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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8月)
基金管理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重要提示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西部
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西部利得久安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9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西部利
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2113号文)准予公开募集,并于2017年3月21日正式成立,并于2018年11
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的批复》准予变更注册为本基金。《关于修改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经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2018年12月27日,
《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西部利
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
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资产可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科创板股票的特定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投资
集中风险等。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等。
本基金参与科创板投资,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
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科创板。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跟踪复制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沪深300指数。
本基金主要采用指数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
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
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其编制方法如下:
1、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ST、*ST沪深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
的存托凭证组成:
(1)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创业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三年。
(3)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
值排在前30位。
2、选样方法
沪深300指数样本是按照以下方法选择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事件、
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证券价格无明显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的公司: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
排名后5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
选取前300名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指数成份股及其各自的比重的最新名单及有关指数的最新资料可在指
数编制机构的网站http://www.csindex.com.cn/zh-CN免费浏览。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建立量化模型的数据来源以广泛覆盖各类信息源的数据库为基础,
包括宏观经济数据、行业经济数据、证券与期货交易行情数据、上市公司财务
数据等。这些数据通常来源于不同的数据提供商,并且因为不同的需要,在数
据加工过程中可能遵循不同的规范。基金管理人以加工后的数据作为建立模型
的数据来源,因此,源数据错误或预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可能直接影响量化
模型的输出结果,形成数据风险。
基金的量化投资模型仅用于选股,而非用于进行高频交易。本基金采用量
化模型选择投资标的后,基金经理通过交易平台(例如恒生O32系统)发送投
资指令给交易部门,交易部门依据集中交易的原则发送委托指令给交易所,完
成买入卖出操作。
此外,由于本基金采用量化模型指导投资决策,因此定量方法的缺陷在一
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本基金的表现。一方面,面对不断变换的市场环境,量化投
资策略所遵循的模型理论均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另一方面,在定量
模型的具体设定中,核心参数假定的变动均可能影响整体效果的稳定性;最后,
定量模型存在对历史数据的依赖。因此,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市场环境的变化
可能导致遵循量化模型构建的投资组合在一定程度上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本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
2023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4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存续........................................................................................................... 4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和质押 ............................... 6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8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9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0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109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3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5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6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
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西部利得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西部利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日,原《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2、元:指人民币元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标的指数:指沪深 300 指数
49、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以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
用,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
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276号901室-9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体路276号晶耀商务广场3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何方
成立时间:2010年7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柒仟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朱鑫
联系电话:(021)38572888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8,870 51%
利得科技有限公司 18,130 49%
合计 37,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何方先生:董事长
何方先生,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工商管
理专业。21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汉唐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西部证券投资
管理总部投资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
总经理、西部证券总经理助理兼上海第一分公司总经理。2010年起任西部证券
副总经理。2017年3月至9月代为履行西部证券总经理职务。2017年9月至
2021年2月任西部证券总经理。自2019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贺燕萍女士:董事
贺燕萍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
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市永安宾馆业务主
管、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
构销售部总经理助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
8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15年11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李兴春先生:董事
李兴春先生,董事,博士。毕业于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获金融工程博
士。曾先后就职于江西新余食品联合总公司、江西新余物资局、携程旅行网、
富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西部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等。现任利得科技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总经理,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昆朋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
曲莉女士:董事
曲莉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获法学
硕士学位。曾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主持工作)、风险
管理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兼合规与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现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兼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吴弘先生:独立董事
吴弘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士。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曾任上
海第一制药机械厂工人,上海光辉器材厂职员,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
导师。
张成虎先生:独立董事
张成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曾任陕西财经学院计算机站职员,陕西财经学院银行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
副系主任、副教授,副系主任、教授,副系主任,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
院银行信息管理系系主任、博士导师、三级教授,现任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
融学院银行信息管理系二级教授,西安交通大学同花顺金融科技研究院院长。
吴海先生:独立董事
吴海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美国福坦莫大学国际工商管理
专业。曾任航天部第三研究院31所职员,航天科技集团第三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航天科技集团第三研究院303所副处长、处长、副所长、副所长(正局级),
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市委常委、县委书记,青海省金融局党组织成员、副主任、
副局长,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成员、副理事长。现已退休。
2、监事会成员
刘彬先生:监事会主席
刘彬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产业经济学专业,
获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科员、办公室副处长、金融
创新研究组副组长、金融创新研究组组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自贸区分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国泰君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嘉宁先生:股东监事
李嘉宁先生,股东监事。毕业于墨尔本大学信息技术专业,获硕士学位。
曾任西安三元软件有限公司开发部项目经理,陕西金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产品
部员工,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助理审计师、信息技术审计岗,西部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现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稽核
部总经理,西部优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何晔女士:职工监事
何晔女士,职工监事。毕业于复旦大学应用数学专业。曾任友邦保险公司
中国区呼叫中心副总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部呼叫中心主管、客服
部副总监(主持工作),现任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徐蓉女士:职工监事
徐蓉女士,职工监事。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硕士专业,获硕士学位。
