股息率将会被再度检视并重新计算,任何
一次性现金之派息将被剔除;入选的75只证券会按其年化波幅(即过去12个月至指数检讨截止日
期间的每日对数回报之标准偏差)作升序排列;排名最高的50只证券会被选为成份股。
(3)缓冲区
净股息率排名100名以下的现有成份股将从首75高息名单中剔除,而排名50名或以上的证券
将加入首75高息名单;首75高息名单的证券剔除数目及新增数目,将按证券净股息率排名决定,
以维持首75高息名单证券数目于75。
(4)检讨周期
每半年(数据截止日期为每年的六月底及十二月底)。
(5)比重调整周期
每半年
(6)临时剔除成份股之替换
不适用
(7)加权方法
净股息率加权
(8)比重上限
每只成份股5%
(9)指数发布日期
2017年5月8日
(10)基日
2010年9月3日
(11)基值
3000点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s://www.hsi.com.hk。
招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2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31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2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4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50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6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9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0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6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8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8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1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12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3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14
招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前言
《招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
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招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
说明书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招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招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
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招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8、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
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
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5、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的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
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相关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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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
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或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标的指数:指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
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
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计算
55、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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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
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
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6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65、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
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66、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申报,买
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8、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
的业务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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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批准设立,
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
(RMB1,310,000,000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持
有公司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5%。
2002年12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
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人
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0%,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
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10%。
2005年4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
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年5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力财务有
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有的公司10%、10%、
10%及3.4%的股权;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3.3%的股
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4%,招商
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INGAssetManagement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
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年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
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45%。
2017年12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证券按
招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二亿一千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您而变”
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年4月9日,招商银行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
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600999);
2016年10月7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核心价值观,
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年7月至1994年9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海安支
行工作。1997年7月至1998年5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年5月至2004
年4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在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2005年4月至2007年8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
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年8月至2020年3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年3月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年9月起兼任招商信
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10月至2023年7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2021
年11月起兼任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3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2023年2月至2024年10月兼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23年7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俐女士,北京大学世界经济学硕士。1994年7月加入招商银行,曾任总行统计信息中心副主
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副总经理兼操作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兼任采购管理部总
经理等职务。2023年11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24年6月起兼任投资管理
部总经理、境外分行管理部总经理)。兼任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缪新琼先生,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年7月加入招商证券,曾任青岛即墨市蓝鳌路证券营
业部负责人、深圳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深南大道车公庙证券营业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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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部负责人。2022年12月起任招商证券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
总部财富管理部负责人(2024年6月起兼任财富管理与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部负责人)。现任公
司董事。
徐勇先生,复旦大学法学博士。1990年7月至1992年9月在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1998年4月至2009年3月在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工作。2009年3月至2014年3月历任中国太
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上海分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3月至2015年7月历任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5
年7月至2022年5月历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22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
书记、董事、总经理。
张思宁女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学博士研究生。1989年8月至1992年11月历任中
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助教、讲师。1992年11月至2012年6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
处长、副主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正局级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2012
年6月至2014年6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创
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年5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目前兼任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外
部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博士研究生。1982年9月至1985年9月担任上海新联纺织品
进出口公司职工大学教师。1991年3月加入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历任讲师、副教授、
教授,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副院长。1993年4月至1994年6月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作
博士后研究。2009年2月至2015年3月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4年
12月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教授,目前兼任上海交通大学行业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管理科
学与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系统管理学报》杂志主编、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梁上坤先生,南京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起在中央财经大学工作,曾任讲师、副
教授、教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科研处副处长,兼任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杰先生,厦门大学会计系会计学博士。1999年7月加入招商证券参加工作,曾任招商证券资
本市场策划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现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及
副财务总监、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招商局
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2023年4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2023年8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孙智华先生,江西财经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1994年加入招商银行参加工作,曾任深圳宝安支
行燕南支行行长、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分行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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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金融部负责人、深圳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深圳分行公司金融总部总经理、深圳分行公司金
融事业部副总裁兼公司金融总部总经理、广州分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兼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
广州分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广州分行行长助理、总行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总行同业客
户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境外分行管理部总经理。2024
年6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兼任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招银网络科技
(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银通智汇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招银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监事。
马龙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2009年7月至2012年8月任职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研究员;2012年1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员、基金经
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专业总监,现任公司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员工监事。
詹晓波先生,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7月至2013年12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信息技术部软件开发岗、业务助理、业务经理、高级工程师、副总监。2013年12月至2016
年9月任职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任互联网金融总部副总监。2016年10月加入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互联网金融发展部总监、员工监事。
何剑萍女士,华南理工大学会计学学士。2006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
算部助理基金会计、基金会计、副总监、专业总监,现任基金核算部总监、员工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徐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加入广发
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从事
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博
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
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2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董方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赛格东方实业发展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2001年5月起任职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任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行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财富平台部副总经理。2023年8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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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深圳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孙明霞女士,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2016年6月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许荣漫女士,硕士。2013年7月加入广东倍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任咨询顾问;2015年加
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品牌推广经理、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现任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3月25日至今)、招商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4月22日至今)、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4月22日至今)、招商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8月4日至今)、招商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2月4日至今)、招商中证沪港深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年1月20日至今)、招商中证全指医疗器械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年3月5日至今)、招商中证沪港深500医药卫生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年5月9日至今)、招商中证电池主题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年7月12日至今)、招商中证上
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年7月14日至今)、招
商中证全指医疗器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3年
6月20日至今)、招商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时间:2023年12月29日至今)、招商中证机器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24年1月19日至今)、招商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
理时间:2024年6月8日至今)、招商中证A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年10月8日至今)、招商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时间:2024年10月26日至今)、招商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年11月26日至今)。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徐勇、杨渺、王景、朱红裕、于立勇、马龙。
徐勇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于立勇先生,公司首席配置官兼投资管理四部部门负责人。
马龙先生,公司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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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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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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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
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
督权。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公司各
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
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负
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
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
告。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
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
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
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
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是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
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
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岗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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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
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
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
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
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
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
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找出风
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
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
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
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
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
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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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
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
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
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每日、
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总经理、
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重
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
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
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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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10.16万亿元,实现营业收
入2108.31亿元,同比降低5.1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71.16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
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险业务
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
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4年3月31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08只,托管基金的基
金资产净值合计24269.91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3391.76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招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审
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
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事资产
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内
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
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
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
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
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
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
