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五、基金备案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12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0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4
十、基金的托管 ................................................................................................36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37
十二、基金的投资 ............................................................................................39
十三、基金的财产 ............................................................................................4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4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3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5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3
二十、违约责任 ................................................................................................66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6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69
二十三、其他事项 ............................................................................................70
二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71
一、前言
(一) 订立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障本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关
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
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
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即《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系统 指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帐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帐户转入另一交易帐户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差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类别
混合型。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投资目标
有效控制投资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五) 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
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
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应当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
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
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4日内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
归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3%。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
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
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
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基金份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部分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差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申请总额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份额占赎回申请总份额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当日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
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