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0年12月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0】1794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11年1月28日正式生效。根据基金
管理人2015年8月8日刊登的《民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公告》,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8月8日起更名为民生加银内需增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的开放式
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对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基金合同进
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已于2018年3月23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
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投资人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混合型基金,通常预期风险收益水
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
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人应当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
本次招募说明书依照《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
公告》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其他信息亦有更新,信息更新
截止日为2024年8月21日。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07月28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0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27
五、相关服务机构..........................................................................................................31
六、基金的募集..............................................................................................................6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6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67
九、基金的投资..............................................................................................................77
十、基金业绩..................................................................................................................94
十一、基金财产..............................................................................................................95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96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10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0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107
十七、侧袋机制............................................................................................................113
十八、风险揭示............................................................................................................11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120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2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2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2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9
二十五、备查文件........................................................................................................130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31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47
一、绪言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与《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原民生加银内需增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系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内需增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民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直销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27.基金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终止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郑智军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3.33%)、加拿大皇
家银行(持股30%)、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67%)
电话:010-68960030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张冬梅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
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经营管理层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公募产品委员会
和私募产品委员会,以及设立常设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
策委员会、固收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基
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四个资产条线投决会;常设部门包括:权益投资部、
权益研究部、固定收益部、固收研究部、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二部、资产配置
部、量化投资部、产品研发部、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资部、渠道管理部、机构一部、
机构二部、机构三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部、市场支持部、交易部、监察稽核
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深圳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计划财
务部、纪委办公室等部门。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业弟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四川蒲江县支行营业
所主任、支行办公室主任、支行副行长、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自2002年12
月起就职于中国民生银行,先后任成都分行营业部总经理、科华支行行长、建筑行
业金融部总经理,交通金融事业部成都分部、西部分部市场总监,交通金融事业部
党委委员、总裁助理、副总裁、市场总监,公司与投资银行事业部集团客户金融部
风险总监(副总经理级),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合肥分行党委副书记(主
持工作)、党委书记、行长,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2024年7月加入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郑智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自2002年4月起就职于中国民生银
行,曾先后任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同业部、资金及资本市场部、金融市场部职员、中
心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2022年11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经理,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行董事长。
杨鲲鹏先生: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管理部信贷序列
高级经理,中国民生银行风险管理部产品风险管理中心处长,中国民生银行天津分
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
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国民生银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民银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James Brace先生:董事,文学学士。历任Slaughter and May(司力达律师事务
所)律师,BaringAsset Management Limited(霸菱资产管理)英国法律主管,UBS
Phillip & DrewAsset Management英国法律主管等职务。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子公司
RBC BlueBay Asset Management总法律顾问、常务董事、领导团队成员,兼任
BlueBayAsset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执行董事,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赵广莉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航天067基地165所技术员,陕西省国际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信托一部副总经理、信托一部总经理,西安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部门总经理、金融发展管理部部门负责人等职务,现任陕西省
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陕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鼎实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前海鹏安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吕益民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工程师。历任山西师范大学政教系
教师,联想集团企划部经理,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国
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主任兼国融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金
融投资部副总经理、战略发展部副主任兼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国投信
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裁、副董事
长。现任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南宁市政府咨询专家,中国社
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导师,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谭小芬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讲师、副教
授、教授,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助理、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中央财经大
学教师工作部部长、人事处处长、人才工作办公室主任、中央财经大学发展规划处
处长、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等职,现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教育
部青年长江学者,蓝天计划卓越青年学者,应用经济学研究生教育委员会主席,阳
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从事过10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历任北京
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众天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志彤先生:监事会主席,管理学博士。历任山西大学数学系讲师,中国华融
资产管理公司第一重组办公室经理、证券业务部经理、国际业务部经理,融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计划财
