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3
五、基金备案 ..................................................... 15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7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25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6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1
十一、基金托管 ................................................... 44
十二、基金的销售 ................................................. 45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6
十四、基金的投资 ................................................. 48
十五、基金的融资 ................................................. 61
十六、基金的财产 ................................................. 62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68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71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二十二、基金的业务规则 ........................................... 80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二十四、违约责任 ................................................. 83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84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85
二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5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建信转债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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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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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指《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同: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11年6月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1年10
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
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并于2019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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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定》: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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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
转换业务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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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T 日:
的开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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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概要》及其更新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侧袋机制: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
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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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
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
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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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通过自上而下的分析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进行配置,并充分利用
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实施对大类资产的配置,在控
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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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A 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
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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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
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
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五)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上限
基金首次募集份额不设上限。
(六)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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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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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
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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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在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后,
本基金将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债券型基金进行合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 个工作日低于3,000 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本基金全部份额数中所占比
例连续60个工作日达到90%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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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其他公告中或基金管
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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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
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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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3、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5%。
2、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
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
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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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