曾任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培生,申银万国智富投资有限公司财务
主管。历任公司财务主管、高级财务经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副总经
理、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市永安宾馆业务
主管、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助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8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15年11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赵毅先生:督察长
赵毅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专业,2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处职员、北京市波姆红外
技术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股票分析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2015年12
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自2016年9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王宇先生:副总经理
王宇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专
业,1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自2016年9月加入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
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公募投资部总经理、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蔡晨研先生:副总经理
蔡晨研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复
旦大学挪威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23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科员,SKF(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培训生,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务主
管,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财务主管,阿卡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自2010年9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财务
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产品设计部总经理,现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工会主席。
孙威先生:副总经理
孙威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30年
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投资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机构销售部投资顾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
部执行董事,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副总监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2015年11月加入西部利
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经理、
战略发展部(筹)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财富管理部(筹)总经理。现
任副总经理。
艾书苹先生:首席信息官
艾书苹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毕业于美国得克萨斯大学达拉斯
分校计算机科学专业,1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美国达拉斯西南医学中心高级
网络与系统工程师,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高级系统管理员,美国
国际集团下属美亚财产保险公司高级系统分析师, 2008年5月起担任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4年9
月起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于2018年10月加入西
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自2019年6月起作为公司
总办成员,分管信息技术部和基金运营部工作。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盛丰衍先生,主动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
复旦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10 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权益投资助理、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兴证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2016 年 10 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主
动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7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
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自 2018年 12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9 年
3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量化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0
年2月起担任西部利得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自 2021 年 1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量化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自 2021 年 6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2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 CES 半导体芯片行业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9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量化价值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3年4月起担任西部利得中
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宇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毕业于
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曾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6年9月起加入西
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专
户投资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公募投资部总经理、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何奇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
理。硕士毕业于武汉大学财政学专业。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
师、高级分析师,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20年6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严志勇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曾任上海强生有限公司管理
培训生、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研究员、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主管。2017年5月
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
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盛丰衍先生,主动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曾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权益投资助理、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兴证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2016年10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主动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陈保国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曾任西藏同信证券有限
公司研究员、上海嘉华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员。2016年1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王杭先生,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
资经理。硕士毕业于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曾任SK 集团投资经理、光大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天虫资本投研负责人。2021年12月加入西
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周平先生,多元资产投资部投资总监、绝对收益投
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国际政治专业。曾任普华永道会
计事务所审计师,中信资本资产管理公司分析师,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
级研究员、基金经理,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联席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2020年12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多元资产投资部投
资总监、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合理地评价和控制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
的发展规划,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投资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在
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所形成的风险导向型的内部控制系统。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
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组织机构、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在内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
是部门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
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规定是制订各
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而确定的方针和策略,是内部控制纲领性文件,对制订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起着指导性的作用。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
总称;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
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紧急应变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等;
4)部门管理制度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内部管理的具体说明,包括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
责任及操作规程等;
5)各项具体业务规则是针对公司的某项具体业务,对该业务的操作要求、
流程、授权等作出的详细完整的规定。
(3)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
通及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设立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各
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贯
彻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行使决定公司经营和投资方案等重大职权。公司设立监
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
和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总经理的
领导下运行,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
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合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以协助董事会确定风险管理
目标,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议,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确保公
司规范健康发展;
B、公司经营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向总经理负责,负责对基金投资风险
控制及公司运作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公司面临的风险事项
