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五、基金备案 ................................................................................................................ 14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6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5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2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1
十、基金的托管 ............................................................................................................ 44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45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7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二十、违约责任 ............................................................................................................ 77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7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79
二十三、其他事项 ........................................................................................................ 80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
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
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风险,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
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
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
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 年8 月28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直销机构: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汇丰晋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2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业务规则》: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所得数值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方法进行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
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
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
效跟踪。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
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证监会备案并
提前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
在遵守相关法规对最高额限制的情况下,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
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6、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
本基金最低份额,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多不超过3个月,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如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 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对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按照同一
基金份额类别“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
别。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未来在条件成熟
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不同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规定的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代销机构将把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代销机
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如遇证
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
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笔赎回的最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