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香港投資者的其他資料
2018 年 5 月
農銀匯理消費主題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本基金」)是根據中國內地法律以及根據管理人(定
義如下)與託管人(定義如下)所訂立於 2012 件 4 月 24 日起生效的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成立的基金,並根據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基金互認」)安排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
員會(「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認可於香港公開銷售。本基金已獲中國證券
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批准,並受其持續監督。
本文件,即香港說明文件(「香港說明文件」)及載有本基金主要特點及風險的產品資料概要
(「產品資料概要」)僅供於香港派發,並須與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招募說明書」)一併
閱讀,而有關招募說明書經不時更新並向本基金所屬地點監管機構中國證監會註冊。香港說明
文件及產品資料概要載有為香港投資者提供的補充資料,連同招募說明書構成本基金有關於香
港分銷本基金單位(定義如下)的銷售文件。本基金的單位僅根據香港說明文件、招募說明書
及產品資料概要所載的資料銷售,並須隨附本基金最近期的年度報告及(如其後刊發)最近期
的半年度及季度報告之副本。
如香港說明文件所載的資料與招募說明書的資料不符,概以香港說明文件內與向香港投資者所
銷售單位相關的披露資料為準。招募說明書所界定的詞彙與香港說明文件所使用者具有相同涵
義。投資者於作出投資決定前,請細閱本基金的投資目標、特點及所涉及的所有風險。
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本基金的管理人(「管理人」),其註冊地址為中國(上海)自
由貿易試驗區銀城路 9 號 50 層。管理人乃根據內地法律及法規在內地註冊及營運,並獲中國證
監會許可以管理公開銷售的證券投資基金。
管理人對招募說明書、香港說明文件及產品資料概要所載資料的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
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盡其所知及所信,並無遺漏足以令任何陳述具誤導成分的其他事實。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獲委任為本基金的託管人(「託管人」),根據內地法律及法
規,其符合資格作為公開銷售證券投資基金的託管人。
重要提示-如對招募說明書、香港說明文件及產品資料概要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尋求獨立及
專業的財務意見。
證監會認可不等如對該產品作出推介或認許,亦不是對該產品的商業利弊或表現作出保證,更
不代表該產品適合所有投資者,或認許該產品適合任何個別投資者或任何類別的投資者。
就本基金的香港銷售文件(包括招募說明書)所述的基金而言,以下基金獲證監會根據證券及
期貨條例第 104 條認可向香港公眾銷售。
農銀匯理消費主題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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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銀匯理行業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及
農銀匯理消費主題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警告: 謹請留意本基金的香港銷售文件(包括招募說明書)所述的其他基金不一定獲證監會
認可向香港公眾銷售。除非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3 條下的豁免,否則向香港公眾銷售並無
獲證監會認可的該等基金即屬違法。中介機構須予以留意。
在不損害內地及香港投資者獲公平及相同對待的原則下,招募說明書所載的部份服務或資料未
必能夠提供予或適用於香港投資者。該等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有關 H 類以外單位類別的資料;
將本基金單位轉換為由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單位;
定期申購服務;及
透過管理人於內地網站提供的自訂資訊服務。
投資者應仔細審閱招募說明書、香港說明文件及產品資料概要,並應向香港代表(定義如下)
或認可分銷商(定義如下)查詢有關詳情。不同的認可分銷商可能就投資於本基金提供不同類
型的相關服務。請應香港代表或認可分銷商查詢詳情。
向香港投資者銷售的單位
本基金目前正銷售本基金內不同類別的單位,其中 A 類別單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內地」)
(僅就此界定並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台灣地區)銷售,而 H 類別單位則
於香港銷售。
目前只有 H 類別單位(「單位」或「H 類別單位」)可供香港投資者申購,並以人民幣計價。
H 類別單位最初於首個共同營業日(定義如下)按當日本基金現有 A 類別單位的每單位資產淨
值發行,其後則按內地市場收市後計算的 H 類別單位買賣的各相關交易日的每個 H 類別單位的
資產淨值發行(請參閱下文「發佈資料」一節,以了解有關 H 類別單位價格的詳細資料)。
H 類別單位受下列各項所限:
最低首次申購 - 人民幣 1000 元
最低後續申購 - 人民幣 1000 元
最低持有(單位數目) - 100
最低贖回(單位數目) - 100
管理人保留銷售本基金額外單位類別的權利,而有關類別的適用費用、分派權利及/或各類別
獨有的其他特點或會有別。同一類別單位的持有人按比例享有相同的分派權利。
於香港的基金互認
根據基金互認安排,受中國證監會監管並向中國內地公眾人士銷售的證券投資基金可獲證監會
認可並向香港公眾人士銷售,惟須符合證監會所施加的額外規定。
基金互認安排的操作原則為:
a) 本基金符合證監會不時發佈的資格規定;
b) 本基金須繼續獲中國證監會認可或向中國證監會註冊,並獲准於中國內地境內向公眾人士
推銷;
c) 本基金須通常根據中國內地的相關法律及法規以及其組成文件營運及管理;
農銀匯理消費主題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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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於香港出售及分銷本基金須符合香港的適用法律及法規;
e) 本基金將符合證監會所發佈的規管認可或註冊、認可後及持續合規,以及於香港銷售及分
銷本基金的額外規則;及
f) 管理人須確保中國內地及香港持有人在投資者保護、行使權利、補償及資料披露等方面獲