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
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
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
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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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
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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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发售协调人
发售主协调人: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网上现金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网下现金认购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7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2、发售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发售代理机构销售本基金。网下现金
发售代理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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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江丽雅
联系人:曾浩、江丽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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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1765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
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
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
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
理机构。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
明。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招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六、募集上限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发售价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八、投资人的认购账户开立及使用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基金账户”)。(1)上海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A股账户。(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2、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3、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人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九、认购费用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认购份额(S)认购费率S<50万份0.8%50万份≤S<100万份0.5%S≥100万份每笔1,000元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认购份额0.8%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本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网下现金认购的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认购份额(S) 认购费率
S<50万份 0.8%
50万份≤S<100万份 0.5%
S≥100万份 每笔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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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
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在认购时间内可多次提交认购申报,认购申报一经确认,认购
资金即被冻结。
3、认购金额: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
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
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0.8%=8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100,800.00元
即: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
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该投资人需准备100,800.00元资金。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
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5、清算交收: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
项的清算交收。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过程中涉及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
的有关规定,若《业务规则》或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清算交收规则可视情况进
行调整。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
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
须在50万份以上(含50万份)。投资人在认购时间内可以多次认购。
3、认购金额: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等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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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份额以基
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方式认购800,000份本基金,假设认购资金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800,000×0.50%=4,000.00元
认购金额=1.00×800,000×(1+0.50%)=804,000.00元
利息折算份额=10.00/1.00=10份
总认购份额=800,000+10=800,010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方式认购800,000份本基金,假设认购资金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该投资人需准备804,000.00元资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8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
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
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
构的规定为准。
5、清算交收: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
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本基金网下现金认购过程中涉及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若
《业务规则》或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清算交收规则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
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
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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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发行联接基金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经履行适当程序,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并制定相应的业
务规则,或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
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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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未来港股通机制相关政策出现调整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无法继续实施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必要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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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
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
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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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2亿元;
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
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终
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
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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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和汇率数
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
发布,仅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
代的证券数量与其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
应的基金份额(最新成交价按照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调整为人民币价格)。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的程序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涉及基金合同相应内容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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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
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具体以
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
易规则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
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
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
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购,不收取与申购相关的费用和成本。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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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如交易所推出新的申购赎回模式时,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也可包括组合证券;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
价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业务规则》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
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T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定的限额,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以申购、
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
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TimeGrossSettlement,以下简称RTGS)模式;
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
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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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T日现金申购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机构在T日日间实时办理
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登记机构在T日日终根
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在T+1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登记
机构在T+1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
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
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本基金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清单。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相关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者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但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
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
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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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8%的标
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
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
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T-1日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如上海证券交易
所修改或更新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参数计算方法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
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两种类型: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
须”)。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当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成份证券的替代,基
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证券,并与投资者进行相应结算。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基金管理人
按照固定现金替代金额与投资者进行结算。
(2)退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代投资者买
入或卖出的证券。
2)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T日预计开盘价×T-1日估值汇率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如果T-1日至T日期间存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可对公式中
的“T日预计开盘价”、“T-1日估值汇率”进行调整。
收取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在香港市场买入组合证券,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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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溢价率,并据
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如果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高于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
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
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T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申购规模进行组合证券的代理买入,通
常情况下代理买入在T日接近收盘时点完成。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和未买入的被替代证券的T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
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T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
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现
金替代保证金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
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额度不足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买入及
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
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
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
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4)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T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赎回规模进行组合证券的代理卖出,
通常情况下代理卖出在T日接近收盘时点完成。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
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和未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T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
率采用当天的估值汇率;被替代证券T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
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
赎回替代金额。
T日后的第2个港股通交收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
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卖出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港股通交
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
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
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
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
(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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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来如港股通的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ETF申购赎回交易
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基金管理人可对退
补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法律
法规限制投资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
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
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
日预计开盘价并按照T-1日估值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如果T-1日至T日期
间存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可对“T日预计开盘价”、“T-1日估
值汇率”进行调整。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
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日预计开盘价以及T-1日
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如果T-1日至T日期间存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可对公式中
“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预计开盘价”、“T-1日估值汇率”进行调整。
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预估现金需进行相应的调整。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
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日收盘价以及T日估值汇率的乘
积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
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
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
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招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最新公告日期基金名称基金管理公司名称一级市场基金代码T-1日内容信息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T日内容信息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现金替代比例上限申购上限赎回上限是否需要公布IOPV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成份券信息内容申购现金替代赎回现金替代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证券数量现金替代标志替代金额溢价比率折价比率说明: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系统升级相应调整,具体格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清单模版为准,届时不再另行公告。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最新公告日期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申购上限
赎回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率 替代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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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或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7、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开市前无法公布,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8、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本项所
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
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9、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11、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券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2、港股通临时停市,港股通每日额度不足,或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发生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
响通过港股通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项和第6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
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券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7、港股通临时停市,港股通每日额度不足,或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发生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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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
通过港股通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3项和第4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切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本类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
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履行有关程序后,本
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基金的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份额出质的,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二、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1、在条件允许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开放投资人采用单一证券或多只证券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参与集合申购并制定相关业务规则。
2、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
面委托代理协议。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制定并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也
可以采取其他申购赎回方式,并提前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
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6、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
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限制可以参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类型,并提前公告。
8、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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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
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如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基金管理人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以外的