将导致公司在承担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
的任何组合损失,以及对商业机会、运营基础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影响,具
体包括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识别、监控与管理公司
整体风险;
C、公司经营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基金产品及各投资品种
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采用风险量化技
术和风险限额控制等方法把控基金投资整体风险;
D、各业务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
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各业务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
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对业务风
险进行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措施并实
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3)控制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的特点,从组织结构、操作流程及报告制度等多种管理
方式入手,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A、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C、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信息与沟通
公司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
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
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保障信息
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5)内部监控
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系统由监事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组成,监督系
统通过其监督职能的行使确保公司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合法、合规、高效地运
作。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公
司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自查,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4)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包括如下:
1)内控制度设计检测;
2)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3)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4)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5)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2)第二层次为总经理、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
3)第三层次为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
4)为了有效地控制公司内部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建立第一道监控防线。
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的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
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同时,监察稽核部对于日常操作中发现的或认为
具有潜在可能的问题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形成
第二道监控防线。督察长在工作上向中国证监会和董事会负责,并将检查结果
汇报合规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形成第三道监控防线。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黄然然
联系电话:0755-25879876
2、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
圳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
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2022年12月末,平安银行有109家分行(含香
港分行),共1,191家营业机构。
2022年1-12月,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798.98亿元(同比增长6.2%)、
净利润455.16亿元(同比增长 25.3 %)、资产总额 53,215.14亿元(较上年末
增长8.1%)、吸收存款本金余额33,126.8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1.8%)、发
放贷款和垫款总额33,401.77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7%)。
3、主要人员情况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客群拓展处、营销推动处、估值
核算室、资金清算室、转型发展处、数字平台室、督察合规室、基金服务中心
8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80人,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员工配置齐全且从业经验丰富,托管部核心管理层具备银行管
理、证券或托管业务十年以上从业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22年12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
6,870亿,平安银行已托管258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
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
理财需求。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
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
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
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
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
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
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276号901室-9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体路276号晶耀商务广场3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何方
联系人:朱鑫
客服热线:400-700-7818
网址:www.westleadfund.com
2.代销机构:
(1)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客服热线: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2)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客服热线: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3)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客服热线: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郭杏燕
客服热线:95548
网址:www.gzs.com.cn
(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杨柳
客服热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客服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0)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张丹桥
客服热线:95532/400 600 8008
网址:www.ciccwm.com
(1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陈洪源
客服热线:95566
网址:www.boc.cn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黄国航
客服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何昳
客服热线: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14楼、16楼、17楼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金夏
客服热线:95514/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客服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客服热线: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服热线: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9)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701A室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客服热线:95510
网址:life.sinosig.com
(2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韩宇琪
客服热线: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2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CHEN ZHENG JAMES
联系人:文雯
客服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new-rand.cn/
(2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客服热线:95351
网址:www.xcsc.com/
(2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26)西部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9层
法定代表人:王宝辉
联系人:闫海
客服热线:400-688-6896
网址:www.westfutu.com
(27)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赵晓棋
客服热线: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28)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邵玉磊
客服热线:010-5901382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2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热线: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30)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李娟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3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cn
(3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钰
客服热线: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34)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郑骏锋
客服热线: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35)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客服热线: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36)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客服热线:95397
网址:www.tpyzq.com
(3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客服热线: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3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对冲基金中心406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王雯
客服热线:956019
网址:www.csco.com.cn
(3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热线: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4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客服热线: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客服热线: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客服热线: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m.stock.pingan.com
(4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鲁承文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4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热线: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47)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景忠
联系人:刘玥
客服热线:95376
网址:https://www.mszq.com/
(4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王志刚
客服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4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热线: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客服热线: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52)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客服热线:956006