务部副总经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资金财务部副总经理、资金营运事业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民生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2022
年11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
记、监事会主席,北京民生财富研修学院理事。
冼炳坤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入境事务主任、
香港邓何贝王律师行见习律师、法国东方汇理银行香港分行法律经理、法国兴业银
行香港分行法律部经理、瑞士银行香港分行法律部董事、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行中
国合规部门主管(执行董事)。自2008年至今就职于加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现
任亚太区法律部门主管(董事总经理),香港律师会会员,香港律师会海外律师委
员会委员,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会员。
李宁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2012年9月加入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投资管理部业务经理二级、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西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洪锐珠女士: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7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监。
王涛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八支行信贷
科、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2019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
监。
周晓芳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就职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行保
障部、集中交易室。2020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郑智军先生:总经理,简历见上。
王国栋先生: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历任金融时报社证券新闻
部、总编室编辑、记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品牌
宣传处副处长、高级业务主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处长、
主任助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中国出口信
用保险公司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副主任。2016年6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朱永明先生:董事会秘书,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
国民生银行总行公司银行部、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
会办公室。2018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刘静女士:督察长,管理学博士。曾就职于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稽查局。
2015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总监,现任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尹涛先生: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硕士,16年证券从业经历。自1998年5月至
2008年4月在中国证券报担任记者、财经新闻部及要闻编辑部主任;自2008年5月至
2011年11月在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研究部担任总经理兼投资经
理;自2011年12月至2017年4月在上海从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2017
年5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专户理财二部总监助理、权益资产条
线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投资经理兼基金经理。自2022年9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新
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2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积极
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8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医药健
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4年8月至今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核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陈东先生(2011年01月至2011年07月);
蔡锋亮先生(2011年04月至2016年07月);
宋磊先生(2016年07月至2018年03月);
柳世庆先生(2016年11月至2024年08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固收资产条线投
资决策委员会、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委员会
等四个资产条线投决会。其中: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总经理郑智军
成员:公司高管朱永明、权益投资部总监孙伟、权益研究部总监王亮、总经理
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刘霄汉、固定收益部总监谢志华、固收研究部总监韩晟、
资产配置部总监苏辛、量化投资部总监何江、风险管理部总监丁辉、交易部总监周
晓芳
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公司高管朱永明
成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孙伟、权益研究部总监王亮、风险管理部总监丁辉、交
易部总监周晓芳、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刘霄汉、专户理财二部总监助理
尹涛、基金经理蔡晓
固收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公司高管朱永明
成员:固定收益部总监谢志华、固收研究部总监韩晟、风险管理部总监丁辉、
交易部总监周晓芳、专户理财一部总监助理宋立军、基金经理李文君
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公司高管朱永明
成员:资产配置部总监苏辛、量化投资部总监何江、风险管理部总监丁辉、交
易部总监周晓芳、FOF总监代宏坤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
他股票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本公司诚
信、合法、有效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作风险,充分保护资
产委托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
以及《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
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
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各
项具体业务规则等部分组成。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
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
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按“利益公平、信息透明、信誉可靠、责任到位”的基本原则制定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
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根据健全性、高效性、独立性、制约性、前瞻性及防火墙等原则设
计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
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
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
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
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
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1)董事会下属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
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
的职责。
3)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
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
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11)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所
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
(13)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凡是属于超越权
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14)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合规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15)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公司须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
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
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
权决策。
3)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
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
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
者直接进行交易。
2)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
设施。
3)投资指令应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
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
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交易记录应当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流程
和规则。
8)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投
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部门批准。
(4)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
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作为会计核算主体,每只基金分别设立不同的独立
帐户,进行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转、帐簿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
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与托管银行间的业务往来严格按《托管协议》进行,分清权责,协调合作,
互相监督。
(5)基金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新产品开发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出
风险控制措施。
2)以竭诚服务于基金投资者为宗旨,开展市场营销、基金销售及客户服务等
各项业务,严禁误导和欺骗投资者。
3)注重对市场的开发和培育,统一部署基金的营销战略计划,建立客户服务
体系,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基金和公司的对外宣传,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6)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
发布。
3)公司对信息披露应当进行持续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
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7)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
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
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
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3)对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
确的责任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
的联合验收。
4)公司应当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