得公平及相同對待。
本基金為獲得證監會認可而須符合於基金互認安排下的下列資格規定:
a) 本基金為基金互認下的合資格基金類型;
b) 本基金按照內地法律及法規以及其組成文件成立、管理及營運;
c) 本基金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於中國證監會註冊作公開銷售的證券投
資基金;
d) 本基金已成立超過1年;
e) 本基金的最低基金規模不少於人民幣 200,000,000 元或其不同貨幣等值;
f) 本基金並非主要投資於香港市場;及
g) 向香港投資者出售的本基金單位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總資產價值的 50%。
倘若本基金獲證監會認可後不再滿足基金互認安排的任何要求,則不得繼續於香港銷售,亦不
獲准接納新申購,同時基金管理人須立即通知證監會。
香港代表
東方匯理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獲委任為本基金香港代表(「香港代表」)。
東方匯理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將履行證監會《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單位信託守則」)
中載明的香港代表之職責。
香港代表的註冊地址及聯絡方式為:
香港金鐘道 88 號太古廣場 1 期 9 樓
電話:+852 2827 3856
傳真:+852 2289 0856
電郵:william.law@hk.amundi.com
分銷商
管理人及/或香港代表可不時於香港委任持有證監會牌照或已向證監會註冊的本基金分銷商或
次級分銷商(各自稱為「認可分銷商」)。
買賣單位
於香港買賣單位將會按照並遵守下述程序每日進行。就香港說明文件而言,「香港營業日」指
香港商業銀行營業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香港法律或法規規定香港商業銀行必須或
獲准暫停營業的其他日子(包括但不限於由於香港懸掛八號或更高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或
發生其他類似事件,導致期內香港銀行於任何一日縮短其辦理正常銀行業務的時間,則該日不
屬於香港營業日),而「內地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開放交易的日子。
申購和贖回 H 類別單位的申請須於同時為內地工作日的香港營業日(「共同營業日」)方會處
理。這意味著香港投資者將無法於並非香港營業日的日子(即使該日為內地工作日)透過認可
農銀匯理消費主題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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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銷商在香港提出申購或贖回 H 類別單位的申請(反之亦然),且 H 類別單位亦不會於該日買
賣。
買賣指示處理及交易截止
香港投資者應於共同營業日的每日交易截止時間(不遲於下午三時正(香港時間))前向本基
金之香港認可分銷商提交其申購及贖回 H 類別單位的指示。若干認可分銷商可能設立不同的較
早截止時間。買賣及截止時間的安排亦可能因應市場情況而變更。投資者應向香港代表或其各
自的認可分銷商查詢有關買賣及截止時間安排。
在香港於任何共同營業日接獲的申購或贖回 H 類別單位的申請須(i)於該日處理(如於每日截
止時間前接獲);或(ii)(如於每日截止時間後接獲)於下一個共同營業日處理,(「交易日」)
惟出現暫停申購及贖回單位的情況除外。
認可分銷商將根據與管理人達成協議的運作程序,(視乎情況)將買賣指示呈交至管理人或指
定的轉讓代理(「轉讓代理」)審核。管理人或轉讓代理(視乎情況)將審核該等指示,如有
關指示妥為發出將獲以供確認及分配或贖回單位或支付贖回款項(如適用)。轉讓代理將僅於
投資者全額支付及結算申購款項後才處理申購指示。申購及贖回指示相關的跨境資金結算須由
認可分銷商安排過戶至管理人或其代理指定的戶口(或從基金管理人或其代理指定的戶口過
戶)。
投資者應注意,認可分銷商收到的買賣指示僅在管理人或其轉讓代理實際處理後方為成功。
有關提交申購及贖回指示的進一步詳細指引載列如下。
申購
申請申購單位
進行首次投資,投資者須細閱招募說明書、產品資料概要及香港說明文件的內容,填妥從認可
分銷商處接收的相關申購申請表格,並將其連同認可分銷商可能要求的該等隨附或額外資料或
文件交回認可分銷商。
就申購單位付款
投資者須以已結算的人民幣資金支付,或以認可分銷商接納的其他方式付款。如以任何其他貨
幣付款,則認可分銷商可酌情安排所需的外匯交易(按當時的市場匯率,即銀行於貨幣兌換的
相關時間採用的市場匯率)。有關外匯交易的一切收費及開支由相關投資者承擔。投資者應向
認可分銷商查詢進一步詳情。
投資者不應向任何非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V部獲發牌或註冊從事第 1類受規管活動的香港
中介機構支付款項。
基金單位申購確認
申購單位申請獲接納的投資者,將於交易日後的內地工作日,按基於相關交易日釐定的每單位
資產淨值的價格獲分配單位。
投資者將於支付申購淨額(扣除相關申購費用後)(載於下文「費用及開支」一節)後收取該
等數目的單位。
農銀匯理消費主題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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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淨額=申購款項/(1+適用的申購費率)
單位數目=申購淨額/交易日每單位資產淨值
確認通知會於申購單位後(通常為交易日後 5 個共同營業日內)向投資者寄發,其中提供有關
交易的全部細節。透過認可分銷商執行指示的投資者應向認可分銷商查詢該認可分銷商提供申
購確認通知的時間。
可能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況
管理人可能於本基金招募說明書批准及說明的若干情況下暫停或拒絕申購單位。此外,倘若管
理人認為某些申購可能對本基金及其現有基金單位持有人構成負面影響,管理人可酌情拒絕該
申購。對於本基金任何須通知中國證監會的暫停或延遲交易及恢復交易,須相應通知證監會。
基金互認安排受到整體額度限制。如額度已用盡,則本基金內的單位可能隨時暫停接受申購。
本基金為獲得證監會認可而需遵守的其中一項持續資格規定為銷售予香港投資者的本基金單位
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值的 50%(「50%限制」)。管理人應透過管理主要市場的申購
指示,負責確保本基金遵守該項規定。當銷售予香港投資者的本基金單位之價值貼近該上限時,
管理人應立即以書面形式知會證監會,並採取必要及適當的措施以避免違反 50%限制,包括暫
停申購或採用公平安排以分配申購指示直至達到該 50%限制。香港投資者可能面臨無法申購彼
等所申請數目的單位(或可能根本無法申購任何單位)的風險。然而,毋須強制贖回香港投資
者持有的單位。香港投資者可繼續持有彼等現有的本基金單位。
投資者謹請留意,於上述情況下,申購申請可能遭拒絕受理或僅獲部份受理。
贖回
贖回申請可透過填妥相關贖回表格(從認可分銷商取得)並將其交回認可分銷商作出。
在尋求贖回的單位持有人賬戶口內持有足夠可供動用單位的前提下,獲接納的贖回申請須於交