网址:www.lczq.com
(5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客服热线: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
座15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赵德赛
客服热线: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5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冯强
客服热线: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5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客服热线: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5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客服热线: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58)福克斯(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岳倩颖
客服热线:010-64081648
网址:http://www.haofunds.com/
(5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1002-A1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热线: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热线: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6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刘军祥
客服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6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客服热线: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6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64)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4层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联系人:张爽爽
客服热线:952303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65)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7号楼1单元3层01号、2单元3层
02号
法定代表人:苏小勇
联系人:杨玲玲
客服热线:400-6197-666
网址:www.cefcfco.com
(66)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联系人:秦臻
客服热线:4008211357
网址:www.huajinsc.cn
(6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恒泰证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热线: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6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于杨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69)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董亚芳
客服热线: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7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7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毛林
客服热线: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7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热线: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7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联系人:汪先哲
客服热线:95578、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
(7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客服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7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联系人:庞芝慧
客服热线:96670
网址:www.glsc.com.cn
(7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热线: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7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7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9号平安金融中心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联系人:陈金红
客服热线:40085885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80)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客服热线: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8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客服热线:95330
网址:http://www.dwjq.com.cn/
(8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热线: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8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客服热线:95357
网址:http://www.xzsec.com/
(8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热线:95360
网址:www.nesc.cn
(85)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王芙佳
客服热线:021-68761616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8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热线: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8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杨雪松
客服热线:0411-39027802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88)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109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26层、1
层
法定代表人:赵鹰龙
联系人:方凯鑫
客服热线: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89)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9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91)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99号丁香国际大厦西塔19层02/03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联系人:胡菁
客服热线:021-60608989
网址:www.ajwm.com
(92)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联系人:韩晓彤
客服热线:400-818-0100
网址:www.aibank.com
(93)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联系电话:010 8448 9855-8011
客服热线: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9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联系人:严泽文、蔡还
客服热线:95336
网址:www.ctsec.com
(9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管家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热线: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96)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20层西厅
法定代表人:冯周让
客服热线:4008-882-882
网址:www.vanho.cn
(9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黄国航
客服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98)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人:刘加海
联系人:闪雨晴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99)光大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29号6楼
法定代表人:闻明刚
客服热线:400-700-7979
网址:www.ebfcn.com
(100)兴业银行银银平台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热线:95561
网址:http://f.cib.com.cn
(101)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97号26栋
法定代表人:邢敏
联系人:卢菁菁
客服热线: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102)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凤凰嘴街2号院1号楼中国长城资产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鹏
联系人:布前、陈旭
客服热线:400-0099-886
网址:https://www.gwgsc.com
(10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周俊
客服热线: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10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客服热线:95368
网址:http://www.hlzq.com/
(10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热线: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06)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姜帅伯
客服热线: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107)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彭寿斌
联系人:卜书慧
客服热线: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10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秦泽伟
客服热线: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09)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邓琦
客服热线: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110)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刘弘义
客服热线:021-68609700
网址:https://www.zocaifu.com/
(111)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联系人:王劼人
客服热线:95398/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12)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客服热线: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276号901室-9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体路276号晶耀商务广场3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何方
电话:(021)38572888
传真:(021)38572750
联系人:张皞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7-818;(021)3857266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021)2212 2888
传真:(021)6288 1889
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张楠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9月14日经中
国证监会《关于准予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113号文)准予公开募集,并于2017年3
月21日正式成立。基金管理人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7日,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
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审议通过了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并将基金名称变更
为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8年12月27日起,《西
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西部利得久安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及网上交易系统办理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
费)。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00元(含申购费),已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
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机构的投
资人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可多次申