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
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6)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8)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应当分
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9)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
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0)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11)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且长
期保存。
12)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
除故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公司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财务
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
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公司应当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
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3)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4)建立帐务组织和帐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帐簿,有效控制会计记帐程
序。
5)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7)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
经纪律。
8)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善保管密押、业
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
毁损、散失和泄密。
9)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9)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
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
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应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全面推行监察稽核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各岗位的具体
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
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公司应当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兴业
银行资产总额达9.27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223.74亿元,同比增长0.51%,全年实
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13.77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
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
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
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
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3年6月30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
基金655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3528.89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2640.37亿
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
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
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
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
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
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
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
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
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
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
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
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
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
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
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郑智军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林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092861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站: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2)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帆
客户电话:400-6887-7899
联系人:姚庆荣
网站:www.tenyuanfund.com
(3)名称:上海财咖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1701A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66号33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服电话:400-021-1010
联系人:杨迎雪
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502
网站:www.caicoffeefund.com
(4)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755-82721106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5)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张云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网站:www.myfund.com/
(6)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C5栋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臧静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传真:021-33323830
网站:www.hotjijin.com/
(7)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站:www.lufunds.com
(8)名称: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客服电话:400-819-6665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38854009
网站:www.buyforyou.com
(9)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35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客服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网站:www.qianjing.com
(10)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站:www.yingmi.cn
(11)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何静
客服电话:400-618-0707
联系人:牛亚楠
网站:www.hongdianfund.com
(12)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网站:www.noah-fund.com
(13)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联系人:王永霞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61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14)名称: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服电话:400-9655-365
联系人:黄鹏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33355288
网址:www.cmiwm.com
(15)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京东总部二号楼A座南塔19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联系人:姜颖
客服热线:95118
公司网站:http://jr.jd.com/
(16)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
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
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客服电话:4009-500-888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网址:www.jfz.com
(17)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307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18)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9)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20)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
七幢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江翔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21)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联系人:秦艳琴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22)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网址:www.520fund.com.cn
(23)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
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400-166-1188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网站:www.xinlande.com.cn
(24)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联系人:陈东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66-67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liantai.com
(25)名称: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网址:http://www.zzfund.com
(26)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客服电话:95302
联系人:李冰洁
电话:025-86775317
传真:025-86776378
网址:www.njcb.com.cn
(27)名称: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许艳
电话:010-59287105
客服热线:400-111-0889
传真:010-59287825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28)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A栋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田厦国际中心36楼、37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服电话:400-999-8800
传真:0755-86700688
网站:www.webank.com
(29)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贾一夫
电话:010-85097648
传真:010-65215433
网站:https://www.harvestwm.cn
(30)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机构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人电话:010-59403028
联系人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31)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联系人:马浩