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
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联接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与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
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开通其他服务
功能,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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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含存托凭证,下同)和备选成份券(含存托凭证,下同)。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券(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
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
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
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
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的投资比例依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券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券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券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
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
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券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券进行配股或
增发;(5)标的指数成份券派发现金股息;(6)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7)其他可能严重限
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如因
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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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因法律法规原因使个别成份券被限制投资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
法获得足够数量的成份券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成份券、备选成份券、非成份券、成份券衍生
品等进行替代,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
表现。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
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
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
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本基金债券投资的
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3、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获取
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和标的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
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
和可交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
策。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
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对股指期货的投资,实现管理市场风险和改善投资组合风险收益特性的目
的。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
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股票期权为本基金辅助
性投资工具。股票期权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6、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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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
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
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时,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
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
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
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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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
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
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
算;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或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该证券总量的30%;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除第(6)、(15)、(16)、(17)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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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
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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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
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其风险收益
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
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
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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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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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衍生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
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
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
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
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
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
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
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
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
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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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涉税处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将充分考虑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
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
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
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11、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2、人民币对相关货币的汇率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确定汇率来源,如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构无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确定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来源。
13、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
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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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1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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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
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
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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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登记机构、外汇市场、指数编制机构及存款
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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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管理人可每月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或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
在符合收益分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每月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配时间、分
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对收益分配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
提下,经履行适当程序,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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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易、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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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
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
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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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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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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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至少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
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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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规定网站、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
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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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9、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3、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
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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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情况。
(十四)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六)投资股票期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七)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八)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情况,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
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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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
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
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
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
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
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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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利率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
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
互为消长。
7、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二、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
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误,
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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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基
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
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三、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交易方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
额。
(2)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交易可能因各种
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此外本基金投资于香港
市场,香港市场的突发性情况也可能会对本基金的交易产生影响。
(3)尽管由于投资者可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溢价情况。但是,基
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称为溢价)或低于(称为折价)基金份额净
值。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券(包括主板、
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
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均在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的市场流
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理、明确,操作性较强。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
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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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
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
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
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赎回本基金,或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
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4、对ETF基金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
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将会投资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
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资金不留港(港股
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
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
起账户透支的风险。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
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
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
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
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
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
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
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
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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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时对
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2)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
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
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排,本
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
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
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
支付赎回替代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
产组合中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5)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措
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
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
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
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
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1)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日额度
不足,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
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2)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围限制
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可能
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再进行调出港股的买入交易风险及股价波动风险。
3)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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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
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
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4)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
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
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
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
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5)代理投票
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提交投
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征
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
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5)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
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
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6)会计制度风险
香港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可能与境
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
资带来潜在风险。
(7)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
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市场的税
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
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2、指数下跌风险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由
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3、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甚至导致跟踪误差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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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金收益率
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2)指数成份券派发现金红利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
离度。
(3)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券构成,或成份券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券在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
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4)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券摘牌或流动
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5)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
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相同;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
踪误差。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但因
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
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
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
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
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6、成份券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券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券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
平。
(3)若成份券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按照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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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券以获取足
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
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7、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计算并通过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由于计算公式、汇率数据来源及来源时间不同,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与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实际结算价格也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
算还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8、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券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
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9、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点,本基金
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0、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
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
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他代理
机构。
(3)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
利益受损。
(4)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无法确保相关指数的持续可用性。倘
