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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2月24日在《证券日报》等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收件人:陆晓冬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
投票咨询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收益分配条款及赎回费的议案》(见附件一)。该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关于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收益分配条款及赎回费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3月3日,即在2023年3月3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收件人:陆晓冬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
投票咨询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及赎回费方案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
联系人:张鑫
传真:010-66228001
电子邮件:zhangxin@ccbfund.cn
网址:www.ccbfund.cn
邮政编码:100033
2、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陆晓冬
联系方式:010-65543888-8066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收益分配条款及赎回费的议案》
附件二:《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收益分配条款及赎回费方案说明书》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2月25日
附件一:
关于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收益分配条款及赎回费的议案
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收益分配条款及赎回费。《关于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收益分配条款及赎回费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为实施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对收益分配条款及赎回费的修改,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收益分配条款及赎回费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关于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收益分配条款及赎回费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及赎回费方案生效时间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2月25日
附件二:
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收益分配条款及赎回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2年月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附件四:
关于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收益分配条款及赎回费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修改收益分配条款及赎回费的议案。
2、本次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收益分配条款及赎回费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修改收益分配条款及赎回费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及赎回费方案生效时间另行公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对基金合同的修订
将《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的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修改为: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少为1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三、对托管协议的修订
将《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九、基金收益分配”中“(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中的: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修改为: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少为1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对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一)将《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六、申购费与赎回费”中的: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A类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7日≤持有期<1年 0.1%
1年≤N<2年 0.05%
N≥2年 0
C类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7日≤持有期<20日 0.3%
N≥20日 0
注: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长于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修改为: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A类赎回费率
持有期<30日 1.5%
30日≤持有期<90日 0.5%
90日≤N<180日 0.1%
N≥180日 0
C类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7日≤持有期<20日 0.3%
N≥20日 0
注: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长于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将《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中“二、收益分配原则”中的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修改为: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少为1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