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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增强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券商结算模式,并相应修改《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 2022 年12月 15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原条款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主
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修改后的条款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的其它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市场主体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以及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
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结算备付金、结算互
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
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
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
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就证券经营机构的选任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
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
中依法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
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
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
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
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
系。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
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经
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
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
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交易资
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
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基
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进行银证互转,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
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纪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
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就
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等具体事项进行约
定,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
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
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
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
用。基金管理人对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与能力的证
券经纪机构及期货经纪机构负有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
清算交收安排
1、结算备付金
基金托管人作为结算代理人,代理本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
司完成交易资金的结算交收。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对最低结算备付金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
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应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核算与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限
额的通知信息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结算备付金
应从基金财产中支出。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每日(包括节假日)日末本基金资金余额扣减冻结资金后,不得低于其最
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最低结算备付金可用于应急交收,但如日末余额扣减冻结资金后低于其最
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时,应于次一工作日补足。基金托管人将本基金日末资金余额扣减冻结资金
后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情形作为管理人业务不良记录登记在案,并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和调整的结算规则办理基
金清算交收,提高其或降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规则有变更,所有清算交易安排执行新规则。
2、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
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
结算备付金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
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
3、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和托管人系统内资金支付结算平台,如中国人民
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4、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
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或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1、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
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
责结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
证券经纪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
则,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
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
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
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十七、违约责任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责: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
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
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
事人可以免责:
...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
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
益,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
因造成延迟或无法完成结算、交收、影响估值核算
及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在《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四、重要提示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sfund.com )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880(免长途费),010-58573300)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上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