易日後的內地工作日確認,並按於相關交易日釐定的每單位資產淨值計算的價格執行。
關於贖回申請的交易截止時間安排,請參見章節「買賣指示處理及交易截止」。
投資者將於扣除相關贖回費用後收取該等贖回淨額(載於下文「費用及開支」一節)。
贖回金額=交易日每單位資產淨值×所贖回單位數目
贖回費用 = 贖回金額適用贖回費率
贖回淨額 = 贖回金額 – 贖回費用
於贖回單位後的確認通知通常須於交易日後 5 個共同營業日內發出,其中提供有關交易的全部
細節。透過認可分銷商執行指示的投資者應向認可分銷商查詢該認可分銷商提供贖回確認通知
的時間。在已向認可分銷商發出文件齊備的贖回要求的前提下,贖回款項通常須由管理人於交
易日起計 7 個內地工作日內支付予香港投資者(扣除適用贖回費用)(參見下文「費用及開支」
一節),且須以人民幣支付,並受下文所述的大額贖回情況所限。然而,香港投資者謹請留意,
從管理人收取跨境贖回所得款項的付款時間可能受外匯管制、適用監管、稅務或其他規定所規
農銀匯理消費主題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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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並可能引致延遲。在任何情況下,一旦符合所有必需要求且匯款不再受到任何限制,須盡快
向香港投資者支付贖回款項。進行贖回支付所引致的銀行收費須由投資者承擔。就透過認可分
銷商買賣單位而言,投資者應向相關認可分銷商查詢有關交收的資料。贖回所得款項僅可支付
予要求贖回的單位持有人,向除要求贖回的單位持有人外的第三方付款之要求將不獲接納。
暫停贖回或延遲支付贖回款項
投資者應細閱招募說明書內有關本基金贖回程序的內容,包括贖回單位可能遭暫停或贖回款項
支付可能遭推遲的情況。當本基金因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而無法運作,或當本基金的資產淨值
由於相關內地證券交易所出現特殊的終止買賣情況而無法計算時,可能會暫停贖回單位。於大
額贖回或連續大額贖回導致現金流困難的情況下,基金單位贖回(包括本基金單位)或被暫停
或延遲,或獲接納贖回的贖回所得款項的支付被延遲。有關出現暫停贖回時通知投資者的詳情,
請查閱「發佈資料」章節。
當提交贖回單位申請時,如於相關交易日將不會達到或未完全達到贖回要求時,要求贖回的 H
類別單位持有人可選擇推遲或取消未贖回部份的贖回申請。香港投資者應就適用安排與認可分
銷商確認。
如贖回已完成,但支付贖回款項因連續大額贖回而造成延遲,則根據招募說明書所述,贖回款
項付款須在可行情況下盡快進行,且在任何情況下在收到文件齊備的贖回申請之後不得延遲 20
個內地工作日以上,但香港投資者僅請留意,跨境支付贖回款項可能因外匯管制、適用監管、
稅務或其他規定而進一步延遲。在任何情況下,一旦符合所有必需要求且匯款不再受到任何限
制,須盡快向香港投資者支付贖回款項。
分派
若已滿足招募說明書所載的股息分派相關條件,管理人可自行決定時間,對本基金作出股息分
派,但每一財政年度不得分派六次以上。投資者應注意,不保證會定期進行股息分派,且(若
進行股息分派)不保證分派的金額。根據招募說明書規定,股息分派將以現金形式支付,或可
按照基金單位持有人的選擇,重新投資於基金單位(包括 H 類別單位)。若基金單位持有人不
作出選擇,則會以現金形式分派股息。將分派的股息重新投資於基金單位的選擇權將提供予香
港投資者。
投資者謹請留意,管理人可酌情從資本中支付股息,或從總收入中支付股息,但從本基金的資
本中扣除本基金全部或部份費用及開支,致使本基金用於支付股息的可分派收入增加,故本基
金可實際從資本中支付股息。過往 12 個月的派息成份表(即從淨可分派收入及資本中支付的
相對數額),可要求管理人或香港代表提供及於向香港投資者提供有關本基金資料的香港代表
網站查閱(參見下文「發佈資料」)。
如從資本或實際從資本中支付股息,此舉可能構成退回或提取投資者的部份最初投資或該最初
投資應佔的任何資本收益,故有關股息支付可能會導致本基金每單位資產淨值即時減少。本基
金可在獲得監管批准及向投資者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修訂股息政策。
費用及開支
本基金須支付招募說明書所載的費用及開支,其亦適用於 H 類別單位。有關本基金承擔的費用
及開支詳情,請參閱招募說明書「基金的費用與稅收」章節。
農銀匯理消費主題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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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基金承擔的費用及開支外,投資者申購及贖回單位將分別承擔申購費及贖回費。
申購及贖回費用須按本基金的組成文件(即其基金合同)所准許及招募說明書所述者收取及計
算(惟招募說明書所述的其他代替或分級費率則除外):
H 類別單位的申購費用須於申購時作為前端費(即時支付的費用)方式收取(並非作為可
於贖回時收取的末端遞延申購費用)。申購費用須代表管理人或認可分銷商(按管理人可
能釐定並與認可分銷商協定)收取。
H 類別單位的申購費用最高為就申購金額應付的 5%(由管理人釐定),而申購費用的實
際費率則將由認可分銷商進一步釐定。
H 類別單位的贖回費為贖回款項的 0.125%。贖回費由本基金保留。
有關適用費用的進一步資料及詳情,請聯絡認可分銷商。
轉換
不得將本基金的單位轉換為由管理人管理但並無獲證監會認可向香港投資者公開銷售的任何基
金的單位。目前無法將本基金轉換為由管理人管理的獲證監會認可向香港投資者公開銷售的另
一基金。轉換單位的相關安排詳情將於該等程序制定後提供予香港投資者。
發佈資料
H 類別基金單位的資產淨值須於各內地工作日及內地法律及法規規定的其他日子(包括 6 月 30
日及 12 月 31 日,即使該等日期並非內地工作日)計算。
H 類別基金單位的價格(即每個 H 類別單位的資產淨值)將於香港代表的網站每日發佈予香港
投資者,網址為:www.amundi.com。此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
每個 H 類別單位的資產淨值應由管理人採用下列下公式計算並由託管人審閱:
每個 H 類別單位的資產淨值 = H 類別基金資產的資產淨值 / H 類別單位總數目
如本基金單位的資產淨值計算或本基金單位的申購或贖回被暫停,則有關暫停通知將會於作出
暫停決定後兩日內盡快向證監會備案並於香港代表的網站(www.amundi.com)上發佈,且於
該等暫停期間至少每月發佈一次。
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會每六個月更新並向中國證監會備案。本基金招募說明書、香港說明文件、
產品資料概要的現行版本、就本基金刊發的所有通函、通告及公告(包括暫停交易或計算資產
淨值及任何暫停期間終止)、該等報告(定義如下)以及本基金的最新可供申購及贖回價格或
資產淨值將於香港代表的網站(www.amundi.com)發佈。上述網站應提供英文及繁體中文版
本。
香港投資者可聯絡香港代表查詢或要求閱覽或索取有關本基金的資料或文件(參見下文「查詢
及投訴」及「可供查閱文件」)。
對本基金作出的任何變動須在符合基金合同的規定以及(如適用)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並符合
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和相關內地法律及法規的前提下作出。有關變動須於獲得中國證監會批