电话:13521673297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32)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7转1转8
联系人:胡世铭
网站:http://www.tenganxinxi.com
(33)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或400-1818-188
联系人:丁珊珊
电话:010-65980380-8010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34)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服电话:400-817-5666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5)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
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6)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75125
联系人:韩熙睿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https://fi.cmbchina.com/
(37)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公司网址:www.18.cn
(38)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联系人:张苗苗
电话:15110085067
传真:021-50701053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39)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
号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联系人:曾健灿
电话:020-28381666
传真:028-84252474-8055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40)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联系人:董亚芳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41)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联系人:郑雅婷
电话:15180468717
网址:www.taixincf.com
(42)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 820 2899
联系人:张月蓝
电话:021-2069186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43)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联系人:伍豪
电话:13851400607
网址:www.leadbank.com.cn/
(44)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128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公司网址:http://www.pytz.cn/
(45)名称: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厦710、711室
法定代表人:戴媛
客服电话:400-000-5767
公司网站:https://www.xintongfund.com
(46)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1层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宋静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47)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48)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站:www.10jqka.com.cn
(49)名称: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
1403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
14032室
法定代表人:粟旭
客服电话:400-168-1235
公司网站:https://www.luxxfund.cn/
(50)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10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汤杰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51)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赵耶
电话:18551602256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网址:www.snjijin.com
(52)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联系人:韩爱彬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53)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服电话:95594
联系人:夏雪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osc.cn
(54)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联系人:梁丽
(55)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56)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联系人:周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57)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66637271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58)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9)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基金业务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网址:www.cib.com.cn
(60)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侯燕鹏
电话:010-66594838
传真:010-66594431
网址:www.boc.cn
(61)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62)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3)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64)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65)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姚巍
电话:021-52523573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66)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7)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客服电话:0371-967218或400-813-9666
联系人: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68)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6楼-8楼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客服电话:95570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3209
传真:0510-82833124
网址:www.glsc.com.cn
(69)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87555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3
网址:www.gf.com.cn
(70)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
第0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
及第04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71)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72)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73)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5547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74)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王金魁
电话:021-23154221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75)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电话:95562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网址:www.xyzq.com.cn
(76)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联系人:业清扬
电话:0755-82943666
网址:www.cmschina.com
(77)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联系人:余洁
(78)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户服务热线:95521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032284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79)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客服电话:95537或400-60-95537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80)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热线:95319
联系人:展海军
电话:025-58587039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81)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联系人:王宏
网址:www.cbhb.com.cn
(82)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谢欣然
电话:010-86451810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83)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客户服务热线:95372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84)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杜杰
电话:010-6083476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85)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四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服电话:400-660-9839
联系人:文思婷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http://www.grzq.com
(86)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超
业务咨询电话:95511转8
网站:stock.pingan.com
(87)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郭力铭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88)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服电话:95376
联系人:赵明
公司网站:www.mszq.com
(89)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赵如意
电话:0532-85725062
网址:sd.citics.com
(90)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郝京春
客服电话:400-018-8688
联系人:张舒晨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公司网站:www.ydsc.com.cn
(91)名称: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客服电话:400-828-1288
传真:025-52313068
公司网址:www.ftol.com.cn
(92)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21-80365243
网址:www.citicsf.com
(93)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王涛
电话:0755-83516072
传真:0755-83516244
客服热线: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94)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95)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付静雅
电话:0431-82006251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96)名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徐晓霞
电话:0755-36991933
客服热线: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97)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85632771
