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释 义 .............................................................................................................................................................1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6
四、基金财产保管 .......................................................................................................................................8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1
六、交易安排 .............................................................................................................................................14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分红的资金清算 .........................................................................16
八、基金资产估值、净值计算与核算 .....................................................................................................17
九、基金收益 .............................................................................................................................................22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23
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23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5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25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5
十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7
十六、禁止行为 .........................................................................................................................................29
十七、违约责任 .........................................................................................................................................30
十八、净值差错处理 .................................................................................................................................32
十九、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34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3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35
二十二、其他事项 .....................................................................................................................................35
二十三、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36
鉴于: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
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释 义
本基金托管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或本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 指《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即《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募集专户 指基金募集期间用于存放基金认购资金的专门账户
基金银行账户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以基金名义开立的用于托管基金资产的银行账户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含T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发布的其他公告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不可抗力 指本托管协议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注册资本:2亿元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设立日期:1987年4月7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
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所述“基金”及其它用语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具有与《建信
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规定相同的含义。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
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
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总值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份额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
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5、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本协议,基金托管人有权立即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协议赋予、给予、规
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
损失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6、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监督与核查的其他职
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根据《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
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
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动用基金财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
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嫌疑,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本协议,基金管理人有权立即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协议赋予、给予、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
损失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5、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监督与核查的其他职
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根据
本协议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建信恒久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所有资产由基金托管人独立保
管。
2、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
人必须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
将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不得擅自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否则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
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具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具有安全高效的清
算、交割系统,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
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对负
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
少风险。
6、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届满十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基金管理人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
材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予以书面确认;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基金合
同》生效。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基
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设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或授权,办理资金的收付。
4、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基金托管人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办
理。
5、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
金管理条例》、《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
他相关规定。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2、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基金名义开设债券
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
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清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基金证券账户,用于基金所投资证券资产的
存管。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基金的资金结算备付
金账户,代理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基
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不得将证券账户出借与转让,亦不得使用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证券账户卡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设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以基金的名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
券必须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的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与保管
1、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合同原件及有关凭证原件至少有一份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如
原件只有一份,则送交托管人处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
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
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
人一份。如该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
份合同原件。
3、基金管理人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保管的基金重
大合同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免予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保管的基金重
大合同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免予承担责任。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协助基金托管人开立上述第(三)
至(六)条所列账户。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授权通知),内容
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
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原件后以回函确认。授权文件在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的当日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
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1、投资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等,申购赎回转换
分红采取轧差清算交收方式的,基金管理人需发送轧差应付款项指令)、银
行间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但不包括在证券交易所
进行的资金清算的交收指令。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收款人、款项事由、支付
时间、金额、收款账户、开户行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如
果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划款指令要素不全或者含义模糊的,基金托管人有权
不执行,并附注相应的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
(三)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
1、投资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采
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
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
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
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回函确认,则对于此后该交易
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
责任。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以电话方式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
时传真给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
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因基金管理人的原因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指令已发送给基金托管人但该投资指令尚未被执行
之前,可以更改或撤销原投资指令。但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撤
销或更改原指令所必需的合理时间,否则由此导致投资指令无法执行或延
误执行的,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
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
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真
实性后方可执行投资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
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在验证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