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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招商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招商沪深300增强策略ETF(场内简称:300增强,扩位证券简称:沪深300增强ETF)
基金主代码 56199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12月2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招商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招商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1年12月10日
赎回起始日 2021年12月10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及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
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
为3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相关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
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相
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者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
0.8%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
为3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相关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
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相
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者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
0.8%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
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如下: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
价、赎回对价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业务规则》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7.2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
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
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
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限额,则赎回
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
功。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以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
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
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申购、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及其现金替代、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以及申购涉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成份券的现金
替代采用净额结算,对于赎回涉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成份券的现金替代、申购赎回涉及
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和基
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
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交收
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成份券的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现金替代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
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成份券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常情
况下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开放日内办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
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
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等),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清算交
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申购产生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成份券应退款项、赎回产生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成份券替代
款涉及交收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的交集(不含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
交收之日),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
如果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
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
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
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
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4)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
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7.3 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
市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
份额0.8%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
用。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
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1年11月18日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上
的《招商沪深3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拨打本公司
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垂询相关事宜。
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