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98)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99)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胡兴良
电话:020-88834780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100)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杨子彤
电话:(010)63631752
传真:(010)66222276
公司网址:www.chinalife.com.cn
(101)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徐伟静
电话:0532-68629925
客服电话:400-66-96588
网址:www.qdccb.com
(102)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靖余
电话:021-23262712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03)名称: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7号楼1单元3层01号、2单元3层02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7号楼1单元3层01号、2单元3层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岩
客服电话:400-6197-666
网址:www.cefcfco.com
(104)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刘湘波
客服热线: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105)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
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7层
公司法人:施华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106)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07)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话:400-820-9898
(108)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109)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服电话:95328
联系人:梁微
电话:0769-22115712
网址:http://www.dgzq.com.cn
(110)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服电话:95398/400-8888-508
(111)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邮编:100073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郑智军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蔡海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云晖、刘西茜
电话:020-38137822 0755-25473435
传真:020-38137000 0755-25473366
联系人:蔡正轩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10年12月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
1794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情况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2,767户;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
份额为1,183,140,309.94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58,478.24份,两项合计共
1,183,298,788.18份基金份额。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本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1月28日正式生效,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可以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2.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
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
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若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1年4月26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日常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
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以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
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
销机构将把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根据本基金管理人2016年6月6日发布的公告,自2016年6月7日起,投资者
通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其单笔申购申请最低限额调整为10元,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亦调整为10元。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
得低于10元的最低限额规定。
2.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3.本基金的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每笔最低赎回份额均
为1份,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
足1份的,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但不得低于1份的最低限额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 1.50%
50万≤M<100万 1.00%
100万≤M<500万 0.5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者同日或异日多笔申购,须按每笔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
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
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赎回费用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赎回金额的0.5%。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
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为1.5%,T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2.000元,则该投资人申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5%)÷(1+1.5%)=1,477.83(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477.83=98,522.17(元)
申购份额=98,522.17÷2.000=49,261.09(份)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0%,T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2.000元,则该投资人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2.000=20,000.00(元)
赎回费用=20,000.00×0.50%=100.00(元)
净赎回金额=20,000.00-100.00=19,900.00(元)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按照规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规定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延期支付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其进行延期办
理赎回。即: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3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网站或
短信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2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1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
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5.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
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与本公司其它基金之间转换业务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详见有关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
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届时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充分控制基金资产风险、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受益于
内需增长行业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上市公司,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
中,权证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待交易结算模式等细则确定
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股指期货纳入本基金可投资的权益类资产范围;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中国向内需导向型经济转变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内需的长期持续增长
将成为未来经济发展中重要的主题和亮点。本基金坚持价值投资理念,通过投资于
在这一深刻变革中受益的行业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上市公司,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产业政策;
3.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4.中国内需导向型经济转变状况、内需增长情况以及各行业受益情况;
5.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五)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的过程中,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风险收益状
况等两方面因素。具体而言,首先,本基金将通过对各项宏观经济指标,包括政策
指标和金融指标等的跟踪、观察与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阶段及
其变化趋势;其次,本基金将通过对各项市场指标,包括全市场PE、PB、A-H股
溢价、市场成交量等指标的跟踪、观察和分析,判断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风险收益
状况,作为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之间进行配置以及动态调整的依据。
2.股票投资
(1)行业配置
根据推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消费、投资和出口在推动经济增长过程
中的不同作用和构成比例,经济发展模式有两种:如果经济体主要依靠国内需求来
实现经济增长,则称为内需导向型经济;与之相对应的则称为出口导向型经济。就
我国的经济发展历程而言,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成功实施了鼓励出口的经济发展
战略,实现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增长,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三,但过度依赖出口
的发展模式使我国经济增长中潜伏了两大风险:当出口需求旺盛时,容易引发经济
过热的局面,当出口需求萎缩时,则容易造成总需求不足的局面,使得生产和投资
收缩、产能过剩矛盾凸显,对经济稳定健康发展造成极大危害,特别是2008年以来
全球经济危机的爆发更是宣告我国过去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环境下的要
求。为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确
立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和基本立足点,并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
施。可见,中国向内需导向型经济转变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内需的长期持
续增长将成为未来经济发展中重要的主题和亮点。
因此,本基金认为,受益于中国向内需导向型经济转变以及内需增长在中国经
济增长中的作用逐渐增大,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将获得良好的发展机遇,从而存
在投资机会。
基于行业的发展,往往既有外部需求增长的刺激因素,也有内部需求增长的推
动因素的现实,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对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的界定,将通过分
