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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兴银中证科创创业50ETF
基金主代码 58866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年2月2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兴银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银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5年3月17日
赎回起始日 2025年3月17日
注:场内简称:双创五零,扩位简称:科创创业50ETF基金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机构的业
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场内申购业务
3.1申购份额限制
(1)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 本基金目前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总规模的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申购赎回清单或相关公
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
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日常场内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参与本基金的日常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 本基金目前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赎回总规模的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申购赎回清单或相关公
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
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甬兴证券有限公司、浙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并予以公告。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将根据《兴银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兴银中证科创
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
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
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2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方式, 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必须根据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
效。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
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
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
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
定。
对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及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
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
人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
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
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销售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
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
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
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则按最新规则办理,并在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
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7.3申购与赎回的对价、费用及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
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
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
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情况下对基金
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7.4其他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
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hffunds.cn)上的《兴银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0-96326)以及各销售代理机构客户
服务电话。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