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1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0.1份的,在赎回时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0.1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0.1份时,
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用途及其计算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0%
100 万元(含)以上,200 万元以下 0.60%
20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以下 0.4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2、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该
类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T<7日 1.50% 100%
7日≤T<30日 0.75% 100%
30日≤T<3个月 0.50% 75%
3个月≤T<6个月 0.50% 50%
6个月≤T<1年 0.20% 25%
T≥1年 0 0
(注:上表中,1个月指30天,1 年按365 天计算。)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T<7日 1.50% 100%
7日≤T<30日 0.50% 25%
30日≤T 0 0
赎回费用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销售费用。
5、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8%,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8%)=9,920.63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206.35=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可得到9,448.22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200天,对应赎回费
率为0.2%,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00×1.1000=11,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2%=22.0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22.00=10,978.0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200天,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可得到10,978.00元赎回金额。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发生继续接受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有权及时暂停赎回业
务。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
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支付当日的赎回款项。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
解冻和质押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
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
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
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
不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
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
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
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力求对标的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
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标的指
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其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基金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指数,在有效复制标的指数、控制投资组合
与业绩比较基准跟踪误差的基础上,结合“自下而上”的选股方式对投资组合
进行积极的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
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
适当的处理和调整,以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但因特殊情况
(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
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
行适当的替代。
本基金可以将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股之外的股票纳入基金股票池,并构
建主动型投资组合。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态
势、政策环境、利率走势、证券市场走势及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统性风险以及
未来一段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实现投资组合
动态管理最优化。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指数复制结合相对增强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的前提下进行相对增强的投资管理。
(1)指数复制策略
本策略采取全样本复制的方式,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跟踪
组合。
1)被动型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股及其权重进行相应的买卖操
作,使得被动型投资组合的构建与标的指数基本一致。若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
(例如成份股或备选成股流动性不足等),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被动
型投资组合,使得被动型投资组合尽可能跟踪标的指数,减小跟踪误差。
2)被动型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由于开放日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对标的
指数跟踪带来的影响,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定期或不定期调整以及
相应权重的调整等影响,使得被动型投资组合需要适时进行个股或权重的调整。
3)风险估测模型
指数化投资力求跟踪误差最小,主动性投资则需要适度风险预算的支持。
风险预算即最大容忍跟踪误差。本基金将结合市场通用及自主研发的风险估测
模型,将投资组合风险有效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本基金采取“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这两个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监
控与评估。其中,跟踪误差为核心监控指标,跟踪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标,以
求控制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风险。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8%。
(2)指数增强策略
本策略以国际市场上广泛认可的多因子模型框架为基础,结合中国股票市
场的特定规律筛选有效因子,对因子进行多角度评价后构建多因子模型,并根
据市场流动性、基金规模、因子衰减速度等因素进行组合优化,构建股票投资
组合。
1)筛选有效因子
通过对投资理论的理解,对中国市场特定规律的研究,本基金管理人从市
场可获得的公开大数据中寻找出对股票收益率有预测能力的因子,经过全面且
深入的因子剖析后提炼出可靠因子,以期在未来能够形成对股票优劣的区分能
力。随着市场的变化,有预测能力的因子也在动态变化。因子来源包括研究员
预期,市值,技术面,成长,估值。
●研究员预期
根据研究员对上司公司未来盈利估算以及股票表现评价构成因子。
●市值
根据上市公司的总市值进行筛选。
●技术面
根据股票的量价信息构成因子,包括股票累计收益率,股票收益率偏度,
股票相对于指数协同度等。
●成长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的财报、业绩快报、业绩预告计算其净利润同比增长率
以刻画其成长性。
●估值
根据市净率P/B、市盈率P/E、股息率D/P,、市销率P/S等指标衡量股票
目前估值水平。
2)因子评价
每一个因子都代表了一种选股逻辑。因子评价体系通过一系列量化指标深
入理解因子性质及适用的市场环境。其中包括因子组合表现,因子流动性溢价,
因子稳定系数,因子衰减速度等。因子评价结果是确定因子权重的重要依据。
●因子组合表现
利用因子分值构建多空组合,该组合称之为因子组合。因子组合的风险因
子敞口为零。以因子组合表现的稳定程度衡量该因子的区分能力。
●因子流动性溢价
因子有效性可能来源于其对流动性的补偿,即低流动性股票在未来有较高
收益的现象。在较大规模的基金管理前提下需控制因子流动性溢价。
●因子稳定系数
因子稳定系数衡量因子评分的稳定程度,因子较高的稳定性意味着投资组
合的低换手率。
●因子衰减速度
每一期因子评分的因子区分度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衰减,通过研究因子衰
减速度可以衡量因子有效期,并配合恰当的换仓频率。因子衰减速度较快会导
致很高的换手率,应当规避。
3)多因子汇总
基金管理人根据优化算法确定因子权重基准,再根据对市场环境的判断,
基金规模,市场流动性等进行微调。多因子根据因子权重进行叠加后形成对每
只股票的总体评分,以此对股票的优劣进行判断。
4)构建投资组合
首先根据业绩基准指数中的股票指数进行行业配置,以对跟踪误差形成约
束,再利用多因子评分以及量化优化算法确定个股权重。参考市场流动性、基
金规模、因子衰减速度等因素后找到最为合适的换仓频率,每隔一段时间对投
资组合进行重新构建。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等债券品种,基
金经理通过对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等因素的综合评估,合理
分配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中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短期金融工具等产品的比例,
构造债券组合。
在选择国债品种中,本产品将重点分析国债品种所蕴含的利率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在选择金融债品种
时,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资信品质。资信品质主要
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历史违约/担保纪录等。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
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5、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存单发行银行的信用资质和存单流动性进行分析,严控信用
风险底线的前提下,根据信用资质、流动性、收益率的综合考虑,选择具有良
好投资价值的存单品种进行投资。信用资质分析,采用外部评级机构和内部评
级相结合的方式,对信用风险进行审慎甄别。
6、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和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
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
厚投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但完全按
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
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10)、
(11)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5%
由于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因此本基
金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为综合反
映沪深证券市场的整体状况的代表性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指数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
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投资组合报告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23年6月30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89,753,970.99 92.19
其中:股票 689,753,970.99 92.1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5,442,375.24 7.41
8 其他资产 3,009,201.72 0.40
9 合计 748,205,547.9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120,145.00 0.29
B 采矿业 19,015,983.00 2.56
C 制造业 321,192,106.31 43.2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1,849,330.00 4.29
E 建筑业 17,717,065.60 2.39
F 批发和零售业 6,375,390.00 0.8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1,811,423.00 5.63
H 住宿和餐饮业 5,559,242.00 0.75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9,104,578.00 5.27
J 金融业 129,808,749.70 17.48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833,641.00 0.3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240,532.00 0.7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22,628,185.61 83.83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825,939.00 0.11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0,348,560.76 6.7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245,022.00 0.17