析行业发展的主要受益因素的方法去识别和判断,即从行业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
未来增长的动力来源等方面,分析营业收入、净利润、现金流等指标,判断行业发
展的主要驱动力是否是中国内部需求增长,将主要受益于中国内部需求的增长的行
业界定为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
第一类是受益于国内消费需求增长的行业:
本基金认为,内需包括国内消费需求和国内投资需求,向内需导向型经济发展
模式转变意味着国内消费需求和国内投资需求的加大投入;进一步分析消费与投资
的关系,由于投资的最终目标是服务于消费,内需长期持续增长的基础和最终动力
是消费的长期增长。伴随着国内消费在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中重要性的逐步提升,
服务于国内消费需求的行业将从中受益。受益于国内消费需求的行业是指以下两类
行业:其一是面向消费终端的行业,例如食品饮料、房地产、医药、家电、金融保
险、批发零售、传媒、社会服务等行业,其二是为消费终端行业提供原材料、中间
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例如化工、交通运输、信息技术等行业。
第二类是受益于国内投资需求增长的行业:
国内消费在国民经济中成分的提升,不仅需要也会促进国内投资需求的相应增
长。因为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互相影响、互相促进的关系。此外,
与消费需求增长相对稳定、不易发生急剧变动的特点相比,投资需求具有变动幅度
较大的特点,在总需求不足,特别是国家经济形势不好、消费不足或者短时间内难
以迅速提升消费需求的情形下,欲扩大总需求,推动经济发展,必然要刺激投资需
求,由此推动相关行业发展。受益于国内投资需求增长的行业,指工程建筑、工程
机械、建材、煤炭、石油等行业。
本基金在进行受益于内需增长行业的具体行业配置时,将综合考虑由宏观经济
形势和国家政策导向等因素决定的内需增长趋势、各行业受益程度以及行业估值水
平等因素,确定和动态调整股票资产在各行业中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至少80%基金股票资产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为了增强投资
收益,本基金可以对于受益于外需增长行业进行配置,但对受益于外需增长行业的
配置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股票资产的20%。
本基金在进行受益于外需增长行业的具体配置时,首先,将从实体经济的角度,
分析全球经济发展形势、世界各国对中国产品和服务需求的增长趋势;其次,考察
人民币相对于世界主要货币的汇率变化情况,并分析其对行业整体产生的影响;最
后,考察国际贸易环境,即全球贸易自由化、签订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协定等有利
因素以及发生贸易摩擦、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等不利因素对中国出口的影响。本基金
将在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配置比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包括以上三方面在
内等多种因素,判断各行业在外需增长过程中的受益程度,并结合行业估值水平,
确定和动态调整股票资产在受益于外需增长行业的整体配置比例和相关具体行业的
投资比例。
(2)个股选择
1)受益于内需增长行业中的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中国向内需导向型经济转变以及内需增长在中国经济增长中的作
用逐渐增大,将为许多行业在整体上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但是,在日益成熟的市
场经济环境下,对处于该行业的各个上市公司而言,却往往意味着更为激烈的市场
竞争,受益于内需增长的程度各不一样。因此,本基金将首先考察上市公司在行业
竞争中所处的地位,从中挑选出处于优势地位从而充分受益的上市公司;其次,本
基金认为,上市公司要在变革的时代中把握机遇,从而长久地保持优势地位,还需
要具备应对变革环境的自身特质。
通过以上两步优选出处于优势地位的上市公司之后,本基金将通过财务指标的
分析,验证和补充优选的结果;最后,本基金将对拟投资股票进行估值水平分析和
流动性筛选,筛选出具有估值吸引力和足够流动性的投资标的。
①上市公司竞争地位分析
上市公司竞争地位分析,是指从静态角度和动态角度分析上市公司在行业所处
的地位,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是否可以比行业中竞争对手更
能充分的享受内需增长给中国经济增长带来的投资收益机会。从静态的角度分析,
影响上市公司竞争地位的因素包括行业内部竞争格局、上市公司议价能力、上市公
司规模经济、替代品的威胁等;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则主要指潜在竞争对手进入行
业的壁垒。
A行业内部竞争格局
行业内部竞争格局,是指上市公司在行业内竞争对手的数量、规模和市场份额
的分布情况。本基金认为,如果行业处于分散竞争状态,上市公司和竞争对手力量
相当,即使行业整体由于内需增长而获得发展机遇,上市公司也容易因为价格竞争、
加大广告投入、争夺分销渠道等行为增加竞争性支出、减少受益程度;反之,如果
上市公司在行业中处于垄断地位、或者和竞争对手处于寡头竞争状态,或者由于地
域区隔等因素形成保护,则上市公司在享受市场规模增长时,无须过多增加竞争性
支出,受益程度将更加充分。
本基金将着重优选在行业内处于垄断地位或者寡头地位,或者由于受到地域区
隔等因素保护,从而处于优势地位的上市公司,作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
B上市公司议价能力
上市公司议价能力,指上市公司相对于上游供应商和下游顾客的议价能力,即
上市公司是否掌握处于优势地位的选择权和主动权。本基金认为,如果上市公司相
对供应商和顾客处于弱势地位,即使行业整体由于内需增长而获得发展机遇,也容
易由于供应商的抬价行为或者顾客的压价行为减少受益程度;反之,如果上市公司
相对供应商和顾客处于强势地位,拥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则受益程度将更加充分。
本基金将着重优选议价能力强、处于优势地位的上市公司,作为本基金的股票
投资对象。
C上市公司规模经济
规模经济是指在特定阶段内,公司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绝对量增加时,其
单位成本下降的情况。这主要是由于公司在一定的前期投入基础上,随着经营规模
的扩大、产能利用率的提高,使得每单位产品和服务的固定成本下降,从而得以提
高整体利润水平。本基金认为,如果上市公司不处于规模经济阶段,即使行业整体
由于内需增长而获得发展机遇,也容易由于成本的同步提升减少受益程度;反之,
如果上市公司处于规模经济阶段,则受益程度将更加充分。
本基金将着重优选处于规模经济阶段、从而处于优势地位的上市公司,作为本
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
D替代品的威胁
上市公司除了面对同行业企业的竞争外,还可能由于其所生产的产品与其他行
业的产品互为替代品而面临来自其他行业中企业的替代品的激烈竞争。本基金认为,
如果上市公司面临替代品的强烈威胁,即替代品价格低、质量好、用户转换成本低,
则来自替代品生产者的竞争压力越大,即使行业整体由于内需增长而获得发展机遇,
也容易由于替代品生产者的竞争行为减少受益程度;反之,如果上市公司不存在来
自替代品的威胁或者受到的替代品威胁较小,则受益程度将更加充分。
本基金将着重优选行业中不存在来自替代品的威胁或者受到替代品威胁较小、
从而处于优势地位的上市公司,作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
E潜在竞争对手进入行业的壁垒
上市公司竞争地位分析,除了对来自行业内现有竞争对手以及行业外替代品生
产者等竞争行为进行分析之外,还需要从动态和发展的眼光,分析潜在竞争者进入
行业给公司竞争地位带来的影响。公司抵御潜在竞争者进入行业的能力,主要是指
关于潜在竞争者进入行业所涉及的资金壁垒、资源壁垒、技术壁垒、人才壁垒、渠
道壁垒等方面,公司具有的抵御潜在竞争者的能力。本基金认为,如果上市公司抵
御潜在竞争者进入行业的能力较弱,即使行业整体由于内需增长而获得发展机遇,
上市公司也容易由于新竞争者的加入、竞争加剧而减少受益程度;反之,如果上市
公司抵御潜在竞争者进入行业的能力较强,则上市公司可以轻易摆脱潜在竞争对手
进入行业的威胁,受益于内需增长的程度将更加充分。
本基金将着重优选行业进入壁垒较高、从而处于优势地位的上市公司,作为本
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
②应对变革环境的自身特质分析
本基金认为,向内需导向型经济转变是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深刻变革,对于上
市公司而言,要在变革的时代中把握机遇、战胜挑战,需要具备相应的应对变革环
境的自身特质,主要是前瞻性的发展战略和良好的创新能力。
A发展战略分析
公司发展战略是公司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的谋略,包括明确市场定位、树
立战略目标、制定战略措施等方面。本基金认为,在变革的时代中,公司面临的市
场规模、竞争对手、利润来源都可能发生巨大的变化,如果公司能够以前瞻性的眼
光正确判断、提前布局,则能够占据主动,保持和不断增强竞争地位;反之,如果
一味因循守旧、被动应对,即使目前处于有利位置,未来也可能被竞争对手超越,
丧失优势。
因此,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公司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判断上市公司发展战略
是否具备足够的前瞻性,从中挖掘出能够在变革环境中保持长期优势地位的上市公
司。
B创新能力分析
公司创新,既包括内部的管理模式创新、技术创新,也包括外在的产品和服务
创新等方面。本基金认为,面对市场环境的迅速变化,如果公司具备良好的创新能
力,能够顺应趋势、及时发现机遇并先于竞争对手进行创新,则能够抢占先机、成
为引领行业发展的领导者,从而保持和不断增强竞争地位;否则,如果缺乏创新能
力、处处落后,则注定只能成为行业的追随者,甚至是被淘汰。
因此,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公司管理模式创新、技术创新等内部创新情况,以及
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速度和力度,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具备足够的创新能力,从中
挖掘出能够在变革环境中保持长期优势地位的上市公司。
③财务指标分析
本基金认为,各类财务指标是分析上市公司最直接和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因此,
本基金将通过财务指标分析,验证通过上述步骤筛选出的上市公司的竞争地位。具
体而言,本基金将通过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每股营业收入等指标与行业平均水平的
比较,分析上市公司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通过主营业务利润率、收入现金比率等
指标,分析上市公司相对上下游的议价能力;通过分析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增长率、
每股经营性现金流增长率等指标,分析上市公司发展战略、创新行动的实施效果。
此外,根据反映行业特性的关键指标的不同,本基金在财务指标分析过程中,
还将通过比较分析方法,重点关注关键指标居于行业前二分之一的上市公司,以及
趋势分析的方法,重点关注关键指标改善趋势明显的上市公司,作为对上述优选结
果的补充。
④估值水平分析和流动性筛选
本基金对于经过上述标准筛选出来的上市公司,进一步考察股票的估值水平和
流动性,以构建股票组合。本基金将结合绝对估值和相对估值方法,分析投资的安
全边际,并通过估值水平的历史纵向比较和与同行业、全市场横向比较,筛选出具
有估值吸引力的上市公司;此外,为了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本基金还将对拟投
资股票的流通市值规模和交易活跃程度进行分析,筛选出具有足够流动性的投资标
的。
2)受益于外需增长行业中的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配置比例的基础上,将通过投资于受益
于外需增长行业中的优质上市公司,以增加组合超额收益、分散组合风险。其中,
本基金将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生产技术、在国际上具备品牌认可度、拥
有成本优势等角度,重点选择能够提供高附加值产品和服务、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
和服务,从而保证足够的利润空间,并且估值合理、流动性充分的优质上市公司,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
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
进行投资。
4.债券投资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采用自上而下进行分析,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等方面
分析,判断未来的利率走势,从而确定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同时,在日常的操作
中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债券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在充分保证
流动性的前提下,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债券组合的收益情况。本基金将根据
宏观面、货币政策面等综合因素,对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预测,在保证债券流动性
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性,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融资回
购等要素,还将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险
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此外,对于可转换债券等内嵌期权的债券,还
将通过运用金融工程的方法对期权价值进行判断,最终确定其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3)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线模型或
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合理、有一定
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5.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将以保值为主要投资策略,以充分利用权证来达到控制下跌
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以对应的标的证券的基本
面为基础,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
行定价;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
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保护组合