准(如有需要)或遵守內地法律及法規的適用程序後方始生效,並於其後提交證監會存檔。
農銀匯理消費主題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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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基金在基金互認下資格的變動將需要證監會的事前批准,例如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或主
要營運者(包括管理人、託管人)的變動等,一般須獲得證監會的事先批准。而且,有關僅對
香港投資者造成影響的某些問題(例如,更改香港代表),或應事先獲得證監會批准。
管理人及香港代表將採取合理步驟及措施確保銷售文件及持續資訊披露(包括定期財務報告、
通告及公告)將同時向香港投資者及內地投資者提供,惟向內地投資者所發出任何通告為僅就
本基金不於香港銷售及與香港投資者無關的單位類別發出,或僅與對香港投資者並無影響的事
宜有關。關於本基金的變動須以英文及繁體中文的形式,根據有關規定通知香港投資者(包括
在香港代表發佈的網站上以英文和繁體中文向香港投資者發佈有關通知)。
報告及賬目
經審核的年度報告及年度報告摘要,以及未經審核的半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摘要及季度報告
的印刷本(統稱「該等報告」)將不會郵寄予香港投資者。單位持有人將於該等報告刊發時獲
知會。然而,該等報告的印刷本可於香港代表的註冊辦事處應投資者要求免費索取,而該等報
告的電子版本將於香港代表的網站(www.amundi.com)提供。此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該等
報告的刊發日期為經審核年度報告及年度報告摘要相關期間結束後 90 日內,半年度報告及半
年度報告摘要相關期間結束後 60 日內,及季度報告相關期間結束後 15 個內地工作日內,屆時
香港投資者會獲通知。
該等報告將僅以簡體中文刊發,並按照內地規定編製。然而,該等報告連同證監會不時規定須
提供予香港投資者的補充資料將一併可供香港投資者查閱。
經投資者要求,有關該等報告的特定資料將免費以英文及/或繁體中文提供予香港投資者。
雙語文件
儘管本基金以簡體中文向內地投資者提供招募說明書,但考慮到香港的市場慣例及習慣使用的
中文,香港銷售文件所包括的本基金招募說明書、香港說明文件及產品資料概要均以英文及繁
體中文向香港投資者提供。本基金的通告及向香港投資者發出的補充資料亦以英文及繁體中文
提供。
然而,本基金的組成文件(即基金合同)及該等報告(如上文所指明)僅以簡體中文向香港投
資者提供,惟關於基金合同或該等報告的特定資料須按投資者要求以英文及繁體中文提供。投
資者可按照下文「查詢及投訴」提供的地址以書面形式向香港代表送交該等要求。因此,不熟
悉簡體中文的投資者須考慮到語言障礙會導致無法完全理解本基金的規管合約條文,以及此情
況是否會對該等投資者的權益造成負面影響。
於單位持有人會議上投票
單位持有人就其持有的單位的每個投票單位擁有一票投票權。可親身、由受委代表或以招募說
明書准許及說明的另一種方式(進一步詳述於單位持有人會議通告內)投票。
代名人安排
與香港的其他公開銷售基金的通用市場慣例相同,投資者可透過認可分銷商作為代名人(「代
名人」)代表單位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單位。根據該項安排,認可分銷商(而非相關投資者)
農銀匯理消費主題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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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成為本基金轉讓代理系統及記錄內的指定單位持有人。認可分銷商須存置其相關投資者持有
單位的記錄,並須按照相關單位持有人的指示行使該等單位持有人的投票權。背後的香港投資
者將收到單位持有人會議的通告,有關投票安排的進一步詳情將載於單位持有人會議的通告內。
香港投資者謹請留意,根據代名人安排,僅有代名人而非相關投資者的名稱將會註冊為單位持
有人,因此僅可由代名人代表相關投資者行使或僅可透過代名人行使作為單位持有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於針對管理人及託管人採取任何法律行動的權利),並須符合由代名人就相關香港投
資者於單位的權益存置記錄。
在收到管理人有關單位持有人會議的事宜(包括會議日期、時間及決議等資料)的通知後,代
名人將盡快以英文及繁體中文通知單位持有人。相關投資者行使投票權的特定安排可能須遵守
代名人訂明的進一步特定條款或程序。香港投資者應向認可分銷商查詢進一步詳情。
單位持有人會議的結果將盡快於香港代表的網站(www.amundi.com)上發佈。此網站未經證
監會審閱。
因此,香港投資者須了解與內地投資者處境的差異,內地投資者可直接註冊為單位持有人,並
因此能夠直接行使作為單位持有人的權利。如有任何疑問,香港投資者應尋求專業意見。
公平對待內地及香港投資者
管理人須確保內地投資者及香港投資者在投資者保護、行使權利、補償及資料披露等方面獲得
公平及相同對待。
有關本基金投資的額外披露
至於本基金的股權投資安排,本基金可能會較多地投資於在創業板市場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和交
易的股票。本基金可投資的於債務證券可能包括城投債。本基金目前不打算投資於內地信貸評
級機構評定為 BB+或以下或並無評級的債務證券。本基金可投資於資產支持證券,最多可達本
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投資者還應參見招募說明書及產品資料概要以獲取本基金投資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和其他詳
細資料。
金融衍生工具
目前,本基金不打算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包括權證)作投資用途,如未來該等意圖有所改變,
將需獲取有關監管機構適用的批准,並且於本基金參與該等交易前向投資者發出至少一個月事
先通知。
股票借貸
本基金不參與股票借貸交易,倘若本基金未來有意參與該交易,將需獲取有關監管機構適用的
批准,並且於本基金參與該交易前向投資者發出至少一個月事先通知。
農銀匯理消費主題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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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
管理人或會於内地交易所市場和/或內地銀行同業市場為本基金進行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在
遵守最低投資要求以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及策略以及其他適用監管規定的前提下,本基金(i)
於交易所市場及銀行同業市場進行反向回購交易時並無任何限制,(ii)於交易所市場及銀行同
業市場進行的回購交易合共須保持在本基金資產淨值 40%的總上限之內。如該上限有任何變