E 建筑业 4,007,042.65 0.54
F 批发和零售业 4,013,274.33 0.5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474,438.00 0.2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51,874.73 0.1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1,251,563.00 0.1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14,946.00 0.1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52,089.48 0.1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228,100.57 0.1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289,152.00 0.04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3,782.86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7,125,785.38 9.04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安 645,419 29,947,441.60 4.03
2 600519 贵州茅台 16,475 27,859,225.00 3.75
3 300750 宁德时代 97,540 22,316,176.60 3.00
4 600036 招商银行 458,600 15,023,736.00 2.02
5 300769 德方纳米 128,460 14,160,145.80 1.91
6 600919 江苏银行 1,730,200 12,716,970.00 1.71
7 300751 迈为股份 59,040 10,000,195.20 1.35
8 600926 杭州银行 758,752 8,915,336.00 1.20
9 600570 恒生电子 201,000 8,902,290.00 1.20
10 601615 明阳智能 517,900 8,742,152.00 1.18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3616 韩建河山 146,700 762,840.00 0.10
2 603042 华脉科技 29,500 742,220.00 0.10
3 603580 艾艾精工 51,300 729,999.00 0.10
4 603536 惠发食品 111,540 718,317.60 0.10
5 603286 日盈电子 35,000 691,250.00 0.0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买/ 合约市值(元) 公允价值变动 风险说明
卖) (元)
IF2307 IF2307 9 10,342,080.00 83,326.15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83,326.15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249,874.66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75,973.85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选
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标的指数对应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
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同时兼顾基
差的变化,以达到有效跟踪并力争超越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很小,并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不在本基金投资范围内。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805,409.2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22,860.9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544,620.6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36,310.87
8 其他 -
9 合计 3,009,201.7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
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年12月 0.15% 0.46% 0.27% 0.51% -0.12% -0.05%
27日-2018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42.86% 1.20% 34.14% 1.18% 8.72% 0.02%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58.86% 1.42% 25.86% 1.36% 33.00% 0.06%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0.22% 1.25% -4.85% 1.11% 4.63% 0.14%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22.55% 1.26% -20.58% 1.22% -1.97% 0.04%
2023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 0.85% 0.80% -0.69% 0.80% 1.54% 0.00%
2018年12月27日-2023年6月30日 77.13% 1.24% 27.04% 1.18% 50.09% 0.06%
2)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年12月 - - - - - -
27日-2018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40.12% 1.20% 31.32% 1.18% 8.80% 0.02%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58.23% 1.42% 25.86% 1.36% 32.37% 0.06%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0.62% 1.25% -4.85% 1.11% 4.23% 0.14%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22.87% 1.26% -20.58% 1.22% -2.29% 0.04%
2023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 0.65% 0.80% -0.69% 0.80% 1.34% 0.00%
2018年12月27日-2023年6月30日 71.05% 1.24% 24.04% 1.19% 47.01% 0.05%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1)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A:
(2018年12月27日至2023年6月30日)
2)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C:
(2018年12月27日至2023年6月30日)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错误情形,有权向其他估值错误责任方
追偿。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
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信
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并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
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万分之1.6(壹点陆个基点)
的年费率计提。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
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
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
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八)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九)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也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
息,或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
5、购买力风险。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三、本基金特有风险
1、跟踪指数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1)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
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2)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
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3)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
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
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4)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
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
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5)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
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编制机构指数编制错误
或停止服务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
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
不能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
遇保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
差朝不利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3、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业务,可能存
在杠杆投资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特有风险。
4、量化投资方法相关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建立量化模型的数据来源以广泛覆盖各类信息源的数据库为基础,
包括宏观经济数据、行业经济数据、证券与期货交易行情数据、上市公司财务
数据等。这些数据通常来源于不同的数据提供商,并且因为不同的需要,在数
据加工过程中可能遵循不同的规范。基金管理人以加工后的数据作为建立模型
的数据来源,因此,源数据错误或预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可能直接影响量化
模型的输出结果,形成数据风险。
基金的量化投资模型仅用于选股,而非用于进行高频交易。本基金采用量
化模型选择投资标的后,基金经理通过交易平台(例如恒生O32系统)发送投
资指令给交易部门,交易部门依据集中交易的原则发送委托指令给交易所,完
成买入卖出操作。
此外,由于本基金采用量化模型指导投资决策,因此定量方法的缺陷在一
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本基金的表现。一方面,面对不断变换的市场环境,量化投
资策略所遵循的模型理论均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另一方面,在定量
模型的具体设定中,核心参数假定的变动均可能影响整体效果的稳定性;最后,
定量模型存在对历史数据的依赖。因此,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市场环境的变化
可能导致遵循量化模型构建的投资组合在一定程度上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5、本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不同,除
与其他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
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
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
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
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可
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
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
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3)流动性风险
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板块,整体板块流动性可能弱于A股,
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因此存在基金持有的股
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
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
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7)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
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
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四、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结算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
来自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
变现能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
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
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
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二)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沪深300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相比A股二级
市场股票流动性指标均值,本基金标的沪深300指数成份股流动性更好。沪深