若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包括指数编制机构终止必要的许可等情形),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终止基金合同。
11、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的运作力求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
险。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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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
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13、投资股指期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投资于股指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
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
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14、投资国债期货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
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15、投资股票期权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投资股票期权的主要风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流动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风险、交易违约风险等。影响期权价格
的因素较多,有时会出现价格较大波动,而且期权有到期日,不同的期权合约又有不同的到期日,
若到期日当天没有做好行权准备,期权合约就会作废,不再有任何价值。此外,行权失败和交收违
约也是股票期权交易可能出现的风险,期权义务方无法在较首日备齐足额资金或证券用于交收履约,
会被判为交收违约并受罚,相应地,行权投资者就会面临行权失败而失去交易机会。
16、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面临大额赎
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对价的风险;(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
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
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此外,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可能存在杠杆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业
务特有风险。
17、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
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
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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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
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8、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交易错
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机构等等。
19、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
市,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20、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回购交易中,交易对
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
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进而放大基金组合风险的风险;债券回购
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放大了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
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如发生债券
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
金资产造成损失。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直销
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
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
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
按正常时限完成。
2、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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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可能导致投资
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
及销售机构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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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
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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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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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
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招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
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
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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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等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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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
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名或盖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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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
参会份额和票数时,本基金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
的本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占本基金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
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
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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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相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包括申购赎
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期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业务规则;
(6)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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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
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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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
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
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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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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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
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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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管理人可每月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或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
在符合收益分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每月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配时间、
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机构对收益分配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
提下,经履行适当程序,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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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易、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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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
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
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含存托凭证,下同)和备选成份券(含存托凭证,下同)。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券(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
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
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
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
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的投资比例依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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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30%;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
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
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或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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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该证券总量的30%;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除第(6)、(15)、(16)、(17)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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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
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
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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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涉税处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将充分考虑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
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
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
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11、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2、人民币对相关货币的汇率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确定汇率来源,如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构无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确定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来源。
13、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
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5、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1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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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
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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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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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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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业务,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招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含存托凭证,下同)和备选成份券(含存托凭证,下同)。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券(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
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
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
券、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招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30%;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
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
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
算;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或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该证券总量的30%;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本条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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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除第(6)、(15)、(16)、(17)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
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到
期兑付、提前支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
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
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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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
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
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提前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处理。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处理
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
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流动性受限资产的释义并不完全一致,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
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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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
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
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
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令
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
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视情况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
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
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
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
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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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采用书面形式并电话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及
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的原则,配备技术系统
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
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与复核。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形式等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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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营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
合与协助。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
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
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
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
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9.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10.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基金募集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的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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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招商恒生港股通
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专用资金账户(专用资金台账账户)
专用资金账户是以基金名义在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的下属营业机构开立,并与托管资金账
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的账户。管理人应与托管资金账户开户机构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
管协议书》。专用资金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将专用资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
交托管人留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托管人同意,管理人不得注销该专用资金账户,也不得自行通过“第
三方存管”平台从专用资金账户向银行结算账户(即托管资金账户)划款。
(五)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根据管理人的申请,管理人、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证券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
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
规定。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七)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
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人经办
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
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
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管理人应该在合
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
户,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若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
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双
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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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期货/期权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期权资金账户,在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
/期权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
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
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
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新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十)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一)证券登记
1.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
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2.基金托管人应该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以无记
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3.除非基金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所接收基金
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
4.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的实际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
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5.由基金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
协议约定登记。
(十二)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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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
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
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
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
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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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
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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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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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一、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招商基金网站,可享受资讯查询、在线咨询、热点问题查询、理财刊物查
阅等服务,并可提交投诉与建议。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二、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份
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三、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
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司将在承
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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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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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
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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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招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招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招商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