成本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等。
(六)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如下:
(1)研究员提供研究报告,以研究驱动投资
本基金严格实行研究支持投资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工作,防
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研究员在熟悉基金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基础上,对其分工
的行业和上市公司进行综合研究、深度分析,广泛参考和利用外部研究成果,拜访
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调查上市公司和
相关的供应商、终端销售商,考察上市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
基金经理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证券市场行情报告、行业分析报告
和上市公司及发债主体研究报告等。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投资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在充分讨论宏观
经济、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
策略,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包括基金在股
票、债券及现金等资产上的投资比例等重大事项。
(3)基金经理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投资比例等决议,参考研究团队的研究成
果,根据基金合同,依据专业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在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资组
合,并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部独立执行投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交易部,由基金经理根据投资方案的要求和授权以及市
场的运行特点,作出投资操作的相关决定,向交易部发出投资指令。交易部接到基
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
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如果市场和个股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5)基金绩效评估
基金经理对投资管理策略进行评估,出具自我评估报告。金融工程员就投资管
理进行持续评估,定期提出评估报告,如发现原有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同市场情
况有较大的偏离,立即向主管领导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
金经理和金融工程员的评估报告,对于基金业绩进行评估。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6)基金风险监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包括投
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
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7)投资管理程序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投资需要和环境变
化,对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和程序进行调整,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公告。
(七)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于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股票投资对象和指数的市场
代表性,采用沪深300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加权组成的复合型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也能较恰当衡量本基金的
投资业绩。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九)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7)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0%-3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4)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前述
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
规定的投资禁止行为或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或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规定。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九)投资限制”之“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中第
(12)、(14)、(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直接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截至时间为2023年0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95,315,890.27 83.31
其中:股票 195,315,890.27 83.3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506,022.64 16.00
8 其他资产 1,634,759.40 0.70
9 合计 234,456,672.3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0,183,670.00 4.36
B 采矿业 7,024,649.23 3.00
C 制造业 88,519,492.71 37.8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2,328,256.56 5.27
E 建筑业 58,440.50 0.02
F 批发和零售业 7,484,111.56 3.2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039,370.78 5.1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324,899.34 4.42
J 金融业 20,417.67 0.01
K 房地产业 35,668,356.00 15.2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605.66 0.0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9,645.43 0.0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47,139.40 0.0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411,584.43 4.88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251.00 0.00
S 综合 - -
合计 195,315,890.27 83.53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3338 浙江鼎力 337,062 18,878,842.62 8.07
2 601567 三星医疗 1,174,049 14,828,238.87 6.34
3 001979 招商蛇口 1,040,700 13,560,321.00 5.80
4 600150 中国船舶 370,100 12,179,991.00 5.21
5 600325 华发股份 1,159,900 11,425,015.00 4.89
6 000516 国际医学 1,347,550 11,332,895.50 4.85
7 002244 滨江集团 1,210,900 10,680,138.00 4.57
8 603477 巨星农牧 305,300 10,181,755.00 4.35
9 002422 科伦药业 337,900 10,028,872.00 4.29
10 688383 新益昌 60,585 8,434,643.70 3.6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
本基金暂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
本基金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0,968.4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10,575.7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3,215.22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634,759.40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年(2011年1月28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5.60% 1.01% -17.58% 1.01% -8.02% 0.00%
2012年度 2.28% 1.31% 7.04% 1.02% -4.76% 0.29%
2013年度 7.75% 1.52% -5.30% 1.11% 13.05% 0.41%
2014年度 27.93% 1.32% 41.16% 0.97% -13.23% 0.35%
2015年度 54.62% 3.12% 6.98% 1.99% 47.64% 1.13%
2016年度 -15.78% 1.91% -8.16% 1.12% -7.62% 0.79%
2017年度 30.16% 0.84% 17.32% 0.51% 12.84% 0.33%
2018年度 -26.49% 1.52% -19.66% 1.07% -6.83% 0.45%
2019年度 72.93% 1.35% 29.43% 1.00% 43.50% 0.35%
2020年度 77.14% 1.43% 22.61% 1.14% 54.53% 0.29%
2021年度 -6.30% 1.24% -3.12% 0.94% -3.18% 0.30%
2022年度 -29.00% 1.34% -16.86% 1.03% -12.14% 0.31%
2023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0.91% 0.81% -0.11% 0.67% 1.02% 0.14%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11年1月28日至2023年6月30日) 168.77% 1.57% 39.43% 1.11% 129.34% 0.46%
注: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基金银行账户(即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是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
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基金
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超过
15个工作日;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
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以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基金合同生效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0%;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
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
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
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
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
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
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
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
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
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
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
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
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是指在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
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从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在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
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可能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在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
误等人为因素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由于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本基金特有风险
在投资理念上,本基金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如果市场某个时期投机气氛较浓,
本基金固守价值投资理念,将可能使业绩表现受到不利影响。
在资产配置上,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60%-95%,因此将无法完全规避此类市场下跌的风险。
在行业配置上,本基金将至少80%基金股票资产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
