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信达澳银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1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7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8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0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1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8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3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3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2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65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66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6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6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0
I
信达澳银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信达澳银信
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信达澳银信
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照《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信达澳银基金 基金合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
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直销机构 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
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3个
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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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
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
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转入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
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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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
《业务规则》 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或有不同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
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
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
信达澳银基金 基金合同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信达澳银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信用债,在有效控制本金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不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
额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
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
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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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目标。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
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
认购金额的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
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信达澳银基金 基金合同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
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信达澳银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
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本基金份额分为A、C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
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7、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信达澳银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信达澳银基金 基金合同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A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4、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5、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
金赎回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与销售机构协
商一致后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