動,將向相關監管機構尋求適用的監管批准及向投資者發出至少一個月事先通知。
本基金的最高槓桿水平(不論以借貸、保證金貸款安排/融資、回購交易、其他類似交易或其
他方式)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40%。如該上限有任何變動,將向相關監管機構尋求適用
的監管批准及向投資者發出至少一個月事先通知。
內地回購交易及反向回購交易
本基金於內地進行的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一般涉及以債券證券作為已質押的抵押品,而不會發
生擁有權或所有權轉讓。於內地進行的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可以是在交易所買賣或於內地銀行
同業市場訂立。
交易所買賣的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
交易所買賣的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於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其存管、結
算及交收乃透過操作中央對手方系統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
執行,而中國結算將作為所有交易及擔保交收的唯一對手方。交易所買賣的回購及反向回
購交易受適用的相關證券交易所規則及中國結算相關規則規管,並最終受中國證監會監
管。
於交易所買賣的回購交易中,本基金以本基金所提供的抵押品借入現金,並於交易結束時
償還現金及按協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以解除抵押品。本基金須交出足夠的債券證券作為已質
押的抵押品,並以中國結算為受益人及交其託管。僅符合中國結算規定以及中國結算及相
關交易所所頒佈規定的合資格抵押品(例如上市國庫債券、地方政府債券或公司債券)方
獲接納,並受中國結算及相關交易所所頒佈的適用扣減率規限。交易會每日按市價計價,
而當已質押抵押品的市值跌至低於根據回購交易借入的現金時,本基金須補足債券證券。
於進行交易所買賣的反向回購交易時,本基金借出現金,而中國結算有責任於交易結束時
償還現金連同按協定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本基金於該等交易的對手方風險僅為有關中國
結算的對手方風險。
於銀行同業市場進行的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
於銀行同業市場進行的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受中國人民銀行(「人民銀行」)的規例、中
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央結算公司」)及/或上海清算所(視乎情況作為存
管處)的相關規則,以及執行交易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即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交
易中心」)的規則規管。
於在銀行同業市場進行的回購交易中,本基金從交易對手方借入現金並以交易對手方為受
益人質押抵押品。於銀行同業市場進行的反向回購交易中,本基金借出現金並收取對手方
債券證券的質押作為抵押品。本基金的交易須與管理人核准名單上的對手方進行,例如商
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公司、信託公司,以及人民銀行批准
參與銀行同業市場的其他機構投資者。對手方由管理人經審慎周詳考慮後挑選,考慮因素
包括公司性質、股東背景、是否上市公司或莊家、業務狀況、財務狀況、信用狀況、資金
規模、監管狀況及行業排名。管理人會定期檢討及更新於核准名單上的對手方的信用狀況。
農銀匯理消費主題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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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於銀行同業市場進行的交易而言,會就債券證券發出抵押品予中央結算公司或上海清算
所(視情況而定)託管,並註冊為以對手方為受益人質押,而本基金則進行回購交易,如
為反向回購交易,則以本基金為受益人質押抵押品。交易雙方概不得將註冊為已質押的抵
押品作進一步質押或其他交易,直至相關交易已結清及抵押品的質押已被解除為止。
在銀行同業市場進行的反向回購交易中,本基金接納的抵押品可包括國庫債券、地方政府
債券、金融債券、公司債券、企業債券、中期票據、中央銀行票據及短期融資票據。僅以
優質債券形式提供的抵押品方獲接納,並取決於抵押品的信貸評級或視乎對手方的信用狀
況而採取審慎扣減政策。抵押品的市值須至少等同於本基金初始訂立交易時發放的現金,
但銀行同業市場的抵押品並非按市價計價。交易通常為短期性質,以減輕本基金所承擔的
抵押品市場風險。
本基金從回購交易收到的現金所得款項(即借入的現金)可由本基金用作流動性管理或由本基
金用作重新投資。鑒於從反向回購交易接收的抵押品由中國結算、中央結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
(視情況而定)託管,本基金不會將抵押品用作其他回購交易或用以取得現金作投資或流動性
管理。
本基金的回購或反向回購交易可與或透過管理人、託管人或彼等的關連人士進行,惟所有該等
關連方交易須按公平原則及可取得的最佳條款執行(例如,任何應付費用須按商業基準計算及
不得高於相同規模及性質的交易的當前市場水平),並於本基金的年度及半年度報告披露該等
關連方交易(包括由管理人、託管人及彼等的關連人士保留的費用)。
於扣除有關由(i) 安排回購/反向回購交易的證券結算機構或金融機構及(ii) 管理人、託管人或
其關連人士為本基金進行及監察回購或反向回購交易的管理及額外行政工作的費用後,任何從
回購/反向回購交易收到的額外收入將記入本基金賬目內。
風險因素
投資者應參閱招募說明書中與基金投資有關的「風險披露」章節及下與投資本基金的風險相關
的額外資訊。
投資風險
本基金乃投資基金。概不保證會償還本金或支付股息或分派。並且,概不保證本基金將能夠達
致其投資目標,亦不能保證所述策略能成功落實。
基金互認安排的相關風險
額度限制:基金互認安排受到整體額度限制。如額度已用盡,則本基金單位的申購可能隨
時暫停。
未能符合資格規定:倘本基金不再符合基金互認下的任何資格規定,則可能不再獲准接受
新申購。於最壞的情況下,證監會甚至可能以違反資格規定而撤回其對本基金於香港公開
銷售的認可。現時無法保證本基金能一直符合該等規定。
中國內地稅務風險:目前,在基金互認的制度下,基金和/或其投資者享有某些稅務優惠
和豁免。概不能保證該等稅務優惠和豁免或內地稅務法律及法規不會有任何變動。任何現
有的優惠和豁免或相關法律及法規的變動均可能對本基金及/或其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
而使其因此蒙受重大損失。
農銀匯理消費主題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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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市場慣例:內地與香港的市場慣例可能有所不同。此外,本基金與於香港公開銷售的