300指数为两市以市值、流动性为指标优选的300只股票,综合反映中国A股
市场上市股票价格的整体表现。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的资产类别具有较好
的流动性,但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在保障持有人利益的
基础上,防范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密切注意重仓股的停牌信息,
并对其进行合理估值,杜绝由于停牌股票估值不合理引起的赎回。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
措施: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4)摆动定价;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和“十一、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及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
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和“十一、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
迟。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
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
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
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五、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其他风险。
六、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
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
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
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
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分类规则,或变更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信
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并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
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
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
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力求对标的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
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标的指
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其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基金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但完全按
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
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10)、
(11)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A、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B、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C、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
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
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276号901室-908室
法定代表人:何方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柒仟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572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黄然然
联系电话:0755-25879876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
境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
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
非贸易结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
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其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基金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但完全按照
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
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10、11项
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
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
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
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
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
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
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
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
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
件(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
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
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制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
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
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必
要的配合和协助,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管理人授权基
金托管人办理托管专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托管账户无需预留印
鉴,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③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错误情形,有权向其他估值错误责任方
追偿;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
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
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专线
(一)理财咨询
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二)全天候的7×24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
绍、产品介绍等)。
(三)7×24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繁忙,可留言,
基金管理人会尽快在2个工作日内回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
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
机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
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一)网址:www. westleadfund.com
(二)电子邮箱:service@westleadfund.com
(三)客户服务热线:400-700-781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8572666
(四)客户服务传真:021-38572750
(五)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体路276号晶耀商务广场
3号楼9层 邮编:200126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3季度报告 2018-10-24
2 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8年第二期 2018-11-03
3 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8年第二期 2018-11-03
4 西部利得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18-11-26
5 西部利得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8-11-27
6 西部利得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8-11-28
7 关于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8-12-28
8 西部利得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C 类份额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9-01-05
9 西部利得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4季度报告 2019-01-22
10 西部利得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原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转型)2018年年度报告 2019-03-28
11 西部利得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原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转型)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9-03-28
12 西部利得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 2019-04-18
第1季度报告
13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2019-04-22
14 关于新增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5-24
15 关于新增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9-06-29
16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2季度报告 2019-07-19
17 关于新增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西部利得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9-07-23
18 西部利得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9-08-07
19 西部利得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9 年第一期 2019-08-11
20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一期) 2019-08-11
21 西部利得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9-08-24
22 西部利得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度报告 2019-08-24
23 西部利得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调整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定期定 额投资限额的公告 2019-09-04
24 关于新增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9-07
25 关于开展直销柜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9-12
26 关于新增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 2019-09-17
惠活动的公告
27 关于新增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9-17
28 关于新增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9-18
29 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19-10-24
30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告 2019-10-24
31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限额的公告 2019-11-12
32 关于新增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9-11-21
33 关于新增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2-11
34 关于微信交易系统升级维护的公告 2019-12-20
35 关于网上交易系统的上线公告 2019-12-21
36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限额的公告 2019-12-23
37 关于新增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2-25
38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33只公募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的公告 2019-12-25
39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12月) 2019-12-25
40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9年12月) 2019-12-25
41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9-12-25