业。在某个时期,如果中国的外部需求增长旺盛,相关行业因此受益,投资价值
良好,此时,本基金的行业资产配置如果固守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或者过于
强调侧重投资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将会影响基金行业配置的绩效,从而影响
基金整体投资业绩。此外,受益于中国向内需导向型经济转变以及内需增长在中
国经济增长中的作用逐渐增大,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分为受益于国内消费需求
增长的行业和受益于国内投资需求增长的行业;这两类行业具有不同的特点,在
不同的经济形势下,具有不同的投资价值和投资机会;如果对于这两类行业的投
资比例进行不适当的配置,将会影响基金行业配置的绩效,从而影响基金整体投
资业绩。
在股票投资策略上,本基金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中处
于优势地位的上市公司,如果某个时期市场偏好于上述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本
基金的投资收益将受到不利影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四)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可能导致
的损失。
(五)流动性风险
1.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同
时在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
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2.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
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在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以下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4)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5)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
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申
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
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
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部分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业
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及代销机构的规定。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务。
(五)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主动致电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各项主动通知服务;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将通过规定媒介发布。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息服务。
(六)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
开通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等方式。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
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七)在线客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访问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登录在线客
服,实现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网上面对面答疑解惑。
(八)多元资料索取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详细的专业基金投资资料,便于办理各种交
易手续,同时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索取,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的资料索取服
务,索取途径多样,资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公布文件及各种相关历史文件均可向客户服务人员索取,客户服务人
员可通过传真、Email提供;同时,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
公告下载。
(九)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提升服务品质,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
基金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十)基金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客户服务代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
提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十一)投诉与建议的受理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
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电话、来信、
传真、Email、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
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与
建议。
(十二)客户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面会、
理财讲座等,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十三)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
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上述服务项目。
(十四)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十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2022年07月29日至2023年07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发
布的公告: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2022年08月30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年08月30日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2022年09月09日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1号)
2022年09月09日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年10月26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年10月26日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2023年01月20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01月20日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2023年02月10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务、同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03月30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03月30日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2023年04月21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04月21日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2023年06月08日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业务、同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07月21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年07月21日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办公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民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基金合同正文不符,以基金合同正文为准)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其他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经营
管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
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召集人可综合考虑实际情况选择提交表决意见方式的其他具体形式,例如以网络、
电话等,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中载明。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和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书面通讯等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更换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其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30日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
议的有效性。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重新组织监票
人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组织监票人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监票人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
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
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4)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5)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10)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基金托管协议正文不符,以基金托管协议正文为准)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邮政编码:518038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成立日期: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
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
中,权证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待交易结算模式等细则确定
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股指期货纳入本基金可投资的权益类资产范围;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5.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0%-3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11.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前述现
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规定
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9、11、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
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七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
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
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
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
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
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4.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因上述原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
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
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定
期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
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上海分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