其他基金的運作安排在若干方面可能有所不同。舉例而言,僅可於內地及香港市場均開放
的共同營業日辦理本基金H類別單位的申購或贖回,而本基金的截止時間或交易日安排亦
可能有別於其他證監會認可基金。投資者應確保彼等了解該等差異以及其影響。
有關本基金投資的特定風險
除一般投資風險外,投資者謹請留意與本基金投資相關的下列風險。
集中投資風險/內地市場風險
由於本基金主要投資於與內地市場相關的證券,故可能面對額外集中投資風險。投資於內地市
場可能產生不同的風險,包括政治、政策、稅務、經濟、外匯、法律、監管及流動性風險。
內地股票風險
市場風險:本基金於股票證券的投資面對一般市場風險,其價值可能因多項因素而出現波
動,例如在投資氣氛、政治及經濟狀況以及有關發行人特定因素的變動。
波動性風險:內地股票市場的高度市場波動性及潛在結算問題亦可能導致於該等市場上所
買賣證券的價格出現大幅波動,繼而可能對本基金的價值造成不利影響。
小型市值/中型市值公司的相關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於較小型或中型市值的公司。一般
而言,相對於較大市值的公司,較小市值/中型市值公司的股票的流動性可能較低,且其
價格在面對不利的經濟發展時會更為波動。本基金可能會尤其遭受與上述小型市值/中型
市值公司相關的風險。
流動性風險:中國內地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可能較其他發展成熟的市場為低。如本基金未能
於有意出售時出售投資,則可能蒙受重大損失。
高估值風險:內地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可能具有較高市盈率。有關高估值未必能夠得以
持續。
政策風險:內地證券交易所一般有權暫停或限制於相關交易所買賣的任何證券交易。政府
或監管機構亦可能實施可影響金融市場的政策。所有該等情況均會對本基金造成負面影
響。
中小企業板和中國創業板市場的相關風險
股價的高波動性:在中小企業板及/或中國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通常處於其發展初段,
營運規模較小。因此,與在主板上市的公司相比較而言,中小企業板及/或中國創業板市
場上市的公司股價和流動性波動較大,承受較高風險及較高的成交量比率。
估值過高風險:在中小企業板及/或中國創業板上市的股票可能被估值過高而該過高的估
值未必能夠持續。由於在市場流通的股份較少,故股價或會相對較易被操縱。
規則上的差別:有關在中國創業板市場上巿的公司在盈利能力及股本方面的規則及規例並
不如主板市場及中小企業板的規則及規例嚴格。
除牌風險:在中小企業板及/或中國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除牌情況或會較為普遍及更
快。倘若基金投資的公司被除牌,這可能對基金構成不利影響。
投資於中小企業板及/或中國創業板市場可能使本基金及其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
內地債務證券風險
波動性及流動性風險:與發展更為成熟的市場相比,內地債務證券市場或會面對較大的波
動性及較低的流動性。於該等市場買賣證券的價格或會出現波動。
對手方風險:本基金面對其可能投資的債務證券的發行人信貸/違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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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風險:投資於本基金面對利率風險。一般而言,債務證券的價格會於利率下跌時上升,
而於利率上升時下跌。本基金面對政府對銀行同業存款利率作潛在調整的額外政策風險。
評級下調風險:債務工具或其發行人的信貸評級或會於本基金作出投資後被下調。如有關
評級遭下調,則本基金的價值或會受到不利影響。管理人未必能夠出售評級被下調的債務
工具。
信貸評級機構風險:內地的信貸評級制度及內地所採用的評級方法或有別於其他市場所採
用者。因此,內地評級機構所給予的信貸評級或不能與其他國際評級機構所給予的評級直
接比較。
城投債的相關風險:城投債由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發行,該等債
券通常不獲內地的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擔保。若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欠繳城投債的本金或利
息,則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損失,而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則會受到不利影響。
資產支持證券的相關風險: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可能很低,且價格容易大幅波動。該等
工具相較其他債務證券可能面對較大的信貸、流動性及利率風險,並經常面對展期及預付
風險以及無法履行與相關資產有關支付責任的風險,可能對證券回報造成不利影響。
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的相關風險
管理人或會於內地證券交易所和/或銀行同業市場為本基金進行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
於銀行同業市場的反向回購交易下被質押的抵押品可能並非按市價計價。此外,在對手方
違約情況下,本基金在進行反向回購交易時可能蒙受重大損失,原因為於收回已發放的現
金或變現抵押品時可能有所延誤及遇上困難,或由於抵押品估值不足及市場變動,出售抵
押品的所得款項可能少向對手方發放的現金。
就回購交易而言,在對手方違約情況下,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損失,原因為於收回已質押
予對手方的抵押品時可能有所延誤及遇上困難,或由於抵押品估值不足及市場變動,原先
收取的現金抵可能少於已質押的抵押品價值。
通脹風險
通脹風險指資產因貨幣貶值而損失價值的風險。通脹可能會降低基金投資所產生收入的購買力
及投資的內在價值。於本基金的投資尤其會面對內地通脹風險。
人民幣貨幣及兌換風險
投資者於投資在以人民幣計價的本基金單位時,可能需要將港元或其他貨幣兌換為人民幣,並
於其後將贖回所得的人民幣款項及/或股息付款(如有)兌換回港元或該等其他貨幣。投資者
需要承擔貨幣兌換費用。視乎人民幣相對於港元或該等其他貨幣的匯率變動,投資者可能蒙受
損失。
人民幣現時不可自由兌換,並受到外匯管制及限制。並非以人民幣為基礎的投資者會面對外匯
風險,現時概無保證人民幣兌換為投資者的基本貨幣(例如港元)不會貶值。人民幣如有任何
貶值均可能會對投資者於本基金投資的價值造成不利影響。投資者贖回投資及/或接收股息分
派時可能不會收到人民幣,或者可能因適用於人民幣的外匯管制及限制,令贖回款項的支付延
遲。
從資本中支付股息的相關風險
從資本或實際從資本中支付股息,構成退回或提取投資者的部份最初投資或該最初投資應佔的
任何資本收益,故有關分派可能會導致本基金每單位資產淨值即時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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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風險