42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9-12-25
43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12-27
44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2019年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020-01-01
45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 2020-01-17
46 关于新增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0-02-03
47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0-02-25
48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调整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2020-03-25
49 关于推迟披露旗下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2020-03-25
50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 2020-03-31
51 旗下部分基金2019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3-31
52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 2020-03-31
53 旗下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4-22
54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 2020-04-22
55 关于暂停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0-04-23
56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0-04-27
57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 2020-06-17
惠的公告
58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2020年半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020-07-01
5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0-07-01
60 关于提示旗下网上交易直销平台投资者及时上传身份证照片并完善个人信息的公告 2020-07-09
6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0-07-21
62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2季度报告 2020-07-21
63 旗下基金2020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7-21
64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 2020-08-31
65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摘要 2020-08-31
66 旗下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8-31
67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08-31
68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08-31
69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0年8月) 2020-08-31
70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3季度报告 2020-10-28
71 旗下基金2020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10-28
7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10-31
73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2020年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2021-01-01
74 关于公司董事及独立董事变更公告 2021-01-07
75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蔡晨研) 2021-01-11
76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孙威) 2021-01-11
77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王宇) 2021-01-11
78 关于即将终止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并为投资者办理转托管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1-01-14
79 旗下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1-21
80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告 2021-01-21
81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招赢通平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3-11
82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 2021-03-30
83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旗下4只公募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 2021-03-31
84 旗下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4-20
85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 2021-04-20
86 关于官网和网上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公告 2021-04-28
87 关于官网和网上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公告 2021-04-30
88 关于官网和网上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公告 2021-06-04
8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7/1
90 基金管理人住所变更公告 2021/7/2
91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 2021/7/20
92 旗下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7/20
93 旗下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8/30
94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 2021/8/30
中期报告
95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8月) 2021/8/31
96 旗下基金2021年度招募说明书更新及产品资料概要(更新)提示性公告 2021/8/31
97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8/31
98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8/31
99 关于信息技术突发事件发生时投资者可替代交易方式的公告 2021/9/14
100 关于官网和网上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公告 2021/10/15
101 旗下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10/26
102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1/10/26
103 关于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告 2021/11/2
104 关于调整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起点金额及最低赎回、保有份额的公告 2021/12/3
105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12月) 2021/12/3
106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12/3
107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12/3
108 关于西部利得基金网上交易客户隐私政策更新提示 2021/12/7
109 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公告 2021/12/8
110 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公告 2021/12/24
111 关于北京分公司地址变更的公告 2021/12/27
112 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公告 2022/1/5
113 旗下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1/21
114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四季度报告 2022/1/21
115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2022/3/30
116 旗下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3/30
117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022/4/20
118 旗下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4/21
119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2/4/21
120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022/4/26
121 关于终止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2/4/28
122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022/4/30
123 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公告 2022/6/24
124 关于暂停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2/7/9
125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二季度报告 2022/7/20
126 旗下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7/20
127 关于即将终止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并为投资者办理转托管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2/8/5
128 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公告 2022/8/12
129 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公告 2022/8/26
130 旗下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8/30
131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 2022/8/30
中期报告
132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8/31
133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8/31
134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2年8月) 2022/8/31
135 旗下基金2022年度招募说明书更新及产品资料概要(更新)提示性公告 2022/8/31
136 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公告 2022/9/9
137 关于运用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2022/10/20
138 旗下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10/25
139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2/10/25
140 关于暂停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2/11/1
141 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公告 2022/11/11
142 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公告 2022/12/15
143 旗下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19
144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四季度报告 2023/1/19
145 旗下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3/30
146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2023/3/30
147 关于即将终止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3/4/6
148 旗下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4/21
149 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3/4/21
150 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公告 2023/4/21
151 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停机维护的公告 2023/4/28
152 关于即将终止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并为投资者办理转托管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2023/6/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有关指数成份股及其各自的比重的最新名单及有关指数的最新资料可在指
数编制机构的网站http://www.csindex.com.cn/zh-CN免费浏览。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
件
二、《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西部利得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