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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2年9月19日起,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6579),原份额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740001)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C类基金份额的增设方案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转为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新增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740001,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16579),并单独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不得互相转换。目前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全部转为A类基金份额。
(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C类基金份额的首日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目前仅针对个人投资者)和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可调整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少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四)C类基金份额的费用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Y≥30日 0%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管理费和托管费
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A类基金份额相同。
4、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为0.5%。
(五)基金转换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六)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对各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七)C类基金份额的表决权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八)C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与A类基金份额相同。
(九)C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自2022年9月19日起,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修改了《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并对应修改了《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详见附件《<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和《<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相应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电话:021-20329866
传真:021-20329899
联系人:吴昱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688
网上交易平台:www.changanfunds.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二)其他销售机构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四、重要提示
(一)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2年9月19日起正式生效。本次因新增C类基金份额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已就本次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法律文件事宜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二)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全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anganfunds.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三)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四)投资者可自2022年9月19日起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若日后调整上述业务的适用范围,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通知或公告。
(五)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2022年9月19日起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其他规定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咨询或查询有关详情。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688。
五、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附件:
1、《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1: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52、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9、销售服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无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和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分别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部分或全部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相关公告中列示。申购的某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3、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部分或全部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转换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2)部分顺延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2)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无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登记机构,再由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上述(一)中4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5、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8、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5、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该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8、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②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②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附件2: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四)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 1、T+1日15:00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转换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1、T+1日15:00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转换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处理原则
当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处理原则
当基金资产净值、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十一、基金费用 无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登记机构,再由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十一、基金费用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