投資者謹請留意稅務狀況的特定不確定因素及有關因投資、持有或出售本基金單位而產生的收
入及收益的潛在稅務責任的稅務風險。稅務規例及/或本基金稅務撥備政策的轉變將影響投資
者。於有關轉變前已出售/贖回其權益的投資者或不受影響。視乎已出售收益及本基金分派最
終有否及如何納稅,以及投資者投資本基金的時間,彼等可能面對有利或不利情況。內地稅務
體制及 FATCA 存在若干相關風險,進一步詳情載於下文「稅務」一節。
跨境匯款和指示傳送的風險
基金互認安排乃一項新舉措。與本基金的基金單位交易相關的跨境指示傳送或數據傳輸、相關
的跨境匯款、轉讓代理職能、結算、清算和對賬可能會由或透過為基金互認而新近設立及運作
之平台進行。如於處理數據、註冊單位、轉讓或結算資金時出現任何錯誤或延遲,則投資者或
會直接或間接蒙受損失。
內地及香港不同假期安排之相關風險
鑒於本基金單位之申購及贖回申請僅可於共同營業日獲接受及處理,香港投資者將無法於非香
港營業日或非內地工作日進行基金單位交易(各個詞彙於上文已被定義)。香港投資者應注意,
該差異可能對本基金單位之申購或贖回能力,以及申購或贖回基金單位之時機與價格構成重大
影響。
大額贖回風險
大額贖回單位可能需要管理人較原先理想更快變現本基金的投資,以籌集所需現金支付贖回款
項。此舉可能對贖回的單位及餘下單位的每單位資產淨值造成不利影響。於最壞的情況下,本
基金可能須暫停或延遲贖回程序。請參見招募說明書及上述「暫停贖回或延遲支付贖回款項」
章節中有關大額贖回安排之內容。於大額贖回或連續大額贖回導致現金流困難的情況下,基金
單位(包括本基金單位)贖回或被暫停或延遲,或獲接納贖回的贖回所得款項的支付可能被延
遲。在任何情況下,將在收到文件齊備的贖回要求後的 20 個內地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
稅務
潛在投資者應諮詢其自身的專業顧問,以了解購買、持有或出售本基金單位的影響,以及須就
該等單位繳稅的相關司法權區法律下的適用稅務規定。
內地稅務考慮因素
(a) 對投資者的稅項
於 2015 年 12 月 18 日,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了財稅[2015]125
號(「通知」)。該通知訂明香港投資者或位於香港的投資者(「香港投資者」)在基金互認
下投資內地證券投資基金(「認可內地基金」)的內地稅項,詳見下文:
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
香港投資者源自出售認可內地基金的收益暫時豁免繳納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香港投資者
之源自認可內地基金分派的收入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請參見「稅務——中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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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稅務考慮——(b) 內地證券投資基金的稅項」章節中有關上市公司和債券發行商預扣企業
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內容。
印花稅
香港投資者於申購、贖回、購買、出售、轉讓或繼承認可內地基金單位暫時不需繳納內地印花
稅。
增值稅
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了財稅[2016]36 號通知,該等通知列明,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將全面展開從營業稅轉變为增值稅的改革。
根據財稅[2016]36 號通知,(i)香港投資者買賣認可內地基金單位所得的收益;(ii)内地證券投資
基金管理人購買和銷售股票及債券;及(iii)内地證券投資基金由政府債券及地方政府債券所得利
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70 號通知,内地證券投資基金持有金融債券(即在内地設立的金融機構在銀行
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債券)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上述增值稅豁免原則上不適用於除上述債券以外的債券所產生的利息收入,該等利息收入可能
需繳納 3%增值稅。然而,由於新增值稅規定的實際實施現時尚未明確,根據市場慣例及獨立
專業稅務意見管理人於此階段並無就除上述債券以外的債券的利息收入作出任何增值稅撥備。
管理人將不時檢討稅務撥備政策並保留權力於其認爲適當的時候為本基金作出增值稅撥備。
於内地產生的股票投資所得股息收益/利潤分配不包括在增值稅徵稅範圍内。
倘若本基金需繳納增值稅,增值稅中將一併徵收額外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目前稅率為 7%)、
教育費附加(目前稅率為 3%)及地方教育費附加(目前稅率為 2%)。
(b) 對內地證券投資基金的稅項
根據財稅[2008]1 號,內地證券投資基金從買賣內地股票及債券、內地股票的紅利、內地債券
的利息及其他收入所變現的收益均暫時豁免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稅[2002]128 號,上市公司及債券發行人須從向內地證券投資基金支付的紅利或利息中
預扣 20%個人所得稅。然而,根據通知,內地發行人向認可內地基金宣派的紅利及利息中歸屬
於香港投資者的部分須分別預扣 10%及 7%的所得稅。
此外,出售 A 股和 B 股股份(「內地股份」)均須繳納售價總額 0.1%的內地印花稅。然而,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並不適用於購買內地股份。
內地政府近年已實施多項稅務改革政策,現有的稅務法律及法規日後或會修訂或修改。無法保
證現時的稅務豁免或優惠日後將不會被廢除。投資者應就彼等於認可內地基金的投資之的相關
中國內地稅務狀況尋求彼等自身的稅務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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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稅務
只要本基金維持其獲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給予的認可,本基金毋須就於香港產生或從香
港獲得的溢利繳稅。
居住於香港的投資者毋須就本基金的分派或贖回本基金單位所變現的收益繳納香港稅項,除非
購入及變現本基金單位屬於或構成於香港進行的買賣、專業或業務的一部份且收益(非資本性
質)來自或源於香港。發行、贖回或轉讓基金單位毋須支付香港印花稅。
上述稅務相關資料是建基於香港之現行法例及現有做法。該資料並不全面且會有所變動。該資
料屬概括性質,並未考慮任何個別投資者的具體情形。
FATCA 及實益擁有權身分以及預扣若干付款
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為美國(「美國」)於 2010 年 3 月頒佈的一項稅務法
律,其中規定若干源自美國的付款(包括美國企業及機構就若干實際及被視為美國投資而支付
的分派及利息,以及潛在所得款項總額)繳納 30%的美國預扣稅,並於 2014 年 7 月生效。為
了避免繳納該項預扣稅,「外國金融機構」(定義見 1986 年美國國稅局守則第 1471(d)(4)條
(經修訂))(「FFI」)一般須適時向美國國稅局(「國稅局」)註冊及同意識別以及申報有
關若干直接及間接美國賬戶持有人(包括債務持有人及權益持有人)的資料。未能遵守該等規
定可能導致被徵收 30%預扣稅。
如本基金須繳納該項預扣稅,則將會令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減少被施加預扣的金額,並可能導致
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及妨礙本基金執行其投資策略的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於 2014 年 6 月已達成「實質同意」,從而與美國訂立模式 1(以
對等互惠方式)政府間協議(「中國政府間協議」),以促使前述預扣及申報規則生效。雖然
中國政府間協議尚未簽署,但預期中國政府間協議將予訂立,然而有關協議仍須於中國生效及
將須於中國制定啟動法律,以便中國政府間協議的條款於中國法律下生效。根據中國政府間協
議及只要管理人與本基金仍然遵守中國政府間協議及啟動法律(如適用),管理人預計本基金
將毋須繳納相關美國預扣稅。
管理人已根據 FATCA 註冊成為申報模式 1 FFI 並作為 FFI 及保薦實體獲得全球中介機構識別
編號(「GIIN」)。管理人作為保薦實體將協助本基金履行 FATCA 登記、盡職調查,報告及
預扣等要求。假如在適用法律或法規(包括有關致使中國政府間協議生效的該等規則)的規定
下,管理人須採取有關行動及引入必要的額外規定以遵守 FATCA。
本基金的投資者可能需要向管理人(或於若干情況下向分銷商、中介機構或作為該投資者的投
資渠道的若干其他實體(各自稱為「中介機構」))提供資料以供識別任何直接及間接美國擁
有權。根據中國政府間協議,向管理人提供的任何有關資料很可能須向中國主管當局申報,而
並非直接向國稅局申報,並將由中國與美國當局之間進行資料交換。
未能向管理人(或(如適用)中介機構)提供所需資料以供識別任何直接及間接美國擁有權或
未能註冊及同意識別該等賬戶持有人(如適用)的投資者,可能因其分佔任何源自美國付款而
被徵收 30%預扣稅。雖然管理人擬令本基金遵守 FATCA,但由於相關法規及安排的複雜性以
及本基金投資者違規的潛在風險,故無法就此作出保證。管理人可能採取與投資者的單位或贖
回所得款項有關而許可的任何行動,以確保如本基金蒙受預扣稅時,有關預扣稅在經濟上由未
農銀匯理消費主題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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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提供必要資料或未能遵守該等規定而導致產生預扣稅的相關投資者承擔,惟須遵守適用法律
及法規,且管理人須依真誠及以合理理據行事。如本基金須繳納預扣稅,可能因此對本基金及
其資產淨值造成不利影響,而須繳納預扣稅的金額可能無法退回本基金。
投資者應就 FATCA 規則對其投資於本基金的潛在影響,彼等的獨特狀況及將向管理人(或中
介機構)提供及披露的資料(有可能最終提供予國稅局),諮詢其稅務顧問。前述 FATCA 資
料並不構成向任何人士提供的建議,亦不擬供任何人士倚賴之為有關建議。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香港投資者謹請留意由管理人、香港代表或任何認可分銷商所提供有關於香港收集個人資料的
任何資料或聲明。
根據香港法例第 468 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文,管理人及
/或香港代表及/或認可分銷商或其代理或授權代表(各自稱為「資料使用者」)僅可為收集
有關資料的目的(主要就買賣及/或持有本基金單位)或明確說明及同意的其他用途收集、持
有、使用本基金個人投資者的個人資料。投資者謹請留意,資料可能轉移至香港以外地方,包
括位於內地的管理人或其代理或授權代表。資料使用者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以及規管
個人資料使用的香港所有其他適用法規及規則不時所載的相關個人資料保障原則及/或規定。
因此,各資料使用者須採取所有可行措施以確保其收集、持有及處理的個人資料免遭未經授權
或意外存取、處理、刪除或作其他用途。
查詢及投訴
有關本基金的所有之查詢及投訴以及瀏覽或索取與有關本基金文件的要求,須向香港代表東方
匯理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提出,地址為:香港金鐘道 88 號太古廣場 1 期 9 樓。東方匯理資
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聯絡電話為+852 2521 4231。
香港代表將在可行情況下盡快及在收到書信或相關電話後的 14 個香港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
答覆投資者的查詢或投訴。
可供查閱文件
只要本基金維持其獲證監會給予的認可,下列有關本基金的文件副本即可於香港代表辦事處(其
地址載列如上)的慣常辦公時間內免費查閱,亦可在支付合理費用後取得副本(惟(a)及(d)項除
外,有關副本可免費索取):
a)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香港說明文件及本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的現行版本(構成香港銷售文
件的一部份)(備有英文及繁體中文版本);
b) 本基金經不時修訂的組成文件(即農銀匯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為管理人)與中國郵政
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於中國證監會註冊的託管人)訂立的基金合同)(備有簡體
中文版本)(惟投資者要求以英文及繁體中文提供的特定資料除外);
c) 管理人與託管人訂立的本基金託管協議(備有簡體中文版本);
d) 最近刊發的該等報告(備有簡體中文版本)(惟按投資者要求以英文及繁體中文提供的特
定資料除外);
e) 委任香港代表據此行事的協議(備有英文及繁體中文版本);
f) 本基金於香港的認可分銷商名單(備有英文及繁體中文版本);
農銀匯理消費主題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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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有關本基金向香港投資者發出的通告及公告(備有英文及繁體中文版本);及
h) 於招募說明書內列出可供投資者查閱的本基金其他相關文件(備有簡體中文版本)。
銷售文件及持續資訊披露(包括定期財務報告、通告及公告)將同時向香港投資者及內地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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